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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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 普通程序。
五、简易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一)当事人有限的程序选择权 (二)受通知的权利 (三)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 (四)保留上诉救济权 (五)完善重要事项的记录
六、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 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司法解释》 NO.271--291
[案情]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东、潘西、潘北、潘南 是父子关系,潘甲与潘东、潘西共同居住潘甲所有 的房屋四间。潘甲因与潘东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 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并要求 法院对四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传唤潘东、潘西到庭。经过调解,潘东、潘西同意 每月给付潘甲赡养费50元。法院动员潘甲撒诉,没 有制作调解书。 [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否人为地简化诉 讼程序?
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 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 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 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 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英国法官)沃 尔夫《接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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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定适用、合意适用 《民诉法》NO.157 《司法解释》 NO.256---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 若干规定》 NO.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 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本章重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 具体规定;简易程序的特点;我国简易程 序的 改革和完善。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确立意义及法理基础 意义: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行。 简易程序设置的法理基础: 1、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2、实现司法大众化。 3、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答案与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 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 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简化。本 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潘南、潘北没有被传 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瞻 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 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执行 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撒 诉结案等等,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 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 B.第二审简单的民事案件 C.发回重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D.再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