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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淑英、袁嘉婷、袁海轮、袁伟焯、袁明基、黄带娣诉梁锦棠、郭银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冯淑英、袁嘉婷、袁海轮、袁伟焯、袁明基、黄带娣诉梁锦棠、郭银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广海法初字第123号

原告冯淑英。

原告袁嘉婷。

原告袁海轮。

原告袁伟焯。

原告袁明基。

原告黄带娣。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良治,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锦棠。

被告郭银深。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绮彤,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素珍。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冯淑英、袁嘉婷、袁海轮、袁伟焯、袁明基、黄带娣诉称2019年3月20日,六原告亲属袁国强在粤东莞浚0091轮上操作时不慎从7-8米高处坠落。

袁国强坠落后昏迷约十分钟,约一小时后入院。

4月2日出院后,仍门诊治疗。

5月10日,袁国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不能言语,全身青紫,继而小便失禁,发病十余分钟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袁国强头皮外表未见损伤,右侧顶部颅骨可见大小为25×30影子,内侧见25×10内枚吸收,中板呈筛状。

该伤是上次事故致颅脑受伤所致。

鉴定还显示,死者其他器官无明显器质性改变,仅脑部有损伤、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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