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012年9月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确认办法的有关情况要求如下:一、国家重要湿地确认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确认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报、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重要湿地确认的申报工作。
同时,按照确认办法的要求,指导申报人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
四、根据确认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供专家评审会参考。
《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已经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为规范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工作,加强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湿地是指功能与效益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即该湿地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国家重要意义。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应坚持生态完整、区域典型、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重要湿地的确认。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2023修正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 引言湿地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干扰,湿地面临不断的威胁。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湿地的定义、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湿地的定义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面积不大于海平面低于6米的陆地、水域或者人工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地、泥炭地、泥炭地、潟湖、滩涂以及近岸海域等。
湿地通常具有持续或周期性的水源,土壤有水分饱和,以及特有的湿地植物和动物群落。
3.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类和其他生物具有诸多好处。
首先,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许多珍稀濒危物种依赖湿地生存。
其次,湿地还起到了调节水源、净化水质、防洪抗旱、保持水资源平衡等重要生态功能。
由于湿地所具有的这些独特功能,保护湿地已成为当今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
湿地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4. 湿地保护管理措施为了达到湿地保护的目标,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措施。
下面几个常见的湿地保护措施:- 建立湿地保护区:根据湿地面积和重要性等因素,设立湿地保护区,加强湿地管理和监测。
- 限制开发利用:对于湿地的开发利用,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管控,确保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并遵守相关保护规定。
- 加强生态修复:针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湿地,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湿地保护的有效实施。
5. 湿地保护管理的挑战与前景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湿地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威胁,如城市化、农业、工业污染等,需要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其次,湿地国际保护合作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国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是指根据生态、学术、文化等多重因素,对具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湿地进行认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是为了
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重建,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的现状和潜力、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湿地的重要性和
价值等。
这些内容不仅仅是考虑湿地自身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还要考虑湿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湿地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和价值。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也是参考了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而制定的。
目前,我国已经认定了一批国家重要湿地,并且加强了对这些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通过认定和保护国家重要湿地,可以有效地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四章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黄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是指在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四川省重要意义,通过专业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程序完成认定过程、提交认定报告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直接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其他湿地必须大于8公顷且满足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指标。
1、省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2、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同时具有较大生态或社会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3、具有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省特有物种;4、支持着对维护省内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或动物种群;5、提供本土动植物物种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生境;6、定期栖息有2000只以上的水鸟或某一水鸟国内个体数量1%以上;7、本土鱼类的重要食物场所、产卵场、育幼场或洄游路线;8、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9、对于省内湿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湿地;10、对本省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第五条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第六条成立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指导和认定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省重要湿地认定程序:1、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重要湿地认定建议。
2、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域的湿地资源、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等进行确定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评价。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重要湿地认定申请和相关认定材料后,提交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认定报告和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1月13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I类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二、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五)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三、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工作,会同省建设、水利电力、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主要地面水各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划类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整体规划等,对省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对省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
凡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湿地范围划定方案
湿地范围划定方案湿地是指由湖泊、河流、沼泽、沟渠等形成的、具有湿润或滞水环境的地区。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因此划定湿地范围是保护湿地资源和合理利用湿地的关键环节。
下面是一种湿地范围划定方案。
1. 数据收集:首先,需要收集丰富的湿地相关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影像、地形地貌数据、水文数据、植被数据、土地利用数据等。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环保组织等渠道获取。
2. 数据处理与分析:将收集到的各类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遥感影像解译、地形地貌分析、水文模拟等。
利用遥感影像可以快速识别出湿地的分布情况,通过地形地貌分析可以揭示湿地形成和演变的规律,水文模拟可以模拟湿地的水文过程。
3. 土地类型划分:根据处理和分析得到的数据结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研究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土地类型。
如湿地、非湿地、半湿地等。
通过对数据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可以确定湿地相对准确的边界。
4. 野外调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样点,进行实地考察和采样分析,以验证利用遥感数据等方法得到的湿地范围划定结果。
通过考察湿地的水质、土壤类型、植被类型等指标,进一步确定湿地的边界。
5. 专家评审:将湿地范围划定方案提交给湿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可以基于自身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
他们可以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
6.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划定湿地范围的重要环节。
应该组织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公众普及湿地知识和保护重要性,鼓励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资源管理。
