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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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为加强商业(农村合作)银行的授权、授信管理,规范授权、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 授权管理2.1 授权的范围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和电子授权两种形式。

授权的内容包括:1.客户信息查询;2.信用查询;3.账户操作;4.信贷业务等。

2.2 授权的方式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可以采用书面授权或电子授权的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需告知客户授权的范围和有效期,并要求客户签署授权书或进行电子签名。

2.3 授权的审核流程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严格审核授权客户的身份和资信情况,授权审核流程包括授权申请、客户信息核实、资质审核等环节。

2.4 授权的有效期限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设定授权的有效期限,授权有效期限应当明确告知客户。

3. 授信管理3.1 授信审批原则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原则包括审慎性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3.2 授信审批程序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授信审批流程中进行客户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审查并签署授信合同等环节。

3.3 授信额度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及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状况等因素,科学决定授信额度,并通过授信额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4 授信管理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机制,在授信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的信用监控和授信管理,并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条款的解释和完善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条款的解释和完善由商业(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5. 结论本暂行办法是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规范授权、授信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41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授权管理办法_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远程集中授权管理,提高远程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的远程集中授权采取大集中模式,由远程集中授权中心对辖内各网点的授权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集中授权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要素、凭证影像、环境影像等信息传输至特定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主管授权相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第四条远程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授权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的范围及其审查、审批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第五条远程集中授权业务范围包括综合业务、对私业务、对公业务和特殊交易业务等。

上述业务均指某某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下的各类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办人员是指某某银行辖内各网点的业务操作柜员,集中授权主管是指远程集中授权中心的专职授权人员。

第七条远程集中授权业务的类型、范围和起点金额,以省农信社CCIS门柜系统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远程集中授权应遵循全面、及时、连续的基本要求,科学配备远程集中授权主管,确保业务及时、有效处理。

第九条远程集中授权按照'先提交先处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但大额交易、授权拒绝后重提授权交易、时效性要求高的业务可优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银行办理远程集中授权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某某银行事后监督部为远程集中授权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远程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远程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业务培训的组织,远程集中授权工作的管理。

远程集中授权中心具体负责远程集中授权业务的集中作业处理、操作风险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制定和系统优化需求提出等。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为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贷款管理的现状,现对贷款授权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贷款授权规定(一)原欠贷款周转权限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户,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础,在此额度内由支行自行管理,予以周转,但必须确保原贷款方式及信贷资金安全;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贷款户每年初须报经本行信贷管理部授权授信后(一年授信一次),按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对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户,须派驻厂信贷员(或固定信贷联络责任人),随时跟踪监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担保方抵押物等情况,按月向本行信贷管理部报告(报告样式另发)。

(二)新增贷款发放权限分支行、本行信贷管理部、本行分管副行长、本行行长、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五级,其中:支行审批权限按照上年末账面不良贷款占比的1 5%上下分为两类,占比在1 5%(含15%)以下的支行在表式内权限发放;占比在15%以上的支行按表式内权限的60%以内发放(除存单质押、房地产抵押外)。

具体见附表。

(三)承兑业务经支行初审后,携带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报本行审批(保证金最少不得低于50%,不足部分采取质押或由足够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或由资信AAA级企业担保)。

(四)保函业务一律由本行向外签发。

(保证金最少不得低于50%,不足部分采取质押或由足够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

(五)抵债资产取得与处理支行实施以物抵贷的,取得要合法,操作要规范,处理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原则。

1、抵债资产审批程序及权限:实施以物抵贷的取得与处理,支行必须事先向本行信贷管理部报备处置方案,然后,再按批准意见规范操作。

以物抵贷的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本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行信合办审批。

2、抵债资产取得方式及权限:(1)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抵贷物;(2)经债权、债务及担保人各方协调并转移产权后(动产、有价证券转移占有权)的抵贷物;(3)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抵贷物;(4)取得的不动产抵货物(包括动产中的车、船)原则上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特殊情况经本行研究同意后可暂缓办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一级法人的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保证经营管理层和辖内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xx省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绍兴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授权,是指本行(授权人)依法合规授予受权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权限的具体规定。

授权人是指向受权人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转授权人是指向受权人转授权经营管理权限的总行行长、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受权人是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四条本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行使各项权利。

