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特性及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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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寿保险PPT课件

第四章 人寿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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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
本部分需 提醒 大家
就储蓄成分而言,趸缴保费终身寿险>限缴 保费>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就保障成分而言,趸缴保费终身寿险<限 缴保费<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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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的人群:
高收入、高成长性行业就职、拥有稳定收入的人群,则可 以考虑购买终身寿险,这样不仅能为事业上升和财富积累 阶段提供充足的保障,还能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对未来的 生活和养老进行合理规划。
第四章 人寿保险 (Lif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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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 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普通人寿保险 ● 特种人寿保险 ● 创新型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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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 1、概念: 简称寿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
需要长期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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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存保险 pure endowment insurance
性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意义:保户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当 时需求,例如作为创业基金、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等。
通常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险种销售。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 结合办理,例如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结合成为现行的养老保险、 教育金保险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结合成为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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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保 险金额、 相同投保 条件下, 其保险费 低于任何 一种人寿 保险。这 是定期人 寿险的最 大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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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逆选择风险,保险人对定期寿险保户选择时通常采取的 措施有:
1)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做全面、细致的检查; 2)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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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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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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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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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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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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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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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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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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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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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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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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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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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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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费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保费可以由投保人缴纳,也可以由第三人缴
纳,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不能享有保
险合同上的利益。
财产合同保费一次缴纳,合同可在缴纳保费
之前(后)生效。如未缴纳,保险人可要求
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
即作为和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一方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
止反言指既已放弃,不得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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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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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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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
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而应先按
文义进行解释,如果文义解释行不通,再按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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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
按范围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有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额、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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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重要概念 (二)
•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
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
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 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确定。 •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
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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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约
•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
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
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 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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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①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 ②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 ③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 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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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人
•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 (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 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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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8.免赔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思考
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吗? 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吗?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 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 中。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投保人申请投 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4.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 的指向。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或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由结果发生的种类依一般客观的观点,不可避免或极可能(超过50%) 造成该结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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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包括占优势”原则: - 如果某一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多个适当条件而产生,而这些条件中有
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则须视其是否属于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 不包括灾害”(除外责任)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4、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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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徐卫东《保险法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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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续) (三)转让形式之三:保险方变更(合同的转移);
- 保险人资格消灭而引起寿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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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违反 告知 的法 律后 果
①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保险人
② 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 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 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违反 保证 的法 律后 果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的特有 性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定,投保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 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采取)
告 知
(约束投 保人和 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为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 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 无须告知
明确列明:将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说明:还要将内容进行正确的解释,尤其是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确认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 明示保证
(在保险单 中订明的 保证 )
保 证
(投保人 和被保 险人)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 不作为)
默示保证
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 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海上保险合 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对所经营财产的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 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 运人等对财产的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应用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课件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课件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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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1

纪2 人

法3

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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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仅为促使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组织成交,提供中介 服务,而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但有自行选择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
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有权向委托人收 取佣金。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 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 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 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 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行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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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存在于人寿保 险中
2、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经纪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非个人,并承 担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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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估人
概念:
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立于第三者的地 位,凭借其专业技术、专业知识及客观公正的 态度,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察、鉴定及估价 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 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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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同意权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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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 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 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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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 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精品课件
• (一)要件 •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英美:未成年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撤
销前有效,该撤销权专属于未成年人。
精品课件
(二)寿险投保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精品课件
• 交互保险社 • 美国创立的一种介于相互保险组织与
个人保险组织之间的混合体。它由被 保险人即社员互相约定交换保险并约 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可将保 险责任比例分摊于各社员之间,同时 接受各社员的保险责任。
精品课件
3、政府保险组织 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经营的保 险业务机构 “最好的保险就是国家的保险” (1912 列宁)
精品课件
• 保险合作社 • 按照地域或者行业由社员以投资入
股的方式自愿组成、共同经营的保 险合作组织。
精品课件
• 相互保险社 • 参加保险人员自己设立的非营利性
的保险合作团体。社员缴纳相当资 金形成基金,用以支付创立费用、 业务费用及担保资金,费用摊销并 扣除准备金之后偿还基金。
相互保险公司:具有相同保险需要的社会成员作为股东,以 交纳保险费方式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同时作为被保险人, 接受保险保障的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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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 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 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精品课件
• 三十三条正当性 • 缺失: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未成年人 • 精神状态 • 例外规定的正当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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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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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 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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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现国家政策 • 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2)提供社会生活必须但成本高利润薄的保险服务 • 3)稳定保险市场 法国综合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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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人保险组织 • Lloyd’s of London • Lloyd’s of America • 分则保险商,合则劳合社。 • (各自负责,彼此无连带团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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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 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 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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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权利义务
• 1、保险费请求权
• (1)财产保险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
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
应该法定
• 金额:约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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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保人 (applicant ,policy holder)
受益人











B、C
A、B
A、B

A、B
道德危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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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 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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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关系人
• 一、被保险人(insured assured) • (一)涵义 • 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
• 短期险 成立时一次交付

得诉讼请求
• (2)人寿保险
• 长期险 成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以后陆续交付

不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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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给付保险金义务
• 时间:出险时
• 期限: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一、保险人 • (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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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 相互保险公司 • 自保保险公司:非保险业的企业以自行保险为目的,作为
母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
• 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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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作保险组织 • 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社员不分保
额大小均有相等的投票选举权,其 保费的收取采取赋课方式即出险后 由社员分担缴纳。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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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 •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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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 • 保险经营、道德危险防范的需要 • 1、年龄 • 2、行为能力 • 3、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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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 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 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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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 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 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 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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