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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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

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实体正义确定主体的社会分配利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调节器,但实体正义的实现还须以程序正义为保障。程序正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递进过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形式要求。实体的正义是基本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是必要的正义。民事诉讼法中,实体正义是司法裁判和当事人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过程具有非常严格的规范性程序,以避免法官的主观随意性,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而民事案件堆积如山、错综复杂,国家法律多如牛毛、深奥晦涩,确立实体正义成为法官进行理性裁判的保证。并且,存在瑕疵的程序必然成为义务承担者拒绝执行裁判的托词,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便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正确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辩证关系是实现法律秩序的目标,是确保当事人权利实现的保证,最终起到化解冲突、恢复秩序的作用。

法律的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要追求完全意义上法律正义,必须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统一起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基本要求所产生,也正由于

它们各自的基本要求又使得其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我国正从人治转向法治社会时期,在这个过渡阶段应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重视起来,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由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都具有其独特的重要意义。因此,不论在立法、执法、司法都需要树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观念,把这两者都重要的观念树立起来并在推进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做到两者的合理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才能有利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构建,才能确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国贸143 陈巧霞

31401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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