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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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

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

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包括要约、承诺和条件。

要约,也称为发价,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明确建议,希望对方接受这些建议,并按照这些建议的条件履行。

要约必须明确,并且必须以一个或多个行为表明其意图。

要约通常需要规定接收者接受要约的条件,以及接收者不接受要约时其责任。

承诺,是对方对要约条件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发价人,并且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款。

如果承诺延迟或不明确,可能会被视为撤销承诺,这需要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条件,则是合同本身的存在。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合同必须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生效。

一旦一方提出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并且被对方接受,这个协议就已经构成了法律的一部分。

但并非所有条件都能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

如果某人在对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者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或法律,那么这个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这三个环节在英国法中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款并非固定不变,它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变化。

此外,这三个环节的执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是构成合同的基础要素,它们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所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同时,了解和遵守这些基本条款对于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至关重要。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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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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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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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摘要:1.英国法的概述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5.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正文:一、英国法的概述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源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法官的判决和习惯法形成,与大陆法系相比,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运作方式。

英国法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曾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英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 世纪,当时英格兰地区的盎格鲁- 撒克逊人建立了一套基于习惯法的法律体系。

随着诺曼征服英格兰,英国法逐渐融合了诺曼人的法律传统,形成了具有英格兰特色的普通法体系。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英国法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法官的判决、议会的立法以及各种法令的颁布,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英国法体系。

三、英国法的主要特点1.遵循先例原则: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过去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一原则使得英国法的判决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

2.判例法:英国法的主要来源是判例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这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法不同,判例法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个案分析。

3.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方面。

普通法主要涉及财产、合同、侵权等领域,衡平法则主要涉及公平、正义等原则,用以纠正普通法的不足。

四、英国法的现代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英国法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例如,加入欧盟后,英国法需要与欧洲法进行协调和整合;在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英国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五、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英国法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 • • • • • •
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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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1.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英国是普通法体系的代表国家,而我国在清朝末期开始接触西方法律,普通法体系的一些特点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吸收和借鉴,例如对判例法的运用和重视。

2. 立法模式,我国在立法模式上也受到了英国法律的影响。

英国的议会制度和立法程序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我国的人大制度也有着一定的英国议会制度的痕迹。

3. 法律文书和术语,在法律文书和术语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受英国法律影响的因素,一些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源于英国法律传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风格。

同时,由于历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也并非完全适用,我国在吸收外来法律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和发展。

总的来说,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过程,它既是我国法律发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需要在继承和发扬英国法律传统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

英国公法私法

英国公法私法

英国公法私法
英国法律体系包括公法和私法。

公法(Public law)是指影响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公法的主要部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

- 宪法法律(Constitutional law)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分权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政府机构的职权和限制。

-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涉及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决策,监管和制约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滥用。

- 刑法(Criminal law)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及法庭对犯罪行为的审判程序和程序权益保障。

私法(Private law)是指在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私法的主要部分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

- 合同法(Contract law)涉及个人或公司之间的约定和承诺,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

- 侵权法(Tort law)规定了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或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 财产法(Property law)涉及个人或公司对物质和非物质财产的权利和转让。

公法和私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英国法

英国法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公民权扩 ,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 大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局面,统一司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国王立法和国会立法 代表为:1215年 大宪章》 代表为:1215年《大宪章》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30年代) 30年代)
1,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2,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确立 3,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4,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具有新的资产阶级意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1,工业革命的完成,最强大的工业国和殖民帝国地位 2,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世纪的法律改革:
(二)宪法惯例
英王的权力、内阁的产生、文官制度等
(三)宪法判例
公民自由权利、国家机关的活动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议会主权原则 (二)分权原则 (三)责任内阁制 (四)法治原则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第一,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内容很不确定 第三,柔性宪法

英国普通法最初的和基本的含义

英国普通法最初的和基本的含义

英国普通法最初的和基本的含义
英国普通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

最初,英国普通法是指在英国各地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与罗马法和其他大陆法系不同,它不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英国普通法的最初和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习惯法:英国普通法最初是作为一种习惯法出现的,它是英
国各地民众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习惯。

这些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并逐渐演变为法律规则和原则。

2. 判例法:英国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基于
法官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在英国普通法中,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同时也创造和发展这些规则和原则,这使得英国普通法具有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自由法:英国普通法最初是一种自由法,它是为了保护个人
自由和财产权利而形成的。

在英国普通法中,个人有权利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4. 普遍法:英国普通法是一种普遍法,它适用于英国各地的人民,不分贵贱、不分种族、不分信仰。

这使得英国普通法成为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为英国社会提供了一种平等和公正的法律框架。

