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对三法一指引的建议-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对三法一指引的建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对于三法一指引这一概念的简要介绍和解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而三法一指引更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一指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内法规的统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它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相互关联、互相补充,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概述】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实施和监督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立了法治国家的根本框架。
其次,法律是国家履行职能、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制定政策、管理社会事务、保护公民权益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再次,行政法规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用于具体细化法律规定、解释法律条文,并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内部的法律规定。
内法规是内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对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规定和指引,保证的领导和内事务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三法一指引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国家的法治权威。
三法一指引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式,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秩序保障,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将对三法一指引的实际应用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该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简要介绍,提供读者一个整体的框架。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编写示例: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和呈现:2.1 第一个要点:在本节中,将详细介绍第一个要点,并探讨其重要性和相关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希望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该要点,并对其有更深入的认识。
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
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
算法作为这一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其在信息筛选、推荐、分发等环节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算法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如信息茧房、算法歧视、数据隐私泄露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网络新闻传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对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了潜在威胁。
对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基于“三视角”即技术视角、传播视角和社会视角,对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伦理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这一框架,我们旨在全面理解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作用机制,揭示算法伦理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1. 背景介绍: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快速发展及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快速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算法技术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精确的内容推荐功能,逐渐成为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核心驱动力。
中国网络新媒体行业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市场规模也在不断增长。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崛起,使得网络新闻传播的渠道更加多样化,传播速度更加快捷。
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随时随地获取新闻信息,新闻传播的边界也在不断拓展。
与此算法技术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基于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的算法,能够实现对新闻内容的精准推荐和个性化定制。
这些算法根据用户的浏览历史、兴趣爱好等信息,为用户推送符合其需求的新闻内容,大大提高了用户体验和新闻传播的效果。
算法技术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问题。
算法推荐的新闻内容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导致信息传播的不平衡和失实;另一方面,算法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也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对算法伦理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三视角”理论框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地研究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问题的视角。
读《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
系统性框架分析的典范——读T·吉特林《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在一个日益模糊和不确定的世界里,我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大众传播媒介来寻找并试图发现自我1。
媒介宣称它们对整个世界做出解释,并明确表明事实何以成为事实。
但我们却总在纠缠着无尽悖论的“客观性”原则中不断反思:事实究竟何在?媒介究竟在忠实地记录着现实和世界,是现实的真实反应;还是媒介建构现实,让我们只看到的是媒介建构的世界;甚至,借助媒介生产着我们的想象?对于这些肯綮,我们不妨将“新闻框架”当作庖丁手中的解牛之刀,沿着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社会学教授托德·吉特林(Todd Gitlin)在《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一书中提供的经络走向,尝试观照一下与“不死之神”2同在的大众媒介中的“无形之手”3。
(一)吉特林的《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4通过“事件叙述”和“话语分析”的方法,追溯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众媒介与学生运动(the New Left)的历史,全书贯穿了一种“系统性框架(systematic framing)”思想,力图借用当时的新闻报道与当事人(包括作者本人)的亲身经历,精辟的阐述了在“普遍性脆弱”5之下,大众媒介如何成为支配意识形态的核心体系。
这种“系统性框架”与盖伊·塔奇曼6和斯图亚特·霍尔提到的“媒介框架”(media frame)或媒介模式如出一辙7。
