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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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浙财教字〔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8〕1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推进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调动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的积极性,丰富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切实履行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省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1.一类地区市县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从480元提高到720元。
2.二类地区市县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从210元提高到315元。
3.重建、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减去原建筑面积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新建补助标准执。
4.2007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补助资金50%部分按新补助标准执行。
二、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1.一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助标准从80元提高到160元。
2.二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到80元。
3.三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根据放映场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每场40元。
三、其他事项1.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根据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对一、二类地区先下达补助经费的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f185cd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7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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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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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浙新广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199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深化我省农村电影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为指导,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切实落实“政府购买、群众受惠、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促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制,逐步形成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农村电影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按照浙江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部署,在2015年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招投标试点基础上,自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相关县(市、区)农村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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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浙财教[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624511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eb.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浙委办[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6]10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6日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2006年至2007年我省开展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
一、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电影、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电影服务“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农村基层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电影工作的领导,农村电影放映能力不断增强,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数明显增加;农村电影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探索农村电影体制改革、做好新形势下发行放映工作、实施“2131”工程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村电影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各地的改革发展不平衡,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faa37c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3f.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电影发展暨农村数字电影试点工作,特设立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补助和奖励,以保障我省率先实现农村电影“2131工程”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数字电影改革和农村电影放映场次相结合,逐步实现“2131工程”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出的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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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浙江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确定的“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试点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探索解决农村电影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率先破题,积累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经验,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订了改革方案,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就深化我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浙江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成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网络,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全覆盖,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逐年快速增长,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电影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电影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群众观影条件差,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从户外到室内、从流动到固定、从不定期到定期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二是农村电影片源质量不高,内容陈旧,导致观众人数少,农村群众多样化观影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是农村电影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化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农村电影从发行、放映到监管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式存在一系列亟待改革完善的制度性问题,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村电影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电影新一轮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看好电影”,方便快捷享受优质的电影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0d5aca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4f.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浙财教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2号)省属艺术院团: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文艺精品创作,提高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和市场意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加强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艺术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新剧(节)目的创作生产,少数优秀剧(节)目复排、移植或加工的投入补助资金。
第三条艺术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投入采用院团申报制与政府采购制相结合。
第四条院团申报制指艺术院团根据有关创作生产新剧(节)目,复排、移植、加工其他优秀剧(节)目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
第五条政府采购制指党委、政府指令性要求创作排演的剧(节)目,先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经费预算和具体需求,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向省内符合条件的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政府采购。
条件成熟的项目也可面向省外进行采购。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cbe107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d.png)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3•【文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广电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5号)通知精神,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的使用与发放,现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资金发放行为,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是指由政府采购,在全国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活动。
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5部为一场。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
凡经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各种形式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含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中心、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在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_GPRS监管实施细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_GPRS监管实施细](https://img.taocdn.com/s3/m/00b000c3998fcc22bcd10dbe.png)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9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各市农村电影院线公司:为规范我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行为,完善农村电影市场监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精神,浙江农村电影GPS/GPRS监控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可实时跟踪监测全省农村地区公益电影放映和市场化放映活动。
