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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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主发起人资质: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累计净资产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的主发起人才能出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资金来源以及持股比例限制: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成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上述中的第二条,是为了控制风险,注册资本过大会放大风险!第三条,是规范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而达到风险控制! 至于第一、四、五都是些文字性的工作。

第六条,只要股东都是合法经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就都能过!总结: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找一个当地有名气、有影响力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当然这个主发起人一般性条件要满足!再找个几个有资金实力的集团或者个人。

就可以进行申请了。

至于与当地政府间的人脉关系,作为主发起人一般都能搞定!一句话:有钱的个人你一个人是玩不转的,没钱的企业是不让玩的!要有钱的个人和企业一起才让玩!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设立与审批1. 设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 设立程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经营规则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贷业务,但需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且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3. 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等。

4.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等。

3. 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风险防范1. 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2.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应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六、员工管理1. 招聘与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培训。

2. 薪酬福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3. 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微企业经营贷款是指给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的一种贷款形式。

小微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几十人至两百人以内,年销售额在几百万至上千万之间的企业,是中国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由于小微企业通常规模较小,经营规模有限,相对而言获得贷款的难度也比较大。

所以,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如何申请经营贷款,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1. 企业注册资本。

通常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的申请条件中,对企业注册资本是有要求的,一般要求注册资本在几十万元以上。

2. 企业经营时间。

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会考虑企业的经营时间,一般要求企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 企业资信状况。

银行会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来评估其还款能力,如果企业信用记录好,还款能力强,那么贷款的通过率就会更高。

4.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银行还会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盈利情况等,这是银行评估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5. 提供担保物。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经营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资产。

6. 交纳担保费。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担保费用。

1. 了解贷款种类。

企业需要了解不同贷款种类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贷款产品。

2. 准备资料。

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个人征信报告等。

3. 前往银行申请。

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进行贷款申请,银行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4. 银行审核。

银行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来评估贷款的风险。

5. 签订合同。

如果贷款审核通过,银行会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6. 放款。

签订合同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转入企业指定的账户,企业即可开始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而定。

2. 资质要求:小贷公司需要获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如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或金融公司牌照等。

同时,还需要满足监管机构对资质的要求,如持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或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

3. 专业团队:小贷公司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风控专家、贷后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性。

4. 风控体系:小贷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包括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制定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等。

5. 合规要求:小贷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国家利率政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规要求。

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备案工作。

6. 技术支持:小贷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包括风控模型、贷款审批系统、贷后管理系统等。

这些系统需要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以支持公司的业务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是一般性的设立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
据当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另外,设立小贷公司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具体流程也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进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第1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2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3条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4条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最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最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 贷款 公司网络 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 贷款业务 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 借款 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 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 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 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互联网小贷申请资质条件-新

互联网小贷申请资质条件-新

互联网小贷申请资质条件-新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

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原则上应为国内外实力强、有特色、品牌优、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提供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

2.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主发起企业的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的70%。

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

(三)主发起人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其牵头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境内的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实行特色经营。

(四)近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不高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第六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前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是泸州工投既定战略举措,为全面了解小贷公司系列法规,准确识别小贷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挑战,本期报告专题重点解读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监管规定、风险控制、发展方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资金贷出速度快于资金回笼速度,这种“只贷不存”模式注定小贷公司发展会出现资金面紧张。

小贷公司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1、联合出资,解决资本金规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

)2、增资扩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贷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3、从银行融资.不仅面临额度限制(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0%),最大困难是小贷公司无金融企业身份,银行不认同“同业拆借”。

视同为一般企业贷款,小贷公司自身无太多固定资产,只有放款权益余额可抵押,银行一般认为这是“次级贷”,信用不足。

为解决再融资难问题,业内正尝试的融资模式如下:1、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2013年,广州筹建全国首家集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负责小贷公司同业拆借、购买及转让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处置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功能于一身的小额再贷款公司,并出台《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金源自财政资金等,可用额度不多,对小贷公司的帮助有限。

2、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2013年7月份,温州成功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期限为2+1年,票面利率均为8。