作者认为“媒介框架是选择(selection)、强调(emphasis)和表达(presentation)的原则,由很多对存在、发生和发展的事物加以解释的细微理论构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言说和超越认知的”。
但是作者恰恰以全书的篇幅,向我们展示了新闻框架是得到如何逻辑的“言说”与自觉地“认知”的。
全书的结构十分清晰,“重点放在对运动的新闻报道上,然后透过现象抓住媒介中心的关于政治世界及其某一特定反对派的言论”;对于理论的处理,虽然作者自称“不感兴趣”,但是全书贯穿的社会文化研究的磅礴跌宕,使得零散的、着墨不多的框架分析和意识形态霸权的批评依然给人以高屋建瓴之感。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界,法理学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法学进行理论与实证的分析研究,换言之,分析法学思潮日益风行。
在此过程中,学人们似乎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概念困惑,于是时常有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如此等等。
由于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够透彻或不统一,以至于这些概念在运用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
本文抛砖引玉,试图从概念的辨析入手,结合有关史料,将法学理论分为律学、法学和法理学三大子系统,从而进一步明晰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和真正范围,努力描绘一幅全新的法学理论知识框架图景,供商榷。
一、语义分析视域下的律学、法学和法理学关于法学。
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
据考,“法学”一词从语源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
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十分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述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十分宽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所致。
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①。
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
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
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才是应然法领域,法理学恰恰是研究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三者分别代表和维系着法的实证维度、价值维度和批判维度,各司其职,区别明显,当然不能混淆。
语言学视域下的框架理论
语言学视域下的框架理论“框架”作为一个跨学科概念,由人类学家提出,经过社会学家系统论述,然后被传播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学者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这一发展历程赋予“框架”丰富的意义内涵和复杂的功能层次,可以为不同学科带来借鉴与启示。
以菲尔墨的框架语义学作为切入点,可以看出框架理论在语言学中的意义与应用,及其为语言学研究带来的启示。
框架理论(frame theory)的研究已经走过半个世纪,其“多范式”的理论内涵与研究工具为诸多学科提供了启示,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运用框架理论进行研究,并取得较丰富的理论成果。
在语言学领域,美国学者菲尔墨(CharlesJ.Fillmore)最早引入框架的概念,并将框架作为语义分析的一种工具,创立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与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探讨人们如何建构语言事实的问题,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多个新视角。
一、“框架”:一个跨学科概念一般而言,框架理论的依据源于社会学和心理学两个领域。
在社会学领域,20世纪40-50年代有学者提出,可观察的人类行为往往与个人、社会或者环境等潜在因素相关。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框架理论迎来大发展:1972年贝特森(Bateson)在研究动物之间的互动模式时首次将框架与信息传播活动联系起来,提出互动过程的本质是运用符号进行诠释与传播的活动,框架在其中起到提示传播内容的作用,并告知人们诠释符号的种种规则。
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框架分析》(frame Analysis)-书中系统论述人们如何运用框架建构社会事实的过程,使人们对框架的作用机制有更为系统的了解,可谓框架理论的集大成者。
戈夫曼认为,个人并非依据某些随机因素来理解世界,而是依赖某种更为宽泛的理解模式——“基本框架”(primaryframeworks),这种框架常被描述成为人类分类信息提供帮助的、较为稳定的、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分类系统。
法解释方法的类型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或法律规定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方法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义解释: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2. 体系解释:通过将法律文本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3. 目的解释:通过考虑法律规定的目的,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4. 历史解释:通过考察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5. 比较解释:通过将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6. 合宪性解释:通过考虑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宪法,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7. 社会学解释:通过考虑法律规定对社会的影响,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这些法律解释方法各有特点,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_构式_语块_句法分析法和教学法
_构式_语块_句法分析法和教学法“构式—语块”句法分析法和教学法*苏丹洁陆俭明中山大学国际汉语学院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中文系提要本文就汉语语法研究与教学提出三个观点:第一,语法研究、语法教学不能囿于“主—谓—宾”“施—动—受”这一传统的句法研究和教学思路。
第二,在语法研究中要树立“从认知角度去认识语言共性和个性”这一观念。
第三,“构式—语块”分析法和教学法是一种新的补充性的句法研究与教学的理论和方法。
这一方法建立在人类认知和语言的共性基础之上,在分析和教授一些汉语句式方面,优于传统的思路。
文章对上述观点与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认知共性语言共性构式语法“构式—语块”理论语法研究与教学一传统的语法分析思路在第二语言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目前的语法理论,不管是形式派、认知派还是功能派,基本上都是从古希腊语言学传统发展而来的,只是每一流派的研究角度、所用术语、所要达到的期望值不同而已。
它们在对句子结构的描写上,都离不开这样一种思路———句法上的“主—谓—宾”(主语—谓语—宾语)、语义上的“施—动—受”(施事—动作—受事),但这一思路难以涵盖、解释一切句法结构。
我们看到,当前发展迅速的应用语言学对其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1.1存在句第二语言教学中的问题现代汉语里有一种存在句,其格式是:处所成分+动词+着+名词语①。
或码化为:NPL +V +着+NP 。
例如:A 组:(1)门口站着三个孩子。
B 组:(5)墙上挂着两幅地图。
(2)教室里坐着许多学生。
(6)花瓶里插着一束玫瑰花。
(3)床上躺着一个病人。
(7)门上贴着一副对联。
(4)桌子底下趴着一条小狗。
(8)柱子上刻着一个“忍”字。
755*①本文初稿曾在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与杭州师范大学联合举办的“汉语国际教育‘三教’问题学术研讨会———第六届对外汉语国际学术研讨会”(杭州2009.10)上宣读,与会学者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世界汉语教学》匿名审稿专家也给予了许多中肯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本次发表对初稿作了较大的改动,本文错谬之处是作者的责任。
框架理论.
