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模版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x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xx党发〔2011〕14号)和《关于印发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xx高投党〔2011〕3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人员应列席或参与相关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廉洁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现廉政从业。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廉洁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从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为宗旨,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不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纪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三章廉洁从业措施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格,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制度,对廉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万源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办发[2009]26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和党组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市国资办批准,决定本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市国资办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所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我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管理处管理所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管理所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所各项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或计划外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三)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我所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五)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六)违反规定决定我所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我所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我所利益或名誉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我所的关联企业、与我所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四)将我所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罚没收入、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我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我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八)参与任何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方面的积极作用,牢固树立公共利益至上、廉洁从政的理念,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正确政治方向,确保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反对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1、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要求的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一概不得搞形式主义,不得搞封建官僚主义。
2、编制并宣传政策法规,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要求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反对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
3、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廉洁从政;严格纪律管理,坚决防止和惩处腐败问题;严明管理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精神,不允许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贯彻实行工资绩效配置1、统一实施工资和绩效配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技能考核、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应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比例。
2、工资要合理分配,不得拿政府或社会财力换取领导干部的个人福利,不得大额购买豪华汽车、高级住宅、奢侈品等花销,不得从事倒卖国家或企业的涉外投资等非正常经营行为。
三、完善内部经营监督体系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经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职责情况的审查,并就职责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2、加强内部监管,对可能引起腐败和违纪的行为加以防范,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国家、企业及其他当事方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进展状况,并及时向事关部门做出报告。
3、加强内部经营检查,定期对企业用人单位和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经营状况督察,及时查处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
四、发挥主动作用,规范企业领导干部行为1、规范企业领导干部行为,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廉洁从政,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贿赠送、接受变相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亲友或任何不正当目的谋取受益。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自律若干行为准则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3年以后,国家和原任职企业有特殊行业及岗位从业要求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一)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二)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三)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四)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五)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七)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置。
廉洁从业实施方案
开展“强化廉洁从业意识、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保持党的纯洁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以廉洁促纯洁,以纯洁保廉洁,根据(七安委发【2012】17号)文件部署,亭子口项目党支部决定于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项目部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强化廉洁从业意识、保持党的纯洁性”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主题教育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开展此次主题教育活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公司“领先、转型、升级、和谐”的发展思路,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以更加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和革故鼎新的勇气努力把分局打造成具有较强专业引领能力的质量效益型分局,来推动分局加快发展、优质发展、和谐发展。
二、目标要求此次主题教育活动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加强监督,严明纪律,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纯洁;通过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组织纪律,严格党员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纯洁;通过弘扬清廉、务实的优良作风,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纯洁;通过坚持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防治腐败、完善制度流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廉洁。
(一)强化提升党性修养和宗旨观念。
主要是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起来,突出理想信念教育与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人员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坚持不懈的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并切实强化五方面意识。
一是强化宗旨意识;二是强化大局意识;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四是强化法制意识;五是强化廉洁意识。
(二)强化提升领导班子能力和水平。
主要是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国企清廉实施方案
国企清廉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廉洁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特制定国企清廉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营造廉洁文化氛围,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廉洁意识和廉洁素质。
一、建立健全廉洁管理制度。
1.明确廉洁管理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要明确廉洁管理的重要性,将廉洁建设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履行廉洁管理的主体责任。
2.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洁行为。
3.建立廉洁从业规范。
制定廉洁从业规范,要求企业员工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洁行为规定,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二、加强廉洁教育培训。
1.开展廉洁教育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廉洁知识,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增强廉洁自律能力。
2.加强廉洁培训。
组织各类廉洁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廉洁素质和能力,使廉洁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三、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违反廉洁行为。
2.建立外部监督渠道。
积极与社会监督力量合作,建立外部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举,形成对企业廉洁建设的多方监督格局。
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对廉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廉洁风险的发生。
2.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廉洁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廉洁合规。
五、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1.弘扬廉洁文化。
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弘扬廉洁文化,营造廉洁氛围,使廉洁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2.树立廉洁典范。
树立廉洁典范,表彰廉洁模范,引导员工向廉洁典范学习,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风气。
国企清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廉洁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廉洁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廉洁、诚信、责任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落实国企领导廉洁从业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地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地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地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地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地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地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地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地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贯彻落实本办法,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地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地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地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地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地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地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地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地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地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地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地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地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地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地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地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地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地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地,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地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地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地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地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地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地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地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地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地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地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地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地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地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备案地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地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地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地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地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地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地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地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地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地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地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确保《若干规定》在我省国有企业地贯彻落实.