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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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档案管理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档案管理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档案管理摘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方面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此本文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规范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及加强工作重点、档案队伍建设、硬件建设、保密工作等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档案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正在全国展开,以“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为重点,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分散项目逐步划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目标。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也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之后,交易项目和门类随之增加,档案资料涉及面更广,数量更加庞大,作为标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1]。

因此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档案管理(一)项目档案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是指导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可以拒收预审资格没有通过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逾期送达或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并如实记录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及密封情况,以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采购结束日算起,采购文件至少应保存15年;第四十七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等相关部门备案。

这些规定对于指导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具有重要价值。

(二)项目档案规范管理的必要性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业务工作是否标准是衡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是否步入正轨的关键所在。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安全、有效保护和利用招投标交易档案资源,结合市交易中心文件要求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交易中心设立档案室,存放镇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资料档案。

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镇交易中心交易资料档案的归集、装订和管理。

各驻村工作组、线办设档案协理员,各自负责交易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电子交易项目完成后,核实档案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交由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归档处理并进行资料备份。

二、档案归档范围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公开拍卖、集中采购招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

三、档案整理要求1.分类各种交易资料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

2.排列同一交易类别的项目相关交易资料应当归类在一起。

3.装订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以“件”为单位固定在一起。

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需用“三孔一线”进行装订。

4.编号以归档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包括:全宗号、年度、内部机构名称、保管期限和定编件号等内容。

电子档案由系统对项目进行归档处理后,由交易中心专人负责进行归档保存工作,需将全程资料打印为纸质资料,列为统一编号。

5.编目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把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按内部组织机构顺序排列后,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

6.装盒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编制档案盒封面及盒背项目并排列上架。

四、归档要求1.各部门档案协理员负责各项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顺序进行编号、汇编目录后,移交交易中心入库存档。

2.档案管理员应每年三月份完成上年度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各类需存档的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保管,到达保存年限的资料按规定处置。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模式构建分析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模式构建分析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模式构建分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开发和运营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利益关系,因此在项目的档案管理方面,必须建立合理的模式,保证项目的信息透明和公正性,同时满足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项目档案是项目施工、运营和维护的重要基础。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具有长周期、大投入、高风险的特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项目后期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通过档案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保证项目投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腐败行为。

建立合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模式,对于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模式构建分析1.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也逐渐向数字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管理,实现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项目档案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招标、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重要信息,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中,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流程和制度。

包括档案的归档、借阅、调取、销毁等各项操作的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应建立档案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个项目主体的档案管理职责,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档案管理的专业化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化的人员进行管理。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6卷 第4期2018年4月Vol.6, No.4April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浅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刘 毅(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川 仪陇 637600)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不断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等分散项目都将逐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目标。

而随着交易项目和门类的增加,项目档案资料涉及面也将更广,数量也更加庞大。

作为反映交易活动过程的重要记录及标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规范完善。

笔者结合多年来对项目档案管理的了解和研究,就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意见和想法,旨在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提供相关参考及借鉴。

1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的必要性1.1 项目档案现实价值的需要·公共资源交易·摘要:交易项目档案可以真实地对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的交易活动内容进行记载,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交易档案管理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交易工作规范运行、稳步发展的大局。

如何管好、用好项目交易档案,做到对交易过程负责,为交易工作服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从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的必要性,档案管理的标准、模式及立法,档案管理的措施等方面加以探讨、分析以资实现规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和项目档案价值与作用的目的。

关键词:项目交易;档案管理;规范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4-0038-03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resource transaction project filesLIU Yi(Sichuan yilongxian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center, yilong,sichuan 637600)Abstract: Trading project files can be truly to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record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vities of the parties deal content is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work related legal basis, transaction records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work, relationship with trading job specification run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big picture How to manage and use good project transaction records, responsible for the trading process, working for the trading servic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career, worth our serious study and discussion from trading the necessity of the project file management, file management standard mode and legislation, inquires into archives management measures, such as analysis in the project file management and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trading archives value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role.Key words: Project transa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to discuss收稿日期:2018-02-09作者简介:刘毅,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综合股股长.第 4 期39项目档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史料,具有重要的查考价值和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和保密,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等。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使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档案资料应有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1、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林权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资料;
2、省、市、县各级机关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各类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文件;
3、交易中心的各类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4、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二、整理要求
1、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归档资料要求单独制成档案,分类放入档案盒存放,并且按照归档顺序进行排列。

2、归档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与招投标项目相符合。

3、归档资料应做到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需要报批的要有批准意见。

三、档案保管
1、交易中心所有资料须落实专人管理。

资料应随招投标过程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

2、归档的资料,应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严禁查卷人员吸烟,定期进行清卷扫除,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3、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长期。

长期是指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项目的使用寿命。

四、档案使用
1、严格借阅制度。

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2、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一般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经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过程必须有中心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在场。

