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计划

流动儿童是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外省、外地区、外县、外乡)居住连续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上的儿童。天王镇的流动儿童一般以在我镇经商、寄养、超生及随父母打工为主,由于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居无定所,常常不能及时得到免疫接种,已成为影响接种率的主要因素。为消灭免疫空白人群,使流动儿童及时得到免疫接种,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流动2008年儿童管理计划:

一、认真组织调查:每月组织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尤其是要抓住农贸市场、镇村结合部、厂矿及窑厂等重点地区的儿童为重点对象,村里要以超生儿、弃婴和外地留、寄居儿童等重点对象,弄清流动儿童的底数和类型,并进行登记上报。

二、广泛进行宣传:每月进行1-2次的流动儿童预防免疫宣传,重点宣传计免相关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好处,同时争取镇派出所、工商部门、学校幼儿园、医院妇产科及镇计生服务所等的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报告制度:乡村医生每一个月应向防保所报告流动儿童人口数,计免专管员每周一次去医院妇产科进行外地人口出生主动搜索。

四、及时建卡:对所和村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站定期主动搜索到的流动儿童,及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帐册,没有接种的儿童及时建卡、建证并给以补种。

五、免费接种:对居住在我镇辖区的所有流动儿童,对漏种、未种及新生儿,按计免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及时免费接种。

六、建立群众联动制度:动员流动儿童居住地的群众发挥监测作用,主动向防保所报告流动儿童情况。

防保所

2008.1.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附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 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卫生院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乡镇卫生院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各种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冷链设备的管理,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二、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经常擦拭保洁,建立温度监测记录。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三、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四、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健全疫苗、注射器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注射器领发台帐,出入库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有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组织实施。 三、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疫苗的损耗系数及库存等制订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四、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严禁从无疫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 五、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和使用疫苗和注射器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六、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进度及需求计划报表”和“第二类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进度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二、保持预诊室、侯种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保持工作台面及其他物体表面的洁净。 三、每天下班前,接种室和候种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并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洁净,每2~3周用酒精擦拭1次。接种台面和地面采取湿式清洁,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液擦拭接种台面、湿拖地面。 四、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流动儿童情况调研报告

流动儿童情况调研报告 流动儿童因为户籍问题无法享受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本文将介绍流动儿童情况调研报告。 流动儿童情况调研报告(1) 背景: 流动儿童是流动人口中特殊群体,有着其独特的成长性,体现着深远的社会变迁意义,对流动儿童全面细致的调研研究,倾听他们的真实想法,反映他们真实的生存和教育条件,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流动儿童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促进流动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各项权利的平等实现。 为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流动儿童的生存、教育和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与迫切需求,保障我市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妇儿工委对全市流动儿童状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通过基层工作汇报、发放调研问卷、与流动儿童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全市流动儿童的数量和基本特征进行全面的了解,探究和探讨流动儿童生存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全市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 全市户口不在**的0-16周岁在校学生24497人,流动儿童较为集中的地区为后巷镇,共有流动儿童4708人,流动儿童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村,随家庭流动,在**多属长期居住,而非短期滞留。流动儿童中,男女各占%和%。大多数流动儿童认为来到**后,生活环境、教学条件比老家要好,与家乡学校的老师相比,**的老师教学方法更为恰当,对学生更负责,学校的管理也比较规范。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流动儿童在学习、品行、性格、心理健康等方面与**本地儿童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表现出普遍生活质量

