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本关于正义与道德的书籍。
读完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正义的重要性和道德的价值。
在本书中,作者逐步阐述了正义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什么必须追求正义,以及我们应该如何争取正义。
首先,正义是一种道德的基础。
正义是一种可以被认可和维护的标准,是一种可以被遵守和实施的准则。
正义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准则。
正义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人们认清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从而进一步去实施道德准则,追求更高的道德。
其次,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持续而稳定发展非常重要。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正义,那么它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和问题。
在社会中,笃行正义是建立信任和稳定基础的必要条件。
正义让人民信任政府、司法机关,东西方社会没有正义就不可能存在。
最后,本书中提到了一些争取正义的方法,例如聚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互相支持,重视媒体的力量,发挥新技术的作用等。
这些方法都突出了互相合作、反对不公,让社会变成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总之,《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这个充满着许多道德和价值问题的时代,我们应该把握机会,学
会向正义和道德作斗争,追求更高的目标——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籍,作者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敏锐的观察力,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现象。
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和细致的分析,作者呼吁人们关注和追求正义,让正义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这本书中最引人深思的部分莫过于作者对于正义的定义和追求。
作者认为,正义不仅仅是法律所能定义的,更是一种内心的责任和担当。
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每个人用行动去诠释和实践的。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不公正的现象,比如贫富差距悬殊、歧视现象严重等等。
而这些现象正是因为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不够,对于不公正的现象的默认和放任。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地反思了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作者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一种不同的世界,一个充满正义和公平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而这样的世界,正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努力追求的。
在我看来,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
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用自己的行动去诠释和实践正义。
比如,我们可以关心贫困地区的孩子,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我们可以关注环境保护,从自己做起,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我们可以关注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动,却能够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让正义之光照亮整个社会。
除了个人的努力,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大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实践。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社会组织应该加大对于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的投入,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受益。
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总的来说,这本书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感悟。
正义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一种空洞的理念,而是需要每个人用行动去诠释和实践的。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才能够让正义之光照亮整个社会。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读后感翻开《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感觉像是法学著作中的一股清流。
这是一本有着深厚法学理论积淀的书,却又有着文学书籍般曼妙的文采流出;这是一部凝聚着经典法学理论的专著之作,却又深入浅出读起来朗朗上口。
《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写的一本法学随笔,本书是因作者有感于“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旨在让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走出‘象牙塔’,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士有所了解。
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人认真品读的一本好书。
适合于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程序正义意识启蒙,也适合于普通民众了解司法改革进程树立法治意识,更值得法官、检察官、警察等执法者认真研读。
因为对于以执法为业的国家权力行使者,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国家现行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在每日面对了太多繁琐的矛盾撕扯之后,更需要一本这样的小书,有专业深度,也有触及灵魂的温度,让人不忘初心,对法律规则、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心存敬畏,秉公执法。
作者在书中对中国长期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文化呼吁引进程序正义观念,以求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冲击,促进中国法治进程良性发展。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等二十多条法律格言,共同勾勒出程序正义的精髓所在。
其所反映的保护被告人申诉权、回避、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刑讯逼供等程序事项,已经通过司法改革变成司法实践谨遵的规则。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
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6.正义根植于信赖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8.一事不再理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10.无救济则无权利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14.谁主张,谁举证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20.谁来监督监督者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22.公平游戏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