因工作需要复印有关资料,需办理登记手续。

3、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

交易中心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保障交易中心档案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内所有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保管责任,建立档案档案文档和数据管理制度。

第五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应采取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图书资料等各类档案。

第九条交易中心纸质档案管理应包括传统档案、活动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各类档案。

第十条交易中心电子档案管理应包括数据库、文档、图片、音视频等各类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调阅、借阅、销毁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还包括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档案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八条交易中心档案的收集应采取定期的方式,保证档案及时准确地归档。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完整准确地整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档案的归档应采用统一的归档标准和归档编号,保证档案的易查易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档案的调阅应遵循规定的流程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矿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四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招标、采购、权属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综合科档案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提供查询等。

其他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等,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业务科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项目负责人收集并进行整理、移交等事项,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项目档案未移交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类档案的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采购类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平等交易)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矿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四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招标、采购、权属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综合科档案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提供查询等。

其他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等,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业务科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项目负责人收集并进行整理、移交等事项,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项目档案未移交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类档案的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采购类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交易过程,不得篡改、伪造。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确保档案内容的全面性。

(三)时效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应从项目立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入手,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

(二)档案收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形式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归档的原则,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

(二)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资料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纸质档案整理应按照项目名称、时间顺序、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四)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项目名称、时间顺序、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编目、归档,并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二)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查询、复制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

(三)档案利用人员应认真核对档案查询、复制申请,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第八条档案数字化(一)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国家标准,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卷宗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卷宗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卷宗管理制度一、卷宗室设有专人管理,卷宗管理人员负责卷宗资料的审核、归档、借阅、调取、保管、检查等事宜,并建立卷宗管理台帐。

定期检查、核对和清理卷宗资料,发现生虫、霉变、破损、字迹退色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建立检查记录薄。

二、不得在卷宗室内堆放杂物。

严禁在卷宗室内吸烟或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卷宗室。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外单位人员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卷宗室。

三、卷宗分类及编号应名称统一、编号规范,名称和编号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卷宗内容性质为原则,由卷宗管理人员统一编号,档案尽可能使用原件或正本,若无原件或正本材料,可采用复印件或副本归档,但要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四、定期、按时移交卷宗资料。

建设工程交易项目、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完整的资料一份,上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办理项目卷宗资料归档手续,逾期未交项目卷宗资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卷宗管理人员接收卷宗资料时应逐一审核,双方对移交时间、资料内容、份数等事项签字确认,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限期完善。

六、内部工作人员调、借阅卷宗文件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行。

调、借档案资料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调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七、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调阅招投标业务卷宗的,其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到交易中心,填写《卷宗调阅申请表》(附件1),经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中心卷宗管理人员协助调阅卷宗。

外单位复印卷宗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现场陪同,并严格检查卷宗调阅后的完整性以及复印范围。

八、调、借阅卷宗交接时,卷宗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发现遗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九、卷宗管理人员要注意搞好卷宗室的卫生,每月清理一次卷宗柜卫生,发现卷宗破损及时进行抢救。

附件1卷宗调阅申请表注:本表由申报部门认真填写,并由申报部门逐级签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标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如有)(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预算执行文件(二)前期准备文件(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第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发包登记(二)发包过程资料(三)合同文件(四)履约审价资料(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九条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租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招租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地方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是2018年12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规定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与电子档案的接收、存储、备份、利用、鉴定和安全管 理的一般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电子档案管理,其他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档案 管理可参照执行。
起草单位: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李博、周爱清、付俊生、曹红军、张秀阳、冯远心、李学广、袁嘉新。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规定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与电子档案的接收、存储、备份、利用、鉴定和安全管 理的一般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电子档案管理,其他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档案 管理可参照执行。
制定过程
制定依据
编制进程
起草工作
2018年12月13日,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由河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发布。
2018年12月31日,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实施。
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13/T 2926-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交易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交易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交易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交易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交易项目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七条交易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二)招标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开评标过程记录;(五)中标通知书;(六)合同履行情况;(七)争议处理文件;(八)其他与交易项目相关的文件。

第八条交易项目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根据交易项目档案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三)装订: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订,确保档案整洁、牢固;(四)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分类、编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中心应设置专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交易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借阅档案应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查阅、借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三)查阅、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二条交易项目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审查,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前,应经中心领导批准;(三)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规范管理、规范流程、有效利用”。

加强和规范中心档案管理,建立起良好的档案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及品质,提供简便、清晰的资料查询。

二、归档范围本中心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档案存档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二)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全过程资料(三)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工作全过程资料三、归档程序(一)资料移交: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完整的项目资料一份(包括投标文件),向档案资料员办理移交手续。

(二)资料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员从接收档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

备注:档案编号规则:全宗号+专业档案代号(Z2)+年份+项目号+案卷号。

例:103-Z2-2015-001-01(xxx行政审批局-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5年-第1号档案第1盒)。

