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房产税和印花税
人防车位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防车位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物业公司出租⼈防⼯程的地下车位需要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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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防⼯程的地下车位《⼈民防空法》第⼆条规定,⼈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第五条规定,⼈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防法》第三⼗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房产税暂⾏条例》第⼆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以下的建筑、地下⼈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经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条规定,⾃⽤的地下建筑,按以下⽅式计税:1.⼯业⽤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人防工程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人防工程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了解印花税的基本概念至关重要。
印花税是一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一定法律文书征收的税种。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合同书在内的多种文书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而人防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合同,自然也纳入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到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缴纳,税率是必须关注的重点。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一般为每千元合同金额征收一元至三元不等。
这一税率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及相关政策指导。
因此,在签订人防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金额,并据此计算出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进一步地,对于人防工程合同而言,印花税缴纳的时间和方式同样重要。
一般来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计算并贴花或者盖章缴纳。
这里所说的“贴花”,是指将代表已缴税款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而“盖章”则是指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印花税章直接盖在合同上以证明税款已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和技术复杂性,因此在印花税的缴纳上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合同中包含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税收政策,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合同的普及,电子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需要依托于电子印花税系统进行。
这要求纳税人掌握相应的电子缴税流程,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建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开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样按%计征;个人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不涉及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3、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营业税: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开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开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印花税: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开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开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地下车库涉及的房产税观点分析
地下车库房产税该怎么征自人民防空法公布实施以来,新建居民小区都配建有地下建筑。
这些地下建筑平时一般作为车库使用,按照权属不同区分为人防地下车库(即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地下车库。
都具备房屋功能,皆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在实际征管中,由于相关税收法规不够细致,业界存在诸多争议。
应该结合相关法规判定房产的真正权属,准确作出税务处理。
各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地下车库应视为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售出前不征房产税,除非提前实际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和人防地下车库与地上商品房视为体,根据地上商品房的征免情形来决定是否征收房产税;第三种观点认为:非人防和人防地下车库应自建成之日起,为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从价或者从租征收房产税;第四种观点认为:人防地下车库只对从租行为征收房产税。
争议焦点焦点一:地下车库是否为商品房。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是一种产品。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由此可见,是否对地下非人防设施和地下人防设施征收房产税,判断基础之一在于其是否属于商品房。
89号文件未对商品房作出具体界定,相关法规也不够明确。
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同时,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地下非人防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由于不计入容积率,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现有法律,不能在市场上正常销售,只能自持,应认定为非商品房,不能作为商品房适用89号文件之规定。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土地增值税——人防、车位
土地增值税——人防、车位看到这个题目,各位肯定感到非常好奇,这是“神马”呀!是的,一个税务专业的人,用这样的题目说明税收业务确实有点新鲜,不是讲创新嘛,那就这样了!土地增值税争议较大,所以有人戏称为“土地争执税”,自2006年房地产调控开始到目前,经过十多年的博弈,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平衡:清算单位、计算项目、清算面积、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方法、人防工程和地下车位处理等等,假设这个平衡中的哪怕一项被打破,连锁反应自然都是难免的。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地下人防、车位那点事。
如果假设是开发项目的“地下人防和车位”,按照题目的格式,就是“如果人防、车位不属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肯定就是那样”,这个“那样”就是本文想说的内容。
我们知道,开发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位,暂时不论产权属于谁、能否转让等,属于开发项目的一部分或者是组成部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应该是共识。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人防、车位不属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如果开发企业配建的地下车位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权属的变更登记,就不能作为转让或者销售,由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那么相关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肯定就是那样”,这个“那样”说白了就是会引起的后果。
