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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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中西方刑罚制度传统比较

中西方刑罚制度传统比较

中西方刑罚制度传统比较引言中西方刑罚制度是各自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产物,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中西方刑罚制度的传统,并探讨其背后的理念和价值观。

一、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历史背景1. 中西方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a.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b. 西方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2. 中西方中世纪刑罚制度的发展a. 中国中世纪刑罚制度的特点b. 西方中世纪刑罚制度的特点二、中西方刑罚制度的理念差异1. 中西方刑罚目标的差异a. 中国传统刑罚目标b. 西方传统刑罚目标2. 中西方刑罚态度的差异a. 中国传统刑罚态度b. 西方传统刑罚态度三、中西方刑罚制度的法律基础1. 中西方刑法体系的构成差异a. 中国刑法体系b. 西方刑法体系2. 中西方法律原则与刑罚制度a. 中国法治与刑罚制度b. 西方法治与刑罚制度四、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具体比较1. 中西方主要刑罚类型的比较a. 中国主要刑罚类型的特点b. 西方主要刑罚类型的特点2. 中西方刑罚执行机构的比较a. 中国刑罚执行机构的特点b. 西方刑罚执行机构的特点五、现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1. 中西方刑罚制度改革的动因a. 中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动因b. 西方刑罚制度改革的动因2. 中西方刑罚制度改革的趋势a. 中国刑罚制度改革的趋势b. 西方刑罚制度改革的趋势结论中西方刑罚制度的传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源于各自的历史背景、理念和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西方刑罚制度的改革向着更加人权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当代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变化。

本文总计1471字。

中美定罪机制五大差异

中美定罪机制五大差异

犯罪的界定:美为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中为重定量、重结果;犯罪构成:美为双层次模式(实体要件+程序抗辩),中为犯罪构成四要件;定罪的证据要求:美为各种证据排除规则,中为客观真实;司法运作的程序和方式:美分审前、审理和审后三阶段;中为大刑诉模式;司法运作的结果:美为四种结果,中则相对简单。

定罪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定罪,包含了定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意义,不仅仅是指依照刑法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而且包括一系列调查、核实、确定犯罪事实以及运用刑事程序的各种活动;狭义上的定罪,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是指在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确定的活动。

本文从广义的角度,对中美定罪机制作些比较,以期能对我国定罪程序和法律的完善有所启迪和帮助。

对犯罪的界定美国犯罪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均没有大陆法系规定和研究得那么缜密和严谨,美国犯罪概念中只含定性因素而没有定量因素,因为在他们的法律理念中,“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根深蒂固,法官、检察官、警察在处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美国在犯罪认定上注重定性,美国的犯罪圈划得相当宽泛,就连我们认为的违反治安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四种,前三种统称为犯罪,法定刑主要是监禁刑,违警罪只能判处罚金。

而我国对犯罪的认定,虽然也关注定性,但历来重定量、重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部分就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大量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损失较大”、“损失巨大”等等规定。

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的犯罪圈相对较小,标准较严,法官在定罪上通常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犯罪构成美国的犯罪构成为双层次模式,体现控辩双方对等活动,蕴涵刑法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

关于中美刑法主观犯意比较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时,主观犯意是一个不可缺失的要件,它揭示了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因为中西方法制发展历史的不同,中关刑法对于主观犯意的规定也不相同。

但是,对比表明,在知与意两个因素的判断中,两国刑法对主观犯意的规定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对中关刑法主观犯意的对比,将有助于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犯意的推敲和理解。

一、犯罪意图的界定(一)犯罪意图的历史界定从西方刑法发展历史看,在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处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合二为一的。

12世纪,在教会法庭的案件审理中便出现了“应受谴责”的思想,这一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既作为测定有罪的标准,也可以用来区别罪行的轻重。

到了13世纪,英国的一些思想家便采纳了应受谴责的“内心过错”的观点。

这些学者的论著对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17世纪开始,英国刑法就对严重犯罪的定罪有了“犯罪意图”的要求,同样的原则很快也被运用在美国殖民地以及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