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
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
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浅谈程序正义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这就是判决结果!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
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
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
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
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
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读后感大全陈瑞华老师的《看得见的正义》,为我心中法律这座宫殿重新开了一道门,他的文章短小精悍,却字字珠玑,使我遨游其中,流连忘返;他的语言改变了我很多固有的思维,令人悠然难忘。
“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初读这本书,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句话。
很多时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大背景下,法律工作者往往更加重视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两种形式,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实体正义就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待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要给被告同样表达自己的权利。
本书的第一篇小文章就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读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了一则新闻。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提交申请,申请国家赔偿7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60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因被指控奸杀同校女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1月13日,宣布改判无罪释放。
一个误判,让青春年少的他在狱中度过整整15个年头,即使国家赔付他780万元,又怎能买回他青春的大好时光呢?一个又一个的误判案例,令人发指,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多给嫌疑人一个机会,让他们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放弃宁肯抓错不肯放过的思想,就不会这么多好人被冤枉,也不会有真正坏人逍遥法外了。
读书是我众多爱好中的最爱,而就这本书而言,它不仅仅从根本上拓宽了我的思维,也让我意识到自己所学的局限性,同时更加惠于我的是知识的增广和精神的感化。
它非常适合正在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来读,同时也让为人师者的我们深有感触,您感兴趣吗,也来读一读吧。
(王鸿婧)。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让人深思的小说,它讲述了一个小人物在面对社会不公和权力压迫时,勇敢地站出来,为正义而战的故事。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正义的重要性和力量,也让我对自己的人生和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叫王二。
王二一生都在农村过着平凡的生活,直到有一天,他被一个富有的地主陷害,被迫成为了一个冤假错案的罪犯。
在狱中,王二目睹了无数的冤屈和不公,他深刻地感受到了社会的黑暗和无奈。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王二并没有被打败,相反,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决心要为自己和其他受害者争取正义。
在狱中,王二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人,他们一起讨论、一起学习,一起为自己的权益而奋斗。
通过他们的努力,最终得到了一些公正的对待,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榜样。
王二的坚持和努力,让我深受感动。
他没有因为自己的困境而沮丧,相反,他用自己的行动向世人证明了正义的力量。
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正义是站在强者一边,而是站在真理一边。
”。
通过王二的故事,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正义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和不义,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无力感到沮丧。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像王二一样,坚持自己的信念,为正义而战。
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力量,它可以改变世界,也可以改变我们自己。
除了对正义的思考,这本书还让我对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王二的故事,揭示了社会中的种种不公和黑暗,也让我对社会的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有很多不公和不义,有很多人在默默地受苦,这让我感到非常心痛。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像王二一样,勇敢地站出来,为那些受苦的人争取正义。
通过阅读《看得见的正义》,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正义的力量,也让我对自己的人生和社会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力量,它可以改变世界,也可以改变我们自己。
看得见的正义 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这周恰好翻到一本书,名字叫做《看得见的正义》。
说的是人类法律制度中的程序正义。
意思说,正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正义,也就是司法裁判结论的正义与否,有价值标准但每个案件的问题都可能有不一样的答案;另一种是程序正义,是于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但体现在法律程序设计和裁判过程中,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是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通俗说就是案子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原来如此,让我豁然开朗。
原来光有结果,正义是不够的,还要程序正义。
反观疫情中,有多少情形是结果正义但缺少程序正义的?甚至处于效率便利牺牲程序?如果人们多一点程序意识,那正义的结果是不是更容易被沟通和理解?作者陈瑞华,北大教授,从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法律程序的研究者。
作者的文章,没有艰深的法律学术条目,更像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随笔,带我们徜徉在法律历史和文化的后花园,走一段愉快的思想和观点的旅程。
非学院式的娓娓道来,旁征博引,那种沉静和从容,让人很容易投身其中,忘记这是一本法律书。
摘其中一段故事: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个人分辨讲述了自己遇到的“最快乐的事” 。
汤姆曾遭遇过入室盗窃,窃贼不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且把他的手提箱也顺手牵羊了。
手提箱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放着他刚完成的一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创造出的小说,实属呕心沥血之作。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察最终将窃贼抓获,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务和书稿。
