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均等享有及时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机会,同样适用于流动儿童。
2、由防保科信息统计员负责新生儿登记、报告工作,并每月定期到镇计生站、镇派出所户籍科等部门收集新生儿及流动儿童相关资料,及时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流出流入情况。
3、各村乡村医生负责摸底本片区外出、外来儿童基本情况。
4、防保科人员定期下村屯调查各责任区适龄儿童漏证漏种原因,并定期到毗邻卫生院收集信息,追踪外出儿童免规接种情况。
5、防保科人员对指定的分片责任区要求做到:?经常整理0-4岁儿童接种登记册,及时剔卡、转卡,补充、修正各项缺项、错项记录,
准确、真实掌握流动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定期开展各自责任区的查漏补种工作,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到指定点接种相关疫苗;
根据当年的免规报表及上年的甄别界定,常规对免规薄弱区开展接种率监测、调查。
分娩的,一律按要求填写转卡通6、对辖区外儿童,凡在我院住院
知,并常规编全免规预约接种时间,转卡接卡管理由专人负责。
7、充分调动乡村级一切可能的力量和办法,消除流动儿童免疫空白,全程动态追踪流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字化档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
XXX卫生院
二??八年元月一日。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人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人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乡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愈发普遍。
在这一背景下,乡镇流动儿童也逐渐增多,他们面临着较大的社会适应压力和教育环境的变化。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利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乡镇流动儿童的概念与特点乡镇流动儿童,指的是在家庭户口所属乡镇的儿童,因为家庭迁移、务工、流动等原因而暂时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城镇或乡村地区,其中包括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等。
乡镇流动儿童具有以下特点:1. 家庭迁移造成教育困难:由于父母的外出务工或家庭搬迁,乡镇流动儿童容易面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教育资源的匮乏。
2. 社会适应压力大:乡镇流动儿童常年在异地生活,缺乏家庭陪伴和稳定的社交环境,容易导致社会适应困难。
3. 教育保障缺失:乡镇流动儿童的户籍难以确定,缺乏教育保障,容易受到歧视和辍学风险。
三、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加强对乡镇流动儿童的保障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明确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保障其在异地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2. 完善信息登记:建立乡镇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及时获取他们的信息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户籍管理,确保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3. 建立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与社会组织(如儿童福利机构、志愿者团体等)的合作,共同关注和服务乡镇流动儿童。
建立健全的教育资源互动共享机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
4. 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针对乡镇流动儿童的特点和困难,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适应异地环境和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5. 监督评估和督导反馈:建立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通过督导反馈机制,汇总各方意见建议,促进管理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长,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时间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街道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
为巩固我街道计划免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市区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居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得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取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区流动和外区流动”另外分页建账,注明来本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建立本辖区內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账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先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二类疫苗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账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流动儿童离开本辖区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
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区外镇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必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
6、对流动儿童及民工子女进行接种前告知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如下所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在当代社会,流动儿童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固定居住并频繁变换居住地的儿童。
他们常常面临着教育、营养、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应包含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
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针对流动儿童,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确保他们能够有机会接受教育。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在每个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都设立相应的流动儿童学校或者流动班级,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
同时,可以通过加大对流动儿童学校和教师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其次,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涵盖营养和健康方面的规定。
流动儿童常常由于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定期饮食和医疗保健。
因此,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流动儿童的营养和健康服务,提供定期的体检和预防接种服务。
此外,可以建立营养补充计划,确保流动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物质,健康成长。
第三,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关注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
由于经历频繁搬迁,流动儿童常常面临着情感和心理上的困扰。
为了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给流动儿童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此外,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流动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最后,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
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有准确的了解和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另外,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流动儿童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流动儿童的权益。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至关重要。
这部管理办法应涵盖教育、营养、健康、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确保流动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待遇。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xx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赤峰市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赤峰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及城镇化进程,我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
据估测,全市0—7岁流动儿童已达八千名以上,约占2.7 %。
流动儿童往往因居住地点不固定致使预防接种机构难以掌握、疫苗漏种或接种不及时,成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点。
为完善流动儿童管理措施,提出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县而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可能居住三个月以上的7岁以内儿童。
按此定义户籍不在同一城镇街道办事处而居住在同一个城区的非农业人口儿童,均可按常住儿童管理。
但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往往居住地不固定。
因此,我市要求户籍不在本乡镇而在本地居住的儿童须按流动儿童管理。
二、流动儿童由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片、《流动儿童登记簿》和安排实施疫苗接种。
乡村医生应协助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流动儿童,并掌握流动儿童的去向和住处。
三、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有同样的健康权力。
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都要把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单位要把流动儿童管理做为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要定期对流动儿童进行抽查,对其管理和疫苗接种工作进行考核。
四、预防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和新迁入儿童办理接种证时,应询问儿童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时间、预计居住时间和详细住址等情况,建立预防接种卡片,随时向《流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一周岁以上流动儿童同时向《变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五、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与当地乡村医生、居(村)委会、妇幼保健和公安等部门沟通,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发现掌握流动儿童,及时纳入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六、在安排疫苗接种工作和实施预防接种时,要注重做好流动儿童的疫苗全程接种,密切关注流动儿童的住址变更或去向,及时掌握、登记变更后的新住址、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区等情况。
对失去联系半年以上的流动儿童应按迁出对待。
七、预防接种单位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底数不清时,须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摸清底数,登记详细。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1.引言预防免疫是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流动儿童由于其常年借宿于不同地区,免疫接种实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提高其健康水平,制定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2.定义- 流动儿童:指在流动人口中年龄在0-14岁范围内的未成年儿童。
