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27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大纲要求: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相同本讲要点: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第6版开本:850×1168毫米.. 1/32责任编辑:肖江萍ISBN L-FL-0079/ ID922.544 定价.. : 15.00元(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2019年6月17日4时30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以下简称小港煤矿)8402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新泰市纪委市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6·17”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集团)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为新泰市属国有企业,现有小港煤矿、羊泉煤矿、汶河煤矿3处煤矿和明兴金属科技、新港实业、华通洗煤厂、正大新型建材等非煤企业。
在职职工4200人。
(二)事故煤矿概况小港煤矿隶属于明兴集团,矿井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1969年2月建设,1979年3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0年9月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矿井在册职工715人,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及主副暗斜井混合多水平开拓方式。
开采上下限为+50~-750m。
矿井批准开采2、4、6、11、13、15、16煤层,事故调查时开采4、13煤层。
生产水平为-31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七采区、八采区,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71301综采工作面、8402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71301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8402工作面采用矸石充填法控制采空区顶板。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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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7个省 、 区、市); 区域监察分局(71个); 我省有林东、水城、盘江、
遵义、毕节5个监察分局。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 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 直领导。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3.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 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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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 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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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职业资格、教 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1. 对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 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监察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 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煤矿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煤矿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
法律对煤矿企业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使用和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活动,确保煤矿企业生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操作指南,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规程》。
规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明确了煤矿企业、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5. 煤矿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煤矿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
煤矿爆炸事故而制定的具体应急措施,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人员撤离、伤员救治等方面的紧急处理办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煤炭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可持续发展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解读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解读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对煤矿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煤矿安全生产的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和生产也随之大幅度增加。
然而,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频发,对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二、1.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煤矿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措施。
例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煤矿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煤矿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一项对《煤矿安全法》进行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
该规程通过细化和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措施,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例如,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设备必须通过安全检验等。
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机构职责和监察措施,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定期进行煤矿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4.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条件,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该办法的要求,申请和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煤矿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是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煤矿企业应缴纳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使用范围,确保煤矿企业能够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煤矿安全条例(国家标准)
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 (4)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 (7)第四章煤矿安全国家监察 (19)第五章煤矿安全地方监管 (22)第六章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6)第七章法律责任 (32)第八章附则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矿安全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第四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企业负责】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办矿、依法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监察】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并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1 -2018年3月28日20时10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以下简称兴华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21日,成立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哈南监察分局)局长杨成太任组长,哈南监察分局、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鸡西市纪委监委、鸡西市公安局、鸡西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煤矿机电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一)兴华煤矿上级公司情况兴华煤矿上级公司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业务,法定代表人徐昌伟,公司下辖兴华煤矿、民兴煤矿、旺源煤矿、安盛煤矿、盛华煤矿、益兴煤矿共计6处矿井,合计生产能力58万吨/年。
公司对上述矿井进行二级管理,由下属的天源煤矿公司统一管理煤矿业务,天源煤矿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如下:总经理于春贵、总工程师兼生产副总经理李福林、安全副总经理陈俊勤、机电副总工程师刘永顺、地测及防治水总工程师孙铁军。
公司下设通风技术部、机电装备部、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安全监察部、调度中心等职能部门。
(二)兴华煤矿基本情况兴华煤矿位于鸡东县哈达镇境内,行政区划属于鸡东县哈达镇。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支持和协助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纠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监察应当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
职工对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设安全监察员。
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多发地区的,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学习贯彻落实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2 1 0 年 月 0
生 产工 作始终 处在 动态 之 中 , 因此 . 必须对 安全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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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监察
线, 放在事故多发区、 、 块 部位 根据《 条例) 规定, 建立矿井安全监察档案 , 以此为基础 , 并 排查出安 全工作的重点 , 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监控 , 有针 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发现严重违反 《 条例》 的行为 , 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要 采取有效措
法, 知法 才能 更 好地 ≈ 法 。只有学 习 、 : 宣传 好《 条
贯彻实旖《 条例》 关键在于领导 , , 责任在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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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深刻理解《 , 条例》熟悉并掌握《 、 条例》才能更 , 加顺利地贯彻 实施《 条例》 条例》 。《 的内容丰富 , 涉及 面广 , 因此要 明确 学 习的重 点 . 住关 键 . 抓 领
有序 地进行 。
握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及处罚的程度。 对《 条例》 的学习和宣传 , 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
() 3 狠抓落实 , 强化现场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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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 安 全
3 2 落 实好 两个 结夸的 工作 原 则 .