这起失而复得的经历,使汤姆感觉“非常快乐”。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
在汤姆再三追问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
一天,他和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跟我们走一趟!”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孩子抱头痛哭。
在紧张收拾行囊的档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
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
”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
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
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对于“正义”的理解,是模糊且笼统的。
我知道正义是好的、是应该被追求的,但对于其具体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深入的思考。
然而,当我沉浸在这本书的字里行间,仿佛被一双无形的手引领着,走进了一个充满思辨和洞察的正义世界。
书中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分析,让我对正义有了全新的认识。
它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抽象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存在于每一个司法判决、每一次权利的维护和每一个公正的实现过程中。
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发生在我们小区的一件事儿。
小区里有一位张大爷,他为人和善,平日里总是笑呵呵的,还经常义务帮大家修剪小区的花草树木。
可就是这样一位热心肠的大爷,却遭遇了一件烦心事。
张大爷家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毛毛。
毛毛特别乖,每次见到小区里的居民都会欢快地摇尾巴。
然而,有一天,毛毛不小心咬了一位路过的女士。
这可把张大爷急坏了,他赶忙带着女士去医院打狂犬疫苗,还不停地道歉。
女士的伤口倒不严重,可后续的事情却变得复杂起来。
女士的家人不依不饶,非要张大爷赔偿一大笔钱,说是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
张大爷觉得自己已经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对于这笔高额的赔偿,他实在无法接受。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竟然闹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
这事在小区里传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在议论纷纷。
有人说张大爷倒霉,遇上了不讲理的人;也有人说女士一家太过分,有点趁机讹人的意思。
当官司真的开始,我算是真切地见识到了什么叫“看得见的正义”。
法庭上,双方都请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大爷这边的律师拿出了各种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支付疫苗费用的票据,还有小区里其他居民的证言,证明张大爷平时对毛毛管理得很好,这次咬人纯属意外,而且张大爷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地处理。
女士那边的律师则强调女士受到的伤害和后续的影响。
但法官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他仔细地审查每一份证据,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丝毫的偏袒和马虎。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 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 辩护人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 告人的解释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 行为中获得利益
谁主张,谁举证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 于是不存在的
1
任何人均无义 务指控自己
行使其权利的 2
人,得视为不 损害任何人
3 任何人在自己
的案件中都不 被视为可靠的 证人
4 人的外部行为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阐述
原告
格言
目的
良民
权利
行为
正义
刑事诉讼 法
法律
案件
证人
版
法官
中都
被告人
上帝
正义பைடு நூலகம்
义务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作者择取罗马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近三十个格言,围绕;(2)格言表达或引申出的法律思想;(3)格言 代表的思想和中国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结合。本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这些格言的阐述,使读者了解刑事诉讼法的 原则和精神。
反映其内心秘 密
5
谁来监督监督 者
公平游戏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 良民,刑事诉讼律 不备,即良民亦罹
其害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 人权利的大宪章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陈瑞华,1989年至199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 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年留校任教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致力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学术研究。
梦想:正义是看的见的正义
梦想:肖扬:“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陈江发自北京2010-12-30 12:06:33来源:南方周末标签肖扬已有评论0条发表评论收藏推荐给打印字体:大中小在一些法官眼里,肖扬太“弱势”,在各职能部门想方设法四处扩权的时代,有人指责肖扬是“三交”院长:交枪、交权、交钱。
在2004年耶鲁大学的演讲中,肖扬谈到当前中国司法现状时直言,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
收回死刑核定权,是70岁高龄的大法官肖扬在自己离任前的一年完成的最后一件大事。
在任10年,肖扬改变了很多事,当然争议也从未远离过他。
这位开放法庭允许公民旁听、降低诉讼费用让穷人打得起官司,甚至规定所有法官穿什么样的衣服的大法官,在自己职业生涯的尾声,为其所主导的中国司法10年改革画上了一个浓重的逗号。
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法律专业出身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上任之初即被寄望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推动者。
2001年,力推司法改革的他,成为全国的焦点人物。
2008年3月10日,当这位70岁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十次,也是最后一次站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台上进行工作报告时,他用两句话对过去做出了概括:“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
”司法改革10年,社会进步与多方合力最终拓展了改革的空间,而肖扬作为这场实验重要的参与者和经手人,他对于中国司法格局的改变所起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而这场旷日持久的实验最终的结果——正如肖扬自己所说——“要让历史来检验”。
求变“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1998年底,60岁的肖扬开始了他任职后的第一件大事——中国法院全面实行审判公开,而从那时开始,手持身份证的公民终于可以合理合法地走进法庭,亲耳聆听自己所关注的案件。
