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关对于进出境快件的监管规定-2检验检疫案例.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案例
2006年04月11日北仑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越南的箱号为ipxu3671086cclu3293352cclu2055133等空箱实施检验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空箱内存在数量较多的异物主要有苍蝇蟑螂等病媒昆虫以及稻草碎瓷片瓷砖塑料泡沫玉米黄豆塑料薄膜破布饮料瓶饭盒方便面袋蚊香树皮石膏板等异物
10报关2 谭晓燕
从日本进境的集装箱中 发现大量蜚蠊
2001年9月30日,南 京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日 本装载废五金的2x40′集装 箱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 箱内有少量泥土碎渣,见 蟑螂爬动,且废五金卫生 状况较差。为防止有害生 物传入我国,现场人员立 即将该批废五金封存,并 实施熏蒸处理。10月8日 掏箱检验检疫发现死蟑螂 十余只,虫样送实验室检 验鉴定为德1997年6月5日,花都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 美国的装载废五金、杂件的8个进口集装箱 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其中5只集装箱带土 近1吨。检验检疫人员即按规定作了封存退 货处理。6月12日,该5个集装箱在检验检 疫人员的监督下装船退运。
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 污染的,报检人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 封措施,否则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害性病 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或不准过境。
2006年04月11日北仑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 越南的箱号为IPXU3671086、CCLU3293352、 CCLU2055133等空箱实施检验检疫查验过程中, 发现空箱内存在数量较多的异物,主要有苍蝇、 蟑螂等病媒昆虫以及稻草、碎瓷片、瓷砖、塑料 泡沫、玉米、黄豆、塑料薄膜、破布、饮料瓶、 饭盒、方便面袋、蚊香、树皮、石膏板等异物。 我局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汇报,同 时与港务部门进行了联络,控制该批空箱的流向, 并对该批来自越南的117个集装箱加大抽查比例, 逐箱进行查验,结果发现其中76个集装箱中存在 上述类似情况。随后我局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口岸 卫生处理部门,对发现问题的集装箱进行了相应 的熏蒸、消毒等处理,并对空箱内的携带物在检 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了集中销毁处理。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非实际进出境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非实际进出境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非实际进出境导语:由于物品在海关监管中不仅是监督管理的直接对象,它还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物品本身不会自行进出境,所以在阐述各种监管物品的同时,必然由物及人,必须涉及该物品的所有者或有关的人。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一、概述:(一)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的目的暂时核准进出境,等税担保,在特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
ATA单证册:是国际通用的报关单和担保文书,替代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依据:《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
由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二)特征非贸易性1、等税担保下的暂时免税2、免证:非实际进出境3、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货物实际使用办结海关手续。
最终去向:转为正式进出口、复运进出境、放弃或赠送。
相应核销。
(三)范围:条件:非贸易性、复进出境1、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用的货物2、文体交流活动中的表演、比赛用品3、新闻报道或拍摄电影电视用的仪器设备、用品等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用的仪器设备、用品等5、上述活动所需交通工具6、货样7、安装、调试、检测所用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可重复使用的集装箱)9、其它非商业目的货物按监管方式分为:1、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展览品);1.52、不适用ATA单证册报关展览品;1.53、集装箱箱体;84、暂时进出口货物。
2.3.4.5.6.7(四)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二、程序(一)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1、ATA单证册:仅限用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1)ATA单证册的使用: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a、正常使用:i、申请出证协会,缴纳手续费,提供担保,核发ATA单证册;ii、凭册出境、ii进境、iv、复出境、v、复进境;vi、交还使用过的、各国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
(管理制度)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运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于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交下列资料:(壹)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第十壹条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手册(DOC5)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第三章??(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AB件;?CD第二十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修订公布,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
第四条邮递进出品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五条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
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第七条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
第八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
第九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三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浅谈海关在快件查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概要
浅谈海关在快件查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摘要:查验是海关在实施海关监管过程的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手段。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海关查验的目的,一是通过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验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事或其他进出口问题。
二是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然而在海关查验过程中, 风险是永远存在的, 所以如何更有效率地预测和减小风险、更好地维护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安全,是提高海关行政能力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关键词:快件;查验;风险。
一、海关查验的地点海关查验的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查验。
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
快件查验的地点一般为机场、车站、邮局或海关的其他与快件进出口有关的监管场所,也有较小的部分位于口岸码头。
快件的特点是量少、数小、价格低、品种杂,一般的进出口快件为:(1、小件散货,少量货样和广告品等;(2、缺乏某些单位(比如没有 3C 认证的各种产品;(3、来不及办理贸易报关通关手续的紧急货; (4、想节省成本, 而又不需要增值税的各种产品;(5、个人自用物品.二、使用快件进出口的优势快件报关是指以快件公司名义向海关递交快件报价单 (KJ1, KJ2, KJ3类报关单等,以快件形式进行货物的通关方式。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 2010年外高桥局6月11日至9月7日连续10批次 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燕麦干草中截获死鼠共计 126只,数量之多为上海口岸历年罕见,涉及 货物重量达1300余吨、货值近34万美元。
• 总局为此案例发布警示通报
• 疫情上报总局后,总局动植司于7月21日发布 《关于加强对进口澳大利亚燕麦饲草检验检疫 的警示通报》,明确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同时, 总局通报表扬上海局。
求;
2)口岸内各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消灭蚊 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保持环境整洁;
3)口岸内仓库及货场内外环境是否清洁,货物堆放是否 整洁;
4)监督码头和其他作业区、场地保持清洁; 5)口岸内公共厕所、卫生间的卫生管理,有无臭味,有
无蚊蝇孳生;
6)空地绿化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7)监督口岸内外对口岸具有危害的污染源的治理。
➢ 内环境 1)空气质量,包括换气率、微生物、粉尘与有害气
体含量
2)微小气候(相对湿度、温度、风速、气压、新风 量);
3)采光、照明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4)噪声污染情况; 5)饮具、卧具、拖鞋、洗浴用品、厕所恭桶等旅客
用品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6)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台面卫生。
废弃物处理卫生监督
我局当场责令公司停供,该公司撤回了该车食品。 20日,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一条款给予威发公 司以警告处分。
**公司接受处分并作出深刻检讨,提交了书面整改意见。上述 处理妥否,请指示。
• 2001年6月,深圳口岸一家职工食堂31人发生食物中毒, 深圳检验检疫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卫生学 与流行病学调查,最终判断此次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杀 虫药物污染所引起。
• 2013年7月19日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 简称“机场局”)从印度航空公司入境AI348航班的 饮料车上截获啮齿动物孟加拉板齿鼠1只,为我国 无分布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2•【文号】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施行日期】200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数量急增,携带物、邮寄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及特殊物品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外来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的风险性随之加大,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经济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遏制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的任务异常艰巨。