低,学习成绩差,存在道德认识模糊,品行偏差、心理异常,学习动力不足的现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流动儿童都是问题儿童,流动生活同时也教会了孩子们独立生活的能力,许多流动儿童表现出果断、坚韧、独立自主、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他们在同伴群体的帮助下快乐而健康地成长着,也有许多品学兼优的好孩子。所以,我们既不能过分渲染,把流动儿童看成是问题儿童、可怜儿童,造成这部分儿童的心理压力,又不能轻视这一群体中潜在的或已产生的一些问题,对他们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问题 1、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缺失。流动儿童的父母大多是工人或小商贩,因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关爱,无法关心到子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重养轻教,平时只能给予孩子生存所需物质上的满足,精神上关注的很少。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缺乏辅导孩子学习的能力,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篇一: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教育部《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但是后来教育部已经很少用流动儿童这个字眼了,取而代之用随迁子女这个概念。与流动儿童相关的、现行比较常用的两个概念是: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而且我认为这两个概念比流动儿童更为重要,因为它们反映出来的问题更为精准。 随迁子女,顾名思义就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跟随父母来到外地的孩子。一般来说,我们提到随迁子女,都是在孩子接受教育这个语境下。 教育部对随迁子女的定义(注意:一定是户籍在农村的才会被教育部定义为随迁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广州市教育局对随迁子女的定义(并不作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区分): 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创业人员子女。(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穗教发[2014]30号) 而对于留守儿童,教育部的定义和国务院最新的定义并不相同,因此统计起来数字相差巨大。2016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定义统计出来的数字是903万,而教育部2015年统计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校生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是2019.24万。 教育部对留守儿童的定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国务院对留守儿童的定义:

2016流动儿童调查报告

2016流动儿童调查报告 随着**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我区,**区流动儿童的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2015年,**区现有学龄儿童10.77万人,流动儿童已达到11万名,数量已经超过本地户籍儿童。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就医、就学等问题,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城市活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2009年,常州市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确定为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项目试点城市。2012年,**区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和联合国儿基会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项目确定为深度试点单位。三年来,**区坚持高标定位,针对流动儿童教育、管护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经历了积极探索、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过程,大力实施流动儿童关爱工程,促进流动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一、四年来项目工作目标: 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项目工作开展以来,针对我区流动儿童的实际情况,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不断研究、探讨、总结流动儿童管理的经验,制订切合我区实际的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责任,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进流动儿童保护项目工作的全面开展。三年来,我们积极落实项目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全面开展流动儿童信息登记;推进全体流动儿童平等享受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进程;为流动儿童融入城市、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成效 一是组织显张力。成立了由32个部门参与的项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小组,各地同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流动儿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保障了流动儿童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是工作聚合力。政府多次召集公安、教育、卫生、妇联等主要责任部门共同探讨项目实施工作,形成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登记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儿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流动儿童平等发展 一是实现流动儿童信息常态化管理和综合化使用。我区按照科学宣传、分类采集、综合汇总的要求,做好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0 3岁流动儿童信息由妇联、卫计部门分别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夏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 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全县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常规免疫规划管理,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城市流动儿童教育状况

城市流动儿童教育状况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在长沙市某区中学进行的小样本抽样调查数据,比较分析了流动儿童与城市儿童的学习成绩,家庭教育状况。 [关键词] 流动儿童;教育期望;家庭教育 一、引言 1.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城市。相比之下,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发展明显滞后,城乡二元结构弊端逐渐凸显。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社会发展机会的不均等,使城市吸引了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加了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于是在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数来自农村,在大中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 在有了相对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后,只身前往城市的农民工开始将孩子带到身边。于是,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群体——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里逐渐形成。由于民工流动性大,他们的子女又称为“流动儿童”。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18周岁以下流动儿童接近2000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9.37%。 由此,这些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现状也备受关注。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开展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结果显示,3-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在学率为90%,失学率为9.4%.流动儿童未按时入学比例高达46.9%。另外,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12-16周岁流动儿童每天参加有报酬劳动的比例为5.5%。 既然流动儿童的失学率这么高,那么是什么因素在影响它呢?儿童自己、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在高失学率中起的各自影响是什么?其中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怎么样?如何使这些流动儿童能够接受教育? 这些问题是笔者要探讨和回答的问题。如果能找到这些问题的起因,我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措施和补救办法,解决流动儿童的就读问题,提高流动儿童的入学率,有利于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2.文献回顾 (1)关于中国流动儿童教育研究的课题较少受关注,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从研究的内容上看,这些研究比较集中地探讨和说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果: 第一,关于城市流动儿童教育面临的现状问题研究。在这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城市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严重,表现有几个:流动人口子女失学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在流动人口中由于受部分家长文化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流入地入学障碍等种种限制,造成一定数量的儿童、少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 2、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枣庄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1)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2)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3)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4)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4、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5、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流动儿童之家实施方案定