纵观西方刑法发展历史,对于犯罪人主观罪过形式刑法理论有希望主义、认识主义、折中主义等三种学说。

希望主义认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应当认定为故意,而其他的则都是过失。

与现在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希望主义对故意的界定过窄,无形中把“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范畴之外。

认识主义认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那就是故意。

与中国刑法犯意之规定对比,认识主义其实就是把“有认识的过失”直接界定为“故意”。

折中主义将“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结合起来,弥补了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科学之处……在中国法制史上,对于刑法主观犯意的认知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虽然西周遵循“德为主,刑为辅”的法治思想,但是在“明德慎罚”原则的指导下,当时已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壹宥日不识,二宥日过失,三宥日遗忘。

”——《周礼·秋官·司刺》在西周,对于犯罪人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而造成误伤、不能够对自己行为后果有准确预见而造成误伤、没有主观故意只是因为过失而造成了危害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实施上存在着差异。

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同之处。

首先,欧美法律强调的是个人权利与自由。

个人的自由、财产权利以及自由竞争等是欧美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宪法主义、私法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欧美法律的基石。

法治国家的概念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充分实践,法律规范了政府行为,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而中国法律则更注重公益与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利益,追求社会平等和公正。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中国法律更加注重集体主义思想和社会团结,保护群体利益与和谐共处。

其次,欧美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界定。

在欧美法律中,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并拥有独立的权力。

这是为了保证司法能够公正、独立地对待案件,并决定案件的成败。

而中国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底蕴不足,审判权在过去长时间内多受行政干预和干扰。

尽管中国在近些年已经加强了司法独立,但依然面临挑战和提升空间。

第三,欧美法律强调的是有罪推定和无罪证明原则。

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罪责应当由控方来证明,而被告人则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审判案件时,法庭会假定被告人无罪,只有当检察机关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才会判决其有罪。

而中国法律则倾向于有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时,需要自行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存在着司法不平等的问题,加重了被告的证明负担。

此外,中国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党委领导司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突出、死刑适用范围广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加以解决和改进。

虽然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存在一些差异和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律体系的独特性和实践性。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条件,法律的制定和发展也应该与其相适应。

中美两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差异

中美两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差异

1.“刑讯逼供”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 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 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 生活的“不幸遭遇”。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 讯长达10天11夜。 2.佘祥林不享有沉默权,只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该如实回答”,已经否决了沉默权,或者至少不是一 个完整的沉默权。假如佘祥林在被询问的时候,能合 法地保持沉默而不用背上“抗拒”的情节遭到“从严” 处理,那么他可能说出四种不同的作案过程吗?犯罪 嫌疑人必须坦白交待无疑鼓励办案人员使用非法手段 套取口供;口供的屡试不爽又使办案人员将办案的关 键集中于穷尽所能套取口供。恶性循环导致办案人员 的素质每况愈下,无辜的人却会越来越多。
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理念差异
一、证据的作用 各国都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不考虑 非法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作用。 二、沉默还是坦白? 沉默权是西方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该如实回答”。否认了沉默权。 三、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我国虽然也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 实务中很难真正地发挥作用。
辛普森案
此处将播放视频 时长6分钟
此案的证据可谓“铁证如山”:(1) 辛普森在凶案发生时,没有不在场的证明; (2)警方在犯罪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后收集 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迹,经DNA 检测,证实 是辛普森和两名受害者血迹的混合物;(3) 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被 鉴定属于受害人;(4)辛普森左手中指有 明显受伤的痕迹,他本人关于受伤原因的 解释前后不一且被证明有假;(5)辛普森 驾驶的悍马汽车车门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 人的血迹等等
4.“有罪推理”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 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 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 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 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 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 用失实。佘祥林案中,法院没有使用“疑 罪从无”原则,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终 审以“疑罪从轻”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中国和美国刑事程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刑事立案的程序和标准。

在中国,刑事立案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案件必须符合一定的证据标准才能立案侦查。

而在美国,刑事立案的程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由警方或检察官自行立案,无需等待特定证据的出现。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但也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

