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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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第九章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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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 律 4、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对性
第九章.法律体系 12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基本框架
一、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两法,即在一国的前提 下,在统一宪法的框架内形成了两制下的三个 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域,在这三个独立的法域内 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以大陆的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为主,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法律 体系为辅。二者并存但不并重。
3、区分: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与 作为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
(1)划分标准: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2)二者关系:交叉关系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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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1.含义: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特点:平等、自愿、合意、等价、有偿。 3.包括: 《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 《票据 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破 产法》、《海商法》等; (3)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九章.法律体系 3
法律体系
宪法部门法
民法部门法
行政法部门法
刑法部门法
诉讼法部门法
……
人法制度
物权制度
侵权制度
……
有关所有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用益物权 的法律规范
有关担保物权 的法律规范
……
第九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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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的特征:
(1)构成: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 (2)标准:由各个法律部门组合形成的系 统化的统一有机整体。 (3)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 调。 (4)主客观有机统一。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四、法律创制的程序
(一)法律案的起草 法案起草属于法律创制的准备阶段。 (二)法律议案的提出 这是法律创制的第一道正式程序,它标志着立法活动的正式 开始。法律议案就是有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 于创立或变动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即立法机关对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全部立法程序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步骤。因为它意味着立 法机关是否正式同意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五)法律的签署与公布 法律一经表决通过,就要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 本身签署并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
3.避法

“避法”通常称作“法律规避”,指行为人“利用” 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又不依照法律(或选择于己有利 的法条而遮蔽不利的法条)来处理问题或纠纷的行 为。 (传统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律规避是指通过合法形 式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抗法即反抗法律,是指出于宗教、道德或政治原则 等方面的原因而有意违反某项法律的行为。 抗法与避法不同于一般的违法。它们都是在不反对 甚至是维护现存法律秩序的前提下作出的。但抗法 行为与法律规避也有明显区别 。
4.抗)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法律规范产生 的、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即权力 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相对于其他社会关 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 参加者的意志相互作用的过程。 3.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权 力义务为内容。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见教材)
(三)法律关系主体
1. 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即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或权力的享有者 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或权力)的一方称为 权利(权力)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自主性。 2. 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 (1)自然人 (2)法人 (3)特殊利益群体 (4)国家

第九章建设法规

第九章建设法规

第一节 概 述
二、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 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的建设 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以间接 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主要运用行政手 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 备性。
第二节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 和法律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 的,用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 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 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 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 颁布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 定的由建设部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监理工 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三、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 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或 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检 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2)建设行政检查 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 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 (3)建设行政处罚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 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包括财产、行为 和惩戒处罚三种
第三节 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
二、主要相关建设法规简介 (一)建筑法 1.第1章 2.第2章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 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 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内部行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护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以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章企业文化第二条公司秉承“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企业宗旨,坚持“专业、创新、务实、团结”的企业精神,以建筑事业为己任,为社会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公司倡导勤奋努力、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的企业价值观,引导员工以团队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动力,以实现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技术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同工作。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决策者,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公司招聘与录用方式包括外部招聘、内部晋升和委任等,具体操作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公司严禁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婚姻状况、政治立场等非职业性因素进行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公司招聘与录用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第九条公司在录用新员工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章员工激励与考核第十条公司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完成的任务质量和效果,合理设定员工薪资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对达到及以上绩效标准的员工,予以相应的奖励和晋升。

第十三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严重的员工,可以进行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具体处理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岗位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禁止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政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第四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勤勉工作,以身作则,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公众对政府规章制度的认同和依从意识。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检举,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民生保障第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积极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加大扶贫力度,实现脱贫致富。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人民健康、幸福的生活。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章经济发展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市场经济,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决策,稳定宏观经济形势。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文化产业和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事业和科技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1. 引言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是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通过,自1990年起也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全境。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德国基本法的起源、结构和主要内容。

