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诉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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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责任者家属的威逼利诱下,可能会做出撤诉的决定,受害者不继续追究对于责任者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他们也会希望受害者能够顺利的撤诉,那么,刑事撤诉条件有什么呢?
一、刑事撤诉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刑事撤诉条件
二、刑事撤诉程序: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三、受害人是否可以撤诉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再宣告判决前撤诉。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