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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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手段,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成本、做出牺牲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同时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征税,从而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目标是激励人们采取积极的生态保护行动,促进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它可以是政府主导的,也可以是市场驱动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功能重要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给予资金支持,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市场,允许生态资源的产权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等,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补偿主体和对象来看,补偿主体通常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如下游地区的居民、资源开发企业等;补偿对象则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提供者,如上游地区的居民、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等。

其次,从补偿方式来看,既包括资金补偿,如直接的财政拨款、生态补偿基金等;也包括技术补偿,如提供生态保护的技术支持、培训等;还包括政策补偿,如给予税收优惠、项目倾斜等。

再者,从补偿标准来看,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成本、生态服务的价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补偿范围相对较窄。

目前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如城市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的补偿还相对薄弱。

二是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部分地区的补偿标准过低,难以充分弥补生态保护者的成本和损失,影响了其积极性。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对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补偿对象:1. 林地2. 草地3. 湿地4. 水域5. 荒地这些生态系统在自然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维持生物多样性、土壤保护、水源涵养以及风沙固定等功能。

对于这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内容:1. 生态修复2. 生态保护3. 生态建设4. 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修复工作,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对新建生态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及为上述工作提供的补偿资金支持。

通过这些内容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三、生态补偿标准:1. 损失评估2. 补偿标准3. 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遭受损失的评估,以及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的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通过科学、公正地评估生态系统的损失,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以上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去。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在享受自然资源的我们也要有责任去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弥补生态系统因人为活动而受到的破坏,因此我认为生态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通过生态补偿制度,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生态保护和修复中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支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共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做出努力。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所进行的补偿和修复工作,同时也在于对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促进。

通过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实践,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湿地生态补偿是指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补偿性措施。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资源、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当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2. 补偿与修复结合原则,对于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采取补偿和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提升。

3. 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护。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1. 生态补偿金制度,对于因湿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应当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受损者支付生态补偿金,以实现对受损者的经济补偿。

2.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植被恢复、水体净化、栖息地恢复等措施,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3. 生态保护区划设,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划设生态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长期稳定。

四、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实现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科学和有效执行。

五、结语。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相应的经济转移支付,以达到湿地保护的目的。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湿地补偿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出发,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资金来源不足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才能持续进行。

但事实上,由于湿地资源的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补偿机制的实施。

政府部门在进行起步阶段中也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导致监管体制不完整,缺乏资金保障。

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增加对湿地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提供资金,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制度,确保资金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二、补偿标准不确定补偿标准是进行湿地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由于地域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在制定补偿标准的时候,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监管体系,导致湿地生态补偿标准不确定,无法坚决地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建议:政府部门应拟定统一的标准,结合科学技术和地方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湿地保护补偿金的幅度。

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加强建立监管机制,制定规范和透明的湿地生态保护和补偿标准。

三、重保护轻利用当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侧重于湿地的生态保护,而忽视了湿地的利用和经济价值,导致了湿地的开发利用不足,影响经济发展和地方居民的收入。

建议:政府部门应注重加强湿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兼顾社会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

同时注重开展湿地产业的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规划缺乏前瞻性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有长期和可持续的规划。

但目前,该机制缺乏前瞻性的规划,没有针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划,也没有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湿地的规划和监管工作,建立长期规划体系,保障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相关企业和市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进湿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湿地是地球上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维持水文平衡、净化水质,还可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稳定。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湿地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用以通过经济手段保护湿地。

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政策、管理、资金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政策问题1.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并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湿地的利用和保护。

在很多地方,湿地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平衡,导致湿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2.行政部门职责不清:湿地生态补偿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导致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影响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

建议:政府应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统一监管。

二、管理问题1.缺乏科学性:在湿地生态补偿中,很多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补偿效果不明显,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甚至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破坏。

2.缺乏监督: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很难监督到资金的真实流向和使用情况,存在着滥用、挪用、浪费等问题。

