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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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特许经营框架协议

(报批稿)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

特许经营框架协议(报批稿)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确定以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在深圳市南山区妈湾片区妈湾大道东侧,建设生活垃圾日处理量为1500吨的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甲方)与---------公司(乙方)本着推进深圳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深圳和谐社会,以及守法诚信、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认真、深入、全面研究,切合实际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基本要求

1.1本项目既是深圳市为完善垃圾处理系统、提升全市垃圾处理能力、优化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建设的重大民生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也是低碳、循环、环保的重点项目,甲、乙双方应当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积极推进本项目建设。

1.2本项目应当采用目前世界领先的技术水平和高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的项目指标应当全面达到并超越欧盟现行标准(欧盟烟气排放标准2010/75/EU),在实际运营中优于欧盟现行标准,力争建成低碳、循环、环保的全球示范项目。

1.3乙方应当于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

1.4为促进我市垃圾焚烧发电装备2222产业的发展,乙方应按照《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府﹝2009﹞239)和《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40)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本项目建设中优先采用我市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

1.5 乙方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工程投资估算的25%。

1.6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

1.7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尽快注册成立全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可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在本协议权利和义务,乙方和项目

公司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8本项目启动前,乙方应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具体细则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对乙方开展的本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考核。

2.1.2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本项目为全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提供配套、协作和产能调剂。

2.1.3 在特许经营期内,若遇法律法规、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变更以及政府政策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做相关改良或垃圾质量发生

重大改变的,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调整本项目相关要素,以确保本项目平稳运行。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代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甲方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和积极推进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务和进度,具体按照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和工程进度的要求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2.2.2负责每年按质按量向本项目提供不少于吨许可垃圾,并将许可垃圾运送至本项目场区。

2.2.3 协调推进相关事宜,实现本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并推动、促进本项目形成良性的经营机制。

2.3 乙方的权利

2.3.1 乙方享有依法独立投资建设、独立运营并拥有本项目的权利。

2.3.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策。

2.3.3 在特许经营期内,若遇法律法规、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变更以及政府政策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做相关改良或垃圾质量发生

重大改变的,造成乙方在本项目投资或运行成本发生变化,乙方有权要求并取得甲方给予及时、合理调整,以确保本项目平稳运行。

2.3.4 在特许经营期内,在不妨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依法合理处置本项目的资产和收益。但乙方在处置本项目重大资产或转让股份时,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认可。

2.3.5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并享有垃圾焚烧处理及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生产的电力和其它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

销售权和销售收益。

2.4 乙方的义务

2.4.1 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高质量运营、高效能管理”的原则进行本项目的建设运营。

2.4.2 承担获得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所需要的各项批准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要求落实。

2.4.3 负责投资、设计、建设与运营本项目厂区红线内及配套场红线用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设施、设备、道路、景观绿化,包括焚烧主体设施和配套办公、生活设施(包括政府监管用房),污水、飞灰和炉渣处理设施等。

2.4.4负责完成本项目厂区及配套场区五通(包括道路、给排水、施工用电、燃气、通讯,要求接驳至厂区红线外1米处)一平(场地平整,含护坡)等项目配套工程建设。

2.4.5负责完成本项目红线内和红线以外的环境防护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包括园区、市政配套、民生服务、绿化景观、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工程建设。

2.4.6 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维护本项目并网发电接入系统。

2.4.7 本项目的厂区及配套场用地作为专项用地,在未事先获得甲方和规划国土部门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用地另作他用。

2.4.8 负责按质按量处理向本项目提供的许可垃圾,乙方应确保每年处理不少于吨许可垃圾,并优先处理南山区许可垃圾,处理南山区以外的垃圾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4.9 履行法律法规和与甲方所签订的协议规定,接受甲方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管。

2.4.10 建立健全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共卫生防疫体系。

2.4.11 通过本项目建设、运营、开拓,全力争取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荣誉,取得知识产权,形成相关标准,树立垃圾焚烧行业新的里程碑。

2.4.12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暂停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因运营暂停而无法处理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解决出路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2.4.13 乙方不得超越特许经营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第三条项目设计、建设和验收

乙方必须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规定和现行欧盟标准,以及与甲方签署的本项目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实施本项目设施的设计、采购、安装、建设,并对本项目安全、环保、经济、可靠、先进性负全部责任。

3.1 项目设计

3.1.1 乙方应选用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专业实力较强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3.1.2 按照甲方和行业规范要求,乙方负责组织或报送可研和各阶段设计文件,并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

3.1.3 乙方对已批准的设计再进行涉及改变本项目的工艺路线、改变本项目总体平面布置、改变本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降低本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等重大修改时,均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3.2 建设进度

3.2.1 本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进度要求进行。

3.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月度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要求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3.2.3 乙方如果预计本项目建设工程不能达到本项目计划所要求的进度,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果乙方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另外措施以达到本项目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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