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孔灏同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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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牛效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牛效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牛效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0]570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牛效孺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10]570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牛效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牛效孺(身份证号:3421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牛效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欧文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欧文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欧文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深证局发[2010]367号
•【施行日期】201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欧文沛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证局发[2010]367号)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欧文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欧文沛(身份证号码:43262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欧文沛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在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39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39号)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你公司《关于认定杜浩强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晋证发字〔2014〕155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杜浩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4年7月24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70000【处罚日期】2021.06.15【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包某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3号当事人:包某军,男,1967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包某军内幕交易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包某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7年4月初,北京航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宇)副总经理任某波告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邢某明航天华宇在考虑并购的可能性,请邢某明介绍上市公司并给其一份关于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航天华宇核心资产、唯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诚航)的基本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12.10【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张婧怡【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4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491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当事人:张婧怡,女,1979年9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婧怡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婧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一)肯尼亚项目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CONTRACT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鲁证监许可[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倩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14〕14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中建证发〔2014〕36号)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倩(身份证号码:370103197101****21)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吴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该人员任职情况在公司公告,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应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信息系统(CISP系统)中更新该证券营业部相关档案信息,同时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4年2月8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7正文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

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时,根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赖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持有股权和变动的情况必须以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为据。

原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师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负责人:全国顺,该支行行长。

原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因与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发生财产权属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以下简称福民支行)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008年2月29日,法院追加福民支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申银万国诉称:2000年10月之前,原告是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百)前五大股东,拥有上海九百法人股(证券代码600838)4354560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朱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朱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朱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9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朱彤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2]22号)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朱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朱彤(身份证号码:140102********4837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朱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褚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褚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褚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0.10
•【字号】大证监发[2009]247号
•【施行日期】200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褚进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大证监发[2009]247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褚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褚进(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褚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郭健(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070137。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郭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海鸥任职资格的批复-深证局发[2010]25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海鸥任职资格的批复-深证局发[2010]25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海鸥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王海鸥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证局发[2010]251号)
海航东银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航东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申请书》(海航东银[2010]23号)及所附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董事长王海鸥(身份证号:******************)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GD103030028。

二、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王海鸥的任职手续,并自王海鸥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相关任职文件。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国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国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国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公布日期】2009.08.10
•【字号】青证监许可[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9.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国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青证监许可[2009]27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姚国海同志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09]2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我局决定核准姚国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对其担任你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为姚国海办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此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

特此批复。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湘证监机构字[2009]130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湘证监机构字[2009]130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綦新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綦新河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朱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朱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朱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18
•【字号】皖证监函字[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朱虹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08]11号)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朱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朱虹(身份证号码:3425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朱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证券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手续。

二○○八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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