肖扬就此推开了自己这个“衙门”的大门。
对开放法庭,肖扬认为,公正不仅应当落到实处,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十本经典法律书籍
十本经典法律书籍十本经典法律书籍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您整理的十本经典法律书籍,希望您喜欢!十本经典法律书籍NO.1《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推荐理由:美国总统位高权重,仍须定期更替,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却终身任职,深居简出,在被称为“大理石神殿”的宏伟建筑内审理案件,发布判决,守护着宪法与公正。
一个拥有三亿多国民、上千枚核弹的超级大国,司法公正为何交由这九人守护?在这条司法“流水线”上,作为最终产品的“公正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美国人民又凭什么信任他们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带着上述疑问,公共事务电视台(C-SPAN)采访了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离任大法官。
所有大法官出镜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这在美国历史上尚是首次。
这些珍贵的访谈记录,都收录在这本书内。
NO.2《批评官员的尺度——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清华大学刘瑜教授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亲译。
荣获第八届文津图书奖、南方阅读盛典2012最受关注年度十大图书等19个各类图书奖项。
)推荐理由: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
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
《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NO.3《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陈瑞华教授十年经典力作!)推荐理由:《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作者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陈瑞华,是经典著作的再版。
本书第一版2000年出版,在法学界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最近读了一本让我感触颇深的书——《看得见的正义》。
这本书没有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堆砌,而是用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把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清晰地展现在了我的眼前。
书中提到了很多关于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在老家经历的一件事儿。
那时候,我们村有两户人家因为一块地的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一户是老王一家,另一户是老李一家。
这块地呢,位置不错,肥沃又平坦,两家都想占为己有用来种点经济作物,多些收入。
刚开始,老王和老李还只是嘴上争论,互相指责对方不讲理。
可渐渐地,这事儿越闹越大,双方的情绪也越来越激动。
终于,有一天在地里碰上了,直接动起了手。
这一动手可不得了,老李被老王打破了头,流了不少血。
这下,事情闹到了村委会。
村委会的干部们一开始还挺有信心能解决这事儿,觉得都是一个村的,大家讲讲道理,总能有个结果。
可没想到,这两家都觉得自己有理,谁也不肯让步。
于是,村委会决定按照村里的规矩来处理,组织了一场村民大会,让大家一起来评评理。
那天,村里的空地上挤满了人,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
老王先站出来,说这块地是他家祖上就留下来的,有以前的地契为证。
他说得是声泪俱下,仿佛受了天大的委屈。
老李也不甘示弱,拿出了自己多年来在这块地上劳作的证据,说自己辛辛苦苦打理了这么久,这地就该是他的。
双方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这时候,村委会的主任站了出来,说:“咱们处理这事儿,得讲个程序,讲个证据,不能光靠嘴说。
”于是,大家开始一起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
可问题来了,老王的地契年代太久远,字迹都模糊不清了,很难辨认。
而老李的劳作证据呢,也不是特别充分,不能完全证明这块地就是他的。
这可把村委会的干部们难住了。
就在大家都觉得这事儿没法解决的时候,村里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站了出来。
老人慢慢地说:“我在这村里活了大半辈子,这块地的事儿我多少也知道点。
虽然说老王有地契,可这么多年过去了,情况也变了。
老李呢,虽然一直在这地上劳作,可也不能就这么说地就是他的。
郭敬坤发表看得见的正义有感
郭敬坤发表看得见的正义有感正义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之一,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常秩序的重要力量。
然而,正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它需要通过具体的行动和实践来体现。
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看得见的正义,这些正义的行为和精神都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触动和感受。
法律的公正与实施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体现。
法律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石,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还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
当我们看到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当我们看到法庭上公正的审判,我们就能感受到正义的存在。
法律的公正与实施不仅体现了社会的正义,也给人们带来了公平和安全感。
慈善事业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体现。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热心公益的人士和组织,他们通过捐款、捐物、义工等方式,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
他们关爱弱势群体,关注社会问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这种慈善行为不仅体现了人间大爱,也展示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勇于挑战不公与不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这时候需要有人勇于站出来,勇于挑战这种不公与不义。
正义的行动者可能会面临各种压力和困难,但他们仍然坚持自己的信念,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了追求正义而奋斗。
他们的勇气和坚持是看得见的正义的最好诠释。
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保障。
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有公平的机制和制度来保障。
比如,教育公平、就业公平、资源分配公平等,这些都是看得见的正义的体现。
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当社会资源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公正的。
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不公和不义现象的发生,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这些看得见的正义的体现。
当我们目睹这些正义的行为和精神时,我们会被深深地触动和感动。
正义是社会的基石,也是每个人应该秉持的价值观念。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才能够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电影里有很多情节都特别吸引我。
比如说主角在法庭上为正义据理力争的那一幕,哇,他的眼神里满是坚定,那种对正义的执着追求,真的是透过屏幕都能感受到。
