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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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订)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85.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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