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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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行业管理第一节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第二节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运输交通工具的注册、审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设施应当合格并经常检查维护。

第三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节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

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章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将受到打击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运输价格管理运输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恶意抬高或打压价格。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价格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颁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车辆和站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农村客运站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汽车客运站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三)责任明确,分级管理。

(四)综合管理,协同作战。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五条基本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客运广场、候车候车室、候车广场、售票处、货运仓库等。

第六条安全装备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装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消防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八条安全运营责任汽车客运站应当明确安全运营的责任,由站长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制。

第九条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旅客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检查、旅客安全提示等,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交通、货物的安全运输等。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汽车客运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保护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汽车客运站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准确的信息,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修
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要求。

包括增加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补充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两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要求,强化了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等。

二、优化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结合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新形势,优化调整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明确对于30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三、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要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补充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以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等。

四、细化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驾驶员行为异常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明确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五、优化了客运车辆技术管理要求。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完善了客运车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安全隐患排查等要求,细化客运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六、完善了运输组织管理要求。

根据新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增加了定制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和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铁路客货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利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和运输需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

第五条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国家铁路车站(以下简称车站)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需求和铁路运输能力,制定旅客运输计划,并报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计划,合理配置旅客列车和车厢,提供符合规定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旅客票价政策,合理制定票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购票、候车、乘车、行李托运、到达接站等一站式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客应当购票乘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客票销售管理规定,禁止倒卖车票、制售假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旅客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旅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安全。

第三章车站管理第十四条车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候车室、售票厅、行李房、卫生间等设施,并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车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组织规定,确保旅客顺利出行。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加强环境建设,保持车站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旅客出行环境。

第十八条车站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国家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客运站管理2.1 客运站的设立和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客运站。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站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2 客运站的服务1. 客运站应当提供舒适、整洁、安全的候车环境,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

2.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3. 客运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出行体验。

三、道路旅客运输管理3.1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2.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规性。

3.2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机构1.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4.2 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为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的全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道路旅客运输作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我国在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进行探讨。

一、道路旅客运输规定道路旅客运输规定主要涉及车辆安全、驾驶员素质、旅客权益等方面。

根据最新规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如紧急刹车系统、车载监控设备等。

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从业资格和良好的驾驶技能,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此外,旅客在购票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如凭票上车、舒适有序的乘车环境等。

二、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作为道路运输的重要节点,承担着旅客集散、信息发布等多项功能。

为了提高客运站的管理水平,规范服务质量,2022年将实施新的客运站管理规定。

首先,客运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安检体系。

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乘车安全。

同时,客运站应配备医疗急救设施,以应对突发状况。

其次,客运站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供实时票务信息和准确的车辆到站时间。

乘客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方便出行。

此外,客运站应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建立适宜的候车区域,提供座椅、饮水设施等基础设施。

同时,客运站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三、规定的意义和影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旅客出行的品质和保障旅客的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的实施能够改善旅客的出行环境。

通过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提高了旅客乘车的安全系数。

同时,客运站的管理规范,使旅客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等候和乘车。

其次,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乘客可以方便地查询相关信息,减少了等待时间和排队时间。

同时,客运站的安排和组织更加有序,提高了运输效率。

此外,规定的实施还能够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在购票过程中,旅客享有购票、退票的权利,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运输合同,切实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运输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行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复审。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三)有履行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有有效的保险责任凭证;(五)有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运输信息。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输情况。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地点、路线、费用等内容,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向旅客提供安全、有序、舒适的交通服务,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运输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厢、车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旅客权益保护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权。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保障旅客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将旅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客运输场站,包括汽车客运站、铁路客运站、航空客运站等。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场站规模适宜,设施设备完善,能够满足旅客的需求;2.场站周边交通便利,具备良好的交通连接网络;3.场站内部交通有序,方便旅客出行;4.场站管理人员素质高,服务态度好。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1.加强安保力度,设立监控设备,保障场站内的秩序和安全;2.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3.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防范恐怖袭击等违法犯罪行为;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1.设立旅客候车室,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2.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设立专门服务通道;3.提供清洁卫生、饮食、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不满。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场站,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和章程均废止。

附则:一、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开展票务和客运业务,确保旅客的乘车合法性;二、铁路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车票验证制度,确保旅客的车厢安全;三、航空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航班信息系统,提供实时航班信息查询服务;四、客运站应当注重环保,在场站内设置垃圾分类设施,并进行定期清理。

总结:2023年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主要关注旅客出行的安全、便利和舒适,通过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的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

规定了客运站的基本条件、安全措施、旅客服务要求等,要求客运站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三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 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新规》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 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 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新规改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毗 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 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目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 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客 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新规》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 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 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 包车客运” 新规改为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 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 实行分类管理” 《补规》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 运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 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 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 辖乡镇的区。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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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渡口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渡口旅客运输
第一节营运条件
1. 渡口旅客运输应具备必要的船舶、设备和人员,保证运输安全和顺畅。

第二节运输许可
1. 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应取得有效的运输许可证,证件内容包括船舶信息、船员资格、运输区域等。

第三节安全管理
1. 渡口旅客运输应加强船舶的安全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四节服务质量
1. 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应提供友好、安全、舒适的服务,确保旅客的满意度。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
第一节设施要求
1. 客运站应具备必要的候车、售票、洗手间等设施,方便旅客的使用。

第二节安全管理
1. 客运站应设有安全巡查人员,随时监测站点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三节服务质量
1. 客运站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顺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一节监督机构
1. 渡口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节违规处罚
1. 对于不履行本规定的渡口旅客运输公司和客运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运营等。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渡口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版》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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