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社保基金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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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社保基金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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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社保基金风险防控
思考是思维的一种探索活动。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供大家参考选择。
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近年来,随着全民参保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面参保,截止9月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8194人,因无编制待参保的还有1748人,其中已经领取养老金的是2024人。企业参保7627人,其中领养老金的是1666人,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基金风险防控已经成为各地基金监管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作为设在社保局的纪检组基金监管也是重点之一,近年来根据全国各地开展的经办风险专项检查,也体现出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昨天省上发来的一个文件就是专门就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安排即自查和交叉检查的安排。如何作好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经过调研和结合我县的基金运行情况分析自己也有了一些思考和想法:
1,冒领养老金:由于现在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分散,全国各地都有,部分离退休人员在死亡或丧失享受养老金资格后仍然继续领取养老金,死亡家属不报或者漏报,社保部门在生存认证过程中予以掩盖或者利用相似的人顶替认证等,都会造成基金损失。
2,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补缴:如果某一个人利用虚假材
料如;伪造病历,特殊工种证明,利用工作人员修改档案年龄等方式办理提前退休也会造成基金损失,一是减少基金收入,二是增加基金资出。
3.单位虚报缴费基数:个别企业为减少负担,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少交社保费,一是损害了职工利益,二是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
4,重复享受待遇:目前全国各省份之间养老金是分别开展的,信息不互通,参保人员流动大,当一个人在两个省份参保满15年后可同时在两个省份领取养老金。
5.经办过程中的风险点:由于经办人员不足,一人兼办两个人的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风险点,也给基金监管带来了难度。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风险分析,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一.优化经办规程:严格流程控制,严格线上发放,严禁线下操作。禁止手工办理和现金收付业务,完善认证方式,通过大数据对比,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包括原单位及居住地乡镇和社区,远程认证等,严格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全面实现服务信息及时告知和便捷查询,方便参保人员监督,协同推进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切实管控服务风险。
二,健全内控体系:提升防控能力。切实加强内控制度
建设,合理配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互相制衡机制,执行五个不兼任:即业务和财务岗位不兼任;业务和信息岗位不兼任;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兼任;稽核和业务不兼任;票据和印鉴岗位五个不兼任。待遇的调整和发放责任到人,并落实初审.复审.终审制度,确保授权管理落到实处。待遇发放.基金会计等高风险岗位必须使用正式工作人员,且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五年。
三,严格财务管理:降低社保基金风险。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基金稽核制度和生存认证制度。落实基金收支分线授权制度和审批制度,加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严禁基金账户对私转账行为。严格审核大额待遇支出;系统控制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待遇支付,未经复核不得发放。建立财务对接制度;每月财务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确保账证相符,帐帐相符,业务流与资金流相匹配。
四,对于跨省参保的问题;积极呼吁,待高层解决。
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越来越广泛,险种已由原来的五险扩展到了现在的五项共十类社会保险。2011年,我市社保基金的收支总规模已经达到240亿元(其
中:收入145亿元、支出95亿元),至2011年底,所有社会保险的参保总人数累计已达1045万人次(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分别为102.57万人165.16万人、70.3万人、78.7万人、56.23万人;居民医保159.79万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16.87万人;新农保135.56万人;新农合260万人),2011年末全部基金的累计滚存结余已达到147亿元。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覆盖面将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结累也将越来越多,基金的安全问题也就自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自建立基金监督制度以来,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管理监督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开展的全国性专项治理和行业性的专项检查行动,收到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由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也给基金监督工作的合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认为就目前我市的实际状况而言,应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和完善。
第一、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方面,应将征收机构统一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减少征收环节,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行力。 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各省具体执行的情况是:近一半的省份由地税机关征收,另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执行的效果却迥异。云南省规定由地税机关征收,但就昆明的情况而言,由地税部门征收既没有减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也没有体现出税收征收手段的强制性,欠费情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昆明市已经累计欠费达数亿元;追缴欠费应该是征收机构的职责,可每年追缴欠费数却是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考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硬性指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不愿轻易动用征收强制手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无能为力;加之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认为是其份外之事,大量的征收基础性工作实际上是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市级财政每年还必须额外拨给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上千万元,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得到其中的10%,这无形中加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造成了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所需的工作经费的不均衡,并加剧了社会保障部门的经费紧张状况,而且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环节,如果部门之间勾通、协调不好,信息传递不及时,反而会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甚至互相推诿扯皮,降低行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