流动儿童之家实施 方案定 1 2020年4月19日

秦政办〔〕68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秦州区流动儿童之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天水市秦州区流动儿童之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落实。 附件:天水市秦州区流动儿童之家建设验收标准和办法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天水市秦州区流动儿童之家建设 实施方案 为认真开展好流动儿童帮教工作,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切实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天水市流动儿童之家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有关政策精神,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关爱流动儿童为目标,以创立“流动儿童之家”为载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着力解决流动儿童关爱缺失、管护缺位问题,创立健康向上、快乐成长的温馨家园,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年内在全区10个社区、2所学校建立12所“流动儿童之家”,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娱乐场所,搭建一个与家长、监护人沟通、交流的平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设内容 (一)配置硬件设施。配备标牌1块,电脑1台,电视机、DVD 机、电子钢琴各1台,选配符合儿童阅读需求的书刊300余种;配备 - 3 - 2020年4月19日

适量的乒乓球、羽毛球、跳绳、跳棋、象棋等文体器材(由省妇联、省财政厅负责配送,每所“流动儿童之家”硬件设施2万元)。落实50平方米活动房舍、书架2个、课桌10张、凳子20把(由建立“流动儿童之家”的街道社区、学校负责配备)。 (二)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流动儿童之家”的街道社区、学校确定1-2名工作人员兼任“流动儿童之家”教师,开展具体的管护、指导和管理工作。妇联、教体、关工委、团委等流动儿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爱心人士、“五老队伍”、“爱心妈妈”、“青年志愿者”担任“流动儿童之家”的兼职教师,组建一支社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管护能力、相对稳定的管护志愿者队伍,辅助“流动儿童之家”开展关爱活动。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流动儿童之家”成立管理运行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流动儿童之家”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建立完善“流动儿童之家”相关学习、活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流动儿童工作档案和成长记录簿(册)。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儿童之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流动儿童之家”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流动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曹亚玲区政府副区长 - 4 - 2020年4月19日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把荷乡卫生院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二条本乡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卫生院预防接种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服务。卫生院负责流动接种对象预防接种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和接种资料上报工作。 第五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 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录入儿童预防接种系统。

第六条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学院和幼儿园向家长要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明。 第七条卫生院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卫生院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八条卫生院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调查,核查预防接种证、卡及接种证明,及时建卡、补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要进行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及时组织对长期外出返回的儿童进行疫苗查漏补种或索查 外地的接种资料。 第十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者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免疫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如对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进行妥善处置,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知识讲解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 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篇一: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流动儿童管理制度1. 流动儿童定义:在本辖区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非本县户籍 7 岁以下儿童。 2. 将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预防工作的管理目标,逐步提高流动儿童各种疫苗的接种率,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3. 在政府领导下,争取与派出所、妇联、计生、村居委员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流动儿童的动态变化。按规定做到对外地进我乡儿童 3 个月内建卡建证,同时预约需接种的制品及接种日期。 4. 定期开展外来儿童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发现漏卡、漏证儿童及时补建卡证,发现漏种儿童及时进行补种。 5. 每月按时上报流动儿童接种率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汇总表。 流动儿童聚集地每季度上报一次查漏补种汇总表。 6. 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保质保量做好每年的强化查漏补种工作,使各疫苗的补种率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7. 做好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相关疾病及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8. 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的管理,对在我乡迁移次数较多的外来儿童做好迁出迁入记录和卡片横转工作,确保流动儿童接种记录的完整。 9. 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开展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知识的宣传,使外来儿童家长了解国家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程序,主动配合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篇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啊指户籍在外县(区)、在暂居地住满3个月,且 6周岁的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免疫接种服务。 3、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公安、劳动、城建、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在有关单位确立联系人,定期了解流动人口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掌握本地区流动

