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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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 深证会[2020]426号
发布日期 : 2020.08.07
实施日期 : 2020.08.1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
引》的通知
(深证会〔2020〕4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五、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报送运作数据。数据报送要求按照《现金管理产品数据接口规范》执行,另行发布。
六、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7日附件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的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产品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适用本指引。
产品应当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管理,遵守货币市场基金有关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费用收取、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合规内控管理、人员等规定;本指引另有规定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依据本指引规定,对管理人提交的产品变更注册和合同变更备案材料出具意见,对产品日常运行进行监测。第四条产品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
第二章产品变更注册与合同变更备案
第五条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产品的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说明;
(二)变更后的产品合同及变更对照表;
(三)变更后的产品招募说明书及变更对照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完备材料后,深交所商中国结算在15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管理人应当将深交所出具的意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产品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的
材料之一。
管理人在深交所出具意见后、申请产品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前,修改已提交的材料且修改内容涉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重新向深交所提交材料。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七条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产品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值变动;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二)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三)产品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