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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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关于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教职工因事、病请假时,需履行有关的请假手续。

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不请假、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请假者,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有事、病请假,要持有领导签字的假条到教务处备案,及时通知学生并调整课时。

教师事后补课要经以上批准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补课时间。

以上请假期间的补助费及其它待遇按请假天数或节数扣除,所有类型课时每节扣除30元。

病假三天以内只扣课补。

三、请事假超过7天、病假超过15天,视其自动离岗,学校决定不再安排本期工作。

四、婚假、丧假(直系亲属,只限父母公婆)分别为七天、七天,产假90天(含寒暑假),丈夫陪护假三天。

假期内工资照发,工作量补助扣除。

五、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辅导)、职工上班迟到、早退(以上以五分钟为限,否则,以旷工、旷课计)一次,罚补助费50元;教师旷课一节、罚补助费200元;连续旷课两节及旷工一天,罚款400元;超过一天,本月补助费全扣。

六、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确需调课的,要经年级段长批准并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禁止相邻两天之外的调课。

每月调课节数不得超过2节,超出部分需履行请假手续,按请假规定处理,否则以旷课、旷工计。

七、学校和段、处等通知的各种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要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罚款50元。

事假一次扣50元,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八、各类考试的监考迟到、早退,旷工按第五条执行。

九、学校和段、处等通知上交的各种文件、材料、物品等要按通知时间及时上交,迟交者每人次罚补助50元,不交者视为工作事故,由校委会评估后给予相应处罚。

十、学校承接的各类考试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须报业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病假要求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事假每请假一次额外扣当月补助100元。

十一、严禁酒后上课、上班,发现一次罚200元,若因酒后上课、上班造成教学及其它事故带来负面影响,罚款500元。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是指针对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事假、婚假、产假、年休假等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学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请假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助于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顺利进行。

一、病假制度1.病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疾病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健康证明或病假证明。

3.请假时限与次数:每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且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4.薪资待遇:在病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仍按正常发放。

二、事假制度1.事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的情况,如参加亲友婚丧嫁娶等。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3.请假时限与次数: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薪资待遇: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以正常领取工资。

三、婚假制度1.婚假的定义:教职工因结婚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请假时限与次数:婚假一般为3-7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天。

4.薪资待遇:婚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以正常领取工资。

四、产假制度1.产假的定义:女性教职工因怀孕生育需要请假的情况。

2.请假方式:女性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孕检报告或检查单。

3.请假时限与次数:产假为女性教职工分娩前产前假、分娩时产假和产后假三个阶段。

分娩前产前假一般为1个月,产假一般为3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国家政策和医嘱执行。

4.薪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女性教职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福利。

五、年休假制度1.年休假的定义:教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假。

2.请假方式: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出差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各类聘用人员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分地区、分职级、分项目制定学校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租车或者自驾车出差的,可以凭租车合同、租车发票、过路费收据、汽油费发票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该上浮比例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94号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3

第94号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3
般不得请事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遇有特殊困难必须请事假的,须由本人事
先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 请假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 话请假,并在事后(返回学校后)三个工作日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一次请假十五天以内的,由系、所或科室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部、处级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 责人审批后生效;一次请假超过十五天的,由所在学院、部、处
第九章 考 勤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 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第四十七条 在考勤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请假条、转诊单和诊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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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表执行。
时间 类别
病假两个月 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六个月以内 从第三个月起
工龄<10 年 工龄≥10 年
病假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10 年 工龄≥10 年
1.基本工资(岗
位工资+薪级工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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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并于每月十日之前将本单位 上个月考勤请假相关扣款人员的名单和扣款金额(签章后的)报 送人事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考核工 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违纪及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 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未办续假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 岗位的; (三)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四)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两小时及以上者,或不参 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 动报到时间者; (六)借调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 不回校上班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教职工请销假模板(初稿)

教职工请销假模板(初稿)

(填学校名称)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依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和国务院、北京市、北京市教委等文件规定 [发布单位]:801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2-10-28[生效日期]:1982-10-28[失效日期]:0000-00-00[发布单位]:80102,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请假期限及待遇一、事假请假期限及待遇(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照发,从16天起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2、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适当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全勤奖。

