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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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针对项目前期工作薄弱,项目储备不足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每年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二、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1、市级重点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2、关系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方向的重点扶持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及有关资料收集等;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3、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

四、资金使用的管理1、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的安排,由业主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计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应制作《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估算,银行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金额及年限(储备项目贴息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开工项目贴息到《初步设计》完成)。

2、每年六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每年底,报送当年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未报送执行情况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贴息资金计划。

3、市计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进度跟踪、资金配拨、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4、金额在20万元以上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按有关规定优选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完整版)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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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曲政办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7日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及小城镇承载能力,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快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曲发〔2022〕6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推动高品质城镇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道路交通畅行、市政设施完善、环境美化与保护三类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到2024年,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得到显著提升,城市美、山水美、人文美成为普遍形态,曲靖美丽宜居城市享誉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道路交通畅行工程。

通过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提高道路承载能力,使道路通行更加有序顺畅,让人民群众出行更方便、更舒心、更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2022—2024年,全市计划实施道路交通畅行项目120个,计划投资187.77亿元。

其中,市级统筹实施9个、计划投资61.57亿元;中心城市统筹实施64个、计划投资73.45亿元;宣威市统筹实施12个、计划投资9.01亿元;陆良县统筹实施16个、计划投资19.09亿元;师宗县统筹实施1个、计划投资0.99亿元;罗平县统筹实施6个、计划投资6.59亿元;富源县统筹实施4个、计划投资6.87亿元;会泽县统筹实施8个、计划投资10.2亿元。

曲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曲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曲靖市位于我国云南省东部,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绿色、文明施工,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曲靖市出台了《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为施工现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推动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是加强环保监管。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扬尘、废水等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三是加强文明施工监管。

曲靖市文明办等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社会公德,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形象。

四是加强施工现场服务质量监管。

曲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服务质量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之,曲靖市通过贯彻执行《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绿色、文明施工,保护和改善了城乡环境,为曲靖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曲靖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7日曲靖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从3个以上的竞争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范围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装修、绿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拟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属于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除外。

县(市)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可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四条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五条竞争性发包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7日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曲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曲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共301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曲政发〔1998〕9号)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2号)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14号)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曲政发〔1999〕53号)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1999〕23号)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0〕36号)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零户统管”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0〕55号)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和新当选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78号)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1〕29号)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2〕18号)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75号)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曲政通〔2002〕3号)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曲政发〔2003〕3号)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19号)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36号)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二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5号)二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曲政发〔2003〕46号)二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7号)二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3〕75号)二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曲政办发〔2003〕81号)二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87号)二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95号)二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67号)二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2号)二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9号)三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207号)三十一、《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三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4﹞36号)三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三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三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三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99号)三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矿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12号)三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45号)三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54号)四十、《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四十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四十二、《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四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四十四、《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四十五、《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四十六、《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四十七、《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四十八、《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四十九、《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 号)五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05〕40号)五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5〕103号)五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05〕111号)五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42号)五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63号)五十五、《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五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33号)五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114号)五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51号)五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18号)六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伤认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84号)六十一、《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六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72号)六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1号)六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2号)六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六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4号)六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51号)六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99号)六十九、《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七十、《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七十一、《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七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曲政发〔2008〕11号)七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8〕48号)七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61号)七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8〕90号)七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8〕91号)七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8〕111号)七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曲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69号)七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1号)八十、《曲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八十一、《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八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等6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3号)八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9〕44号)八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9〕48号)八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八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85号)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八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10〕1号)八十八、《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八十九、《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九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6号)九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7号)九十二、《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九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政发〔2012〕92号)九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1号)九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2号)九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3号)九十七、《曲靖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0号)九十八、《曲靖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1号)九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3〕89号)一百、《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149号)一百〇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48号)一百〇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和车位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53号)一百〇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3号)一百〇四、《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一百〇五、《曲靖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一百〇六、《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一百〇七、《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一百〇八、《曲靖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0号)一百〇九、《曲靖市市级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2号)一百一十、《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3号)一百一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3号)一百一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一百一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29号)一百一十四、《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99号)一百一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曲政办规〔2018〕1号)一百一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23号)一百一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8〕160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23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七日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法人单位管好用好国家建设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援款,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投资效果,增强工程管理、监理、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一、监督机构成立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计监督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监督及管辖范围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国外贷援款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和新开工的水利、林业、工业、交通、社会事业、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实行业主制的,按对业主有无审计监督权划分审计管辖范围。