流动儿童管理方案

杰仁卫生院 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流动儿童的管理,提高免疫规划接种率,我院制定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 我辖区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儿童免疫接种率95%的目标,免疫针对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连续十几年无病例报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儿童不断增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相对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我院计免工作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我院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目的 根据西乌旗卫生局《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要求,加强对我辖区流动儿童管理,摸清和掌握流动儿童规律,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降低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使我辖区计免工作深入、持久地向前发展。 二、流动儿童概念 (一)流动儿童概念:指随父母在未改变原居住地户籍的情况下,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入托、入园、入学儿童。 (二)流动儿童特点:居无定所;居住、生活、学习等环境相对集中,节假日、牧忙季节相对流动大;经济较困难;流动儿童家长对疾病预防知识普遍缺乏;小年龄组儿童流动比例大。(三)儿童免疫针对传染病发病较高:据国内资料研究证实,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儿童中麻疹、百日咳、流脑、乙脑发病率显著高于常住儿童。 三、管理措施 (一)镇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派出所、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合作,每年开展一次上门新生儿人数核对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流动儿童数,对查出的漏种儿童,应及时给予补种。流动儿童接种资料汇总统计后,与常规免疫月报表同时上报。 (二)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流动儿童管理纳入计免常规管理,建立流动儿童计免登记簿、预防接种卡(证)转索和接种报告制度,以防止重复接种和漏种。(三)切实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按照卫生局和教委转发的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入托、入园、入学的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流动儿童未接种者,要在进行登记补种后方可报名入学。 (四)针对流动儿童的流动规律,卫生院要利用流动儿童相对集中性和节假日相对流动性,在流动儿童较集中的地区定期对流动儿童摸底调查。要利用那达慕等节假日设立接种点,对随父母返乡的流动儿童开展查漏补种。 (五)开展多渠道、多途径、多种方法对流动儿童家长/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调动他们自觉参与计免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年利用“4.25”预防接种宣传日、糖丸强化免疫宣传活动,宣传漏补种时间,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宣传计划免疫相关知识,提高流动人口的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使流动儿童计免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西乌旗杰仁卫生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最新)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管理,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四条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风二联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A群疫苗、乙脑疫苗、流脑AC群多糖疫苗、甲肝疫苗、白破二联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卫计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和县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的其他疫

苗。 第五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常规管理和监督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疫苗供应、冷链管理、咨询服务、疾病监测、接种质量评估、效果监测、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政策的宣传、流动儿童通知、接种、登记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流动儿童居住地迁移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对无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 第七条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做好下次接种的预约工作,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有关数据。

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将新增的流动儿童建卡、补种情况上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查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 第九条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县区卫计部门与教育部门建立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发现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及时向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十条实行春、秋季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每年4月和9月为预防接种查漏补种月,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适龄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且≤6周岁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免疫接种服务。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公安、劳动、城建、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在有关单位确立联系人,定期了解流动人口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分布与变化,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儿童要建卡、建证,及时提供免疫服务。 四、城市地区至少1个月,农村地区至少每3个月对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外来儿童与当地儿童、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儿童,都应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每次接种后,要填写预防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和时间。 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按照《福建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免疫的儿童要及时进行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六、当儿童迁移或寄居(托、养)于其它地区时,应持《预防接种证》到原负责该儿童免疫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之后,持《预防接种证》再到新迁入或寄居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登记,以继续接受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 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6岁内儿童,视为未接种,应按国家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以迁入本地时间为准,1年内完成基础预防接种。 七、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从业和工作特点,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地点。每年至少进行4次查漏补种活动,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通知免疫接种的时间和地点。除实行定时定点免疫接种服务外,要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集居地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审批稿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办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区卫生局在农贸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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