在传播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框架”并不是一个发育完全的理论范式(Scheufele,1997),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相当模糊的、充满矛盾的概念,在新世纪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框架理论起源于两方面的研究:首先是社会学方面,Heider的归因理论和Goffman的框架分析认为,世界纷繁复杂,个体为了洞悉事物的因果关系,往往采用“主体框架”来认知世界。
用Goffman(1974)的话来说,框架作为一种认知的结构,帮助个体去“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周遭的环境和信息。
另一个方面是认知心理学,Sherif的参照框架理论和Kahneman、Tversky的预期理论认为,个体的判断和认知是在一个参考框架下进行的,而框架则是一套控制感性认识、逻辑评价或社会行为的标准、信仰或预期。
这两种起源的区别在于,后者认为框架是“心灵的内在结构”,而前者则认为框架是“建构话语所使用的策略”(Pan & Kosicki,1993)。
框架理论与传播学结合起来,强调框架就是选择事实的某些方面,使被选择的部分在传播文本(电视节目、新闻报道等)中更为显著(Entman,1993)。
也就是说,框架按照某种特定的规范和惯例,简化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有选择地迅速将其整合到新闻报道中,这个框架隐含在采写、编辑、组织等过程——当然,这是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框架理论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刚才提到的新闻生产角度,研究媒体框架如何被建构;其次是从媒体内容的角度来考察媒体框架是什么;最后是从效果研究的角度来分析受众如何接受和处理信息,即受众框架(陈阳,2007)。
如何和框架理论的两个起源联系起来,我们不难看出,前两个角度(新闻生产角度和媒体内容角度)是与社会学联系起来的,该方面研究往往站在一个批判的立场,比较典型的就是讨论新闻生产与权力的关系、媒体内容与社会偏见的关系;而效果研究的角度则与心理学结合,则往往处于相对保守的立场,关注的是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三圈理论
三个经典故事:1、不拉马的士兵在管理界,“不拉马的士兵”这一案例流传久远:一位年轻有为的炮兵军官上任伊始,到下属部队参观炮团演习,他发现有一个班的11个人把大炮安装好,每个人各就各位,但其中有一个人站在旁边一动不动,直到整个演练结束,这个人也没有做任何事。
军官感到奇怪:“这个人没做任何动作,也没什么事情,他是干什么的?”大家一愣,说:“原来在操练条例里就是讲这样编队的,一个炮班11个人,其中一个人站在这个地方。
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
”军官回去后,经查阅资料才知道这一个人的由来:原来,早期的大炮是用马拉的,炮车到了战场上,大炮一响,马就要跳就要跑,一个士兵就负责拉马。
到了现代战争,大炮实现了机械化运输,不再用马拉,而那个士兵却没有被减掉,仍旧站在那里。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这位军官发现并减掉了“不拉马的士兵”,其实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减少了资源浪费。
2、一马失社稷故事发生在15世纪的英国。
里奇蒙德伯爵发兵反对朝廷,国王理查三世调动人马准备应战。
大战的当天早晨,国王决定亲自出征,命令马夫赶快备好自己最喜爱的战马。
马夫对铁匠说:“国王决定骑马去打头阵,快点给这匹宝马钉掌吧!”铁匠为难地说:“前几天我给全军的马匹都钉了掌,材料已经没有了!”马夫着急的说:“我们就要上阵杀敌,你有什么就用什么吧!”铁匠好不容易找到几块铁片,把它装在马蹄上,然后钉钉子。
可是钉了三个马掌以后,钉子没有了。
而重新打钉子是需要很长时间的。
马夫急着说:“军号已经吹响,你能不能凑合一下。
”铁匠回答说:“我能把马掌按上,但是它不可能像其他几个一样的结实。
”马夫说:“快弄吧。
否则国王要责备我们了。
”战斗进行的非常激烈。
国王扬鞭策马,冲锋陷阵。
不料一只马掌掉了,战马跌倒,国王也摔了下来。
士兵仓皇溃败。
国王手舞宝剑,无力回天。
他气急败坏的喊道:“马,一匹马,我的国家倾覆就因为这一匹马!”战争以理查三世被捕而结束。
后人在评论此事时说道:“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只马掌;少了一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少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注意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注意力展开全文政治注意力现象在中国政治体系中普遍存在,有关政治注意力的研究侧重于象征、工具意义的阐释而忽视基础观建构。
本文聚焦中国场景下政治注意力演化理论构建与国家治理意涵,以“过程—情境”分析框架为基础,将政治注意力演化过程区分为分配—传递、竞争—捕捉、参与—反馈、跨界—共治四种理想类型,认为它们与各自生成情境之间的匹配性是全景动态理解政治注意力运行的基础;再将“过程—情境”分析框架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加以拓展,以再制度化推动政治注意力演化过程与国家治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性消减与兼容性提升,实现政治注意力演化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
一、政治注意力研究的学科溯源与本土价值注意力研究呈现学科交叉趋势,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加入,极大地拓展了注意力研究的范围和影响。
在管理学领域,赫伯特·西蒙、詹姆斯·马奇等开创了决策行为中的注意力研究;其后,企业行为、管理认知、议题营销、组织生态等领域的注意力研究,推动了组织科学视域的注意力研究话语体系的发展。
威廉·奥卡西奥将组织运作视为注意力分配过程并提出“企业注意力基础观”,他认为焦点、情境和结构三要素构成注意力生成的逻辑基础,即决策行为取决于焦点,这些焦点又受到决策者所处社会情境影响,最终组织规则体系决定决策者对外部社会情境的适应行为。
借鉴神经科学关于注意力的多元互动过程特征的研究,奥卡西奥提出组织科学中的三种注意力研究导向,它们分别是作为自上而下过程的注意力视角、作为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注意力参与以及由注意力选择过程而产生的结果。
大多数理论和实验则聚焦自上而下过程,从组织目标、主体身份、认知模型、行为逻辑等维度展开;属于数据驱动或刺激驱动的自下而上过程则很少受到研究关注;针对不同过程之间的比较、整合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更为不足,基于整合、动态式的注意力演化理论在组织科学中仍属前沿领域。
框架理论.
