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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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4.进口货物。

(二)几个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和寄售业带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销售的集邮商品

(三)几个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容非应税劳务

4.混业经营增值税行为

5.代购货物

消费税

(一)征税原则

(1)特殊消费品。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

(2)奢饰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二)具体规定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营业税

一,“在我国境内”的界定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3.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界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尝提供应税劳务、有尝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三、特殊行为的税务处理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行为

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0.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1.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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