英国普通法最初的和基本含义在于它是一种习惯法、判例法、自由法和普遍法。

英国法

英国法

英国法英国法概述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在英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1066年诺曼征服以及随后诺曼国王们的法律改革活动则为英格兰带来了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经过近代化改造的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发展,并随着英国在海外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广泛地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普通法1.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衡平法1.衡平法的概念“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1)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 衡平追随法律。

(3)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12) 平等即衡平。

2) 衡平法上的权利:(1) 以用益(Use)或信托(Trust)为依据的受益人权利。

(2)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 of redemption)。

3)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1) 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英国法

英国法

• 《大宪章》 • 简述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 • 《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了 汗马功劳,其作者是( 0910) A.布莱克斯东 B.科克C.斯托里 D.边沁 • 17.英国衡平法中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是 (0910 ) A.撤销B.特别履行C.禁令D.部分履行
• 试论现代英国的法院组织。
• 被称为“柔性”宪法的是( ) A.美国宪法 B.日本宪法C.法国宪法 D.英国宪 法 • 根据英美契约法,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 的必备要素是( ) A.要约 B.标的C.对价 D.承诺 试论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 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 必要条件是(0901 ) A.蜡封B.宣誓C.口头D.对价 • 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B) A.排除妨害诉讼B.非法侵害诉讼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 根据英国1875年《司法条例》创设的最高法院系统,包 括上诉法院和(0901 )皇家刑事法院 A.高等法院B.普通法院C.衡平法院D.行政法院 • 在英国,必须加入英国四大法学会,学习了3年,并经多 次考试完全及格,才能取得资格的律师是(0901 ) A.事务律师B.出庭律师C.诉状律师D.公诉律师
• 很多学者认为,英国法的真正历史始于( ) A.诺曼征服B.盎格鲁时代 C.罗马征服D.撒克逊时代 •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中确立了“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 原则的是( ) A.玛利瓦禁令B.高树案 C.安东· 皮勒命令D.玛丽案 英国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税收案件的法院是( ) A.王室法院 B.棋盘法院(理财法院)C.民事法院 D.王座 法院 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 的是( ) A.《法院改革法》 B.《法院法》C.《程序改革法》 D. 《司法法》

英国法的特点与优势

英国法的特点与优势

英国法的特点与优势
简述英国法:
英国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简称,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法律体系之一。

英国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英国国王的法庭负责处理案件,并逐渐形成了法律体系。

在 17 世纪,英国国王的权力被削弱,法庭的权力得到强化,英国法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英国法的特点和优势:
1. 英国法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法律条文相对较少,易于理解和执行。

2. 英国法强调公正和平等,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英国法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英国法具有全球化的特点,被广泛应用到国际商业和法律领域。

拓展:
英国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法庭负责处理案件,并逐渐形成了法律体系。

在 17 世纪,英国国王的权力被削弱,法庭的权力得到强化,英国法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英国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刑法两大类,其中民法主要涉及合同、婚姻、继承等领域,而刑法则主要涉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

英国法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被广泛应用到国际商业和法律领域。

由于英国法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而且易于理解和执行,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业领域。

此外,英国法还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也是它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欢迎的原因之一。

英国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具有简洁、明了、公正、平等、灵活和全球
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英国法

英国法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普通法也即英国在威廉一世诺曼征服之后,大约于13世纪形成的通行全国的判例法,它主要源于王国的普通习惯,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但也会墨守陈规。

之后亨利二世的改革建立了陪审制度,陪审员熟悉各地的习惯法,使巡回法官了解各地风俗习惯和法律。

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陪审制度的推行,为英国诉讼法中辩论制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13世纪中叶英国市民阶层的兴起又促进了衡平法的发展,它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维护了资本主义的利益。

随后,英国出现制定法,传统认为制定法只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修正,但随着国家发展,制定法的地位逐渐提升,到现在制定法已经是最主要的了。

总之,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促使英国法律不断发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
法的产生。
❖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
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 度。
❖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
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
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 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
❖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
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
❖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
,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 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 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钱乘旦、许洁明编著:《英国通史》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
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 大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
❖英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 因为1066
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 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 善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 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
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 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 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 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 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 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又称英国普通法,它是英国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也是英国法系最重要部分。

它包括英国大部分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法律,以及司法裁判和程序。

它通常指一组以古典普通法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历史案例,统治和一般原则,以及在普通法制度中的法律。

普通法的核心特征是它的历史性和继承性。

普通法的历史性指的是,普通法是根据古老的历史事件和判决而建立的,这些历史事件和判决仍在当今仍然有效,而继承性指的就是普通法遵守和发展这些历史事件和判决,并将它们应用到现代社会中去。