会其 精神 实质 , 习时应把握 以下重点 内容 : 学
导, 贯彻《 条例》 只是一句空话 。 () 1加强领 导 。要 求 煤炭 行业 各 级 领 导 干部 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贯彻《 例》 条 的重大意义 , 对 学习贯彻《 条例》 进行认真研究、 部署 , 并成立领导 小组, 对学习贯彻的全过程进行指导、 检查 和督 促 。指定专人 负 责 , 极 稳妥 地 推 进 学 习 贯彻 工 积 作正常、 有序开展 , 真正把领导带头学习 、 带头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川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川办发〔2001〕29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二00一年四月六日)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搞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察和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条例》职责,明确相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4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的规定,由原省劳动厅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调整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依据《条例》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注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必背得分知识点全考点
注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必背得分知识点全考点第1句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专业监察】第2句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3句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5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6句煤矿建设工程唆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7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8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并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9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等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对象为煤矿的法人、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或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条:以下情形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煤矿。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的煤矿。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煤矿。
(四)隐瞒煤矿事故事实,不报告或虚报事故情况的煤矿。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煤矿。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的煤矿。
(七)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或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被罚款的煤矿,罚款金额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但不得超过煤矿年度产值的5%。
罚款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有助于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煤矿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第九条:煤矿有权对罚款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接到罚款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煤矿的申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最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1. 简介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我国逐步完善了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并重点关注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2. 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
最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于20年颁布,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和管理要求,并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煤矿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煤矿安全监管的法规依据。
最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年修订,增强了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安全监察机构还可以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停产整顿。
此外,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监察机构的监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针对煤矿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的法规。
最新的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年发布,明确了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和管理责任。
根据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从事煤炭采掘、开采和洗选等煤炭采掘工作的企业。
(三)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煤矿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的活动。
二、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二)煤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的建设、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三)煤矿相关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检测等安全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四)重大安全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和煤矿突发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措施;(五)特种设备、地质勘查钻探等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实施细则(一)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实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性和依法性。
(二)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遵循安全自查、安全自报、安全监察的原则实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煤矿安全监察应定期开展,强化煤矿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煤矿安全监察应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跟踪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责任主体(一)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监察有具体执行责任。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和权限,同时规范安全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监察规定。
(三)安全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查处安全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监察人员也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的情况,定期向企业上级报告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煤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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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 安全评价总论
–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的 产生、现状及发展;常用安全评价方法分类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和基本内容;安 全评价机构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基本要求 、编制及其运行与持续改进
考试内容
– 熟悉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安全评价依据;事故致因 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及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危险、有 害因素的产生原因及分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的特点和危险、有害 因素识别,以及典型生产作业环境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火 灾防治措施及防爆对策措施;典型矿山事故防治措施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及工厂平面布置的安全对 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要求和编写步骤;安全评 价结果与安全评价结论的关系;安全评价技术文件主要内容 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资料、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评价数据采集的范围、方法及使用原则;安全评价过程 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安全评价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的基本要 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模式和运行。
考试内容
• 安全评价方法及应用
–了解故障假设分析、故障假设/检查表分析、原因后果分析法、风险矩阵法、概率风险评价技术、人 员可靠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评价 方法模式集合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原理及适用范 围。
–熟悉危险指数法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和差异性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 危险度评价法、ICI蒙德法、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 及鱼刺图的应用。
考试要求
• 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 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
• 综合应用考试
–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 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 言表达流畅。
–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 、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 际。
标准各为60分。 –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概述
• 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人员条件: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 关工作7年以上;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通告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 号令)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规定,
–实行培训、考试分离,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不随 培训进行,
–应试人员须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考 试暂定每年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2005年 考试时间上半年为6月26日、下半年为9月下旬(暂 定)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 考试题型
)
–基础知识试题:考核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 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设三类题
型:
• 单项选择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多项选择题
• 判断题
– 综合应用试题:考核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 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三类题型:
• 设论述题
• 场景及案例分析题
• 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应考人员。
考试内容
•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 范
–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 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 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
考试内容
–掌握危险指数法的资料要求;预先危险性分 析的原理、特点、内容及适用范围;危险和 可操作性研究的资料要求及分析步骤,技术 关键及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安全检查表 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安全检查的主 要内容;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和可操 作性研究分析、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 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分析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
概述
•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 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
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 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
–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 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 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 际。
考试内容
•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 范
–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 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 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
–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 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概述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 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 。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 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 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内容
• 掌握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 项安全评价的概念及要求;事故、事件、事故隐患、危险、风险 、重大危险源、系统、系统安全、安全系统工程的概念;安全评 价的目的、意义、内容和种类;安全评价的原理、原则及基本程 序;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主要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和基本程序与方法;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遵循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评价单元定义;划分评 价单元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选择安全评价方 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提出和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基本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的基本要素及构成;安全评价结论的基本要求、内容(含 建议)、步骤及原则;影响安全评价结论的主要因素;安全评价 报告的内容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