(三)投标文件一正多副,一正移交监管单位保存,一副存档备查,其余投标文件副本移交招标人或采购人,未移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作为短期(一年)保存资料,由档案资料员清理之后封箱处理。

以上未移交的投标文件副本进行定期销毁,销毁前由项目负责人分别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以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或采购人,待招标人或采购人确认(如函告送达15天无回复的)后,方可统一销毁。

【并保存销毁记录】四、保存期限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项目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政府采购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五、档案销毁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编制清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规范管理、规范流程、有效利用”。

加强和规范中心档案管理,建立起良好的档案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及品质,提供简便、清晰的资料查询。

二、归档范围本中心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档案存档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二)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全过程资料(三)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工作全过程资料三、归档程序(一)资料移交: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完整的项目资料一份(包括投标文件),向档案资料员办理移交手续。

(二)资料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员从接收档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

备注:档案编号规则:全宗号+专业档案代号(Z2)+年份+项目号+案卷号。

例:103-Z2-2015-001-01(xxx行政审批局-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5年-第1号档案第1盒)。

(三)投标文件一正多副,一正移交监管单位保存,一副存档备查,其余投标文件副本移交招标人或采购人,未移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作为短期(一年)保存资料,由档案资料员清理之后封箱处理。

以上未移交的投标文件副本进行定期销毁,销毁前由项目负责人分别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以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或采购人,待招标人或采购人确认(如函告送达15天无回复的)后,方可统一销毁。

【并保存销毁记录】四、保存期限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项目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政府采购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五、档案销毁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编制清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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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矿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四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招标、采购、权属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综合科档案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提供查询等。

其他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等,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业务科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项
目负责人收集并进行整理、移交等事项,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项目档案未移交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类档案的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采购类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类的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整理。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产权类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的整理。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四章项目档案的整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应及时收集、整理进场交易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及电子档资料。

第十四条整理的资料应囊括该项目进场交易的全部文件和记录,包括文字、图表,纸质、磁带、光盘、U盘、磁盘等形式。

第十五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文件、资料用纸规格采用A4纸。

光盘、U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项目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

第十六条项目资料必须根据卷内目录进行整理(卷内目录见附件1),如业务流程、卷内目录、活动记录发生变动请相关科部负责人及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更改。

第十七条必须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齐全、完整和有效,包括:
1、检查项目资料上相关的编号、单位名称等是否正确无误;
2、项目相关资料是否有遗漏、错放等;
3、签字、盖章、日期等内容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档案整理流程及要求:
1、按照卷内目录顺序整理档案
2、填写项目活动记录
3、填写卷内目录
4、卷内文件页号编写(页号编写标准:页号一律使用铅笔书写。

案卷内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
料在其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其右下角,背面在其左下角编写页号;已有页号的文件可不再重新编写页号;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与其他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将其作为一份文件填写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明总页数;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5、填写《档案移交汇总目录》,登记内容为项目编号、开标日期、采购人(招标人)、中标单位、投标单位、预算金额、合同金额、采购方式和负责人。

注:档案移交汇总目录统一使用Excel表格;开标日期以最后一次开标日期为准;一次开标多个采购单位的,请将所有项目编号都填写在一个单元格里,每个编号中间用“/”号隔开(不要合并单元格);采购人(招标人)、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等对应本项编号的位置按同一格式填写。

第五章项目档案的接收
第十九条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将整理好的项目档案移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部。

业务科部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移交前的复核审查、并签字确认其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最终移交到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认档案的合规性。

(移交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无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由业务科部具体项目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放后的2个月内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复核,并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后移交到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认档案的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移交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档案资料不全、伪造或未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卷装订等情况的应停止接收,科部项目负责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办法要求重新立卷装订后移交。

如有特殊情况确有缺少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缺少材料情况说明》本人签字,放在档案最后备查。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移交送存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复核档案的合规性,最终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签字确认正式移交。

第六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档案的统一分类编号、贮存和妥善保管,应保证档案库房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霉、防湿、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按照年度—档案编号顺序进行存档摆放。

卷内档案材料按照进场交易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依次为项目立项准备、项目招标、项目开标、项目评审、招标结果、项目合同的文件材料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属于重要进场交易项目,需长久利用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属于一般进场交易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至少为15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非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保管期限为2年。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起始时间,从立卷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移交的档案应完成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应管理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档案清册应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八条保管期满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可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提出项目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

(二)销毁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同意。

(三)销毁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时,档案管理科部负责人参加现场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前,应当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项目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七章项目档案的查阅及利用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复印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见附件四)、《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薄》(见附件五),经主管领导签字、科部负责人签字、档案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查阅项目档案时,应在档案室进行借阅,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查阅、复制或者借阅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二条除特殊情况需要调阅档案外,项目档案不得外借。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及档案清册的移交手续,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交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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