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以下简称“旅邮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旅邮检工作(一)当前旅邮检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旅邮检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为全面履行旅邮检工作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落实好关检合作机制及奥运合作备忘录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推进旅邮检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进一步提高工作有效性(三)各局要本着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检疫犬的应用工作。
要按照《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做好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应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已经批准检疫犬应用的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四)为支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推动我国生物学技术发展,各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生物学样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办法》将进出境快 件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文件类进出 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 单证、票据及资料。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 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 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 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 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 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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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模式的前提下,快件进口不会出现被海关 没收的情况。一般会出现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两点:
(1)由于客户所提供的货物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不明朗,导致 报关员在申报的时候对此货物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但是当 海关在抽查的时候发现了申报的资料和实际所应该申报的资 料不符合时,海关会将此货物暂扣并要求该承运的物流公司 重新对此物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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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物品包括: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 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 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 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 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 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 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 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 其它物品。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第十一条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第十二条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报检第十三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第十四条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菌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第十六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第四章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第十九条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第二十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第二十一条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第二十二条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第二十三条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第二十四条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第二十五条出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第二十七条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第二十八条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用具等,必要时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通过邮政出入境的邮寄物的检疫管理适用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海关快件监管简介
海关快件监管简介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防范国家安全、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海关快件监管也是海关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关快件监管进行简要介绍。
什么是海关快件监管?海关快件监管是指海关负责对进出境的快件进行检验、审批和监管,确保快件的安全、准确快递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快件监管主要涉及到海关监管、海关审批、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内容。
海关快件监管的意义海关快件监管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平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海关快件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确保快件邮递的安全,防范恐怖分子、危险物品的流入和蔓延;•保护国家知识产权,防止假冒伪劣和侵权产品的入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防止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海关快件监管主要工作内容海关快件监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是海关快件监管的重要环节。
海关在快件进出口时,对快件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快件进行分类、加签关税、征收税费等处理,最终确保快件的安全、快递和清关过程的顺利进行。
海关审批海关审批是海关快件监管的重要内容。
海关在处理快件进出口时,需要根据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批。
海关审批主要包括出入境申报、提单申报、核销申报等。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官网或相关平台进行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审核、备案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海关快件监管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海关需要对快件进行检查、鉴定、检验和清关等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口岸卫生检疫等。
检验、检疫等工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最终保障快件的安全、健康和符合相关标准。
海关快件监管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海关快件监管正朝着更高效、更规范、更客观的方向发展。
未来,海关快件监管的发展趋势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打造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慧海关,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深化口岸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现口岸跨越发展;•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体系,加强海关信息化、数字化等建设,推动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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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快件报检案例
2006 年6 月27 日,四川检验检疫局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邮件分拣现场查验出境邮件时发现四川B公司寄往日本的邮寄快件(EMS)一批,货物名称为宜宾芽菜,共计16箱,301.41公斤,货值1600美元。
根据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属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检疫人员即要求寄件人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该公司不能提供。
检验检疫人员将该批芽菜抽样送四川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作进一步检测,其结果含有日本国禁止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
为此,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四川B 公司逃避检验检疫违规邮寄出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处理
当事人邮寄的出口食品来自非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厂,出口前也未按规定报检,进行检验检疫。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四川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280元的处罚。
二、对本案的评析
1.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调查四川B公司邮寄的宜宾芽菜不是在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是在成都某食品批发市场上采购的,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该企业加入的。
因此,该企业借此强调该食品不是自己生产,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其企业所为,不应该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据查生产该批宜宾芽菜的工厂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发货人四川 B 公司却长期从事对日本出口食品的加工,明确知道国家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当
事人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并出口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厂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逃漏检,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2.本案查获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邮寄物数量急增,传统意义上的信函邮寄已逐渐演变成为货物贸易的运输形式,邮寄已成为网络销售购物的主要物流渠道。
一些违反《商检法》的行为也屡有发生。
该案件发生在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如果该批不合格产品通过邮寄渠道出口到日本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因此,对邮寄物品的查验不仅要关注进出口邮件的检疫,同时还应加强对出口邮件的查验力度。
案例来源:/p-1163386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