普通法最初发展于英国,是由1066年的改革统治者建立的。


的基础是当时的英国政体,其原则受到了古罗马法,当时英国的传统习俗以及其他外国法的影响。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普通法系统受到了许多判例法的影响,其中一些判例已经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法令出台,英国的普通法也从繁杂变得简单。

比如,普通法原先有大量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是,随着改革法令的出台,这些规定已经变得无关紧要。

同样,普通法也更新了有关婚姻法的规定,使婚姻更加合理,而不再受到封建社会的限制。

总的来说,改革法令的出台使得英国的普通法变得更加简洁,体系更加统一。

此外,英国的普通法也受到现代法律的影响,比如欧盟法和普遍法。

如今,英国的普通法系统由普通法,改革法令,欧盟法和普遍法组成。

总之,英国的普通法是一个传统而发达的法律体系,它是英国法系的核心,受到改革法令,欧盟法和普遍法的影响,不断吸收和发展普通法的历史事件和判决,使英国的普通法不断变得简洁、统一和完善。

英国法

英国法

国名: 国名: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 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兰联合王国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自然地理:24.36 36万平 自然地理:24 36万平 方公里(包括内陆水域), 方公里(包括内陆水域), 英格兰地区13 04万 13. 英格兰地区13 04万 平方公里,苏格兰7 平方公里,苏格兰7. 88 万平方公里,威尔士2 万平方公里,威尔士2. 0 万平方公里, 8万平方公里,北爱尔兰 36万平方公里 万平方公里。 1. 36万平方公里。位于 欧洲西部的岛国。 欧洲西部的岛国。由大不 列颠岛(包括英格兰、 列颠岛(包括英格兰、苏 格兰、威尔士)、 )、爱尔兰 格兰、威尔士)、爱尔兰 岛东北部和一些小岛组成。 岛东北部和一些小岛组成。 隔北海、多佛尔海峡、 隔北海、多佛尔海峡、英 吉利海峡与欧洲大陆相望。 吉利海峡与欧洲大陆相望。 它的陆界与爱尔兰共和国 接壤。海岸线总长114 接壤。海岸线总长114 50公里 人口: 公里。 50公里。人口:约60 20万 2005年 20万(2005年6月)
英国法
1、概述(英国概况、英国早期法律史、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概述(英国概况、英国早期法律史、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习惯和学说以及近代以来英国法律渊源的变化) 习惯和学说以及近代以来英国法律渊源的变化) 2、宪法(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英国宪政的基本制 、宪法(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度和基本原则以及英国宪法的特点) 度和基本原则以及英国宪法的特点) 3、行政法(英国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 、行政法(英国行政诉讼与普通民事、刑事诉讼一样, 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以及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以及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财产法(英国没有“民法”这个部门、财产的分类、地产权以 、财产法(英国没有“民法”这个部门、财产的分类、 及信托制) 及信托制) 5、契约法(概念、要素以及对价) 、契约法(概念、要素以及对价) 6、侵权行为法(主要了解责任原则的变迁) 、侵权行为法(主要了解责任原则的变迁) 7、家庭法和继承法(中世纪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由教会法调整以及 、家庭法和继承法( 婚姻家庭的变革) 婚姻家庭的变革) 8、刑法(不成文刑法、犯罪的分类以及刑罚制度) 、刑法(不成文刑法、犯罪的分类以及刑罚制度) 9、诉讼法(英国的法院组织、陪审制度以及律师制度) 、诉讼法(英国的法院组织、陪审制度以及律师制度) 10、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法律文化的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法律文化的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 形成及特点) 形成及特点)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16
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民事高等法院 通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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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衡平法的特点

1、其形成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 重要表现。 2、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重实体,轻 程序。 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 的不足。

衡平法在中国的研究:现状、 问题及展望

胡桥 年第5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



三、制定法 中世纪最早的制定法:大宪章 制定法的种类: (1)欧洲联盟法。 (2)国会立法 。 (3)委托立法。


(二) 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信托、衡 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禁令、特别 履行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1、信托制:即甲为了乙的利益而获 得控制其某项财产的法律权利。
2、赎回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 人手中收回其财产。



3、部分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普通 法要求有书面契约。如果无书面契约, 而其中一方已部分地履行了契约义务, 衡平法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他那部分 义务。


(二)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1、程序优先于权力含义: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 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 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 、程序优先于权力特征的形成
形成与普通法令状制直接有关。 亨利二世时,王室法院用令状干预地方法 院、封建领主法庭的办法成为习惯。