在传播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框架”并不是一个发育完全的理论范式(Scheufele,1997),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相当模糊的、充满矛盾的概念,在新世纪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框架理论起源于两方面的研究:首先是社会学方面,Heider的归因理论和Goffman的框架分析认为,世界纷繁复杂,个体为了洞悉事物的因果关系,往往采用“主体框架”来认知世界。
用Goffman(1974)的话来说,框架作为一种认知的结构,帮助个体去“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周遭的环境和信息。
另一个方面是认知心理学,Sherif的参照框架理论和Kahneman、Tversky的预期理论认为,个体的判断和认知是在一个参考框架下进行的,而框架则是一套控制感性认识、逻辑评价或社会行为的标准、信仰或预期。
这两种起源的区别在于,后者认为框架是“心灵的内在结构”,而前者则认为框架是“建构话语所使用的策略”(Pan & Kosicki,1993)。
框架理论与传播学结合起来,强调框架就是选择事实的某些方面,使被选择的部分在传播文本(电视节目、新闻报道等)中更为显著(Entman,1993)。
也就是说,框架按照某种特定的规范和惯例,简化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有选择地迅速将其整合到新闻报道中,这个框架隐含在采写、编辑、组织等过程——当然,这是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框架理论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刚才提到的新闻生产角度,研究媒体框架如何被建构;其次是从媒体内容的角度来考察媒体框架是什么;最后是从效果研究的角度来分析受众如何接受和处理信息,即受众框架(陈阳,2007)。
如何和框架理论的两个起源联系起来,我们不难看出,前两个角度(新闻生产角度和媒体内容角度)是与社会学联系起来的,该方面研究往往站在一个批判的立场,比较典型的就是讨论新闻生产与权力的关系、媒体内容与社会偏见的关系;而效果研究的角度则与心理学结合,则往往处于相对保守的立场,关注的是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法义的三个层次
法义的三个层次
法义的三个层次指的是权利意识、法情感和法观念。
这三个层次在个体的法意识发展过程中是逐级递进的,具体表现为从初级的权利意识到高级的法观念的形成。
同时,三者并不是完全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共同发挥法意识的功能。
以下是具体内容:
权利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初阶,德国磨坊主为了捍卫自己的破茅屋,坚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是权利意识最为生动的写照。
在今天这个权利话语勃兴的时期,“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可以在权衡实现权利的成本之后做出自由的选择。
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必须拥有捍卫权利的意识。
法情感: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情感态度,包括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任等。
法情感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遵守意愿。
法观念: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和理解,包括对法律的价值、功能和作用的看法等。
法观念是在法情感的基础上形成的,通过理性思考和经验积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会逐渐深入和全面。
总体而言,法义的三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个体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逻辑框架与理论解释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逻辑框架与理论解释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逻辑框架与理论解释。
中国作为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区域协调发展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梳理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历程,分析当前区域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构建区域协调发展逻辑框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
在概述部分,本文将首先界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本文将回顾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历史演变,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规律,揭示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影响因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包括区域经济学、地理学、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支撑,以及国家宏观战略和政策导向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提出构建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逻辑框架的思路和方法,包括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区域联动等方面。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逻辑框架,本文旨在为实现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形成全面开放、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二、中国区域发展的现状分析中国作为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其区域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
从东部的沿海发达地区到西部的内陆欠发达地区,再到中部的崛起地带,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人口分布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东部沿海地区,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改革开放早期的政策优势,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
这里聚集了大量的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资本。