2. 起源德国基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

在纳粹德国灭亡后,德国出现了一个由盟军占领管理的临时政府。

为了确保德国未来政府的民主化和权力制约,盟军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确保德国成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3. 结构德国基本法共有11章,构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人权和基本权利第一章确立了德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等。

第二章:联邦制和联邦国家组织第二章规定了德国的联邦制度和联邦国家组织,包括联邦议院、联邦理事会等。

第三章:议会第三章规定了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四章:总统第四章规定了德国总统的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五章:政府第五章规定了德国政府的组成、职权和选举方式。

第六章:司法第六章确立了德国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职责。

第七章:法律第七章规定了德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

第八章:教育与文化第八章确立了德国教育和文化的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第九章:经济与社会第九章规定了德国经济和社会的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第十章:地方自治第十章确立了德国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地方政府的组织。

第十一章:过渡和附则第十一章包括了与德国统一相关的过渡政策和其他附则。

4. 主要内容德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法治原则德国基本法确立了法治原则,即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和法律保护。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守宪法和国际法的规定。

4.2 人权保护德国基本法对人权保护非常重视。

它确立了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保护私人生活和自由言论等。

4.3 分权制衡德国基本法的分权制衡体现在各个机构之间权力相对平衡的设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解读,为读者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终身教育制度,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章规定了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条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本章明确了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即培养具备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

本章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以及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教育质量和评价第七条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不得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本章强调了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同时强调了不应将分数作为唯一评价标准,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章教育体制和机构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

第十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公平。

本章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以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核心。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应当注重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统一,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人员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招聘、选拔、考核、晋升、调动、奖惩等环节的公正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人员数量和结构,合理定编、定岗,适当配置各级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明确岗位要求和岗位的权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考核管理,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做到精细考核,全方位评价,公正公平。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培养和晋升管理,构建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为人员提供培训和提升机会,激励人员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奖惩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性考试。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条件和招聘计划,并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组织独立的招聘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招聘考试活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应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身攻击、陷害或歧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应聘人员公布招聘结果,并严格按照公示时间限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招聘人员备案制度,将招聘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第三章人员考核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组织的基本架构。

第二章:国家机关这一章节规定了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家政府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是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的机构,负责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五章: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法律纠纷的机构,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第六章:国家行政管理这一章节规定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

第七章: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一章节规定了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和惩罚。

第九章:民事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法规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行使方式。

第十章: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章: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法律制约和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社会法律法规社会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规定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维护方式。

第十三章: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管理法等,规定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原则。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利益。

第十五章:国际法律法规国际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规范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作。

第十六章:其他法律法规这一章节包括其他未在前述章节中具体提及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一份法律法规大全的概览,包含了各个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

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用电单位安全工作规程

用电单位安全工作规程

用电单位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单位的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电力生产、传输、配电等各个环节的岗位和职责。

第三条本规程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所有电力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优化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程,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电力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安全工作小组等。

第八条安全工作制度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规定、安全培训考核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教育宣传、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技能考核等。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急装备和设施等。

第三章安全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所有电力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规程应包括电气安全、防火防爆、作业安全、设备检修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电气安全方面的规程应包括电气设备操作规范、电气设备维护保养、用电安全措施等。

第十五条防火防爆方面的规程应包括防火安全措施、防爆设备使用要求、危险品管理等。

第十六条作业安全方面的规程应包括作业操作规范、防护装备使用要求、危险作业管理等。

第十七条设备检修方面的规程应包括设备检修操作规范、设备故障处理、设备台账管理等。

第十八条各电力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安全工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所有电力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摘要:一、食品安全法的概述二、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原则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四、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许可制度2.食品添加剂的管理3.食品标识和说明书的规定4.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5.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6.食品安全监管和法律责任五、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修订正文: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专门法律。

全文共九章,涵盖了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为主、风险评估、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社会性。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

四、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使用范围等。

3.食品标识和说明书的规定:食品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4.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5.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财务报告第二条会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会计准则,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会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报表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会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六条会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重要资产的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会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会计部门应参与预算编制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九条会计部门应建立预算执行制度,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

第十条会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会计部门应建立费用核算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分类、核算和分析。