建议: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科学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设计和实施科学合理,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督机制。

三、资金问题1.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企业捐助,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难以保证长期的湿地生态补偿能力。

2.资金分配不公平: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资金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很多资金集中在一些大型、知名度高的湿地项目上,而一些小型湿地项目则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

建议: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包括税收、生态税、环保基金等,同时要建立资金公平分配机制,为小型湿地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

一、湿地搬迁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湿地搬迁补偿标准二、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不同地区的有不同的补偿方法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具体的金额主要由当地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定,主要按照当地的平均产值做决定,补偿费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费用等,一般安置是进行统一安排,补偿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湿地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1. 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的个人及单位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2.征收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3. 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税局核定的税额税率)例如:某某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局核定按季缴纳土地使用税。

湿地生态补偿课件

湿地生态补偿课件

湿地生态补偿的背景
湿地生态补偿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其产生和发展背景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湿地作为地 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但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对其 造成了严重破坏和不可逆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经济手段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可以有效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
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和信息披露 机制,利益相关方对湿地生态补偿的 参与度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 商。
湿地生态补偿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使补
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湿地生态补偿领域的技术研究与 推广,引入先进的生态监测技术和评 估方法,提高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和精
确性。
多元化资金来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补偿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资 金投入机制,扩大资金来源。
提高利益相关方参与度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和信息 披露机制,提高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 ,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协商。
06
未来展望与案例分析
未来展望
01 生态补偿机制将不断完善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政府和企业将更加重 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相关机制将不断完善,为 湿地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欧盟湿地生态补偿
欧盟及其成员国实施了一系列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如“Natura 2000”网络计划, 通过财政补贴、生态补偿、环境税等多种手段,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美国湿地生态补偿
美国通过《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了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例如,通过湿地保 护计划和湿地储备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知识: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知识: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知识: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环境压力的加剧,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

本文将探讨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定义及原理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或非经济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原理是“谁污染、谁修复;谁占用、谁补偿”。

具体来说,生态补偿制度是指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出资,对那些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补偿的制度。

在生态补偿中,政府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价值,向生态系统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鼓励其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生态系统。

二、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1.世界范围内全球范围内,生态补偿制度已经被广泛采用。

在欧盟,生态补偿制度被用于保护湿地、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

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都实行了生态补偿制度。

在亚洲,中国已经为生态补偿制度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工作。

自1999年开始实行“三北”防护林工程以来,中国政府已向该项目投入400多亿元,用于改善黄河、长江和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2.国内实践在中国,生态补偿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地生态保护领域。

例如,对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活动,政府将采取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手段进行补偿,这些手段包括林地流转、生态补贴、退耕还林等方式。

此外,政府还成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进行资助。

三、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生态补偿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给予补偿,可以鼓励其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通过对那些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可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生态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而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逐渐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又该如何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和经济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激励人们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环境。

它是一种基于“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的制度安排,旨在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生态补偿的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许多生态系统,如森林、湿地、河流等,都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

然而,由于人类的开发和利用,这些生态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破坏。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为生态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其次,生态补偿能够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

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需要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当地的经济收入。

而通过生态补偿,可以让这些地区得到合理的补偿,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再者,生态补偿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并且能够通过保护生态环境获得相应的回报时,就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

那么,如何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其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

这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因素。

例如,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可以根据森林的面积、树种、蓄积量等指标来确定补偿标准;对于流域生态补偿,可以根据流域的水资源量、水质改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标准。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拥有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和极高的生态功能。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和过度开发利用,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建立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湿地是生态链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水源涵养、水质净化、气候调节、物种保护等诸多功能。

湿地的破坏会导致其生态功能丧失,进而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

通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湿地保护、修复和恢复工程,资金补偿等,增强湿地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保护。