首先我们说如果是“这样”,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假设在开发项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地下人防、车位成本费用不得扣除,那就意味着扣除的减少,增值额的增加,税负肯定会增加。
问题是不得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位和地上为同一结构,地下为地上的基础,不可能单独作为成本对象归集、分摊开发成本,即使强行核算,估计也很难保证不扯皮,唯一的办法就是按平均成本和对应的面积计算,也就是总的开发成本除以包含人防工程与地下车位面积的可售商品房面积计算平均单位成本,然后乘以人防面积加地下车位面积,开发成本总额用C表示,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NC=开发成本总额C/(可售面积K 人防和地下车位面积R)×人防和地下车位面积R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YC=开发成本总额C/(可售面积K 人防和地下车位面积R)×可售面积KC=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YC 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NC不难看出,开发项目如果是一个清算单位,开发成本被分为两块,一块是可以扣除的YC,一块是不得扣除的NC,扣除少了增值就会增加,自然税额增加。
人防车位涉及纳税问题
(三)机械车库(位)——不计收入,不扣成本
近来,不少城市出现地下车库(位)稀缺,一位难求的局面。
机械车库(位)应运而生,它是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方式,有效的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但是机械车库(位)一般不能取得产权证,房地产企业通常以出租方式获得收益,其收入与成本在土地增税清算时也会让财务人员产生困惑。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出租、自用的机械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入清算收入,不允许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
其中,机械车位的成本、费用涉及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 按机械车位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剔除”。
无产权车位究竟如何处置最好,需要考虑房产税、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物业等多重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以上归纳的地下车库(位)不同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解决方法,因为地域性差异较大,处理具体实务时请参照当地的具体法规并与税务局进行有效的沟通。
三控一促 人防车位 房产税
业务思考:三控一促、人防车位、房产税本文由朴素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尽管没有稿费,但正文的描述与论述过程前铺后垫有些罗嗦,其论述的要点择要是:1、好多省市存在这样的文件规定或征管惯例:车位等开发产品如果没有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可推导出(1)产权没有转移,然后再依据产权并未转移出去此事实,就认定(2)产权归属开发商,故对开发商征收房产税。
即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认定结果推导出一个税收事实,再据此事实并依房产税规范来判定应征收房产税,这种文件设计或税种链接的思路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
2、但以上欲保证结果的正确须具备一个逻辑前提,即须保证以上逻辑驳口均是指向唯一的才能保证推导结果的正确,但是、并尤其是在山东省地税局“三控一促”文件后,指向已非恒定与唯一,这个逻辑链条已经紊乱不可用了。
即对人防车位,山东新政恪守“法律所有权”未转移故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未转移却并不能推导出产权归属开发商,其产权是从初始登记环节即归属国家的,即在前述1的(2)此驳口上出现了偏差,其指向并非唯一。
即如果是人防车位,再依据土增的结果并不能推导出产权归属开发商这一税收事实。
此时如果再坚持原有的逻辑惯性,输出的结果就可能是错误的了:税收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3、房产税是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主体的(我们不讨论那些与本文主题无关的例外),无论土增是否纳入清算收入,人防工程归属国有是恒定和法定的,故开发商不须为别人的资产缴纳房产税。
4、实际上仅对人防车位而言,1所述的推导过程和认定应征收房产税的结论天生是有缺陷(无论你推导或不推导,人防是国有资产这个税收事实是一直豪放地摆在那里的,自然并不应征房产税),只是原来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出售是须交土增的,如果未纳入清算收入不交土增,反正开发商可用属于存货来获取免征房产税,和自己不是产权人的税收结果是一样的,故这个争议没有凸显。
而现在“三控一促”的文件出来后,开发商想获取土增上收入不计成本可扣除,同时后续还不须缴纳房产税,这时,争议出来了,也就将原来政策设计中的BUG暴露出来了。
地下建筑物及车位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法规定
2021-11-01【问题1】你好,我公司最近为方便职工停车,购置了几个地下车库,想问一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何计算?【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构造,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局部等,应将地下局部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渝地税发〔2006〕19号〕第一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毕君业★可能有两种情况: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
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
所有权属于“人防办”。
开发商无权买。
所以——不能办理产权: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
子目:永久使用权。
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2006〕186号以及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车位交易要交多少税费?–买房(链家网)
车位交易要交多少税费?–买房(链家网)
您好,车位的税费跟商业用房的税费一致。
详细参考如下内容:
1.契税的计征方式:成交价÷(1+5%)×3%
2.增值税的计征方式:
Ø提供发票:(成交价-上手发票价)÷(1+5%)×5.6%
Ø不提供发票:成交价÷(1+5%)×5.6%
1.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
Ø提供发票:成交价÷(1+5%)-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可扣除金额差额30%~60%
Ø不提供发票:成交价÷(1+5%)×5%
注:可扣除金额包括1.今次交易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契税 3.重置成本价 4.增值税 5.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
Ø提供发票:(成交价-今手增值税-上手发票价)×20%
Ø不提供发票:成交价÷(1+5%)×1.5%
5.土地出让金的计征方式
Ø由房管交易所发函到土地利用发展中心获取评估价:评估价×40%
Ø已交可免征
6.土地契税的计征方式
Ø本次土地出让金×3%
Ø已交土地出让金可免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上述内容仅作参考,请勿作为交易和服务的凭据。
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房产税和印花税
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房产税和印花税
转让人防车位还要交房产税,办理不了产权,不允许转让,那就是长租,现在取得了收入,不能计征土地增值税,那就按从租12%收房产税!绕来绕去又绕回来了!其实,要征房产税,这里面也是问题多多:
一是纳税主体是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人防部门已经缴过使用费了,再次“销售”人防车位,算不算转租行为?是转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缴纳房产税。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车位“租金”,是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还是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缴纳房产税?
