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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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NO:SC08067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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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一、《认定办法》的拟定背景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明确的256项改革事项中第230项“创新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精神,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改办发〔2015〕1号),制定《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是其中的一项成果要求。

二、《认定办法》的拟定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办法》共十一条,拟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事权划分,国家林草局组织对国家重要湿地认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重要湿地,并可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是独具特色原则。

《认定办法》针对我省湿地的主要特征,明确了七类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将全省确需保护的湿地资源重点保护起来。

三是规范性原则。

《认定办法》不仅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各种程序、标准和命名方式,还规范了管理部门和设置了“进退机制”,严格规范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的标准。

三、《认定办法》的重要内容(一)拟定依据。

《认定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拟定依据,是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的。

同时也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同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关系。

省级重要湿地是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通过申报,经国家林草局认定后可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重要湿地的概念和范围。

由于湿地目前的定义和概念众多,《认定办法》结合了四川省的实际,规范了湿地的概念,以沼泽湿地为主,包括了湿原、泥炭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认定范围是四川省内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的湿地。

(三)认定程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决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立足生态补偿各领域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细化落实生态补偿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领域、各区域间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因时施策、稳步推进。

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生态环境破坏轻重程度和保护紧迫性急缓情况,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国家湿地公园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湿地资源而设立的特殊保护区域。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家湿地公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

一、管理补贴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政府提供管理补贴。

管理补贴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人员薪酬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管理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湿地公园管理计划和工作报告,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确定。

管理者通过积极有效地管理湿地公园,提升湿地生态保护效果,将会得到相应的资金补贴。

二、建设补贴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建设和改善,政府设立了建设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主要用于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等项目。

政府将在湿地公园建设规划中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并通过公开招标和审核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建设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湿地公园改善环境状况,提升游客接待能力,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科研补贴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在湿地公园中的开展,政府提供了科研补贴政策。

科研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湿地公园中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野外调查、数据收集、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技术研发等。

科研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科研补贴,政府鼓励湿地公园中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科学研究活动,提升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四、教育与宣传补贴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与宣传工作,政府提供了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主要用于开展湿地公园相关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和开展宣传推广等。

教育与宣传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教育与宣传计划和效果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教育与宣传补贴,政府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并增强社会对湿地保护的支持力度。

综上所述,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补贴、建设补贴、科研补贴和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资金和资源支持,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湿地生态补偿是指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补偿性措施。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资源、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当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2. 补偿与修复结合原则,对于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采取补偿和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提升。

3. 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护。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1. 生态补偿金制度,对于因湿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应当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受损者支付生态补偿金,以实现对受损者的经济补偿。

2.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植被恢复、水体净化、栖息地恢复等措施,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3. 生态保护区划设,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划设生态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长期稳定。

四、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实现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科学和有效执行。

五、结语。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四章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黄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是指在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四川省重要意义,通过专业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程序完成认定过程、提交认定报告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直接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其他湿地必须大于8公顷且满足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指标。

1、省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2、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同时具有较大生态或社会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3、具有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省特有物种;4、支持着对维护省内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或动物种群;5、提供本土动植物物种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生境;6、定期栖息有2000只以上的水鸟或某一水鸟国内个体数量1%以上;7、本土鱼类的重要食物场所、产卵场、育幼场或洄游路线;8、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9、对于省内湿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湿地;10、对本省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第五条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四川+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第六条成立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指导和认定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省重要湿地认定程序:1、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重要湿地认定建议。

2、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认定省重要湿地区域的湿地资源、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等进行确定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评价。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重要湿地认定申请和相关认定材料后,提交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形成认定报告和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制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制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屮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屮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屮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屮央财政适当补助;(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一)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

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

(二)退化湿地恢复支出。

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

(三)管护支出。

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每年月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向财政部提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结合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川府函〔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7〕120号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你们《关于报送〈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7〕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由你们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全面湿地保护为根本,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以自然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为抓手,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提高我省湿地保护管理能力,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动全省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生态保障。

三、要加快推进《实施规划》落地,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21万亩,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数量达到70个,湿地保护率达到56%,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全省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湿地治理能力,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根据《实施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切实推进本地湿地保护与恢复各项工作。

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在湿地保护项目立项、组织协调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湿地是自然界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不仅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还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调节气候变化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国纷纷设立湿地公园,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补贴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关于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参考内容。

一、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目的与原则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策的实施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于各类湿地公园,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湿地公园建设补贴政策1. 建设补贴:政府将对筹备和建设湿地公园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包括土地征收、规划设计、环境评价等费用。

2. 建设贷款优惠:政府将为湿地公园的建设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或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3. 政策支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如优先获得环保类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湿地公园管理补贴政策1. 经营补贴:湿地公园可以享受相关经营补贴,如开展生态旅游、科研考察等活动,政府将为其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2. 运营贷款优惠:政府为湿地公园运营提供贷款优惠政策,降低贷款利率、提供延期还款等灵活措施,支持湿地公园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3. 免税政策:湿地公园的物业和相关设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减轻经营成本和负担。