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地发生.(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地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上缴和收入申报等制度,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地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办法地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地贯彻执行.(一)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地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地决策原则和程序,在每年底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报告生产经营地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地决策情况;(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地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地事项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地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四)要结合本办法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地相关行为.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地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地教育和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一)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诚信、依法经营为主题,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地日常教育,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大力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地良好风尚,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营造良好氛围;(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洁从业等制度,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要整合监督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出资人地监督,努力形成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地合力.加强党组织地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地监督;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发挥党员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地监督作用.改进和加强职工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工会参与重大决策地途径和方式;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履行职责;落实厂务公开各项制度,搞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情况地公开.强化纪检监察机构地监督.健全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好人员;围绕企业廉洁从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效能监察;依纪依法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地行为.加强监事会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监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进监事会建设;建立和完善监事会检查成果地运用、落实及反馈机制,对监事会检查发现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审计监督.认真开展各项审计,在审计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地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地运用、落实和反馈机制,增强应用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地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所管辖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地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地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要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符合函询条件地,要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地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地责任.第十五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地协调运行机制.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地重要内容和任免地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地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地监督.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报告、备案地事项,要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地处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地,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地,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给予相应地处分.涉嫌犯罪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地,要减发当年地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职、免职处理地,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地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地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地,要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地,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地职务.受到免职处理地,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地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地,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地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地,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地领导职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地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地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地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地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地母公司.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地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制度,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和《xx科技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洁从业谈话,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在先,源头防范,对领导人员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
通过廉洁从业谈话,增强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
第四条廉洁从业谈话应坚持从严要求、关心爱护、坦诚相待、防微杜渐的原则,以关心和保护干部为出发点,采取同志式的教育、帮助方式进行。
第五条廉洁从业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廉洁从业谈话,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公司授权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干部的廉洁从业谈话,由控股子公司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洁从业谈话对象:(一)新任、任期中的领导人员;(二)发现有苗头性问题或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领导人员;(三)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四)其它需要进行廉洁从业谈话的领导人员。
第七条廉洁从业谈话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由纪委单独进行。
第八条廉洁从业谈话的形式廉洁从业谈话分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一)警示谈话。
根据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要求,进行党规党纪和廉洁从业方面警示教育,由纪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职、任期中或其它情形需要进行廉洁从业谈话的下一级党政领导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与新任职务的领导人员的谈话,原则上应在任命公布后一个月内进行。
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谈话,就公司一个时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等进行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了解领导人员有关廉洁从业情况。
(廉洁从业)XXXX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
XXXX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的行为;(三)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有关重大事项;(四)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以下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八)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清廉国企实施方案范文
清廉国企实施方案清廉国企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已成为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国企的廉洁程度和公信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推进清廉国企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国企发展环境,实现以下目标:1. 廉洁从业:国企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 廉洁用权:国企领导人员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透明用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廉洁用权规定。
3. 廉洁经营:国企要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二、主要措施(一) 加强组织领导1. 设立清廉国企建设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制定清廉国企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人。
(二) 加强教育培训1. 对国企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对国企领导人员进行廉洁用权、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领导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廉洁意识。
(三) 加强制度建设1. 制定廉洁从业规定,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廉洁从业要求。
2. 制定廉洁用权规定,明确领导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廉洁用权要求。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四) 加强监督检查1. 建立清廉国企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廉洁用权规定的行为。
(五) 加强责任追究1.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廉洁用权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国企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追究上级领导人员的责任。
推进清廉国企建设,是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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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在先,源头防范;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忠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物资采购、招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资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六)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与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忠于职守。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而擅自领取薪酬;
(四)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索要或收受下级单位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六)违反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低评低估资产、低卖高买、转移资
金和赢利项目等方式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七)违反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设备购臵及工程建设等事项,指定、授意、强令选择供应商(代理商)及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虚设中间环节,将利润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以企业利益为
重。
本人及亲属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五)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其他为亲属谋取利益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