3.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3.1 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免疫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功效。
- 提供免疫知识培训,帮助家长和监护人了解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性。
3.2 预约和登记- 提供便捷的预约和登记服务,方便流动儿童接种疫苗。
- 支持线上预约系统,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3.3 合理安排接种点- 为流动儿童设立合理的接种点,使其易于接种疫苗。
- 在流动儿童集中的地点如学校、社区等设置接种点,以便他们能够方便地接种疫苗。
3.4 减免费用- 针对流动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 对于部分有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可以提供费用减免或者优惠政策。
3.5 积极跟踪和提醒- 建立健全的流动儿童免疫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儿童接种疫苗的情况。
- 在接种后,对接种儿童进行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的提醒,确保儿童接种免疫。
3.6 加强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免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4.总结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便捷的预约登记、合理的接种点安排、减免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社区流动儿童之家规章制度
社区流动儿童之家规章制度第一条:入住规定1.1 流动儿童入住社区流动儿童之家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资料。
1.2 入住儿童需经过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工作人员审核批准方可入住。
1.3 入住期间需遵守社区流动儿童之家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生活规定2.1 在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内,儿童需遵守宿舍卫生规定,保持环境整洁。
2.2 儿童需遵守宿舍安全规定,不得私自使用明火或危险物品。
2.3 儿童需按时起床、就餐、上课,并遵守宿舍宵禁制度。
第三条:学习规定3.1 在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内,儿童需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活动。
3.2 儿童需积极参加学习小组活动,完成作业和考试。
3.3 儿童需遵守学校纪律,尊重老师和同学,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违规行为。
第四条:健康规定4.1 儿童入住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前需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相关健康证明。
4.2 儿童需遵守健康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入住社区流动儿童之家。
4.3 儿童如有疾病需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五条:纪律规定5.1 儿童需遵守社区流动儿童之家的各项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外出。
5.2 儿童需尊重工作人员和其他儿童,不得进行欺凌、暴力等行为。
5.3 儿童需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浪费公共财物。
第六条:处罚规定6.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儿童,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工作人员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扣分、通报批评等。
6.2 严重违规行为者将被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或者要求家长前来接走,并不得再次入住社区流动儿童之家。
6.3 社区流动儿童之家工作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并及时通知儿童和家长。
以上规章制度为社区流动儿童之家的基本规定,儿童和家长需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希望通过规章制度的规范,能够为社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儿童。
2、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忻州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2)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3)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4)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4、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5、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
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君华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逐渐增多,其中包括大量的流动儿童。
流动儿童指的是随父母或者其他成人流动而来的未成年人,在外地无固定户籍,无法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和教育资源。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流动儿童管理办法,旨在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一、背景介绍流动儿童在城市流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们通常无法在新的居住地享受到与本地户籍儿童同等的教育权益。
其次,由于家庭稳定性较低,他们面对着家庭关系不稳定、亲情缺失等问题。
再次,流动儿童在居住环境、卫生条件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流动儿童管理办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流动儿童的教育保障。
可以通过设立临时学校、提供义务教育、免费教育等方式,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接受基础教育。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流动儿童的社会保障。
可以提供医疗保险、生活福利、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流动儿童的家庭关系维护和辅导,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和亲属关系的建立。
三、角色职责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方的角色职责。
首先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流动儿童权益的落实。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保障流动儿童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其次是父母的责任。
父母要履行抚养、教育等法定义务,关心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成长条件。
再次是社会的责任。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流动儿童的问题,积极参与到他们的关怀和帮助中来。
学校、社区、公益机构等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援助。
四、宣传教育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流动儿童的问题,流动儿童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的要求。
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公众关注流动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发布)教基[1998]2号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1、流动儿童定义:户籍在外县(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6周岁儿童。
2、将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预防工作的管理目标,逐步提高流动儿童各种疫苗的接种率,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在政府领导下,争取与公安、计生、妇联、村居委员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流动儿童的动态变化。
按规定做到对外来儿童2个月内建卡建证,同时预约需接种的疫苗及接种日期。
3、定期开展外来儿童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发现漏卡、漏证儿童及时补建卡证,发现漏种儿童及时进行补种。
4、每月按时上报流动儿童接种率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汇总表。
流动儿童聚集地每季度上报一次查漏补种汇总表。
5、保质保量做好每月的查漏补种工作,使各疫苗的补种率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做好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相关疾病及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做好流动儿童迁出迁入记录和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确保流动儿童接种记录的完整。
6、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开展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知识的宣传,使外来儿童家长了解国家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程序,主动配合接种门诊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划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领导,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常规免疫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
(二)财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时,应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有关预防接种证件。
(四)工商部门要协助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免疫接种表册。
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补种。
(六)宣传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第四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及时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并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铜川市儿童免疫规划免费接种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3.02•【文号】教基[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我们在六省、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并已成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流动儿童少年能否就学,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在流动人口聚居的重要地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使《暂行办法》家喻户晓,让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
二、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强化政府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由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层次、多渠道加以解决。
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教育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流动儿童少年的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审批稿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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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卫生院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乡镇卫生院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
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
市卫生局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
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
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承担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