我当时就想,要是我在生活中也能有这样的勇气就好了。
不过呢,电影也不是一味地给你展现热血的场景,它也有很多细腻的地方。
像主角在面对重重困难时,内心的那种挣扎和犹豫,刻画得相当真实。
我就觉得这才是一个真实的人啊,谁能在面对那么多压力的时候毫不犹豫呢?
而且我觉得这部电影对于正义这个主题的探讨很深入。
它不是简单地告诉你正义是什么,而是让你看到正义在不同的人眼里,在不同的情境下,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有时候正义好像近在咫尺,可有时候又感觉那么遥远。
这让我不禁思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正义是不是也这么难以捉摸呢?你看了这部电影也会有同样的感觉吗?
电影中的一些配角也很出彩。
虽然他们可能戏份没有主角那么多,但是每一个角色都像是一颗螺丝钉,少了谁都不行。
他们的存在让整个故事更加丰满,更加真实。
就像那个总是在关键时刻给主角一点小提示的老头,看似不起眼,可没了他,主角的很多难关可能都过不去呢。
这个电影的结局啊,我个人觉得有点开放。
我还在那想呢,这到底是想给观众留下想象的空间呢,还是有其他的深意?我认为这个角色的结局其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呢?也许这就是这部电影的高明之处吧,让观众看完之后还在不停地思考,不断地回味。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读《看得见的正义》后感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
起因其实很简单,思修课上的读后感作业,要求三本书任选一本。
之所以选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发现它跟法律有关,而我又是个法盲,想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
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但它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大都以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
正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
陈瑞华教授告诉了我,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体现在程序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
而后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都指的是前者,大家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
如果司法机构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他们判决的结果又如何能使人信服。
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
但这本书告诉了我,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书中有一句话很好的总结了程序正义的宗旨: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
除此之外,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了我的观念。
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一个中立、超然的角度,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论。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陈瑞华【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看得见的正义》【写作年份】2000年【正文】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
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
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
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1 / 9“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由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著的书籍,探讨了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实现方式。
以下是该著作中的一些精华摘录:
1.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正义视为法律的事情,而是将之视为社会的责任。
”
这句话强调了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义不仅要做到公平和平等,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
这句话表明了正义不仅仅是公平和平等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在特定的社会情况下,实现正义可能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3. “正义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追求。
”
这句话强调了实现正义需要不断的努力和追求。
正义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需要不断地更新和适应社会的变化。
通过这些摘录,我们可以看出《看得见的正义》讨论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实现正义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追求,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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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陈瑞华【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看得见的正义》【写作年份】2000年【正文】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
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
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
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为什么要制定并遵守法律程序?作为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决定的法律实施过程、步骤、程式甚至顺序,法律程序难道不就等于一系列的办事“手续”吗?例如,有人刚刚购置了一部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举行一场婚礼,需要事先确定各项喜庆“程序”;有人要去打高尔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复杂的运动“程序”……显然,制定并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确保机器操作得更加顺利,使事情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也可以取得竞赛的最后胜利。
那么,法律程序与这些技术性的操作手续究竟有什么区别呢?针对这一问题,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Fortas)曾从宪政主义的立场阐述了法律程序的意义:坚持那些为我国宪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技术问题……宪法性权利也不是一系列技术性规则……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
这是一个人们一直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基本原则。
在国家将我们投入监狱或者剥夺生命之前,如果自由不是指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那它还能意味着什么呢?按照佛塔斯的观点,不能从技术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律程序的建立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
这就使程序与道德发生了密切的联系。
另一位大法官杰克逊(Jackson)曾就此作出过进一步的解释:只有那些未经教化的粗俗之辈或者骗人的律师才会说程序是无关紧要的。