其次是刑事审判的程序和程序。

在中国,刑事审判一般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多个环节,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

而在美国,刑事审判的程序更为简化,一般只有一审阶段,由陪审团作出裁决,法官则确认判决结果。

这种简化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但也可能给被告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两国刑事程序还在证据收集和证人传唤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中国,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对证人的传唤也需要依法进行。

而在美国,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并可以自行传唤证人到法庭作证,这一点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虽然中国和美国的刑事程序存在差异,但在合作与交流方面也有着共同的基础和目标。

首先是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司法公正,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一点上,两国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案件协助,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例如跨国贩毒、走私等。

其次是增进人员交流和合作。

中国和美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加强人员交流和培训合作,互相学习对方的刑事程序和执法经验,以期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对于某些复杂的国际刑事案件会极大地有利。

最后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机制。

中国和美国可以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建立更加成熟的合作机制,例如签订引渡协定、合作协议等,形成一套完善的合作交流体系,以应对各类国际刑事案件。

章莹颖案充分展现了中美刑事程序的不同之处,同时也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案例。

中美两国可以在共同的法治理念下,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两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迭代与进步,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

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一些区别重大--jasonma第一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程序不同。

两国审前程序,审判中程序,审后程序都不同第二法官地位不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

中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主权主义,法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持人的角色,控制着庭审程序的进行。

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

美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第三在美国,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位法官组织庭审;而在中国,则由三位法官组成审判庭,组织法庭审理和做出判决。

第四法官职权不同。

中国法官必须服从既定的法律,法官基本上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不能适用判例法。

美国法官在庭审中既依照制定法的规定也可以依据判例还可以通过自己对案件的判决来创造法律,同时,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的法官在司法中必须考虑相关判例。

第五传闻证据规则与当庭作证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高,而在中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多是侦查机关调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证据材料,由法官当庭组织辩论、质证。

第六两国在利用宪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问题时不同。

中国更多表现的是宪法的工具功能,或者维护民间秩序功能,很少将宪法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而美国有很多关于宪法适用的判例,经常将宪法使用到具体案件中。

第七证人宣誓。

在美国,大多数人都有宗教信仰,多信仰基督教,在参加庭审作证时,多手抚圣经向主宣誓。

而在中国,证人没有宣誓这一环节。

第八两国陪审员制度不同。

美国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相比中国的陪审员的产生条件更为严格。

而且美国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发表辩护意见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时都要面对陪审团,而陪审团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

第九中美两国关于证人规定方面不相同。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成为证人的资格;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并且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美国和中国的法制文化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制文化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制文化有何异同?在全球化时代,各国法制文化之间的差异逐渐凸显。

美国和中国作为世界上两个主要的经济和政治大国,其法制文化之间存在着不少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从三个角度,介绍美国和中国法制文化的异同。

一、法律的实施方式1.美国的法制文化美国法制的实施方式分为民事法和刑事法两种。

美国的法律体系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机制,使得司法、行政和立法之间权力分立明显。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院的权威地位不可撼动,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司法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对于个人权利保护力度较大。

2.中国的法制文化中国的法律实施方式也分为民事法和刑事法两种。

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的法律体系采用了人民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司法权利非常突出,对于政府公正性的监督也非常强烈。

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民营企业和创新研究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二、法律文化的差异1.美国的法制文化美国的法制文化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文化氛围始于美国独立战争,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一种基本文化。

因此美国的法制文化和社会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

2.中国的法制文化中国的法制文化注重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

中国一直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发展,因此政府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中国社会中,有很强的道德约束,这种道德观念也深深影响了中国的法制文化。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果1.美国的法制文化美国法制强调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法律。

由于美国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果。

2.中国的法制文化中国的法律实施着重强调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果上,中国法制强调社会的稳定性和政府统治,对于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寻求平衡,以免矛盾再度加重。

总结: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制文化越来越重要。

美国和中国的法制文化各有长处,也有短处。

虽然大家的法制思维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交流与合作,对于中美两国的法制文化更深入了解将对两国更加和谐的发展关系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国家和人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大国,其法律制度自然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体系1.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体系。