湿地是众多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是重要的繁殖场所和迁徙站点。

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维持着许多濒临灭绝的物种的生存。

通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强对湿地物种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政策,为物种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保障。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改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湿地是水资源的重要调节器,对水质和水量的净化和调节起着重要的作用。

湿地的破坏会导致水环境的污染和水资源的缺失,对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通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的实现。

湿地的保护和恢复不仅可以维护生态平衡,还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的实现。

湿地的保护和恢复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通过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湿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资源管理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通过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湿地的可持续性和生态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湿地,其保护与恢复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而要有效实现湿地保护与恢复,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围绕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必要性进行分析。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湿地的重要性。

湿地不仅是众多物种的栖息地,更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湿地可以净化水质、调节气候、防洪护岸、维系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湿地遭到了破坏和污染。

湿地的生态环境愈发恶化,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湿地的保护恢复需要资金保障。

湿地的恢复和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对湿地的改造、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投入。

而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基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这对于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无疑是不够的。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资源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费用,并将这部分费用用于湿地的保护和恢复,为湿地的保护提供了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这样一来,既可以增加湿地保护资金,又可以调动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现代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之一。

通过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可以对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制约和引导,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对于那些需要开发湿地资源的单位,可以通过缴纳生态补偿费用来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湿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发展湿地旅游、湿地农业等方式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导致了湿地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补偿制度是指通过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它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生态资源补偿: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功能的资源,包括森林、湿地、草原等。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资源补偿是指对于因经济发展活动而受损失的生态资源进行补偿,旨在促进对受损生态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2.生态服务补偿:生态服务是指生态系统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功能,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生态服务补偿是指通过对提供生态服务的区域或单位进行补偿,以激励其保护和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因经济发展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主要包括对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形式的损害赔偿。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和修复机制,引导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以实现损害后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与重建。

4.生态修复补偿:生态修复是指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善的过程。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修复补偿是指对进行生态修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以激励其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进程。

5.生态保护奖励:生态保护奖励是指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区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以激励其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保护奖励是一种正向奖励机制,通过给予经济、荣誉等方面的奖励,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并贡献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生态补偿制度的出现是对过去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和环保税收措施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它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各方面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对建设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和补贴。

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补贴:对符合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建设补贴资金,资助项目建设。

2. 经营补贴:对符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经营补贴资金,资助运营管理经费。

3. 税收减免: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减免。

4. 资金筹措: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资金支持、向社会募集资金、开展环境保护等活动筹措资金。

5. 相关扶持:政府还可以给予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政策性银行贷款、技术培训等各种支持和扶持。

总的来说,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和保护湿地生态
系统,同时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湿地资源。

构建黑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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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湿地资源大省 ,也 是经 济欠 发达地 区。 目前 ,
有 湿地 自然 保 护 区 7 3处 ,总 面 积 达 4 7万 h 1 m ,大 都 分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的 基本 理 论 ,是 环 境 外 部 成本 内 部 化 原 理 ,其 目的 就 是 为 了解 决 资源 与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外 部 性 问
管理单位提供 部分 资金 支持 ,主要 用 于聘请 临 时管 护人 员 、购置设备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湿地管理资 金不足 的问题 ,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 的生态效益补偿 ,没 有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考 虑在 内,也不能从 根本 上解决湿 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间的矛盾 。


湿 地 生 态 效 益 补偿 制度 的定 义
论 ,但通过众多专家学者的研 究大致可将 “ 湿地生态效益
补偿制度 ”解释为 :“ 针对导致湿 地生态 系统 破坏 的湿地 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 、费 ,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 的 经济负外部性 ,限制湿地破坏行为的发生 ,为湿地生 态系 统恢 复筹措资金 ,并对因湿地保 护而丧失发展机会 的相关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湿地是自然界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不仅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还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调节气候变化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国纷纷设立湿地公园,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补贴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关于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参考内容。

一、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目的与原则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策的实施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于各类湿地公园,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湿地公园建设补贴政策1. 建设补贴:政府将对筹备和建设湿地公园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包括土地征收、规划设计、环境评价等费用。

