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交学名词解释
2015.10.16
分类:国关外交外交学名词解释
1.外交团:(00,02,06)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派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
2.外交庇护:(00)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利用使馆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在于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职务,使馆馆舍不得用于同“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因此,给予“外交庇护”是同使馆职务不相符的。所以,尽管国际法认可政治庇护,但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在国
际上,只有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长期形成的惯例及签订的地区性公约,相互承认使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政治犯避难,这是一种地区性的例外。
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00)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按公约规定,公约于8月1日,即存交加入书30天后对中
国生效。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4.外交豁免:(0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
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
5.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
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6.多边外交:(00,06,10)多边外交是同双边外交相对而言。指有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磋商,协调及举行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以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此外交形式在二战前就曾出现,最初是高度政治性的,往往是战争结束后交战各方举行和会,依新的实力对比重建国际秩序时采用。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815年维也纳会议。当代意义上的多边外交是二战之后发展
起来的。它已演化为一种普遍性,经常性和日益制度化的外交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组织及其常设机构,由国家派出常驻代表,乃至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通过定期国际会议或多边谈判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另外还可以通过多边外交方式,利用多边场合或集体的第三方的力量,在不同层次上处理某一特定的紧张局势,促进和完成双边的对话。
7.位次:(00,10)位次的含义是“在先权的次序”。所谓位次的实质就是在先权,即谁先谁后的问题。外交实践中又称“礼宾次序”。一般,国家位次在两种情况下发生。1.各国派出的外交代表在
不同场合下的席次先后。如联大开会时根据各国英文名拼法顺序同抽签轮流相结合来安排各国代表位次。各国常驻同一国使节的位次,首先看等级,等级高者在前。同等级中以就任先后次序来定位次。
2.缔结国际条约时各方在文件中的次序先后。双边文件中,用本国文字写成的文本排在前面或左方,
文件中提到的对方国名或元首或全权代表的姓名时,本国国名和元首姓名在前,签字时本国代表签在上方或左方。多边文件中的位次,一般只表现在并列缔约各方国名时的次序及签字的次序,现在一般采用按国名英文字母的顺序。当代外交实践中,位次都以主权平等原则来确定和安排。
8.外交报复:(01,07)自古以来,报复在国家关系中屡见不鲜。当前,国家间的报复行动更
是经常发生。报复实际上国家关系中对等原则的延长,即在国家关系中既可互惠也可报复。它是受害国用来维护本国正当权益和尊严的一种手段和武器。报复必须是正当的,其标志是:
1.受害国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2.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或谋求伤害补救而采取的。
3.报复是有
节制的,即同原伤害行为的程度大致相等。报复行为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外交报复。它专指原伤害行为是外交性质,受害国采取的报复手段也是外交性质。如,甲国驱逐乙国外交官,乙国同样也可以驱逐甲国外交官为报复,这就是外交报复。
9.外交调研:(01,06)外交调研的最高目的是为一国最高决策机构尽可能的提供情况,信息,
观点和建议。各国的外交部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国内外机构进行调研,提供信息和观点并提出建议。驻在第一线的外交代表机关如大使馆作为一国的“驻外观察站”,向本国及时通报驻在国的情况,对其
进行事前预告,事中继续报告,事后分析判断。并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提供给本国。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调研可“以一切合法手段”进行,但现实中这句话有两层含义,1.只要是合法的,一切手段都可以采取。2.不允许采取非法手段。合法活动包括占有合法材料,
进行合法活动等。
外交调研首先需要较强的语言能力,掌握驻在国语言和通用语言并善于积累材料。外交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结交朋友的能力和渊博的知识,便于其展开多项活动。外交调研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写调研报告,要求报告人具有相当的思索能力和文字修养。
10.联合国常驻代表团:(01,06)联合国会员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立有常驻代表机构,它的职能和驻在接受国首都的大使馆一样,驻在联合国所在地,代表本国同联合国组织保持经常的外交联系和交涉。常驻代表团以大使级外交代表为常驻代表,还可以有副代表,公使,参赞,1,2,3
等秘书等外交官员。代表团根据本国政府的训令进行工作,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的工作,在本质上反映了本国外交政策。因为联合国是当今世界多边外交舞台活动的中心,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要处理的问题多种多样。处理问题的同时,各国代表团需要及时的向国内请示和报告。各国代表团之间,尤其是友好国家常驻代表团之间经常保持外交接触。
11.外交承认:(07)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有两种含义:1.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一般指新建立的国家,有时也包括更改政体或国名的国家)2.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
般是指政权更迭后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两国互不承认,或只有单方面承认,是无从建立外交关系的。所以互相承认是两个主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
互相外交承认的国家也可以由于不同原因暂不建立外交关系,虽然这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立外交关系。相反,两国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时并不一定指明互相承认,因为协议建交就意味着互相承认。
12.主权平等原则:(03,05,07)主权是一国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外交是主权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行为,主权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主权平等原则是主权原则的自然延长。《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平等原则做了较完整的说明,主要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各国拥有对内的主权权力;国家的人格和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均应受到尊重;国家必须在国际法方面忠实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一国有权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也必须尊重别国主权,不应将自己的主权意志强加于另一国。
13.大使:(07)一国派往他国和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之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级外交官更高的礼遇,可以请求驻在国元首的接见.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
大使的主要职责是: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同时,
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将军大使:(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