5%,这也意味着全国首批备案发行的小贷公司定向债问世,截止2014年5月,全国已经有5个省份推出“小贷债"。

3、短期定向融资工具。

2014年4月15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小贷短期定向融资工具产品发行暨业务合作签约仪式”举行,包括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贷公司在内4家小贷公司已经完成首批产品发行备案工作,融资金额达到1。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注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些什么条件一、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2、注册资本,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3、人员要求,须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其他设施5、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公司注册流程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3、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5、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6、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7、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8、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怎么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贷公司的注册手续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准备申报文件,资料3)投资人准备相关资质此部分与上述申报资料同时或提前进行,由投资人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办公地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出资资金等等。

小贷公司资质申请条件

小贷公司资质申请条件

小贷公司资质申请条件
1. 嘿,你知道小贷公司资质申请得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吧?就像开个小店得有个固定店面一样!例子:你想想,要是连个固定地方都没有,那怎么让人放心把钱借给你呀!
2. 咱得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呀,这可不能少!就好比你要远行,没有足够的盘缠怎么行呢!例子: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是资金雄厚嘛,咱们也得跟上呀!
3. 专业的管理人员也很重要啊!这就像是一艘船要有经验丰富的船长一样。

例子:要是没有懂行的人来管理,那不就容易出乱子嘛!
4. 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不能少哇!就跟人要有健康的身体一样重要。

例子:不然怎么能清楚知道钱的来去呢!
5. 风险控制体系得完善呀,这就像给车子装上安全带!例子:不然遇到点风险,那不就糟糕啦!
6. 良好的信用记录得有吧?这就好像你的名声一样重要呢!例子:要是名声不好,谁愿意跟你打交道呀!
7. 清晰的业务流程也是必须的呀,就像走路得知道往哪走一样!例子:流程混乱可不行,会让人摸不着头脑的!
8. 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得牢记在心呀!这就如同做人要有底线一样。

例子:要是乱来,那可不行,会受到惩罚的!
9. 还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呢,就像打开窗户让阳光照进来一样!例子:藏着掖着可不行,得让人明明白白的!
10. 最后,积极的服务态度也很关键哦!就跟对朋友热情一样。

例子:人家来办事,可得让人家感到舒服呀!
我觉得呀,要想成功申请小贷公司资质,这些条件一个都不能少,都得认真对待,这样才能把小贷公司经营好呀!。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二 、小 额 贷 款公 司 的性 质
务 的 ,但 是 可 以 与信 托 公 司 合 作 ,由 于 目前 监 管 十 分 不 规 范 ,与 信 托 公 司合作风险难以控制 ,所 以是 比较次要 的融资途径。 ( 二 ) 独 立 性 。根 据 上述 规 定 可 以看 出 ,小 额 贷款 公 司是 自主 经 营 、 自负盈亏的公司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能干涉它 的发展和经 营。这样 的 性质让小额贷款公 司有 了足够的空间进行 自身建设和发展 ,但是 同时作 为一个金融类型的公 司,也增加了运行的风险。这就对公司 的设立 条件 及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 ( 三)灵 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小额贷款 公司有 比较 高的风险和交 易 成本 ( 交易前对 于客户信息的调研等 ) ,很多国家都开 放了对小额贷 款 公 司的利率 限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比较灵活 的定价机 制 ,其他 组织或机构不得对其进行 干涉 ,但是其利率是有上 限的。小额 贷款公司 的利率上 限是银行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 最高是四倍 ,在 法律上 ,超过的部分无效 。中国的小额贷款公 司都是 以盈利 为 目的建立 的 ,但 是 由于 其 有 灵 活 的 定 价 机 制 ,和 小 额 贷 款 本 身 的 扶 贫 性 社 会 功 能 ,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有扶持社会 中低收人人群的作用 。 三 、上 海 、北 京 、 内 蒙古 和 浙 江 等 地 发起 人 资 格 对 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条件 ,《 关于小额贷 款公司试 点的运行 意见 》 规 定 ,发 起 人 可 以是 自然 人 、企 业法 人 和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处 发 起 人 人 数应 在 2 —2 o 0之 间 ,要 有 半 数 以 上 在 中 国 境 内有 固 定 住 所 外 ,不 能有犯罪记 录和不 良信用记录外 ,并没有对发起人的资格进 行更具体 的 规定。根据 《 运行意见》 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各个省份制定了本省 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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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15、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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