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题-(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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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保险学》作业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定值保险: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4.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这种利益,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货物、运费、保费、佣金、预期利益等)享有所有权或承担某种经济风险和责任,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抵达而获益,或因该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蒙受损害或承担责任。

5.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

1.试述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答: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2.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答: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是:保险标的不同!就是被保险的对象不同!财产保险是对财产进行的一些意外情况(如火灾,某些自然灾害等)进行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作为保险对象!人身保险主要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医疗、疾病(大病小病)等等

3.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答:①避免。避免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②预防。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③抑制。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抑制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

④风险中和。风险中和是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⑤集合或分散。集合或分散是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负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4.简述保险监管的目标。

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

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

5.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2)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

1.某保险公司某年6月25日承保了工人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险,保额为5000元。何某在同年10月 16日被一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汽车方负全部责任,在经济处理方面,汽车方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险单、交通监理部门的证明书和医院的诊断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但何坚持索要。最后,该保险公司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残废补助金(5000×40%=2000),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 1174-4元免赔额=1170元)。请分析此案赔付是否合理?

答:意外医疗是不理赔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而且已经获得了责任方的医疗理赔,并且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类型的报销是不可以超过花费总额的。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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