五、其他渊源

(一)习惯 条件: 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 和不间断性。

(二) 学说
在英国,法律学说对司法实践所起
的作用要比欧洲大陆国家小得多。



格兰维尔:《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布莱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科 克:《英国法总论》 布莱克斯东:《英国法释义》

2、遵循先例原则的优势和劣势
思考:遵循先例原则有哪些优势和缺 陷?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性 确定性 灵活性 可预见性


(2) 缺陷:
一是先例的量多、复杂,法官难以全面 了解判例,势必会造成某些错误。 二是僵化,会限制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对 社会关系变化的及时反映。 三是法官在创制判例时有一定的随意性。


12世纪时,各种诉讼令状开始定型化。 亨利二世时已基本形成“无令状即无救 济方法” 原则。 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 但英国法更注重程序的倾向并未改变。



3、遵循先例、程序先于权利对英国法的 影响: 一是影响英国法体系的庞杂性,英国法学 家重视程序而轻视理论; 二是影响英国法的公法(令状)性质和双 重结构(普通法和衡平法双轨运行);


(三)制定法的发展 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 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 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最高 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三是影响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部门和法律 概念; 四是影响英国法的连续性,即保证其发展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概念 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 种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大法官法院在审判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 行补救的法律体系。所以,衡平法又称 “大法官法”。其遵循的原则是“公平” 和“正义”。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 统作为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 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

(二) 宪法性惯例
指某项宪法原则和制度最初不是法律明 文规定的,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事实, 逐渐形成习惯和原则,并由国家认可赋予 法律效力。
第十章
英国法

教学重点:普通法、衡平法的概念和特征、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诉讼法的特殊性、陪审制的运 用及其意义

英国概况


岛国,面积24.41万平方公里(包括内 陆水域),人口约六千多万,居民多信奉 基督教新教。 公元1至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受罗 马帝国统治。后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 相继入侵。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829 年英格兰统一,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 代”。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 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
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

一般认为真正英国法历史开始于诺曼征服。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影响深远。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 英格兰,他在镇压各地反抗之后,加冕为 英国国王,是为“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之为是 “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 革”。
四、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的关系



一、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一)、平衡法与普通法的联系 1、二者性质相同,都是封建法 2、二者背景相同,都以王权为依托 3、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二)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不同 1、程序不同 普通法:简单;衡平法:复杂 2、渊源不同 普通法:日耳曼法;衡平法:罗马法




令状(writ),拉丁词breve的英译,后者 意为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信 遂称令状。 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行政管理的一种 手段,通过它,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 下达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时令状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亨利诏曰:牛 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你处理 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 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 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罚金10镑 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西敏见证。”
衡平法的原则



(1)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衡平遵循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为衡平行为。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




(6)衡平法将应完成的行为视作已完成的 行为。 (7)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8)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9)有两个衡平发生时,先发生者优先。 (10)衡平即平等 。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影响)





18世纪以后,英国国王逐渐成为一种象 征。 “国王不能为非。”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当代英王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象征。


6、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



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 1640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5月 19日宣布为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 168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 立宪制。 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 与爱尔兰合并。



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 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 1921年爱尔兰南部26郡成立“自由邦”, 北部6郡仍归英国。 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 英殖民体系开始瓦解。目前,英在海外仍 有13块领地。1973年1月加入欧共体。

一、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普通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本身是个不确定的词,在西方法律 史上有多重含义。



广义: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 狭义: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 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 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一英格兰法为基础、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 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 度。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盎格鲁—撒克逊 时期的英国法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 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它具有各日 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法律 等同于习惯,它只能被“发现”、被“宣 示”,不能被“制定”;法律的分散性与 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因人、因地而异;保 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如“马尔克”村 社与土地制度,赎罪金制度,民众集会的 政治组织形式,等等

4、特别履行:大法官在某种情况

下可以强迫某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 的命令。 5、禁令:大法官应原告请求签发 的强迫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司法命 令。

(三)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简便、灵活: 1、起诉不必以令状为起点 。 2、审理案件时不采用陪审制 。 3、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普通法 院的法官大。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 军事征服有密切关系。 五世纪中叶起盎格鲁萨克逊的入侵在英 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 1066年的诺曼征服及后来诺曼王门的法 律改革为 英格兰带来了普通法系。

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有史 以来不列颠岛上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 (Celts)。1世纪前后,国势日盛的古罗马帝 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 版图之中,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 行省,并委派总督对其实施有效的治理, 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威斯敏斯特宫,又称国会大厦是英国国会 (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的所在地。

参考文献: 李红海 :《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 《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二)、衡平法兴起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1、经济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化。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条 件:


1、中央集权制王权的存在是重要条件。 2、大法官的活动是衡平法形成不可缺 少的因素。 “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 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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