2. 建设贷款优惠:政府将为湿地公园的建设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或减免,降低建设成本。

3. 政策支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如优先获得环保类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湿地公园管理补贴政策1. 经营补贴:湿地公园可以享受相关经营补贴,如开展生态旅游、科研考察等活动,政府将为其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2. 运营贷款优惠:政府为湿地公园运营提供贷款优惠政策,降低贷款利率、提供延期还款等灵活措施,支持湿地公园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3. 免税政策:湿地公园的物业和相关设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减轻经营成本和负担。

四、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贴政策1. 生态保护补贴:政府将对湿地公园进行生态补偿,鼓励湿地公园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做出贡献,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2. 科学研究补贴:湿地公园进行科学研究的相关费用,政府将给予补贴,支持湿地公园的科研工作和技术创新。

3. 教育推广补贴:政府将为湿地公园的环境教育和公众意识提升项目提供资金补助,鼓励湿地公园开展公众教育等活动。

五、监管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将建立湿地公园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的制度。

它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生态补偿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森林砍伐、水资源过度利用等行为加剧了生态系统的破坏。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与价值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它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环境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性行为,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生态补偿制度还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基于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制定。

它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合理的处罚和补偿,使其为损害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相匹配。

2. 分级与分类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级与分类。

对于严重破坏的环境,补偿的力度和方式应当更为严格和全面。

3. 先行赔偿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倡导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预防生态灾害的发生。

三、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1. 财政补偿财政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主要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向生态环境损害者征收环境税、罚款等方式,筹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2. 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对破坏的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和个体。

这样可以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可靠、稳定。

四、生态补偿的案例分析1. 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是我国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尝试。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1. 咱得先搞清楚湿地的重要性啊!你想想,那湿地就好比是地球的肾脏呀,能净化环境、调节气候啥的。

那咱咋补偿呢?可以给那些保护湿地的人发点奖金呀,鼓励大家一起守护湿地嘛!就像保护咱自己家一样!例子:“哎呀,你说要是没有湿地,那环境得多糟糕呀!我们可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2. 湿地里有那么多珍稀的动植物呢,它们可都是宝贝呀!那我们就得给人家一个安稳的家呀。

通过补偿让那些破坏湿地的行为减少,给动植物们一个安心生活的空间。

这个办法好不好呀?例子:“嘿,难道我们不应该好好保护那些漂亮的鸟儿和可爱的小动物们生活的地方吗?”3. 你知道吗,湿地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可大了去了!那我们为了自己的生活也得好好实施生态补偿呀。

比如让附近的居民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给他们提供一些工作机会,大家一起努力呀!例子:“哇塞,如果大家都行动起来,那湿地肯定能变得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美好呀!”4. 湿地可是大自然的馈赠呀!我们可不能随便糟蹋。

实施生态补偿可以像给湿地送上一份温暖的关怀一样,来维护它的美好。

比如建立一些保护基地,加强监管,这不是很棒嘛?例子:“哎呀呀,咱们可不能辜负了湿地这份宝贵的礼物呀!”5. 想想看,要是没有湿地,我们得失去多少美好的东西呀!所以生态补偿是刻不容缓的呀。

可以通过提高大家的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湿地的重要性,大家共同来守护。

这主意不错吧?例子:“天哪,没有了湿地的世界简直不敢想象,赶快行动起来吧!”6. 湿地生态补偿就得全方位考虑呀!从资金到政策,都要到位才行。

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让湿地保护有力地跑起来。

这是不是很有必要呀?例子:“你说要是补偿不到位,湿地咋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呢?”7. 要做好湿地生态补偿,就要有决心和行动力呀!不能只是喊喊口号。

