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合集下载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1. 引言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其应急响应能力,特制定本维护管理制度。

2. 责任与职责2.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 2.2 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3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人员负责具体的日常维护工作。

3. 维护管理内容3.1 人民防空工程的定期巡查与检测; 3.2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与保养; 3.3 人民防空工程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的培训与提升; 3.4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3.5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更新与升级; 3.6 人民防空工程日常运行记录与数据管理。

4. 巡查与检测4.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巡查与检测工作,包括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运行状态、通风与排水、电力供应等方面的检查; 4.2巡查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3 对于巡查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上报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5. 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5.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人员应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5.2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理通风设备、检查灯具与电线、维护防火设施、更换滤芯等; 5.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维护时间和维护内容,并保存至少两年; 5.4 对于发现的设备设施故障,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6. 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培训6.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培训; 6.2 演练内容应包括应急疏散、逃生途径标识、紧急救护等; 6.3 培训内容应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应急处置流程、危险品安全知识等;6.4 演练与培训结果应及时总结、评估和改进。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津政发[2007]08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

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能源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重点防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防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联系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郑楠;联系电话:24698751转)(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管理行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运行,落实防空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开放和限制1.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规定用于民防目的,除行使防空职责的机关和部队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转借他人使用。

2.私人可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使用地下防空室,不得改造或改变其构造及设施。

3.当人民防空工程涉及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军事秘密等事项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执行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采用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的方式,组织和实施防空工程周、月、季度、年度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保密工作,积极防范和遏制特殊时期防空安全事件。

3.对所有使用单位在使用、装修、装饰、安装固定设施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并从防范火灾、防漏水、健康环保、安全消防等各方面制定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措施。

4.采取措施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防护,定期检查、修缮、更换老化设备设施,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审核、监督和处置1.及时核查各防空工程的维修计划,对各项维修工作做到跟踪到位并记录台账。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执行,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申请行政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五、附则1.人民防空工程铺有地暖或电线管道,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保养和维修。

2.对于一次性维修费用超出1000元的,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和备案。

3.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防空办公室所有,经修订后,须按程序报局机关备案。

本制度自颁行之日起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一章人民防空工程的意义与重要性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程。

它对于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原则与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与标准,以确保其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建设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建设标准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内容涵盖了防空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

其中包括防空洞的建设、防护结构的设置以及通风、排水、通信等配套设施的完善。

建设过程中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与应急响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维护管理包括设备检修、防护结构维护和应急演练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章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宣传与教育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需要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社会宣传与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空意识和应急能力,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人民防空工程的发展与展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人民防空工程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未来,人民防空工程将更加注重智能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威胁,为人类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为人民的生命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的安全与幸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一、目的和范围本标准旨在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目的、原则、内容、方法、效果评估、记录与档案管理等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方针政策。

2.以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战时、平时防护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3.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规范维护工作流程,确保维护质量。

三、维护内容及标准1.结构与设施设备维护:对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墙体、顶板、地板等部位,确保无破损、渗漏等现象;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如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通风与空调系统维护:定期清洗通风管道,保证空气流通;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制冷、制热效果。

3.给水与排水系统维护:对给水系统进行检查,确保供水正常;对排水系统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堵塞。

4.电气系统维护: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配电箱、开关、插座等,确保其安全可靠;对电线、电缆等进行定期检查,防止短路或断路。

5.安全防范设施维护:对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随时可用。

四、维护周期及方法1.日常维护:对人防工程的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保持其清洁、安全、稳定。

2.定期检查: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结构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专项维修:针对特定的故障或损坏进行专项维修,如水管漏水、电线短路等,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季节性维护:在季节变化前进行预防性维护,如防寒保暖、防雨防潮等,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五、维护效果评估1.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维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2.评估内容包括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维护质量、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等。

3.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维护计划,确保维护工作的有效性。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施行日期】1985.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

)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第六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手册目录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须知 (2)2、人民防空工程监督检查制度 (4)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6)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制度 (7)5、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8)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 (9)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10)8、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9、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12)10、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16)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须知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设施,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持其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本须知进行使用和维护。

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在移交完成后一个月内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该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随之移交。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实行:(1)岗位责任制度;(2)定期检查制度;(3)消防管理制度;(4)维修保养档案制度;(5)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6)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四、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须做好内部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可靠,包括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已建成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严禁擅自改造,防止降低抗力和密闭性能。

若因平时使用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内部进行改造、装修的,须事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其它建筑;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向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维护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和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维护为了安全,管理为了预防”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维修保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各项配套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护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维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维护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维护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保障”的原则,采取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定期维修等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日常维护: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备、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定期维修: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维修,维护设备的性能和功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安全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各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管好用好人民防空工程,发挥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一、定期检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主体和防护、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及照明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每季保养一次,每年检修一次,确保性能完好、运转正常,使之到达《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方法》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消防系统应进展日常监视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和检修,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汛期巡检。

汛期应制订防汛预案,做好防汛物资准备,落实抽排水设施,并设专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现象,资料共享平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s://..)。

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档案。

人防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时要及时记录,与人防工程图纸资料一并归档,并承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检查,年底前将档案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应及时报人防主管理部门备案。

五、开发利用工程。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那么,加大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使用人防工程,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答应证》,不得无证使用。

六、做到五个“制止”(一)制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二)制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通道;(三)制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消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制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撤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五)制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平安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打桩、铺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津防办〔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范围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规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免缴免建的项目。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防办要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及环节。

(一)受理条件1.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取得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3. 免缴免建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建设意见。

(二)相关要件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3. 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概述2.人防工程的重要性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内容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实施方法5.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注意事项6.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意义正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概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是一本针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管理的指导性手册。

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防备敌人空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

在我国,人防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国防建设任务,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至关重要。

本手册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也可用于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

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有效,是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责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内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结构维护:定期检查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对工程结构进行保养、维修和加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

2.设备设施维护:定期对人防工程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通风照明维护:确保人防工程内的通风、照明系统正常运行,为工程内的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安全防护维护: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内的人员和设施安全。

5.工程资料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实施方法】1.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维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定期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二条。

6.《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第十四条。

7.《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五条。

8.《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十六条。

9.《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十三条。

10.《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

11.《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津政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

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组建。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1997年8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适应天津重要战略地位的需要及依法治市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深入贯彻落实《人防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人防法》实施工作的领导人民防空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提高城市防卫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人防建设,将其作为现代化城市必须具备的功能。

加强我市人防建设,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人防法》,推进人防建设的发展。

要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从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看到发生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牢记历史教训,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居安思危,把人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人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天津市地处渤海湾,是首都北京的门户和屏障,又是我国北方经济贸易中心,无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军事上,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

因此,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搞好人防建设,争创全国先进水平,适应天津战略地位的需要。

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85.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

)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