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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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

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

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

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

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

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云南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

云南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

附件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省级法律援助律师库,进一步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以下简称律师库)的律师是由我省符合条件的律师通过一定程序遴选并自愿加入,接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律师库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进入律师库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且执业时间达到三年以上;(二)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在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且参与过法律援助服务或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律师入库工作每年申报一次,招募人数和申报时间以省司法厅公告为准。

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入库和出库的条件实时作出动态调整。

第六条具备报名条件的律师,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律师库。

入库需经过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等程序,具体流程以省司法厅公告为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律师个人入库申报表;(二)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本人信用记录证明的、无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证明材料;(三)律师事务所同意入库并自愿履行监督、指导义务的承诺书;(四)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省司法厅批准后,纳入律师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将对在库成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律师库成员是否续任的依据,考核结果合格的,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资格继续有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资格。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与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专门机构,加强对公证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公益法律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健全公益法律服务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突出的公证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章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为弱势群体提供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文书制作、存证等服务。

(二)开展有偿公证服务,部分收入用于支持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三)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维权。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团队,由公证员、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公证机构应当密切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与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资源,提高公益法律服务的效果。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公证费收入,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支持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可以申请政府、社会资助,争取更多的经费用于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资源整合,与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模式,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惠。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举措(3篇)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举措(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案件质量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1. 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各地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确保机构正常运行。

2. 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素质。

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选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

3. 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工作纪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1. 严格审查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材料,确保申请符合条件。

2. 优化审查流程。

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事项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 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案件性质、申请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分配和办理。

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1. 明确案件承办人职责。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2. 加强案件承办人培训。

定期组织案件承办人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3. 实施案件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控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4.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监督1.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2. 加强外部监督。

云南省监狱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监狱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监狱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监狱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云南省司法厅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2013年8月22日云南省监狱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云府登1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强戒)所(以下简称“监所”)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劳教(强戒)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所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是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利用社会资源和监所提供的有利条件,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监所服刑人员、劳教(强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辩护代理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监所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监所服刑人员、劳教(强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开展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由“监所名称+法律援助工作站”组成,如“云南省第一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红河州劳教(强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六条成立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由监所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按程序分别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设立工作站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二)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监所法律事务;(三)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11月16日司发通[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公共实施对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申请的审查、批准。

二、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先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凡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同时转交申请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证处经审查,对属于本处管辖的公证事项并符合公证条件及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的公证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公证条件和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和申请人。

四、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条件及减免收费等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五、公证处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以表格形式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主管部门,并以此作为完成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统计依据。

公证员超过规定的义务量,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及时核定,向所在公证处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已经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2001年1月8日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人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受援人是指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鼓励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自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2020年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9.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0.公正的效力: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B某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容嬷嬷担任辩护人
C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D.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6.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例题(不定项)】关于法律援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检察院对张二妞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二妞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二妞的经济状况。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多选)】关于我国的公证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自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
B女青年李某39岁,至今未婚,为了证明自己的贞操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公正机关不得拒绝。
C甲病危,欲将全部财产留给保姆,甲行走不便,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是完全无偿的,是政府责任,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实施。
2.获得法律援助资格的条件:(1)经济困难。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可以在经济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法律援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正文:----------------------------------------------------------------------------------------------------------------------------------------------------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一、办理刑事案件服务费(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二)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4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0元。

(四)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1500元。

(五)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50,000元以下的部分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50,001—100,000元的部分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2---0.5%三、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收取律师服务费。