真的去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比如改善湿地周边的环境,让湿地更加美丽。

这样不是很好吗?例子:“哼,光说不做可不行,得拿出实际行动来保护湿地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行动,让湿地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为我们的地球、为我们自己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浅谈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浅谈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浅谈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作者:闵诗文姜欣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4期摘要:湿地之所以是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是因为它是由于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学术界来说是一个极为困惑的难点问题,我国的学者们对于湿地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分散的,并且大多数都是处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上,其缺乏系统的补偿实践、手段、措施和内容。

文章对国内外已经实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并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外部效应机制构想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94-02一、引言全球的湿地面积占地球面积的6%,大约有570万平方公里,虽然湿地的面积相对较小,但它却供应了部分盐生生物和全部淡水生物群落的生活,有着水陆都有的特性,形成了一个有着高度多样性和庞大的生物食物链,被誉为“生物超市”。

随着科技和经济迅速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大家却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人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大家都放肆破坏湿地资源,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与秩序。

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

我们要保护好湿地,并且现在将保护湿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明确列入到规划中了,加大保护的力度,采取各种方式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来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及经济理论依据(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为了完善和保护生态服务系统,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手段,以内化的各种活动带来外部成本的原则的一种合理分配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激励制度。

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方式,有效地解决了生态环境的问题,从生态补偿的政策来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过程中,对湿地生态系统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等不同层次和形式,其实施主要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

湿地生态系统提供
了许多生态服务,包括水文调节、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等,这些服务对人类和自然界都具有重要价值。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此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2.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成本。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
护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因此,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管理和保护成本,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 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湿地生态系
统的受益者包括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直接受益者包括湿地周边居民、湿地旅游者等,间接受益者包括全社会。

湿地生态系统的负责人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他们应当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
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总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有效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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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一、湿地的界定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

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

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

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

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

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

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

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

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

”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

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

可见,最早的湿地定义着重强调湿地作为水禽生境的重要作用,对水深等具体水文指标并没有进行限定。

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其《美国的湿地和生境分类》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新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被水淹覆状态。

它至少具有下列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1.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2.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每年在植物生长季节有部分时间处于水浸或水淹状态。

”这一定义将湿地限定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区,对湿地属性的决定因素--水文条件进行了界定,并且只要具有3项指标中的一个的区域即可被认为是湿地,因此该定义的包容性较强,现已被美国广泛接受。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07年4月,已有154个缔约方。

该公约给出了湿地定义,规定:“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

”同时,《湿地公约》指出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个定义,湿地除了水陆过渡带以外,不仅包括水渠、稻田与池塘等人工湿地,还包括河流和湖泊等。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被认为是比较权威的湿地定义,几乎所有缔约国都参考或直接引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如比利时、法国等。

中国1992年加入该公约,此后许多湿地保护和管理部门使用《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

中国官方的湿地定义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该文本分别给出“沼泽”和“海涂”的定义,然后指出沼泽和海涂合称湿地。

随后,1991年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将湿地定义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即地表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包括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

”1994年的《中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上仿照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定义,但规定了每年生长季节底层土被水淹4个月以上的具体水文条件。

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水利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17个部委共同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采用了《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

从此,《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成为中国官方的权威定义。

按照该定义,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甸、泥炭地、河流、湖泊、洪泛平原、河口三角洲、珊瑚礁、红树林、盐沼、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岸带以及水稻田、盐田、水库、鱼塘、运河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上述湿地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湿地是否包括陆地开阔水体。

美国的湿地定义是狭义的湿地定义,将湿地限定在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不包括河流、水库、深水湖泊等开阔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一般强调湿地生物、土壤和水文条件的相互作用,反映了湿地生境多样性的特征。

《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是广义的湿地定义,只指出什么地方可划为湿地,不规定湿地的水文等特征,湿地也不限于水陆交界地带,许多水域可归为湿地,如河流、湖泊等稳定水体。

