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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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清单
(一)筹建申请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公司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主发起人及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各股东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情况介绍;前期筹备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小额贷款公司拟注册区(市)县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后的市场前景预测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三)筹建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拟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出资筹集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行使筹建工作职责。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必须经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五)股东名册。格式见下表:
XX小额贷款公司法人出资人名录单位:万
元
XX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单位:万
元
(六)股东信用及违法违纪情况审核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股东的信用记录及违法违纪情况,应由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院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格式见下表:
XX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及违法违纪情况审核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间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
(八)法人股东提供的专门材料。对于企业法人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有权机关(根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材料。如法人股东具有国资背景,还应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出资入股的批复。
(九)自然人股东提供的专门材料。对于自然人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个人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等资料,并经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十)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确认入股资金金额与持股比例(具体数字须明确列示),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借贷资金、集合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保证入股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主动声明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如有隐瞒资金真实来源、虚假出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出资人)大会决议。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前提下召开发起人(出资人)大会,并就正式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出资人具体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筹备小组工作人员推选、授权筹备小组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具体开展其他与筹备工作相关事宜等内容形成专门决议。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出资人)大会见证函。由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发起人(出资人)大会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门的见证函。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小组草拟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须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十四)验资报告。出资人应按照出资承诺,按时将资金划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十五)其他材料。公司规章制度草案、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在审批过程中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十六)联系方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及邮编。
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具体工作
(一)组建工作要点
1、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县政府提出初步申请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