然而,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也面临着资源短缺、环境压力、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等因素,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虽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土地,但由于历史、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这些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法律分析方法和套路
法律分析方法和常见套路superbstereo一、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国际法模拟法庭通常会面临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是运用一定的法律渊源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现在常见的国际法模拟法庭常见的类型中有两种,一类以追究违反国际罪行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如国际红十字会举办的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这个类型模拟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其的核心问题是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因此模拟法庭的所有焦点问题都集中到罪的构成与否上面。
另一类更为复杂一些,以追究违反某一国际法义务的国家责任为大的背景,如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类法庭模拟的是对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有特定管辖权的国际法庭、仲裁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直接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对于后一类模拟法庭,其模拟案件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与国家责任紧密相关,因此,分析问题的主线和框架通常以国家责任法的相关机制作为切入点。
下面我们对两者进行详细说明。
1.以国家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以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为例A.程序问题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在程序方面主要是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院是否对争议事项存在管辖权的问题。
第二,原告国和被告国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争议。
第三,提交法庭审理事项是否符合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的要求。
可受理性方面,最为常见的例子是外交保护的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近期已经完成了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这一责任条款是在总结习惯法规则的基础上编纂儿成的,如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一样,为外交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非常全面的参考资料;另一方面,国际法院本身审理过很多关于外交保护的案件,例如诺特波母案(Nottebohm Case)、巴塞罗那牵引机车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Case)等,这也为法院审理外交保护的问题提供了很多依据。
实证分析三步:数据、模型还有结果检验
实证分析三步:数据、模型还有结果检验01文章前言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化,经济学教育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不到20 年的时间内,伴随着一大批从西方留学归来经济学者的努力推广,西方经济学已经被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也已经成为了政府经济政策的主要参考依据。
中国学者对经济学的研究,也逐步与世界接轨。
跟随世界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数量化研究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研究的主流。
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中数量化程度非常高的一门学科,其本身还是脱离不了社会科学本身的限制。
经济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各种变量——可观察的以及不可观察的变量,错综复杂,这限制了经济学科学化,使经济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几乎不可能。
经济学的主要使命是帮助人们认识复杂的经济世界,更多时候是对经济现象提出合理解释。
一篇严谨的经济学论文,一般需要 3 个基本的要素:视点、参照系以及分析方法。
视点为论文所要论证的观点;参照系为大家理解经济现实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比较标尺;而只有分析工具才能够真正帮助人们深入分析纷繁复杂的经济世界,分析工具也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学模型”。
模型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抽象。
由于经济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在实际分析中,需要剥离一些对关注的现象无足轻重的变量,抽象出关键变量,根据一些基本或者显而易见的假设,分析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得出一些通常出人意料,但又合理,并且对人们了解现实具有帮助的结论。
很多经济学的重要结论并不是显而易见;如果显而易见,那也不需要经济学这门学科。
例如,贸易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比较优势模型,对一些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来说是非常简单的结论;但对普通大众来说,却有可能显得异常高深而难以理解。
支撑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就是模型。
经济模型在一篇经济学论文中,发挥核心的作用,模型的结构和正确应用,对文章的观点稳健与否,正确与否发挥决定性支撑作用。
经济学模型可以是描述性模型,也可以是数量化模型。
前者虽非主流,但也不能否定其存在。
多源流分析框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2010年第6期下旬刊·总第460期约翰·W ·金登的多源流分析主要包含四个核心概念,即问题源流、政治源流、政策源流和政策之窗。
从这四个概念入手对广州市的“禁摩”政策过程加以应用分析。
从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的存在以及“政策之窗”的形成过程可以发现,以“多源流分析框架”为理论基础剖析中国政策过程具有一定适用性。
“政策之窗”的打开需要问题源流、政治源流和政策源流的共同存在。