3、每月请事假,不发放全勤奖;4、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完成工作量奖酌情减发;5、事假超过一个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不发放绩效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二、病假请假期限及待遇(国发〔1981〕52号)(一)工作人员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_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2024年教职工请假制度_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_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教职工请假制度篇1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正式员工和外用员工。

二、请假程序:1.病假:个人向学校校医说明身体状况--校医提出看病建议或直接陪护病人到医院就诊--病人根据医院的住院或请假证明向学校医务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医务室根据病历情况和有关住院收费、医药收费或赴外地的'车票等凭据,经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相关病历、收费单据、车票等材料后签字--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校长或分管领导)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

如果请假人员手续不齐全则不准予批准请假。

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病假或委托他人请病假。

2.事假:个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

如没有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则不准予批准请假。

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事假或委托他人请事假。

三、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如弄虚作假请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五、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请假完毕应当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

一旦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的,请假结束后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医药发票、疾病证明)和往返行程票据交校办审核方可确认请假手续齐全,否则先前准予的请假按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请假予以注销并按旷工处理。

八、审批权限:1.教职工请假期(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请假(事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由校长或办公会审批。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3篇)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3篇)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时,可以向学校申请请假,并按照学校制定的程序进行请假流程。

一般来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请假申请:教职工需要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一般可以通过填写请假申请表或者在学校相关系统中提交申请。

2. 请假理由:教职工需要在请假申请中说明请假的原因,可以是因病、家庭事务、个人紧急事情等。

3. 请假时间:教职工需要明确请假的起止时间,并在请假申请中注明。

4. 请假流程:学校会规定请假流程,包括请假申请的提交、审核、批准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教职工需要将请假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主管或相关负责人,经过审核后批准或不批准。

5. 请假记录:学校会将教职工的请假记录进行保存,用于对教职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于请假制度会有具体的规定和流程,教职工需了解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请假申请。

同时,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职工请假需要提前申请,并尽量避免影响工作安排。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2)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劳动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教职工请假制度,请认真执行。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事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2、教职工凡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批准同意后,交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校长办公室负责通报教导处做好课务调整;3、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或生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4、教职工经批准同意的病、事假按____年____月首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学校结构工资微调说明》执行相关处理;5、教职工若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____天旷工作____天事假);6、学校以前规定的请假制度如与本修改稿不符的,以本修改稿为准;7、本修改稿经首届四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教师的请假制度实施细则教师请假制度是保证教师合法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合理的请假制度可以确保教师有效休息,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下面是关于教师请假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请假类型与时长:1.年假:每位教师享受年假是根据个人工作年限确定,以基础工作年限为标准,每满一年增加一个病假和一个事假。

年假可根据教师个人情况,在一年内分多次休假,但不得超过10天。

2.事假:指教师因事故或者特殊原因无法履职期间的假别。

事假不超过3天的,教师应提前告知学校,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超过3天的,教师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校方决定批准与否。

3.病假:指教师因疾病无法履职期间的假别。

病假一天以内的,教师需提前告知学校;病假一天以上的,教师需要提供医生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校方决定批准与否。

病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具体情况,学校可酌情处理。

二、请假申请流程:1.教师请假需提前告知学校并填写请假申请表,同时交由教务主任或行政人员审批。

2.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1天的,请假申请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请假原因和具体时间。

3.学校主管部门接到请假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教师。

三、请假限制:1.年度总请假天数限制:每位教师在一年内的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5天;2.请假时间限制:教师请假应尽量避免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如考试、校庆等),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需要提前告知学校,获得批准。

四、请假补偿:1.年假不得折算为钱或延续到下一年使用。

2.病假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标准按照教师所在职级和职务进行核算。

3.事假不享受薪酬待遇。

五、请假纪律:1.提交虚假请假申请或者提供伪造的请假证明材料会受到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并需按时提交请假返校报到手续。

