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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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6月3日巡视员罗正云、2011年6月7日副厅长李瑾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活动。公民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法律服务费用;

(二)事项范围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三)该事项需要采用公证方式解决;

(四)该事项符合公证机构受理范围。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三条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便民、免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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