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附表
附件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2政府认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3诚信办学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为培训机构,在实施就业创业培训期间,郑重承诺:1、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按照国家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及检查评估。
2、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备案材料一致。
3、在招生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正本、学员(教师)守则、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监督电话。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备并予公告。
在招生时,按照已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向学员告知政府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
4、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严格按照人社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培训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证培训质量。
6、绝不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确保培训真实。
7、做好教师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聘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师任教,按规定签订聘用协议。
8、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
我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若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校长(签名):年月日附件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5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示范文本)培训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最新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都有哪些?关于高校生都有哪些创业的扶持政策可以了解学习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盼望大家喜爱!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近年来,为支持高校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待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对准备创业的高校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详细政策如下:(一)高校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国家在高校生创业优待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谋划的,自本地工商部门批准其谋划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不计算在内),昔时安置待业职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职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昔时新安置待业职员占企业原从业职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4、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待:1)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询问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英语四级培训班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供应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供应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2022武汉创业贷款最新政策要点2022年创业贷款政策
2022武汉创业贷款最新政策要点2022年创业贷款政策在武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无抵押获取单笔10万元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这项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限定户籍,意味着只要在武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
根据这一最新政策,这笔钱无需支付利息可使用两年,如果创业失败仅用偿还本金的1/10,即1万元。
贷款人如在两年到期后按时偿还本金,可继续申请第二次贴息贷款。
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总计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捆绑式”贷款,即5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联合创业,最高可一并贷款50万元。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在武汉市从事个体或合伙创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1、有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2、已入驻各级孵化器、创业园区的;3、有大型企业或连锁企业愿意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文件的;4、有动漫、软件设计等行业从业资格的,且申请贷款项目有市级相关部门批文的;5、在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奖,且项目获得资助的。
二、在校创业大学生是否可以申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五年内(含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即专科生大三、本科生大四时可申请,硕士生、博士生可凭本科学历提出申请。
三、创业失败无力偿还是否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的,经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上门核查证实无力偿还的,则启动追偿机制,追偿额度为本金的1/10,即1万元,余下损失由财政经费代偿。
贷款人完成追偿的则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可以到哪里提出贷款申请为方便大学生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目前武汉三镇均设置了受理点:武昌办理点:东湖高新区光谷创业街1栋3楼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汉口办理点:江岸区车站路1号武汉人才服务中心。
汉阳办理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2号人才创新大厦1楼。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关于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202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服务保障,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到2025年,高校专业设置与我省产业发展更加匹配,就业指导体系更加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明显增强;就业渠道更加多样,就业服务更加精准,就业帮扶更加有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就业保障更加充分,配套服务更加完备,就业环境持续优化。
全省每年高校毕业生留鄂比例在60%左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就业率超过90%,新增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40万人以上。
二、全力提升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一)开展"爱上湖北〃教育活动。
将"爱上湖北〃教育内容纳入高校入学教育,并贯穿教育全程,重点宣讲湖北历史人文、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等内容,增进大学生对湖北的了解认同。
每年组织在校大学生参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及规划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入校新生发放旅游年卡、公交卡,为大学生参与城市体验提供便利,让大学生了解湖北、爱上湖北、留在湖北。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调整优化高校专业设置。
深化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建立就业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人才培养和使用评价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以就业需求为导向、适应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人才培养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鄂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2020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2020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贷款要求(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1)为帮助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我省从2013年开始实行求职补贴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困难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3)对属于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以及孤儿、残疾高校毕业生,可作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政策。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对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企业),按照安排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4)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我省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的,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享受200元—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项目经费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是用于大学“大创计划”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专项经费。
实行“统一规划、自主使用、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执行。
院级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大学“大创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经费的投入等统筹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划拨,以及对各学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资助
第四条经费来源。
“大创计划”中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学校校本部预算支持,创业实践类项目由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
第五条项目资助。
根据《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费参考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XX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金是鼓励和扶持XX大学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业基金来源1.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拨款;2. 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 第三方投资公司支助参股。
第五条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和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创业基金申请,组织协调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第八条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
第九条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4.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202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2022年大学生创业贷款
[202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2022年大学生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贷款要求(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年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1)为帮助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我省从2022年开始实行求职补贴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湖南省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2009年度,其中1000万元划拨共青团湖南省委下属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开展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大学生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四)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鄂人社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将我省大学生更多留在湖北、将全国乃至全球优秀大学生更多引进湖北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6〕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一)申请条件。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是指各地对在人社部门确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在本地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领取实习实训补贴期限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程序。
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基地按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经由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够验证的证件可不再提供。
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审核结果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鄂人社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原《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第五章见习基地管理第六章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鄂人社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2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8月20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30家;(四)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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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人社规【201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第四条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在湖北省内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五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
扶持标准分为8个档次: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和20万元。
具体扶持金额由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团(以下简称“评审团”)确定。
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
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通过评审答辩。
对获得省级青年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投资机构已经
承诺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实际资助额度由评审团确定,原则上项目扶持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处于创业初期,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无不良信用承诺书、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六)对申请表中所反映部分数据、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提交申报材料,毕业年度在校高校大学生可向高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收集:各地县(市、区)团委会同人社部门,高校团委会同高校就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创业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团省委汇总各地、各高校报送的项目,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三)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大专院校、专业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等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具体由团省委组织.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条原则上不接受零散、单个项目申请.
第四章公开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根据评审团意见,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项目目录,具体包括扶持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团省委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经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共同管理.
团省委负责起草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团,开展宣传发动、项目征集汇总,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并负责组织评审及后期跟踪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需要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必须诚实守信,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对在项目申报目录中的信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在申报或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市州团委、各高校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申请表
商业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简述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2.项目应用领域以及项目服务共性需求,包括服务的范围和服务对企业创新能
力提升的作用;
3.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
4.项目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研发成果等)。
二、市场情况:
1.项目的市场研究的具体情况(请用数据说明);
2.项目在同业市场中的优势和劣势;
3.项目的销售现状、策略及分析。
三、经济效益与发展预期:
1.项目近三年来已产生的经济效益;
2.项目未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3.项目经费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2013湖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
县(市、区)团委或高校团委(盖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高校就业部门(盖章)备注:此表由县(市、区)团委、各高校团委填写,会同当地人社或高校就业部门审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