但同时,该理论作为源于西方的公共管理政策分析的工具,应用于分析中国特有国情、政治制体和管理体制下出现的具体问题时,其对政策过程的解释力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所谓政策过程理论,是指政策研究者基于一定的经验事实,在一定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的指导下,通过某个或多个维度对政策的逻辑过程或过程中的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的一组本质上相互联系的概念或命题,以及一个逻辑结构严整的框架体系。
西方已经发展了许多较为成熟的政策过程理论,而其中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多源流分析框架和支持联盟框架属于较有代表性的三种。
一、多源流分析框架约翰·W ·金登的多源流分析主要讨论了议程的建立和备选方案的产生问题。
他所采用的是对组织选择的科恩-马奇-奥尔森(Cohen-M arch-Olsen )“垃圾桶模型(garbage can model )”1的一种修正形式。
金登认为,议程的建立和备选方案的产生中存在着三条过程“溪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和一个“政策之窗”。
问题、政策和政治这三条过程溪流主要都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它们各自都是按照自己的动态特性和规则发展的。
这些分离的溪流往往在某些关键的时候汇聚在一起。
解决办法与问题连接起来,而且他们二者都与一些有利的政治势力连接起来。
而这种连接只有当政策之窗(policy windows )———竭力提出最得意的政策建议或关于问题的想法的机会———打开时,最有可能出现,或者是他们促使其特殊问题受到关注的机会。
中国叙事学的原理和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叙事学的原理和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国叙事学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叙事传统的学科,它涉及到文学、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叙事一直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通过叙事可以传递文化、道德、历史和人类经验等方面的信息。
中国叙事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民间故事、史书、传说、戏剧、小说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的叙事结构、叙事方法和叙事风格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叙事作品的分析与解读,中国叙事学试图揭示叙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从而提供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在中国古代,叙事往往是通过口头传统的方式进行的,故事通过吟唱、讲述、演奏等形式传递给后代。
这种口头的传统方式使得叙事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文学作品的书写和印刷等方式的出现,叙事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但叙事传统依然保留着深厚的根基,对中国叙事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叙事学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分析、历史考证、比较研究等。
通过对叙事作品的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可以揭示其中隐藏的叙事规律和内涵,帮助我们理解作者的意图和作品的独特之处。
同时,通过对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的考证,可以更好地理解叙事作品所反映的时代特点和人们的价值观念。
中国叙事学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叙事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探索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认识中国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另外,中国叙事学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探讨现代叙事形式和传统叙事之间的关系的视角,对于推动当代中国文学的发展和繁荣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总之,中国叙事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旨在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叙事传统的原理和方法。
通过对叙事作品的分析与解读,可以揭示中国叙事的独特之处和深刻内涵,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推动中国文学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中国叙事学的原理和方法: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中国叙事学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其定义和发展背景。
论不当得利事实要件之构成——从法律事实到法律效果的分析框架
李语 湘
( 湖南 大学, 湖南 长法律性质上属 于一项法律 事实 , 不当得利法律 事实产生不 当得利返还 的法律 效果 , 两者共
同构成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从比较 法的角度 而言 , 两大法 系在不 " 3得利法律事 实的构成要件上均规定 了“ - 被 告获
9 5
法制长廊
李语湘
论不当得利事实要件之构成
0 4 1 条则 表述为 , 没有合法原 因, 造成他人损害 制约 , 同时也受到内在结构要素 , 即构成该请求权的 第 2 各个要件之间 ,包括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及 而获得利益 , 应予返还。 然而 ,不 当得利请求权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个 构成法律事实的各要件之间的结构影响,都制约着 其功能的发挥及价值 的实现。 抽象的价值取向 ,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 国具体的社 包括政治、 经济 、 文化等的影响 , 造成立法者 不 当得利在 法律性质上属于一项法律事实 , 该 会情势 , 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能够产生返还的法律效果 ,两者 在设计不 当得利请求权时的偏重有所不 同,表现在 共同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因此 ,就不当得利 法律条文构造上 的不尽相同。在构成不 当得利法律 请求权本身的内在结构而言 ,立法者在设计 不当得 事实要件 的设计上 ,虽然大陆法 系国家 的不当得利 利返还请 求权时往往需要从 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考 事实要件基本上 由被告受有利益 、 致他人( 原告) 受到 量: 第一 , 从宏观方面考量该请求权 的制度功能及价 损害和无法律上的原因三个要素构成 ,但在无法律 值追求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纠正受益人不 上的原 因这个 作为不 当得利价值基础 的核心要件
框架理论在我国的研究: (1)
(三)高姆森发展
• 专门从事社会运动研究的美国学者高姆森可能是迄今引用框架