2021年大学教师请假制度

2021年大学教师请假制度

大学教师请假制度大学教师请假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教师请假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教师请假制度1 一、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做到事先请假(突发事件例外,但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请假者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批准,报校人事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的,需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先请假,具体手续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3、任何单位或领导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对本单位职工作出准假的决定,如有违反,由此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多发工资或多缴社会保险金)由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承担;4. 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作除名处理;5.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执行。

二、学术假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教师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办理。

三、公假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30天以上,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办理;2、教职工国内访学、进修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进修的意见》;3、教职工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证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部门),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转交校人事处;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含出国(境)探亲]1、享受对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职工;2、探望对象: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3、假期时间: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探望配偶每年1次;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前应先填写探亲单,探亲假存根左联交单位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回校后再凭右上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请假是教职工工作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况。

为了规范请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合理的请假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请假的种类教职工请假可以分为年假、病假、事假和公休假。

1. 年假:教职工在参加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

请年假须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不同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岗满一年不满十年者,享受带薪年假5天;* 在岗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享受带薪年假10天;* 在岗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带薪年假15天。

2. 病假:教职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请病假的天数将根据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工作日。

如病情严重需要继续请假,需提供医生的进一步证明。

3. 事假:教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请假期间提供事假事由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事假的天数将根据事假的理由、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进行评估,并由校方进行批准。

4. 公休假: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教职工享有公休假。

在公休假期间,教职工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并无需再额外申请。

二、请假的申请流程教职工请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批准:1. 教职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请假申请,并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和请假种类。

2. 所在部门主管及时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 如请假属于事假或非紧急病假,所在部门主管将请假申请提交给校方审批。

4. 校方将根据请假理由、工作需要以及校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请假申请。

5. 批准的请假申请,在教职工返校后需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供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以备档案记录。

三、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尽量避免给工作带来不可抗拒的负面影响。

如教职工所在部门存在重要工作需要处理,可根据情况安排其他人员代理相关工作。

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顶岗大集体人员、合同用工、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工作日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教育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一些与教师、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保证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方便师生。

一些因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外继续工作的,要灵活安排好串休,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师生的安全健康或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学校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发生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况,给予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考勤办法及要求第九条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分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

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学院请假规定

学院请假规定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类别:通知公告点击次数:235 时间:2017年03月30日部门:人事处为规范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请假原则1、职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须书面申请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已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2、本人在外地因紧急情况等原因,事先难以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应尽快到院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凡有教学任务,而又需要请假的,须同时经教务处审批。

4、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请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请假、缺勤情况的统计。

二、请假批准权限及办理程序1、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事先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2、职工请假在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3、职工请假在1周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4、各部门副职需要请假的,1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

5、各部门正职需要请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6、对在已批准的请假期内,个人需要续假的,需再按上述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7、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8、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停发全部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9、职工请假需履行纸制请假手续,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一份,未履行纸制请假手续的,请假无效.10、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

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帮助协调。

11、探亲假、年休假按相关规定办理.三、各类假工资支付办法1、病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执行标准为:工龄5年以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80%,工龄6年至10年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90%,工龄10年以上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100%.(病假5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5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

教职工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制度一、请假的有关规定1、教职工凡在学校正常工作时刻(正常上班、上课、辅导、学习、开会、大型活动、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评卷时刻均为学校正常工作时刻)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均须请假。

2、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是:(1)教职工本人填写《请假条》;(2)将《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交主管校长审批;(3)主管校长填写《请假通知单》;(4)请假人带《请假通知单》连同教课书、参考书等资料或有关需要移交的手续交部门主任,并说明课程进度或有关工作情形。

请假手续完备后,视为请假有效。

3、非极专门情形,不准捎假、补假或请假。

4、请假手续应提早办理,以免阻碍工作安排。

5、产假为三个月,婚假、丧假为一周。

假如婚事在假期中办理,办理后已超过一周,开学后不再另批婚假。

6、短期外出进修、考试,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人自己安排好代课人并报教诲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学校不记缺勤,亦不记代课人代课。

专业不对口,不准外出进修,如遇考试,确需外出,办理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对待。

