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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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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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证据可谓“铁证如山”:(1) 辛普森在凶案发生时,没有不在场的证明; (2)警方在犯罪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后收集 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迹,经DNA 检测,证实 是辛普森和两名受害者血迹的混合物;(3) 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被 鉴定属于受害人;(4)辛普森左手中指有 明显受伤的痕迹,他本人关于受伤原因的 解释前后不一且被证明有假;(5)辛普森 驾驶的悍马汽车车门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 人的血迹等等
4.“有罪推理”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 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 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 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 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 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 用失实。佘祥林案中,法院没有使用“疑 罪从无”原则,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终 审以“疑罪从轻”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3.“重口供轻证据”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 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 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 证实,很难采信,加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 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 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 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佘祥林案中, 司法机关“重口供,轻证据”,以口供为 “证据之王”;
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理念差异
一、证据的作用 各国都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不考虑 非法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作用。
二、沉默还是坦白? 沉默权是西方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该如实回答”。否认了沉默权。
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梦之队”
律师辩护团抓住了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等问 题,最终使陪审团一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定: (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颁发的搜查许可证的 情况下,对辛普森的住宅进行了搜查(2)在案发 现场收集血样的警官未依照办案规程将血样直接送 交鉴定部门,而是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才去 送检(3)负责侦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出 庭作证时,否认自己使用过“黑鬼”之类带有种族 歧视的语言,但一盒录音带证明他向法庭撒了谎; (4)那副带有血迹的手套,辛普森当庭试戴时因 太小而戴不上;(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权,控方 不能从辛普森本人那里得到有利供词
1.“刑讯逼供”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 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 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 生活的“不幸遭遇”。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 讯长达10天11夜。
2.佘祥林不享有沉默权,只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该如实回答”,已经否决了沉默权,或者至少不是一 个完整的沉默权。假如佘祥林在被询问的时候,能合 法地保持沉默而不用背上“抗拒”的情节遭到“从严” 处理,那么他可能说出四种不同的作案过程吗?犯罪 嫌疑人必须坦白交待无疑鼓励办案人员使用非法手段 套取口供;口供的屡试不爽又使办案人员将办案的关 键集中于穷尽所能套取口供。恶性循环导致办案人员 的素质每况愈下,无辜的人却会越来越多。
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毒树之果”规则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
年代,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 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 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上世 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 因而“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 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辛普 森案中,警方非法搜查居民住宅是为毒树,获得 的证据即为毒果,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毒 树之果”原则能够更好的保证程序正义,最大程 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作为非法证据 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 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对比
佘祥林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 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 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 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 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 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 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 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 了11个春秋。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 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 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 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 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 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 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 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 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 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 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 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冤案怎样造成?
佘祥林获刑的证据其实很简单:一具与佘 祥林妻子张在玉体貌特征相似的女尸,佘祥林 本人承认杀死了张在玉的口供,警方通过骗供、 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得的一些物证。与“辛普 森案”相比,“佘祥林案”的控方证据可谓微 不足道,即便如此,佘祥林仍被以“故意杀人 罪”定罪并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辛普森为பைடு நூலகம்无罪释放?
辛普森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美国注重程序正 义,是因为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 序法的情况并且案件无法排除有人栽赃的可能。 首先,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由接触过犯罪 现场的三名警察前去通知辛普森,使得在辛普 森家里发现的血迹不能成为证据。再者,警方 未找到杀人凶器,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 人凶手。其次,警方有种族歧视的嫌疑,曾多 次称辛普森为黑鬼。最重要的是,警方和原告 方违背了美国法律的根本,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而原告方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