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09年3月18日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证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二)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四)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云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4日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云南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二)调阅评查案件卷宗;(三)参加庭审旁听;(四)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征询意见和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六)聘请法律援助监督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二)属于本机构管辖;(三)申请材料齐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四)经过负责人审批;(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二)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在开庭前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会见笔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四)法律援助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五)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笔录;(六)法律援助人员按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七)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云司通〔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云司通〔2022〕1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司法厅2022年2月24日云南省公证行业五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推进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促进我省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综合考虑公证机构的人员规模、服务领域、发展潜力等因素,分类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彰显公证制度作为重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力争到2025年,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率达到100%,规模化建设率达到10%以上,专业化建设率达到90%以上,品牌化建设率达到50%以上,国际化建设率达到5%以上;“一化”公证机构达到100%,“二化”公证机构达到90%以上,“三化”公证机构达到60%以上,“四化”公证机构达到10%以上,“五化”公证机构达到5%以上。

二、工作内容制定公证机构“五化建设”五年行动规划,引导公证机构走“五化建设”发展道路,全面提升公证行业规范标准、规模效应、专业素质、品牌公信力、对外交往能力。

(一)加快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

以党建为统领,按照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建处、管处、治处,促进党建、制度、管理、业务、质量规范化,队伍正规化。

公证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公证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公证法律援助办理流程公证法律援助呀,这可是个能帮大家大忙的事儿呢。

那它的办理流程是啥样的呀?今天咱就来唠唠。

一、啥是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法律援助呢,就是给那些经济困难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在公证这件事儿上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帮助。

比如说,有的老人要做遗嘱公证,但是自己又没多少钱,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哦。

二、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呢。

一般来说,经济困难是个很关键的因素。

那怎么算经济困难呢?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不过通常是看家庭收入啦。

要是家庭收入比较低,低到当地规定的那个贫困线之类的标准,那可能就符合经济困难这个条件了。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像残疾人啊,他们在做某些公证的时候,也可能符合援助条件,毕竟他们在生活中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嘛。

另外,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相关人员也有可能得到援助呢。

三、准备材料。

如果觉得自己符合条件,那就可以准备材料啦。

首先就是身份证明,这个大家都知道,身份证得带上吧。

要是没有身份证,户口本之类能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也得有。

然后就是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比如说要做遗产继承公证,那得有亲属关系证明啊,像户口本上能体现亲属关系最好,如果体现不了,就得去开一些其他的证明,像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的证明啥的。

还有呢,就是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靠家庭收入来判断经济困难的,那可能需要社区或者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这些材料都得准备齐全,就像我们去超市买菜,得把钱带够一样,材料准备全了,办理才能更顺利呀。

四、找到合适的公证机构。

不是随便一个公证机构都能办这个公证法律援助的哦。

一般每个地区都会有指定的公证机构来负责这个事儿。

咱们可以先在当地的司法局网站上查一查,或者打电话问问司法局,哪个公证机构能办这个。

也可以问问周围的朋友或者社区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也知道一些情况呢。

找到合适的公证机构就像找到了对的路,这样才能顺利地往前走呀。

五、提出申请。

到了公证机构之后呢,就可以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啦。

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按照法律规定,签署房屋赠与合同,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行,这是法定环节。

而办理公证要收取一定费用,当事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公证处提供免费服务。

那么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按照法律规定,签署房屋赠与合同,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行,这是法定环节。

而办理公证要收取一定费用,当事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公证处提供免费服务。

那么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公证证明服务。

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属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受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就所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符合公证事项办理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因诉讼需要而办理委托、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2、依法申请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申请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这些诉讼案件中,需要办理的有关公证事项;3、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4、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农民工讨要工资、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公证事项;5、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6、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7、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8、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

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本办法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为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和有关程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分支机构,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第五条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指导、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中心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职能部门,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

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由司法局指定专人代行法律援助机构职能。

第七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组织、学校等行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指派。

第九条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援助规定,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三)依照程序办理或指派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宣传;(七)收集、统计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管理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资料;(八)承办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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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6月3日巡视员罗正云、2011年6月7日副厅长李瑾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活动。

公民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法律服务费用;
(二)事项范围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三)该事项需要采用公证方式解决;
(四)该事项符合公证机构受理范围。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三条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便民、免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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