7、病假在一周以上,请假人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有关检查报告,方可同意请假。

8、请假期满,因情形专门,仍不能回校上班者,期满前应办理续假手续。

9、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节假日、双休日也计入在内。

10、因公受伤或因见义勇为致伤,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需休息一定天数的,休息期间不记请假。

11、假满上班,请假人需及时向主管校长和部门主任销假。

12、连续请假6个月,假满后仍不能上班,应予编外,学校办理编外手续。

13、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一周以上由教育局审批。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1、凡晚于学校正常工作上岗时刻到岗为迟到;凡不到学校正常工作下岗时刻而离岗为早退;凡学校正常工作时刻不请假而不到岗为旷工。

2、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

(1)请假手续不完备而离岗者(2)假满不归,且无办理续假手续者(3)假满回校,但不销假者(4)上课、辅导、学习、开会、大型活动、监考、评卷迟到早退超过二十分钟者;行政工勤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超过一个小时者。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是指学校针对教师请假情况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教师请假行为,实现请假过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管理。

下面是一个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示范,字数为700字左右。

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增强学校的管理效能,充分发挥教职工正常劳动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任教人员,请假事项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

第三章请假流程3.1 请假申请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请假天数和请假时间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请假审核院系办公室负责请假申请的审核工作,依据教职工的请假理由、请假时间、请假天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核。

对于请假事由属实的,应及时批准;对于请假事由不属实或无证明材料的,应及时追问和核实,严格控制批准请假的比例。

3.3 请假备案通过请假审核后,院系办公室应向对应的人事处备案,以便记录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和请假时间。

第四章请假注意事项4.1 请假天数的计算请假期间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但是请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不计入请假天数。

4.2 出差请假涉及到出差的请假,须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明确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和出差时间等,并与申请外出时长相对应。

4.3 请假条准备请假时教职工应准备书面请假条,上面应包括请假人姓名、请假时间、请假事由、联系方式等。

4.4 替补安排教职工请假期间,由院系办公室协调安排替补教师,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违反规定处罚对于恶意请假、违规请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其他规定请假制度实施中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补充解释,并及时向教职工宣传。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的相关制度。

同时,如有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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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14〕33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学校制订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代表意见,并针对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4年9月3日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事项规定如下:
一、假期的种类、条件和期限
(一)公假
1. 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 产假:女职工因生育,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限一般为98天,晚育女职工可增加奖励假30天。

其他特殊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期限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1至3天;晚婚的教职工,增加奖励假7天。

5. 丧假: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同时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6. 工伤假:教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其中4、5、6三项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请事假。

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必须陪伴外出就医的,可酌情请事假。

事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必须接受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

病假一天以上须持有校医院的证明或定点医院的证明。

病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30天。

(四)探亲假
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和公休假探亲,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探亲差旅费予以适当补助。

二、请假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1.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寒暑假的具体放假时间,按照学校校历和节假日安排通知执行。

2.教职工请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事假和病假等,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备案。

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须提前申请。

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应于事后3个工作日以内补办请假及销假手续,并注明原因。

3.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超过15天,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基层单位负责人请假,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4. 专任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到校坐班,但须全职在岗工作,如有本职工作之外的安排,也须履行请假手续。

因请假涉及课程调整等事项,按照学校人才培养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措施
1. 事假年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年累计超过30天,按照国家政策,扣发相应的工资及津补贴。

2. 符合以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1)教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2)教职工请假已满,没有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在岗。

事业编制对于旷工者,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工资和津贴。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经所在单位上报,学校按法律程序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3. 教职工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经所在单位上报,学校按法律程序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4. 基层单位须备案、统计本单位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请假情况上报人事处,人事处进行校内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处理。

涉及因请假问题调整工资、自动离职等情况,基层单位须及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

四、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和教学科研单位中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

教辅、服务、产业、后勤及附属学校等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参考本规定另行制定请假规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2.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请假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职工考勤审批表
教职工考勤审批表
备注:1.此表适用于事假15天以上者,病假30天以上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者;2.各单位在提交此表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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