未实行业主制的,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即市级投资大于或等于县(市)投资比例的,由市审计局管辖,县(市)投资大于市级投资比例的,由县(市)审计机关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

三、监督职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督内容(一)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标的的有关规定;评分办法是否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合理低价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是否严密、合规、合法,对履约保证金、工期、质量等级、结算依据、结算办法、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及保修金的预留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的履行是否严肃。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3•【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级可用财力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一)市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四)支持县(市)区公益事业建设;(五)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报件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报件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报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报件的通知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内容和程序,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规划咨询、审查、决策的科学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规划报件内容和程序,提升规划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是实施和执行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对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存在内容不全、数据不实、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和程序不完善的问题,难以适应专家论证和规委会决策需要。

根据新时期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城市“四城联创”工作需要,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工作,明确规划报件内容和办理程序,严格实施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强化报件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规范意识和法律责任,从源头上规范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提升规划报件管理质量。

二、报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报件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告知规划报件的内容和程序。

报件单位和个人以咨询件或审批件的方式一次性完整报件,经审查合格受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一站式论证、审查和审批。

(一)一般项1.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行政章);2.国土部门勘界图、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咨询件除外),包含用地界限,用地面积,用地权属;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复印件(咨询件除外);4.用地红线图(包含用地四至界限,拐点坐标,道路红线,扩大街区研究范围线),坐标应采用曲靖98城市坐标系。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第四条代建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依据可研批复文件,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三)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六)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环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关手续;(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八)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审;(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曲政办函〔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1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权责明晰、风险可控、廉洁高效。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公开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指令、行政决议等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指定企业承接筹资建设。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主责部门牵头完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合同约定履行的权利义务实施项目建设,严控投资概算和工程造价,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

拟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主责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项目转固和办理建设资料、财务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归档手续。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0日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市发展改革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统筹和调度。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级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项目2020年1—10月建设情况的通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项目2020年1—10月建设情况的通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项目2020年1—10月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曲政办发〔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项目2020年1—10月建设情况的通报曲政办发〔202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全市2020年经济运行分析制度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2020年“四个一百”重点项目1—10月建设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级2020年“四个一百”重点项目总投资4488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481亿元,2020年1—10月完成投资574.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9%,超时序进度36个百分点。

竣工重点项目102个,总投资301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73亿元,2020年1—10月完成投资8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8%,超时序进度35个百分点。

续建重点项目100个,总投资1280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244亿元,2020年1—10月完成投资34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9%,超时序进度56个百分点。

新开工重点项目115个,总投资1089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164亿元,2020年1—10月完成投资13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82%,差时序进度1个百分点。

前期工作重点项目113个,估算总投资1818亿元,已开工5个,2020年1—10月完成投资14亿,项目前期等手续正在办理中。

各县(市、区)2020年1—10月重点项目投资完成及投资完成率为,麒麟区完成投资37.4亿元,投资完成率88%;宣威市完成投资33.8亿元,投资完成率114%;沾益区完成投资55.7亿元,投资完成率132% ;马龙区完成投资23.4亿元,投资完成率96%;陆良县完成投资62亿元,投资完成率133%;师宗县完成投资22.5亿元,投资完成率92%;罗平县完成投资29.9亿元,投资完成率106%;富源县完成投资39.6亿元,投资完成率99.9%;会泽县完成投资63亿元,投资完成率339%;曲靖经开区完成投资24.4亿元,投资完成率298%。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7日10:16曲靖日报字号:T|T《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验收管理,是指市规划管理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4个阶段。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市规划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和要求。

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移送市规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后,应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3个月内,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市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验规划管理局申请验线。

验线合格的,方可进收。

申请规划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基础开挖。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和第八条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验批准的规划建设完成;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范围包括: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含麒麟区、开发区、沾益县、马龙县),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廊)、设备安装工程。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铁路、机场、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城市水运码头、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1.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2.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高压线走廊、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塔、取水设施、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城市中水回用供水设施等;(3)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调压站等;(4)加油站、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

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第十条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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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

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重点项目月报制度。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曲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审查、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按要求落实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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