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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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它所涉及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设计,所以专利法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专利法》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关于请求书,按照表格的要求填写即可。

(一)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说明,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关于这种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第27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一些规定:

(1)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所谓有关图片”,一般是指产品的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六面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两面视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视图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关联很小,也可以省略。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2)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x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厘米,而且图形应当清楚;

(3)申请人同时请求保护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二)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璧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三)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除提交上述文件外,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x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一般说来,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可以看清外观设计的全貌的,就没有再看样品、模型的必要。如果从图片或者照片中看不清外观设计的全貌,特别是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状态是可以变动的,因而外观设计也有不同的变化状态,图片或者照片无法全面表示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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