同时,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的结果,进行最终的湿地范围划定,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政策,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应该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湿地范围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湿地退化和破坏的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川府函〔201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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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9〕87号
省林草局:
你局《关于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川林〔201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你局上报方案对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保持不变,面积仍为348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由5799.5公顷调整为4899.5公顷,缓冲区面积由6003.8公顷调整为487.3公顷,实验区面积由22996.7公顷调整为29413.2公顷。
二、请你局按照调整后的功能区,组织相关地方完成四川剑阁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标桩定界工作,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区内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结束——。
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湿地是自然界中生态系统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不仅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发展,湿地面积不断缩小,湿地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应运而生。
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是指根据不同的湿地类型和功能,将湿地分为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以达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主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省级湿地保护区、县级湿地保护区和其他湿地。
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是我国湿地保护的最高级别,对于我国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级湿地保护区主要面向全国性重要湿地,包括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对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管辖权,由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门行使。
省级湿地保护区是指省级政府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省级湿地保护区主要是指对一些地方性的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省级湿地保护区的建立需要经过省政府批准,并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管。
县级湿地保护区是指县级政府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县级湿地保护区主要是对乡镇一级的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县级湿地保护区的建立需要经过县政府批准,并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管。
除了以上三种湿地保护区外,还有其他湿地,主要是指一些较小的湿地或者湿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不需要进行特别的划分。
这种湿地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
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同时,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在保护湿地资源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湿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是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助于湿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同时也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该加强湿地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关于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9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X〕63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31号)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现就加快我州一般湿地认定,健全分级管理体系,明确保护目标,落实保护责任制,全面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湿地认定和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意义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显著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灾、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具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鸟的乐园”和“物种基因库”,号称“地球之肾”,与森林和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州湿地面积18208.42公顷(景洪8344.32公顷、勐海3092.25公顷、勐腊6771.97公顷),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0.95%。
但由于湿地保护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全州湿地资源过度利用、自然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破碎化和功能退化、局部区域外来有害生物危害等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X省湿地保护条例》,把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完善我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加快构筑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及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迫切需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组织一般湿地认定、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健全分级管理体系,明确保护目标,落实保护责任制,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和提高湿地保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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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一、《认定办法》的拟定背景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明确的256项改革事项中第230项“创新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精神,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改办发〔2015〕1号),制定《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是其中的一项成果要求。
二、《认定办法》的拟定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办法》共十一条,拟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事权划分,国家林草局组织对国家重要湿地认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重要湿地,并可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是独具特色原则。
《认定办法》针对我省湿地的主要特征,明确了七类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将全省确需保护的湿地资源重点保护起来。
三是规范性原则。
《认定办法》不仅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各种程序、标准和命名方式,还规范了管理部门和设置了“进退机制”,严格规范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的标准。
三、《认定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拟定依据。
《认定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拟定依据,是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的。
同时也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同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关系。
省级重要湿地是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通过申报,经国家林草局认定后可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重要湿地的概念和范围。
由于湿地目前的定义和概念众多,《认定办法》结合了四川省的实际,规范了湿地的概念,以沼泽湿地为主,包括了湿原、泥炭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认定范围是四川省内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的湿地。
(三)认定程序。
《认定办法》明确“省级重要湿地需经专业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专业认定”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7个程序,经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认定。
“认定程序”规范了“提出认定建议-提交认定申请-组织认定审核-征求部门意见-进行认定公示-提交建议名单-省政府批准并公布”一整套认定过程,使申报单位和社会能很好的理解认定要求,能更有效地组织申报。
(四)认定标准。
《认定办法》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省级重要湿地是在四川省内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
且依照我省湿地特点,严格规定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7个标准(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之一),突出了省级重要湿地的典型性、重要性和独特性。
(五)管理机构。
经过前期的排查和调研,当前四川省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依旧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要求了“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对省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长期开展监测”,加强了对重要湿地的专门保护和管理。
(六)“进退机制”。
认定的省重要湿地并非是一项荣誉称号,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省重要湿地实行预警机制”,将建设主体的责任明确,实行“进退管理”,因人为因素导致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持续恶化且不能恢复的,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省重要湿地称号,并可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