理论最重要的研究者, • 高姆森将框架的定义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界限之意,可引申 为对社会事件的规定,另一类则指人们用以诠释社会现象的 “架构”。由界限的定义来看,框架像是人们藉以观察世界的 镜头,凡属此镜头纳入的实景,都成为人们认知世界中的部分。 再由架构的定义来看,人们藉由框架来建构意义,以了解社会 事件发生的愿意与脉络。前者代表了取材的范围,后者则显示
的影响、对信息的价值判断态度以及行为反映的影响。
• 心理学上“框架效应”。 • 称为框架效果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与受众框架互动的过 程中,透过受众框架的过滤才能发挥其效果。
(四)受众框架
• 受众个人接受和处理大众传播信息的认知结构和诠释规则。 • 围绕不同新闻事件所产生的各种舆论反应,实际上是大众 传播的新闻框架与受众框架相互作用的结果。
•
存储在人的记忆系统里。
• 认知“基模”即“诠释的框架”
2、框架效应:预期心理学视角 • 框架效应是凯尼曼(Kahneman) 特威尔斯基 (Tversky)决策研究中所考察现象之一,指
同一种资讯经由不同的表述会导致不同的选
择。
• 情景设想:假设发生了一场致命的传染病,该病可能导致 600人死亡。
意义的结构,是一种观察事物的世界观。
• 将框架理论引入新闻传播领域的是美国传播学者吉特林。 • 他认为框架是“关于存在着什么、发生了什么和有什么意
义这些问题上进行选择、强调和表现时所使用的准则。”
框架是一个持续不变的认知、解释和陈述框式,也是选择、 强调和遗漏的稳定不变范式。通过这样的框架,符号的处 理者按常规来组织话语。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特定的新闻 报道,而是一种经过了抽象并且具有一般规律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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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关键词: 法解释论法律决定论经验型案例研究论辩型研究内容提要: 当前中国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可以部分归咎于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适法者不能正视法解释过程中的主观性。
学术界对此已有一定的共识。
在法解释学的原始积累未完成的情况下,有学者尝试通过经验型的案例研究来间接推动法解释学的发展。
然而,这种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也面临挑战,即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评判所参照的标准本身也有待进一步考问,因而相关研究必须转入论辩型研究。
论辩型研究直面异议风险,从法律论证理论的高度研究我国现行法和法律实践。
总体而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以及直面异议风险的论辩型研究是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立法论”与“法解释论”孰优孰劣的问题,似乎在今日中国的法学界看来并无悬念,学界新锐也多倾向于后者。
其实,二者本无优劣之分,当时代需要立法论时,立法论自然兴盛,而此时,学者对于法解释论的呼唤,更多的只是一厢情愿。
然而,时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立足于现行法的解释论取向的研究就应成为法学界面对的主题。
处于这一阶段,由于急躁而傲视甚至全盘否定学界所作的努力并不恰当,而必须针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最为基础的问题切入,总结和反思中国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
中国的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是什么?中国的法解释学究竟应该从何开始又该如何推进?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研究所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待裁判的正当化问题以及对裁判的正当性研究应该如何切入?反思中国法学,我们发现,所谓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批判法学等各种法学理论虽然对我国有所启发,然而,以此套用、描摹、分析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未免有些牵强附会。
[1]在本文中,笔者试着整理平日就相关问题所做的零散感受及思考,并将这些片断以一定的方式整合到一起加以初步体系化,提出一个分析框架,同时,也对未来法学研究的研究方向作一展望。
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法律解释被列为一种权力,旨在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定。
[2]按照国家强化统治效率的逻辑,既然解释是一种权力,就不便随意交由他人分享。
长期以来,司法界强调严格地按照既定权限实现客观公正,[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方针。
[4]这就是一种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
与此相应,民众相信法律赋予法官的公正裁判权是独一无二的,法官认定的事实也应该是客观事实。
从最为正统的意义上去解读这一审判方针,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两个认识:首先,它有助于贯彻法治统一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与统一性,反对各行其是,甚至无视千差万别的现状。
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要想使正式的规则能够从上至下有效运作,在任何地方都获得普遍的一体遵循,一定要有效地压缩法律适用者的主观空间。
其次,它还有助于防止腐败。
从权力支配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可变性自然不受欢迎。
同样,法律决定的正当化也需要顾及百姓的法律观与事实观。
司法裁判的说理过程要尽可能避免给民众这种印象:所谓法律是法官解释出来的,所谓事实是法官通过证据还原出来的。
[5]与此相应,主导性的司法意识形态中还有一个关键点:包括法律解释在内的主观空间都应该受到压缩,如此才能防止裁判活动中的随意性。
而司法的随意性甚至恣意性与“司法腐败”这一沉重话题经常一并被人们提及。
保有“青天意识”的民众对司法公正有很高的预期,[6]对于司法权力的恣意与腐败往往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态度。
[7]在确保司法的统一性、抑制随意性乃至恣意性方面,另一种法律资源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那就是中国的“副法”体系。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极其复杂的“副法”体系。
[8]今天的“副法”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有直接拘束力的各种法律的细化规则。
它们来自各个权力部门,涉及方方面面,就像一张网一样为裁判者提供参照,同时也尽可能地将裁判者的主观空间压缩到最小值。
法官无须做过多的解释,办案过程中遇有法律难题,查找根据、付诸各种细化规则似乎就可以了。
事实上,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法律决定不说是最无可置疑的,起码是最稳妥的,而主观性的发挥完全有可能会落得个“自找麻烦”的结局。
另一类则是仅仅具有说服力的各种参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种典型案例、请示与答复等。
此类“副法”旨在强化司法系统内部的互动机制与控制机制,其以“交往-反馈”这一特定的方式从上向下地扩散,从而最终形成广泛的模仿效应。