第十二条会计部门应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会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费用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税收管理第十四条会计部门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应加强对税收核算和申报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会计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报告税收情况,及时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

第七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七条会计部门应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会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问题。

第八章外部报告第十九条会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各项外部报告。

第二十条会计部门应加强对外部报告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九章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会计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会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规素养。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赞成该定 性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利用签订、履行 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并没有在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而是从头到尾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 害人的钱财,签订所谓的就读协议只是其中一种 手段,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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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命题 允许命题是陈述人们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
某种行为的命题。自然语言中的“允许”、“可 以”、 “有权”等语词,都是允许命题的规范 词。
允许命题按其性质又可分为: ①允许肯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允许p(或Pp) 例如: 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允许否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 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 法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 的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 进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 内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 乱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 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第 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1、反对关系推理
必须p →不必须非p(Op → ┐O ┐p)
必须非p →不必须p(O ┐p → ┐O p)
例如: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因此禁止子女不赡 养父母。

第九章 行政法治

第九章  行政法治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管理法制化,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分清几个概念 1、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据法律程 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 为准则。 为准则。 2、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 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和制度建立 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起来的社会秩序。 法制”重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起来的社会秩序。“法制”重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3、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是强调合理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 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 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它的基本标志是法律具有 至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 至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在内都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重在解决“ 有法必依”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重在解决“ 有法必依”, 主要表现在“依法治理”的执法和司法过程。 主要表现在“依法治理”的执法和司法过程。 4、人治,依靠执政者治理国家。 人治,依靠执政者治理国家。
第九章 行政法治
主要内容 1.行政法治概述 1.行政法治概述 2.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 3.行政执法 3.行政执法 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5.行政救济 5.行政救济
提出背景:20世纪以后,“大政府”的兴 起与发展,政府职能的普遍扩张,触及社 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权力越来越大,为了 有效监督和适度控制,避免专权与暴政, 行政法治便成为法制国家必然选择。
5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正原则 ▲ 公开原则 ▲ 及时挑战行政管理科学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
科科科科科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最新版】目录1.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概述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3.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4.食品检验与监督管理5.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6.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概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其中,第九章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技术要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一系列义务。

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其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添加剂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等,确保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四、食品检验与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机构、程序和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确保食品安全。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向政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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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含义与意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 人们实际实施,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纸面上的法律(法的应然 状态)→→法律实施→→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意义
二、法律实施的形式 (一)按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为标准, 分为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全体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 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实 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按是否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 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三)按行为模式的不同为标准,分为权利 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①事实认定准确;②适用法律准确; ③处理结果准确。 2、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3、及时: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办案,不能任 意拖延。 4、合理、公正 (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独立原则:具体含义和要求 4、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对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含义:其含义有狭义和广 义之分(P106) 。 狭义的法律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专门活动,又称“司法”; 广义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 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本章采广义 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适用的特征 1、职权的法定性;2、程序的法定性; 3、实施的强制性;4、裁决的权威性。
第九章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与意义 法律制定指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1、立法的主体性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 行的活动。 2、立法的程序性特征:现代立法是依据一定 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3、立法的系统性特征:立法是制定、认可、 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价值观 (一)立法的内在价值观: 1、平等思想;2、民主思想; 3、权利思想;4、追求利益最大化思想。 (二)立法的外在价值观: 1、位阶原则;2、公开原则;3、前瞻原则 三、法律制定的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 和立法载体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 有机整体。 (二)立法权限:我国呈现出“一元集中、 两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特点。 1、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全国的立法权。 2、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适当划分立法权 限。 3、“多类结合”的立法特点。 △ 掌握: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概念及区别。

四、法律制度的过程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2、由法案到法;3、完善立法。 其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法形成的核心阶段。 (二)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 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通常我们所讲的“立法程序”就是指由法 案到法这个阶段的立法程序。 ·具体步骤和方法:1、提出法案(提案) →→2、审议提案(审议)→→3、表决法 案(表决)→→4、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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