四、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贴政策1. 生态保护补贴:政府将对湿地公园进行生态补偿,鼓励湿地公园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做出贡献,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2. 科学研究补贴:湿地公园进行科学研究的相关费用,政府将给予补贴,支持湿地公园的科研工作和技术创新。

3. 教育推广补贴:政府将为湿地公园的环境教育和公众意识提升项目提供资金补助,鼓励湿地公园开展公众教育等活动。

五、监管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将建立湿地公园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1. 咱得先搞清楚湿地的重要性啊!你想想,那湿地就好比是地球的肾脏呀,能净化环境、调节气候啥的。

那咱咋补偿呢?可以给那些保护湿地的人发点奖金呀,鼓励大家一起守护湿地嘛!就像保护咱自己家一样!例子:“哎呀,你说要是没有湿地,那环境得多糟糕呀!我们可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2. 湿地里有那么多珍稀的动植物呢,它们可都是宝贝呀!那我们就得给人家一个安稳的家呀。

通过补偿让那些破坏湿地的行为减少,给动植物们一个安心生活的空间。

这个办法好不好呀?例子:“嘿,难道我们不应该好好保护那些漂亮的鸟儿和可爱的小动物们生活的地方吗?”3. 你知道吗,湿地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可大了去了!那我们为了自己的生活也得好好实施生态补偿呀。

比如让附近的居民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给他们提供一些工作机会,大家一起努力呀!例子:“哇塞,如果大家都行动起来,那湿地肯定能变得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美好呀!”4. 湿地可是大自然的馈赠呀!我们可不能随便糟蹋。

实施生态补偿可以像给湿地送上一份温暖的关怀一样,来维护它的美好。

比如建立一些保护基地,加强监管,这不是很棒嘛?例子:“哎呀呀,咱们可不能辜负了湿地这份宝贵的礼物呀!”5. 想想看,要是没有湿地,我们得失去多少美好的东西呀!所以生态补偿是刻不容缓的呀。

可以通过提高大家的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湿地的重要性,大家共同来守护。

这主意不错吧?例子:“天哪,没有了湿地的世界简直不敢想象,赶快行动起来吧!”6. 湿地生态补偿就得全方位考虑呀!从资金到政策,都要到位才行。

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让湿地保护有力地跑起来。

这是不是很有必要呀?例子:“你说要是补偿不到位,湿地咋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呢?”7. 要做好湿地生态补偿,就要有决心和行动力呀!不能只是喊喊口号。

真的去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比如改善湿地周边的环境,让湿地更加美丽。

这样不是很好吗?例子:“哼,光说不做可不行,得拿出实际行动来保护湿地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行动,让湿地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为我们的地球、为我们自己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过程中,对湿地生态系统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等不同层次和形式,其实施主要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

湿地生态系统提供
了许多生态服务,包括水文调节、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等,这些服务对人类和自然界都具有重要价值。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此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2.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成本。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
护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因此,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管理和保护成本,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 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湿地生态系
统的受益者包括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直接受益者包括湿地周边居民、湿地旅游者等,间接受益者包括全社会。

湿地生态系统的负责人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他们应当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
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总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有效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

一、湿地搬迁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二、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不同地区的有不同的补偿方法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具体的金额主要由当地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定,主要按照当地的平均产值做决定,补偿费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费用等,一般安置是进行统一安排,补偿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湿地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1. 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的个人及单位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2.征收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3. 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税局核定的税额税率)例如:某某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局核定按季缴纳土地使用税。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__省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湿地保护恢复实施方案

四川湿地保护恢复实施方案

四川湿地保护恢复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恢复四川省的湿地生态系统,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湿地保护管理1.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湿地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湿地违法行为。

2.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二、加强湿地生态修复1.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恢复湿地原有的生态功能,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推进湿地植被修复,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湿地的植被覆盖率,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健康发展。

三、加强湿地水资源管理1.优化湿地水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湿地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水资源供应。

2.加强湿地水质监测和治理,减少污染物对湿地水质的影响,保障湿地水质的安全和健康。

四、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1.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湿地保护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湿地保护区域,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栖息地。

五、加强湿地可持续利用1.推动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湿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湿地生态旅游开发,推动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实现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良性循环。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恢复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四川湿地保护恢复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工作,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实现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统一。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湿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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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湿地补偿管理办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开展探索与实践,全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取得积极进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加快推进,符合四川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一)体制机制建设开启加速度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制定印发我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点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

各市(州)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出台《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对参与建立跨省和省内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实施奖励,以激发地方参与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性。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四川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20个省级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工作任务督查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完善区域准入制度。

制定出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划定13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块。

印发实施《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统筹全省确保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加强制度建设研究。

积极参与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研究形成《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总体思路及意见建议》《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的责任研究》等成果。

开展建立常态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创新谋划岷江流域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二)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成效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落实中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进行保护补偿。

2016年至今累计落实中、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87亿元,分别对1877.3万亩国有林、7116.1万亩国家级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1046.55万亩省级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进行保护补偿,既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又增加了林农补偿性收入,对脱贫奔康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偿。

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草原禁牧补助。

2016年至今累计落实中央财政草原生态奖补资金52.92亿元,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所辖48个县划定草原禁牧区,实施禁牧补助7000万亩、草畜平衡奖励14200万亩。