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实体法只要能得到公平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酷,也是可以忍受的。
实际上,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人们宁愿接受一种通过我们的普通法程序加以适用的苏联实体法,也不愿意忍受我们的实体法通过苏联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不要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唯一的受益者,它还是使政府摆脱一些错误的最好保证,而这些错误会不断地玷污一个司法制度,并注定以单方面的形式发生……杰克逊对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强调,略微透露出一个普通法法官的自负和居高临下。
而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则更加明确地论述了遵守程序在美国制度中的重要性: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上述三位大法官对法律程序的强调,很容易使凡事讲究“中庸之道”的中国人产生反感:美国人这种对法律程序的偏爱,显然是在“重程序,轻实体”,这岂不与中国人的“重实体,轻程序”一样在走极端吗?!实际上,美国法官对法律程序的“极端强调”,源于英美普通法的法律传统。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而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行的《大宪章》(Magna Charta)第39条就曾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
1355年,英王爱得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有学者称为“自由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这两个法律文件被许多学者视为英美普通法中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
英国法律制度在其发展的较早时期即有注重法律程序的传统,人们相信“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
这一方面与英国法官长期形成的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使得法律程序——即法官的裁判过程——具有形成和发展实体法原则和规则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英国人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的思想。
而注重法律程序的最集中体现就是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守。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public behavior)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原本仅适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动,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但从20世纪初以来,它们逐渐发展成为法院监督行政权的重要程序保障,成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根据。
根据上述第一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
为防止那些对某一方当事人怀有不利偏见的人担任裁判者,法官不仅不能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存有利益上的牵连,而且不得对案件事实事先形成预决性的认识或判断,否则法官所作的裁判就会上去法律效力。
自然正义的第二项要求又可称为“两造听证”原则,即法官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否则他所制作的裁判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难看出,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法官对它们的遵守成为对其所作裁判结论的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而对它们的违背又会直接导致裁判结论法律效力的丧失。
这样,自然正义原则就包含了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基本内容,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早体现。
英国普通法上的程序正义观念在美国得到继承和发展。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均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标志着程序正义观念在美国以宪法原则的形式得到确认和保障。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大理念。
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权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含义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
”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
显然,在英美人的观念中,在对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各种实体性权益加以剥夺、限制之前,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
在这里,仅仅存在一种“法律程序”是远远不够的。
这种程序还必须符合一系列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正如同一个人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样,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也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性,才能成为“好”的制度和程序。
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各样的专制主义政权,如德国纳粹、意大利法西斯、日本军国主义等,一般都建立了大体上还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
但这些所谓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并不具备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符合人类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
换句话说,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应当说,英美人所信奉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等程序正义观念,即使在其他社会中也具有普遍的意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都要按照整齐划一的程序正义标准,建立完全相同或相似的程序模式。
事实上,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那样,“正当程序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是绝对的,但它的适用却不是”。
对于中国人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西方国家的法律程序加以模仿、移植,而应当是理解并坚持一种“法律程序道德性”的观念,培养一种按照正义要求设计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建立的所有涉及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决定过程,就会逐渐贯彻自然正义、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等价值的要求,并真正符合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公平、正义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甚至统治秩序得到中国人普遍的认可和尊重。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