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 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之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据材料诉讼之王
--通过案例谈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郝晓明/文
郝晓明,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部副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刑事辩护、PPP法律事务、公司治理业务。
作为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在诉讼实践中通过一个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承包方往往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施工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结算资料、合同资料管理不善,常常出现了缺失和漏洞。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导致在法庭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所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质量检验资料、签证资料、合同资料、计量资料、结算资料等和其他项目管理资料,在法律上都是证据。
一、从代理诉讼案件中总结的教训和经验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来,代理了大大小小几十件工程纠纷案件。现仅列举典型案例,来看工程资料的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9月29日,由A施工单位公司承建的某电厂工程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机组整体试运行,即并网调试。按照计划,试运行从9月27日开始,至9月29日8点结束。就在试运行还有几个小时即将结束的时候,一场火灾于9月29日凌晨2时20分至2时47分之间在试运行现场发生了。这场突然发生火灾事故,经过消防队两个多小时奋力扑救才熄灭,过火面积2600平方米,导致控制间、汽轮机车间钢结构屋面等设施设备被烧毁,1#汽轮机组各系统整体报废。根据发包人(业主)在火灾后向消防部门报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00多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调查发现,A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虽然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了竣工验收,但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包人便直接委托某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联合调试工作。发包方转发了调试单位的《关于热电厂1#机启动并网试验时间安排的报告》,未将施工单位列为调试的主要参与单位。A施工单位接到发包人试运行通知后,只通过口头方式向业主方和监理方提出:“工程的分部试运行检验资料尚未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整体试运之前应当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签字前不同意进行整体调试”。但该意见未得到业主方的采纳,也未留存对整体调试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
火灾之后,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几天勘察和事故调查。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人为放火造成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1#汽轮机储油泵出口法兰破裂,导致高压透平油喷溅,遇高温蒸汽管道后发生爆燃所致”。当地安监部门事故定性报告称,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管理混乱、组织不力,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调试方明知未经单项验收,在不具备调试条件下违规进行联合调试导致火灾,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火灾事故给A施工单位带来的后果是,1、竣工结算陷于停顿,施工单位还有40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回来。由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业主拒绝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经过一年的谈判,业主避而不谈结算工作,反而强调施工单位如何赔偿火灾损失。
一年之后,业主就本案火灾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受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应诉。
业主起诉标的额9983万元。包括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3700万元和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的间接损失6200多万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业主起诉书称,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技术上而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原因上。把矛头主要指向施工单位。接手案件后,本律师首先是调阅工程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质量检验批资料、验收资料,并和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我方是否存在引起火灾的原因。经分析发现,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兰破裂、螺栓没有拧紧;二是施工单位的分项验收资料证明,高温管道及设备上均有保温层,表面温度不超过摄氏50度,不会引起爆燃;三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查明是因法兰螺丝未拧紧导致漏油是起火原因,只是无法排除;四是通过资料证明在此前进行的油循环试验中没有任何油压
下降的记录。通过内部调查取证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资料不完整,有部分过程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无法证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成为业主转嫁责任的口实。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为了规避风险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后,一般不是立即按照规范对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资料进行签字确认,而是坚持工程经试车合格后再统一签字。这就导致有一部分技术、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而项目部管理人员无奈地说,个别资料监理不签字没有办法,先干完再补签,没有签字资料不影响施工。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规范程序和法律。再就是项目《施工日志》记载不全且记录不规范,没有记录分部分项验收情况和监理拒绝在验收资料上签字情况。
针对我方证据不全的情况,代理律师通过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共同努力,认真查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包括工地例会纪要、双方往来函件、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间接地证明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同时,本律师在诉讼中向法院指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方责任造成起火原因、成灾原因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有过错责任,则依法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本案通过庭外协商和解解决,以原告撤诉告终。
许多工程诉讼施工单位败诉的案件,主要原因是输在日常工程资料管理上,具体讲就是输在工程资料证据不足上。
当然,在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代理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是凭借施工单位提供的关键、完善的证据材料而获得胜诉结果。例如,某施工企业起诉建设单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和赔偿停工窝工损失。被告则提起了反诉,反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并支付巨额违约金。但由于该施工单位向本律师提供了经业主签发的《开工报告》、多份经过监理确认的顺延工期签证及《工程延期审批表》、《施工图领用登记表》有有关工地例会纪要等证据资料,充分证明了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由施工承包方造成,而是由于发包人延期开工、延期提供施工图、设计变更、延期提供设备等原因造成。向法院提交后,由于资料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签字手续齐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结果不仅支持了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还支持了施工单位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