然而,司法系统在确保权力统一的支配力、抑制司法腐败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解释法律规范的主观空间受到过度压缩,并最终影响各个部门法解释学的发展。
事实上,立法论过于繁盛的原因也正在于此。
如今多数学者都习惯于从立法论模式去思考问题,所撰写的法学论文多为站在社会科学家的角度细究某一法律制度的功能得失。
研究者站在立法者的立场,根据某种客观、合理的根据相对自由地追求国家的政策目标,久而久之,法律的主观性被遗忘了。
而且在这种研究模式下,服从于研究者所期待的制度功能才是最关键的,而现行法自身的连贯性反而不受重视。
确实,当前也有一些热衷于法解释论的研究者,其中更不乏方法论的高手。
然而,热衷于部门法解释学的学者立场总是难以贯彻始终,因为可适用的法解释论资料往往捉襟见肘;[9]方法论的研究也只能停留在理论本身的研讨上,难以与部门法形成呼应,辛勤得出的研究成果却满足不了部门法学者提出的“兑现”要求,每每被讥讽为法理学沙龙中的“概念游戏”。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法解释学欠发达:部门法解释学欠发达,相关的理论法研究也无根基,以至于理论法学研究者在研究中国的实践和问题时,正宗的解释学功夫派不上用场,却无可奈何地以“解释权和解释体制”这类的话题来搪塞。
[10]在这种学术氛围下,法学研究者与法科学生往往不善于解读法条、不精于案例分析。
针对一些热点案例与事件发表高论时,他们往往宁愿援引道德资源而非规范资源作为正式依据,以实质正义的名义,从道德制高点用一种无可反驳的语式评说案件。
[11]在这种评说模式中,读者只能捕捉到评说者价值思考的轨迹,而现行法不再是“不容否拒的前提”,[12]法技术的成分则更是少见,能够从中找到少许形式上的法律推理已属难能可贵。
此外,研究型的论文也值得关注。
但凡法治发达国家,其法学界都有大量的学术资源集中研究本国的法律问题,学术论文也会大量援引本国文献。
反观我国,法学界在回应实务界的难题时,多选择从外国法那里寻找答案,信心满满地认为标准答案在外国法中一定能找到,不是在大陆法中就是在英美法中。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做比较法的补课,即便是补课也不是这个补法。
笔者认为,法解释学方法意识的缺乏、解释本国法的能力不足才是根本原因。
或许有学者认为,这里低估了学者知识更新的速度与反思能力。
确实,仅就解释学而言,论及法律裁判时,几乎没有学者不知道“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需要解释”。
然而,只是一般性的了解还不够,认识到未必就能做得到。
这不仅仅是眼高手低的问题,学者以什么方法从事研究、得出什么成果,还要取决于一些不可改变或难以改变的因素。
例如,在论及“宪法的司法化”时,有学者提出:“因为违宪审查必然意味着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权按照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是明确而专属地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在这种规定下,由司法机关去参与违宪审查在当下中国很难突破”。
[13]这种见解虽然在学界颇为流行,但显然混淆了有权解释与法律方法中所称的法律解释,直接影响法律解释学研究与实践的发展。
值得警惕的是,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在学界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可能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某位较早从事法律解释研究的学者竟然煞有介事地提出“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
其理由是,解释的运用可能导致丢失法律原意,引发歧义。
“反对解释是对借用解释之名滥用权力的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是严格法制的一种自然延伸。
”[14]显然,该学者没有能保持其一贯的立场,将解释法律视作法官不得不学习的一种方法,而是将解释法律视作一种可能被滥用而对法治事业不利的权力。
其实,即便将法律解释视作一种权力,反对解释的论点也是不堪一击的。
如果我们如下理解法律解释与法治的关系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解释出来什么固然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将最终的解释权给专业人员。
让法律人有权力决定法律的最终意义,才能够对其他权力形成制约之势,这才是法治的要义。
”[15]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被类似的学说所蒙蔽。
在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下,还可以见到夸张的做法,如电脑量刑试验就是一个典型。
为了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某些法学研究者借助计算机进行规范化量刑研究,并开发出相应的软件。
2003年山东淄博曾经做过软件量刑的试验,并准备在山东全省推广,以此颠覆传统的“估堆量刑”模式。
有人天真地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16]这样的工作显然忽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二、经验型的案例研究那么,中国的法解释学究竟应该从何开始又该如何推进呢?翻译与转述西方的法解释学理论著作已经形成一股热潮,这是相当可喜的现象。
然而,如果以为如此就可以启动和拓展中国自己的法解释学研究,这种想法显然失之过简。
简单的照搬、复制,这类学舌式的研究终究可能成为空谈——遇到难题就有可能原地踏步甚至折返。
因此,寻找中国自己的解释学进路至关重要。
德、美等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勃兴的“解释性转折(interpritive turn)”把法律文本的权威相对化。
[17]作为一种回应,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学术界有一批学者相继就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的思维模式以及法学本身的性质等论题展开研讨。
[18]虽然个别学者在追问法律解释确定性的同时又转向外部经济理性的确定性,而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依旧停留在坐而论道的阶段,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构建商谈伦理的宏论、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的程序自然法典的尝试时至今日仍然显得曲高和寡,但毋庸置疑的是:客观规范的神话被揭穿,以统一性为核心价值的“法无二解”传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暂且不论实务部门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今天的学术界,以权力支配的方式确保“法无二解”的论调已经归于沉寂。
裁判活动客观性的一面与主观性的一面完整呈现出来,使法律人看到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活泼互动。
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目光之流转往返”,[19]这一话语形象地揭示出事实与规范的双重可变性,业已成为学界的招牌话语。
这类话语的传播与普及当然与学者的努力有关,但主要是时代使然。
其实,有关法律适用的隐喻也并不少见。
例如,美国法学名宿朗·富勒就曾说:“法官们从事工作时的感性态度,更类似于一名厨师努力去发现片状脆皮馅饼(a flaky pie crust)的秘方,抑或一名工程师探求跨越鸿沟方法之态度,而绝非信徒们面对神坛祭祀时的顺从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