本行行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辖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授权、动态授权、有限授权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受权人应当在受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超越权限或未经授权开展有关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行经营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本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授权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重大事项的授权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授权依据第八条董事会应根据权责明确、有效制衡、兼顾风险控制与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与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的事权划分。

第九条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水平、总体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以及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全面完成经营计划的需要,科学、充分、合理、规范地确定对行长的授权。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第八条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第四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第十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第十一条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第五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第十三条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置进行3天以上公示.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第六章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第十五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第十六条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第十七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置换、已打包处置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2]52号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1日农银发[200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支付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集中管理:农业银行总行建立全国网上银行中心,提供统一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确保安全:农业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网上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网上银行经营资格审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审批,一级分行辖内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各分行网上银行新业务需求由总行统一审批,立项开发。

第五条凡办理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对公业务查询、票据查询等。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精品文档8页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精品文档8页

信用社(银行)授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中的授权行为,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省银监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各部室(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我县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各类业务经营管理权限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信贷业务权限授权、财务费用开支权限授权、大额资金汇划权限授权、资金营运权限授权、稽核处罚权限授权、法律事务权限授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本联社管辖的下属机构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社员工(转受权人)代表本社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均采用下达书面授权书的形式,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第二章授权依据、原则及方式第六条授权依据及原则(一)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的相关监管指标规定;(二)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实现安全、有序、稳健经营;(三)有利于充分调动受权人的积极性,明确工作职责,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发展;(四)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联社各部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实行自上而下分级有限、差别授权;(五)应根据联社各部门(中心)和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受权人所在机构的经营状况、现行业务权限的执行情况等,实行区别授权并对授权及时进行调整的原则。

(六)联社各部门(中心)和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超越授权的,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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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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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实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合作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支行、业务职能部门、关键业务岗位。

第四条本行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

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

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权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在授权书中只作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本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
动权限的规定,包括:
㈠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㈡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
㈢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㈣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㈤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㈥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㈦利率浮动权限;
㈧辖内资金调度权限;
㈨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如需超越第六条、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办公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本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法人授权书(见附件1)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

业务授权书(见附件2)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签发。

第十条行长必须按本行章程的规定签发业务授权书。

第十一条法人授权书自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失效。

业务授权书自该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失效。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法人授权书的拟订与下发。

人事部门应在办理支行负责人的任命手续过程中,及时将任命事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任职单位及职务、任期)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及时办理授权手续。

办公室应根据人事部门任命文件拟定法人授权书一式两份,呈送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发。

一份存档,一份发送被授权人。

第十三条本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授权书的拟定和下发。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考核指标确定对支行授权的原则和类别,并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并拟定业务授权书报行长签发。

第十四条受权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可对其管辖的机构网点或副职、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

第十五条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许可的范围。

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

第十六条受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将转授权书送交总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本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授权书的规定,视为**农村合作银行的授权。

授权后至授权变更或终止前,上级管理部门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授权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章授权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本行法人授权与被授权人任职期限一致。

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除外。

第十九条如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人应撤销对被授权人的法人授权:
㈠被授权人被提前解职;
㈡被授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㈢被授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㈣其他被授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㈠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
㈡资产负债规模或质量明显下降;
㈢主要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变动;
㈣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㈤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
㈥当地经济条件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㈦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㈧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㈨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㈩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㈠授权期限届满;
㈡授权被撤销;
㈢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转授权的变更与终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使授权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行使授权的职责是指受权人行使授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受权人或受权人负责人对行使授权负总的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责;主管责任人对其主管的授权项下的业务负责;直接责任人对其经办的事项负责。

行使转授权的职责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受权人负责人代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授权。

第二十五条行使授权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受权人应选派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㈡必须保存行使授权工作中各项业务环节所留存的文件或凭证、单据等;
㈢行使授权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㈣本办法及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
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本行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管理与业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好授权书。

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必须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

第二十九条总行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六章监管与检查
第三十条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发现超越授权,不能正常行使授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行领导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行审计部门应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受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从事经营管理,同时应监管授权及授权执行情况,履行执行授权和监管的双重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职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监察部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单位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和补救,调整或撤销授权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本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主管责任人包
括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分支机构分管副职。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经办人员。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金融业务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和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到开除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单位超越财务、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的。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授权或扩大授权权限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对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发现越权、未经授权经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情况,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转授权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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