其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正义和民主。

美国的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其中联邦法在美国整个领土内都适用,而州法只在各自的州内适用。

2.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则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开始于1982年。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相符,不得违反。

与美国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大陆法系的,其根本价值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审判制度1.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层级。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而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州法律的案件。

在美国,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并且可以通过认证的陪审团审理案件。

2. 中国审判制度中国的审判制度主要由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组成。

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而检察院则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等调查案件的机关。

然而与美国不同,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被告也没有在案件审理中要求辩护律师的权利。

三、涉外法律制度1. 美国涉外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非常注重对国际法规的遵守。

美国的《外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为标准,并且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美国法院同样会考虑国际法律的适用。

2. 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较为严格的。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规定,并且需要对所有的公司员工提供劳保福利。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境外公司的法律,限制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doc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doc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美两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上所采取的观点依然相同,下面分享了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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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 会 的公平 正义 。 而这 一点表 现在 刑事 审判 中, 就是陪
团制度 。由一定数 量的非 专业 人士( 通 常为 l 2 人) 组 成陪 审团, 对 审 团制度 。 大 多数美 国人对 法院 持有怀 疑的 态度 , 时刻警 惕 司法
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0
( ;) 混合 式诉讼 模 式 与 对抗制 诉讼模 式相 反 的是纠 问式 。 司法 机关不 是采 取“ 不 告 不理 ” , 而 是“ 不 告也 理” 的原则 , 即司法 机关 积极发 挥能 动性 ,
得很有现 实意义。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 陪审制度、 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研究中美两国在刑事制度上的区别。
关键 词 刑事 和解 诉讼模 式 陪 审制度 作者简介: 杨金蓉,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国际法。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3 0 . 0 2

中 国作为大 陆法系 国家与英美 法系 典型代表 的美 国之 间 , 在 制的特 征 。如我 国庭审 中, 控辩 双方地 位平等 , 可 以就某项 证据 许 多方 面都 存在着 巨大的差 异 。在全 球化 的背 景下 ,不 同的法 进行质 证 ; 辩护 律师可 以询 问证人 、 被害人 : 被告 人可 以保 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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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2 0 1 4 ・2 ( 下)
中美刑事制度 比较研究
杨金蓉
摘 要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 在许 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不 同的法 系、 不 同的国 家相互 学 . - - j . 、 彼 此借 鉴 不仅 是一 种潮流 , 也是 一种 趋势 。 因此将 中美两 国的制度进行 比较 研 究, 就显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刑事程序差异近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的中国女留学生章莹颖案件再次被推至舆论焦点,由于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被推迟,引起了各种争议声。

该案件不仅引起中国留学生及其家庭的广泛关注,也突显了中美两国刑事程序差异的情况。

一、审判速度美国刑事审判走的是“确认过程”和“和解和认罪”,此外,通过检控和辩论的手段寻求公正和审判结果。

由于美国司法系统的模式,使得司法程序相比较其他国家会更加缓慢。

在章莹颖案中主被告人的案件从2017年6月起开始进行审判,至今仍未判定。

在比较中,中国审判是通过依法快速审判完成,从而避免拖延时间、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况。

二、陪审团系统在美国司法系统中,有着陪审团系统。

即12名公民组成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参与辩解。

陪审团可以根据证据来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而且判断是基于2/3数额的投票。

因此在章莹颖案中,只要有两名陪审团民众对判决表示了怀疑,便会产生无罪判定。

但在中国,则没有陪审团系统,法官一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决策。

三、死刑问题对于死刑,中美双方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策。

中国司法系统主张“以重处重、以轻处轻”,认为死刑是威慑犯罪、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几乎涵盖了所有严重犯罪。

而美国则是将死刑视为一种极端措施,采用犯罪等级最高的情况下才适用此法律手段。

此外,美国的审判程序和申诉流程也相对较严格,会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权利。

四、刑罚执行在刑罚的执行上,中美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美国,犯罪被判刑的人会被送往囚禁中心,并受到州的控制,在控制下服刑。