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广大牧民依法治草、兴草意识和自觉性得到明显提高,天然草原生态状况持续好转,草原植被加快恢复。

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对各类湿地开展保护补偿。

2016年至今,累计落实中省财政补助资金1.66亿元,重点对若尔盖、长沙贡玛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4个湿地公园进行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累计安排省级补助资金1.3亿元,持续在红原县、松潘县、理塘县、稻城县等4个县开展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补偿,2020年以来累计投入各级财政资金33.98亿元,在全省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实施禁捕退补。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2016年至今累计落实水土保持资金10.78亿元、治理4876.68平方公里,区域水源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显著提高。

开展耕地生态保护补偿。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前一轮退耕还林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完善政策补助。

开展轮作休耕补助,2019年至今累计落实补助资金12亿元,实施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任务800万亩,对试点区域扩种油菜、花生、大豆给予补助,试点区域耕地地力得到有效恢复。

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

2016至今累计落实中央资金14.63亿元,重点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马边大风顶、黑竹沟、攀枝花苏铁、小寨子沟等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等能力建设。

累计安排省级资金1.12亿元,支持136个省级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能力建设。

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对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区域予以支持。

2016年至今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48.78亿元,对全省5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一般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等所在市县给予补助,由其统筹用于生态环保和改善民生等支出,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我省红原县、若尔盖县、汶川县、白玉县、色达县等5县入选全国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

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试点区域生态保护者的主动参与性明显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所增强。

(三)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开创新局面拓展流域生态补偿。

2011年我省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2016年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在“三江”(岷江、沱江和嘉陵江)流域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体现“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和“上下游对应补偿”原则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2017年出台《四川省“三江”流域省界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建立起“三江”流域四川境内闭循环考核机制。

2018—2021年全省累计安排中省奖励资金近45亿元,支持推动沱江、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省内跨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川滇黔赤水河、川渝长江、川甘黄河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力促进了水环境质量改善。

同时,在奖励政策的引导下,成都、南充等市也相继建立起辖区内县(市、区)间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推进飞地园区建设。

鼓励跨区域合作,推动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截至目前,已相继在成都、眉山、德阳规划建设了成都—阿坝工业园区、甘孜—眉山工业园区、成都—甘孜工业园区、德阳—阿坝产业园区。

其中成阿工业园区2015年至今累计实现税收14.87亿元,阿坝州累计获得税收分成8.34亿元,在促进阿坝州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了成都市的水源地,实现了生态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的互利共赢。

深化资源税改革。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相继开征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自2017年12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累计征收81.88亿元;自2018年1月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来,累计征收23.31亿元。

“绿色税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我省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起到了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实现新突破开展环境权益交易。

2018年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建成全国首个集“环境四权”(即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水权)为一体的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已累计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超1800万吨,按可比口径居全国第4位。

2019年9月26日四川用能权交易市场开市,目前纳入用能权交易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已达219家,涉及钢铁、水泥、造纸、白酒、建筑陶瓷、化工等六个重点行业。

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试点。

2018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七个省级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的通知》,选择绿色产业基础好、绿色转型走在前、绿色金融探索成效多、短期能取得突破并形成示范效应的成都市(新都区)、广元市、南充市、雅安市、阿坝州开展试点,目前试点成效逐步显现。

建立四川省绿色企业项目库,引导银行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信贷支持,已累计入库绿色企业150家、绿色项目55个,涵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服务等多个领域。

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作用,已累计发行绿色企业债券9支,总规模50.6亿元。

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以市(县)为单位,在全省布局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重点围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生态产品可持续经营开发、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考核、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等6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首批入围的14个试点地区多数位于全省生态功能区,森林覆盖率等数据和指标居全省前列,是四川主要的生态产品供给区。

二、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持续探索实践,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生态补偿政策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现有补偿政策还未实现全覆盖,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能满足保护者的补偿需求。

二是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不健全。

目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投入,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渠道投入不足,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加之补偿标准提高和补偿资金支出具有一定的刚性,单靠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为继。

同时,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缺乏,难以准确衡量生态补偿政策发挥的作用,不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生态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不够合理。

由于缺乏相对统一完善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补偿各方在“补多少”上面存在较大争议,加之补偿政策多为普适性政策,针对性不强,“补给谁”“怎么补”基本采取一刀切,激励作用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和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现有生态补偿资金基本属于既有生态系统和领域的补偿,在资金使用管理上都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地方缺乏资金使用自主权,导致生态补偿资金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综合效益。

三、工作建议为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

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治保障。

密切关注国家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出台进展,谋划研究地方立法工作。

继续深化资源税费改革,建立健全绿色利益分享机制和评价机制。

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出台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是创新纵向生态补偿方式。

加大转移支付补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改进转移支付方式,将生态红线占比纳入支付分配因素,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实施差异化补偿。

强化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统筹,指导试点县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试点经验,探索分类补偿的综合化。

三是促进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多样化。

巩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成果,修订出台《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补偿新模式。

拓展跨区域合作,引导流域上下游地区协同打造绿色产业链,强化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支撑,加强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经营开发、品牌建设等方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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