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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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市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56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88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5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费每平方米2.5元;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每平方米15元;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每平方米8元;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

1、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因故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下(不含)、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

(2)新建10层以下(不含)、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2%比例计算一环以内按每平方米2000元、一环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

(3)新建10层以上(含)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计算一环以内按每平方米2000元、一环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

第六条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各项减免规定。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减免范围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

(二)城市危房旧房改造项目按合政〔2003〕50号文件执行;

(三)对工业招商项目及其它确需减免建设大配套费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先将大配套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然后向市政府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减免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2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批。其它减免项目的审批,须经有关分管副市长同意。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减免额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返还。

第九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二)白蚁预防费主要用于白蚁防治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包治费和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等。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专项用于学校基础建设。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使用范围包括:

1、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2、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4、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规划部门应按季度对大配套费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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