而在中国,犯罪者会被派往劳改营或监狱,同时也会被保护他人的人员带着去便当路上工作以赎罪。

综上所述,中美刑事程序存在不同的差异,从不同的监管、陪审制度、刑罚执行到法规实践等角度都有所不同。

不同的道路自有不同的配套制度、法律和规章,以适应不同的国情、文化和法律传统。

此外,在两国的刑事程序发展之中,也存在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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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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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口供轻证据”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 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 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 证实,很难采信,加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 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 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 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佘祥林案中, 司法机关“重口供,轻证据”,以口供为 “证据之王”;
——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对比
佘祥林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 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 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 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 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 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 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 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 了11个春秋。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 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辛普森为何无罪释放?
辛普森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美国注重程序正 义,是因为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 序法的情况并且案件无法排除有人栽赃的可能。 首先,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由接触过犯罪 现场的三名警察前去通知辛普森,使得在辛普 森家里发现的血迹不能成为证据。再者,警方 未找到杀人凶器,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 人凶手。其次,警方有种族歧视的嫌疑,曾多 次称辛普森为黑鬼。最重要的是,警方和原告 方违背了美国法律的根本,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而原告方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 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 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 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 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 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 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 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 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 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 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4.“有罪推理”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 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 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 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 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 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 用失实。佘祥林案中,法院没有使用“疑 罪从无”原则,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终 审以“疑罪从轻”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1.“刑讯逼供”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 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 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 生活的“不幸遭遇”。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 讯长达10天11夜。
2.佘祥林不享有沉默权,只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该如实回答”,已经否决了沉默权,或者至少不是一 个完整的沉默权。假如佘祥林在被询问的时候,能合 法地保持沉默而不用背上“抗拒”的情节遭到“从严” 处理,那么他可能说出四种不同的作案过程吗?犯罪 嫌疑人必须坦白交待无疑鼓励办案人员使用非法手段 套取口供;口供的屡试不爽又使办案人员将办案的关 键集中于穷尽所能套取口供。恶性循环导致办案人员 的素质每况愈下,无辜的人却会越来越多。
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理念差异
一、证据的作用 各国都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不考虑 非法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作用。
二、沉默还是坦白? 沉默权是西方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该如实回答”。否认了沉默权。
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梦之队”
律师辩护团抓住了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等问 题,最终使陪审团一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定: (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颁发的搜查许可证的 情况下,对辛普森的住宅进行了搜查(2)在案发 现场收集血样的警官未依照办案规程将血样直接送 交鉴定部门,而是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才去 送检(3)负责侦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出 庭作证时,否认自己使用过“黑鬼”之类带有种族 歧视的语言,但一盒录音带证明他向法庭撒了谎; (4)那副带有血迹的手套,辛普森当庭试戴时因 太小而戴不上;(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权,控方 不能从辛普森本人那里得到有利供词
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毒树之果”规则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
年代,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 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 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上世 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 因而“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 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辛普 森案中,警方非法搜查居民住宅是为毒树,获得 的证据即为毒果,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毒 树之果”原则能够更好的保证程序正义,最大程 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作为非法证据 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 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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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证据可谓“铁证如山”:(1) 辛普森在凶案发生时,没有不在场的证明; (2)警方在犯罪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后收集 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迹,经DNA 检测,证实 是辛普森和两名受害者血迹的混合物;(3) 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被 鉴定属于受害人;(4)辛普森左手中指有 明显受伤的痕迹,他本人关于受伤原因的 解释前后不一且被证明有假;(5)辛普森 驾驶的悍马汽车车门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 人的血迹等等
冤案怎样造成?
佘祥林获刑的证据其实很简单:一具与佘 祥林妻子张在玉体貌特征相似的女尸,佘祥林 本人承认杀死了张在玉的口供,警方通过骗供、 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得的一些物证。与“辛普 森案”相比,“佘祥林案”的控方证据可谓微 不足道,即便如此,佘祥林பைடு நூலகம்被以“故意杀人 罪”定罪并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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