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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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

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

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黑煤生产联发[2012]329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黑煤生产联发〔2012〕329号)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控股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2〕129号)要求,省煤管局与黑龙江煤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煤矿井下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一)各市(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验收标准和细则及验收工作情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安排部署情况。

(二)矿井是否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要求,完成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定期校验。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根据部门要求,现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如下: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经研究确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现将试行该规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地质构造监测、气体监测、矿压监测等,确保对矿井各项安全指标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问题。

三、安全通风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通风系统,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有效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救援应急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救援应急系统,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五、照明与通信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照明与通信系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正常工作与通讯,提高安全生产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六、安全设备维护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设备维护系统,定期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七、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煤矿企业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和规范。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单位:XXX部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和评分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和评分标准

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8•【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7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限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二、主要内容1.煤矿企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制定情况,煤矿“六大系统”设计方案编制情况。

2.所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完成情况。

3.中央企业和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完成情况;其他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4.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为2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中旬至4月底),为煤矿企业自查阶段;第二阶段(5月份),为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阶段。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及验收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及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安监总管一2010年168号关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安监总管一2010年168号关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臵。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臵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臵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臵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监察的通知》

《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监察的通知》

《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监察的通知》重庆市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各产煤镇街安监办,各煤矿企业:为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的建设,保障煤矿井下生产作业安全。

根据《重庆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监察的通知》(渝煤监办〔xx〕296号)要求。

经我局研究,将于近期在我区煤矿开展“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xx年7月25日~9月15日二、检查内容1、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完善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xx〕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xx〕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xx〕33号)等相关文件的情况。

2、各煤矿企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制定情况,各煤矿“六大系统”设计方案编制情况。

3、各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等五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完成情况。

4、对xx年必须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建设方案、计划、资金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建设进展情况。

5、各煤矿“六大系统”设备设计与布置是否合理、可靠、有效。

6、各煤矿是否针对“六大系统”开展职工培训与应急演练。

三、检查方式本次专项检查将采取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采用听取矿方汇报、地面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地面听取矿方工作汇报、查阅图纸资料等;现场检查重点针对“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其它事项各镇街安监办派人到矿与矿总工程师针对全矿井“六大系统”做好初检工作,并将检查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如实记录备查。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附件:重庆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监察的通知xx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煤矿六大系统检查通知重庆市合川区安监局办公室xx年7月23日印发附件第二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第四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xx〕146号)以及安监总煤装〔xx〕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3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3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井下安全避险的“六大系统”是指在遇到井下事故时,采取的六种应急避险系统,包括备用通风系统、备用供氧系统、电力系统、排水系统、水帘系统、避险井下电话系统。

为了确保这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1. 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对“六大系统”的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确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定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定期对“六大系统”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安全避险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系统的应急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启动“六大系统”。

4. 定期检查与测试:定期对“六大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和功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

5. 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其应对井下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操作“六大系统”。

6. 总结与改进:定期总结和评估“六大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安全避险系统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通过制定和执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井下安全避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救援和抢险的效率。

同时,也能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2)井下安全避险是矿山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一、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设置与管理1.安全避险系统的设置: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确定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布置和设备配置,确保各个区域都有可靠的安全避险设施。

2.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建立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避险系统的设备状态、运行记录等进行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和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 移动式救生舱主要特点是其具有可移动性, 是伴随着工作地点变化而定期移动。
第三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 有条件的矿井应在各大生产区域的中心合 适位置,建设一个带钻孔的“永久安全避 难硐室”。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主要特点是容纳 的人员多 。 •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规定最大避险人数100人,但须安 1.2系数建设。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1)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南非某金矿的矿 工在一次矿井火灾事故中逃到一个有压缩 空气的盲巷里避险而幸免遇难,首次为世 界矿山业创建了简单的避难硐室。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2)2003年,南非某个特大金矿发生火灾 事故,当时井下有3400人,只有9人死亡, 原因不是救援及时,重要的是有280人逃生 到避难硐室脱险后被救护队救出。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六大系统” 总体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0年7月19日。简称:23号文件。 • 第九条规定。 •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完 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省监狱治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57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证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2020年5月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

第三条:差不多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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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煤炭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煤安管〔2013〕116号)、《关于认真做好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鲁煤发明电〔2013〕44号)及市煤炭局关于六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矿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与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避难硐室建设。

要按照6月底前完成避难硐室建设的要求,倒排工期,切实加快建设进度。

1、硐室基础工程,责任人蔡高峰、王健、刘俊生。

工程项目:避难硐室密闭门安装浇灌、底板浇灌、硐室开槽、硐室外管线施工及保护等所有基础工程。

完成日期:6月10日。

2、硐室机电安装工程,责任人潘守国、孔德伟、刘进营。

工程项目:硐室内照明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硐室外供电施工及照明安装。

完成日期:6月20日。

3、硐室设施安装工程,责任人张晓明、孙力、孔德伟。

工程项目:硐室装饰,室内设施、传感器、管路、设备的安装,硐室测试。

完成日期:6月30日。

4、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赵序跃、罗贤忠
各避难硐室的施工、安装质量监督验收。

完成日期:6月30日。

各责任人负责所缺材料的督促到位,不准因材料影响工期。

二、加快完善煤矿安全避险“五大系统”。

按照国家局要求,我矿生产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五大系统”于2011
年年底已全部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行。

但在日常的使用、运行当中还存在着设备维护不及时、系统运行不稳定等问题。

调度指挥中心、机电科要按照相关安全(AQ)标准及国家局、省局文件和省局验收标准要求,6月5日前要对“五大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制度、技术资料、人员配备、日常维护等进行再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完善,确保“五大系统”设备设施完好,制度资料齐全,人员配备充足,日常管理到位,系统运行可靠,并通过验收。

(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责任人:孔德伟;其他四个系统责任人:陈伟)
三、做好“六大系统”验收工作。

成立“六大系统”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晓明,副组长蔡高峰、潘守国、赵序跃,成员:甘志雄、孙远平、刘艳山、孙长太、晁福海、罗贤忠、孙力、孔德伟、曹大鹏、许桂龙、陈伟。

下设验收办公室,验收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孙力、孔德伟任办公室主任。

要按照省煤炭局《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有关标准要求,于6月20日前,备齐验收申请、设计和管理相关图纸、资料,6月28日前报区煤炭局申请初验,区局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局申请验收。

资料准备分工如下:
1、验收申请书。

(责任人:孙力)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总负责人:甘志雄,分项资料准备责任人:孙力、孔德伟、陈伟)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设计变更资料。

(责任人:甘志雄、晁福海)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责任人:陈伟)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日常管理的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检测检查记录等六大系统验收所需要的各类软件资料。

(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责任人:孔德伟;其他四个系统责任人:陈伟)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责任人:叶选红)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责任人:孔德伟;其他四个系统责任人:陈伟)各责任人对所准备的各类软件资料负责,各类资料按照系统及验收项目的先后顺序装入档案盒,档案盒统一标签,6月20日17:00前,各责任人将准备好的档案盒及材料交验收办公室。

四、做好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工作。

监督负责人:赵序跃、刘艳山、王淑华。

定期组织对避难硐室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严格按照工期要求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工期时限每拖延一天,扣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分2分。

北徐楼煤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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