三是在人防车位“出租”出去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是还要就人防车位按从价 1.2%缴纳房产税?真要交,人防车位又是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的,企业账面无原值,没有从价计征的依据。
(五)印花税
转让人防车位,产权无法转移,自然谈不上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但如税务机关征收了房产税,就会带来一个新的税税协调问题,那就是还要
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双方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
国地税合并是终结争议的时候了。
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
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问:我是一个企业的主管会计,现有一个关于房产税的问题想向专家请教。
我单位有个停车场,建在单位办公楼下,属地下建筑。
主要是为了满足干部职工与外来办事人员停车使用。
在今年申报房产税时,税务机关要求将地下停车场与楼上建筑物合在一起申报缴纳房产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一条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我们以前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操作的,从未缴纳过房产税,今年要求我们缴纳,对此我们颇感疑惑。
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房产税政策是否发生了变化?我单位的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再说,地下建筑毕竟不同于地上房屋,对此税法又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请专家百忙中能给予指导。
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会计答:关于房屋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政策今年又有了新规定,对此,企业需要格外注意。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中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知里提到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法规列举,显然地下建筑应当属于房屋的范围,在计征房产税的范围之内。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企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一条所述的免税规定,享受对于应征税的地下建筑给予免税的优惠照顾。
现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恢复征税。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三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计算方法。通过本文,读者 可以全面了解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对于业主和开发商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评估地下车位的投资价值,以及在购 买或租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了解这些成本和税费也有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在谈判中 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决建议
建议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明确车位 面积的划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成本分摊方式,以减少后期争议。
税费计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税费计算通常根据当地 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等。
注意事项
由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其转让、出租等行为可能存在法律 风险,需谨慎处理。
在实操中,应遵循属地税务机关 的具体规定和口径,以确保地下 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
02
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 顾问,以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和正确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注意事项
在购买人防车位时,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和产权归属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 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04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类
成本分摊方式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通常按照车位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计算。
争议点
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成本分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面积 的确定上,以及如何合理地计算车位与其他公共区域的分摊比 例。
一般购买车位需要交什么税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一般购买车位需要交什么税导读:通常购买地下车位是需要交印花税和契税的,印花税的话按照所购车位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契税是3%。
现在绝大多数的楼盘,地下车位也属于开发商所有,所以,业主如果不购买车位的话,自己的车是不能开进地下车库的。
一、一般购买车位需要交什么税?(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购买房屋契税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地下车位必须买,不买不让进是否合理?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
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第二种情况,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第三种情况,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
人防车位买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车位的简称,是指为满足城市人民防空需求,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的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设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车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车位买卖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人防车位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买卖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本文将从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性质1. 人防车位买卖属于物权法上的买卖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人防车位买卖,即指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2. 人防车位买卖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防车位买卖,即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规定1.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出卖人应当真实地陈述车位的状况,买受人应当真实地陈述支付能力。
(2)平等自愿: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车位买卖合同的内容。
(3)公平: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担权利义务。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3.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人防车位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4.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人防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人防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我们需要了解印花税的基本概念。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文书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合同书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人防工程合同自然也不例外。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人防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流程。
一般而言,当双方签订人防工程合同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1. 确定计税依据: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通常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金额,则按照合同所涉事项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2. 计算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经济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一般为每千元合同金额征收1元的印花税。
3.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日起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完成。
4. 获取完税凭证:缴纳税款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索取印花税票或者电子印花税完税证明,作为合法纳税的凭证。
5. 粘贴印花税票:在人防工程合同的第一页适当位置粘贴已购买的印花税票,或者加盖电子印花税完税证明的电子印章。
6. 存档备查:将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印花税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确保合同的税务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税务机关也会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抽查。
因此,诚信纳税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提醒各位纳税人,随着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电子化办税服务的推广,印花税的管理和缴纳方式也在不断优化。
因此,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政策和指南,对于确保人防工程合同印花税的正确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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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防车位还要交房产税,办理 不了产权,不允许转让,那就是长 租,现在取得了收入,不能计征土地 增值税,那就按从租 12%收房产税! 绕来绕去又绕回来了!其实,要征房 产税,这里面也是问题多多:
一是纳税主体是谁?房地产开发企 业向人防部门已经缴过使用费了,再 次 “销 售 ”人 防 车 位 , 算 不 算 转 租 行 为?是转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 缴纳房产税。
(五)印花税 转让人防车位,产权无法转移,自 然谈不上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 花。但如税务机关征收了房产税,就 会带来一个新的税税协调问题,那就 是 还 要 按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贴 花 , 双
方按租赁合同金额的 1‰缴纳印花 税。
国地税合并是终结争议的时候了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车位 “租 个租赁期内分摊缴纳房产税?
三是在人防车位“出租”出去之 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是还要就人 防车位按从价 1.2%缴纳房产税?真要 交,人防车位又是按公共配套设施处 理的,企业账面无原值,没有从价计 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