狭义的湿地定义在湿地的保护管理的实践会面临这样的困境:一个水体可能只有一部分因有挺水植物等可划为湿地,另一部分可能不具备如此特征而不属于该湿地范畴,这样就会出现人为地割裂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对湿地生态系统实施管理。

当然广义的湿地定义虽有利于在更广泛领域内开展湿地研究和保护工作,但在一定程度上因范围过大而也增加了在实践中进行湿地保护的困难。

并且,因其把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相提并论,自然湿地原有的许多功能可能不会得到更大的重视。

笔者以为,可以从保护湿地整体的角度对湿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随着系统生态学的发展,过去那种仅仅把湿地作为一种土地类型看待的观点已经受到质疑。

湿地定义应该能够给湿地管理者一个较大的选择空间,为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实施奠定基础。

湿地水文、土壤、气候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任一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变化,需要应用生态系统方式对湿地及其因子进行管理。

着名的环境法学者Nicholas A. Robinson提出需要用新的方法--生态系统管理--来保护环境。

综合广义和狭义湿地定义的优点,湿地立法对湿地的界定,应在遵循《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湿地特点和法律可操作性的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湿地进行界定。

对湿地进行界定,既要反映湿地典型的水文特征,又要避免人为切割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为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单元所需空间尺度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湿地也可以包括其他季节性或常年性积水地段,如河流、湖泊、水库及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岸带等区域。

天然湿地一般仅指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人工湿地一般指水塘、农用泛洪湿地、灌溉地及其他人工蓄水区等。

天然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中的湿地仅指天然湿地,即水陆过渡区的沼泽、海涂、湖滩、湿草地及浅水湖泊等暂时或永久的浅层积水地区。

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及必要性(一)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目前,“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

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至于到底仅仅是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还是既包括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又包括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学界尚存在不小的争议。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制度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制度,其原因有如下三点:其一,国内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防治等针对环境资源负外部性已有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其二,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正外部性行为的经济激励制度;其三,一个法律制度应重点解决一个方面问题,如果包罗万象地去解决所有问题反而一个也解决不好。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不管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直接补偿途径,或者是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者奖励或利益补偿的方法激励生态保护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生态建设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

因为,在湿地的建设中,往往存在湿地生态保护与社区居民或生态移民的发展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如何协调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中国湿地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对湿地环境建设者因建设湿地环境而损失的利益的恢复与填补,以及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利用者直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补偿,例如,湿地利用者对湿地的生态补水的费用买单等。

下文分别对中国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义务承担主体、受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扎龙湿地案例分析扎龙湿地位于岛裕尔河下游,其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护松嫩平原生态系统,它和嫩江以西的湿地一起形成过渡带,保护作为东北粮仓的松嫩平原,调蓄洪水,维持地下水位,防止松嫩平原土地沙化,调节松嫩平原的气候,净化水质;其二,为中国和世界保护物种,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有鸟类236种,哺乳动物20种,两栖类4种,以及植物500多种。

扎龙湿地有“鹤的故乡”之称,目前世界共有15种鹤类,该区就有6种(中国共有9种);其三,扎龙湿地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一般年产10万吨芦苇、2000多吨鱼类、多种药用、食用、饲料和纤维植物产出。

但是,扎龙湿地近年来连续发生干旱和火灾,严重影响扎龙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区内自然环境恶化,必须人工补水才能解决保护区生态需水问题。

在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下,黑龙江省中部引嫩管理处自2001年以来从150公里以外的嫩江引水,对扎龙湿地进行人工补水,补水拯救了扎龙湿地,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

但是,对扎龙湿地人工补水却存在难以为继的问题,目前引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成本已高达3156万元,除了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1000多万元,距补水成本有2000多万元的缺口,实施单位已无力承受。

尽管已经向湿地区内因供水而受益的苇农和渔民收取了部分水费,但每年不足100万元的数额远远不能维持扎龙湿地补水的持续进行。

谁为扎龙湿地人工补水的巨大的成本买单,如何形成一个良性的长效补水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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