2014年4月起,全省各级农村电影管理部门予以监控平台数据作为规范放映行为、统计有效场次、申领财政补贴的考核依据,并纳入新闻出版广电行风建设重要内容。
现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下发《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各级农村电影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控平台,按《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各放映队和放映活动跟踪管理。
浙江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要根据浙江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平台监测数据和《实施细则》,按月提交全省农村电影放映监测分析报告。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4月1日浙江省农村电影GPS/GPRS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行为,完善农村电影市场监管,促进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建立浙江农。
礼赞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农村电影放映通讯稿
![礼赞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农村电影放映通讯稿](https://img.taocdn.com/s3/m/7ec422e5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a.png)
礼赞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农村电影放映通讯稿9月20日晚6时,迎接优秀影片展映——“礼赞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公益电影主题放映,百地联动、千村同看观影活动在金华市义乌分水塘村陈望道故居正式启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影局关于开展迎接优秀影片展映展播活动的通知》要求,中央宣传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在全国农村、城市社区、校园广泛组织开展迎接优秀影片展映——“礼赞新时代奋进新征程”公益电影主题放映活动。
通过放映展播以来优秀电影作品,用光影力量引导广大群众亲身体验感悟新时代发展变化,激励干部群众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教育引导青少年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以实际行动迎接胜利召开。
活动现场,除举行启动仪式外,还与淳安下姜村、余姚横坎头村、蚂蚁岛村等浙江省内10个农村放映点进行了视频连线。
这10个农村放映点的分布地区,既有革命老区,也有平原、山区和海岛,充分展示了农村电影放映深受全省群众喜爱和热在基层、热在群众、热在青少年的浓厚氛围。
接下来全省各地将按工作部署,积极有序推进和深化迎接优秀影片公益放映活动。
启动仪式上,浙江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宣布了“浙影通”农村电影放映数字化改革场景全省贯通使用。
“浙影通”农村电影放映场景深入贯彻省委数字化改革理念要求,大力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把观影选择权、话语权、评价权交给群众,让农村群众“看电影”“看到好电影”不再难。
通过部分地区前期试用,目前通过“浙影通”放映电影总数已达1.5万余场次,其中群众点播放映比例超过50%。
当晚的首场观影活动,为义乌当地群众送上优秀电影《奇迹·笨小孩》,让村民感受了看“露天电影”的乐趣。
“农村电影放映丰富了基层文化生活,也让观看者得到教育,大家既受惠又受益”,成为不少观影群众的心声。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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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浙广局发[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18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电影制片单位: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浙江省广电局试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批复》(〔2010〕影字473号)精神,自2010年7月开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履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浙江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特制定《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浙广局〔2004〕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简称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未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出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是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内容审查和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特种影片等。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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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5•【文号】广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合,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为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范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现将《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
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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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教[2008]13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840f53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ab.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浙财教字[2009]303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3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低保户”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决定设立浙江省“广电低保”专项资金。
为规范“广电低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免除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以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户”(不具备有线电视安装条件等原因的“低保户”群众除外)能够免费收听收看有线电视,逐步实现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分级负担原则。
“广电低保”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详见附件1)。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三农”出版物赠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三农”出版物赠送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8875c7f8c75fbfc77db2b8.png)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三农”出版物赠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三农”出版物赠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读物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省委宣传部和我局今年继续通过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全省农村赠送政府采购的“三农”出版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农”出版物的采购
经专家论证精选,参考部分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代表的意见,并报省委宣传部审定,确定以下10种“三农”出版物为2009年度政府采购品种:浙江人民出版社的《中华一万年》、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安全知识读本》和《农民工卫生知识》、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山海经故事丛书》(10册)、浙江大学出版社的《农民学法用法300问》和
《浙江省最新民生政策法规解读系列丛书》(5册)、杭州出版社的《农业实用技术丛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https://img.taocdn.com/s3/m/b69b22bbdaef5ef7ba0d3c95.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5]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
资金的通知
(浙财教〔2015〕58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发展,现将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15年度“2079902宣传文化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
收文后,请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60号等相关规定,抓紧项目实施,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
2015年度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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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
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浙江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确定的“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试点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探索解决农村电影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率先破题,积累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经验,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订了改革方案,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就深化我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
浙江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成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网络,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全覆盖,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逐年快速增长,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电影
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电影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群众观影条件差,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从户外到室内、从流动到固定、从不定期到定期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二是农村电影片源质量不高,内容陈旧,导致观众人数少,农村群众多样化观影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是农村电影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化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农村电影从发行、放映到监管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式存在一系列亟待改革完善的制度性问题,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村电影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电影新一轮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看好电影”,方便快捷享受优质的电影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