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唐律若干制度谈对我国刑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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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当进步与完善的。

尤其是唐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为后世留下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探讨唐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一、刑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刑法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唐朝在司法审判程序上做出了许多规范性的改革。

例如,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大明宪章》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程序,明确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唐代还有一些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例如纠纷的调解、鞫举的程序等,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2. 刑罚的减轻与人道主义思想的渗透:唐朝刑法相对于前代有了一定的改进。

在刑罚上,唐朝逐渐减少了对死刑的使用,更倾向于轻刑的运用,注重刑罚的教化效果。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新律》更是规定了许多刑罚减轻的条款,例如减轻钳制等残酷刑罚的使用。

这种减轻刑罚的举措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示了唐朝法律制度在刑法方面的进步与善意。

3. 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唐朝在审判的过程中注重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

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出庭制度,法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审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唐代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御史台、翰林院等,使司法实践更加合法化与规范化。

二、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司法的进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唐朝重视司法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

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得司法官员能够通过合理的考试制度进入官场,而非由血缘关系或贵族地位决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司法机关的精英化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2. 法律文书的完善与规范:唐朝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范。

例如《刑统》、《册府元龟》等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参考。

同时,唐代的法律文书还注重规范文字形式,以提升司法文件的权威性与可读性。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一句话: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的思
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个朝代,它制定的法律被公认为中国
历史上最完整和成熟的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名为《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被公认为唐朝推
动司法进步的重要一环。

首先,《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

它增设了“必买刑”(财产地位不同的罪犯受到经济刑罚的具体规定)以及“分令刑”(分类判决,适用于不同犯罪行为)等。

此外,它改变了刑法的量度,重新考量了刑罚的重量和处罚范围,如推行“亏轻刑”,减轻处罚惩罚力度,体现了宽宥罪犯的思想。

《唐律疏议》还改
变了刑罚的目的。

在实施刑罚的同时,也强调“以戒处罚”,强调犯罪者在刑罚后必须积
极塑造改造,实现社会改进,达到社会安宁目的。

《唐律疏议》对中国司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以非常取得建立以时俱进的司法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此外,它注重犯罪的戒惩,推行从宽惩戒原则,强调刑罚
的改造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唐律疏议》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
的思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其重在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重新考量刑罚的
重量和处罚范围,强调以教育方式戒惩犯罪,努力实现宽宥罪犯、保障社会安宁等目的。

此一制度,充满了唐朝司法改革的智慧,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发展,今天仍然在司法工
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

《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点中国传统法制作用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一、《唐律疏议》的特点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

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

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隋唐宋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隋唐宋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隋唐宋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隋唐宋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隋唐宋时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也有着很深刻的启示。

法律制度是国家的一种强制力量,是国家对社会规范行为的约束和保障,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下将详细探讨隋唐宋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设立科学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设立了比较完整和科学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时期。

在隋唐时期,制定了《隋律》、《唐律疏议》等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宋代更是出现了《大宋律》、《大宋令》等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规范确立了一套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升级。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需要设立科学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需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律,需设法防止权力的滥用,协力保障公民的权益,要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建立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遵循科学规律,不断优化和改进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强调法律公正和权威性在隋唐宋时期,司法制度相对健全。

在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人民对公正的司法审判有权利请求,并规定了对审判结果有申诉权的具体流程。

在宋代,《大宋律》正式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明确了法官的地位和职责。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严密、有力、公正,为隋唐宋时期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为后来的中国历史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有很大启示。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正和权威性同样也变得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稳定的现代司法制度,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推行公法、私法并重在隋唐宋时代,公法、私法并重被认为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体现在隋唐宋的法律制度中非常明显,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制度相互勾连,缺一不可。

公法包括有关君主权力、行政权力、租税、边境防御、婚姻家庭、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刑法有所不同。

在唐朝时期,法律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政府对个人的控制和社会秩序的
维护。

而现行刑法则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犯罪
行为,还包括个人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犯罪行为。

在刑罚执行方面,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严苛,执行手段相对残酷。

唐朝的刑罚多以死刑、剥夺财产和剥夺名誉等为主。

而现行刑法则注重人
权保护,主张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待犯罪分子。

现行刑法中,对于刑罚的执
行往往会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
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现行刑法相似的特点。

首先,两
者都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其次,唐朝和现行刑
法都注重对犯罪行为的依法裁判和公正审理,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此外,
两者都强调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在适用范围、犯罪类型和刑罚
执行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和相似之处。

无论是唐朝还是现行刑法,它们
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安全而存在的。


朝的法律制度为现行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现行刑法则在唐朝的基础
上不断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唐律疏议》容隐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唐律疏议》容隐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报 消息 及 帮助逃 捕 , 匿人 犯及 帮助脱 拘 , 藏 帮助 窝 赃 销赃 , 证 或 诬 告 , 伪 变造 或 湮 灭证 据 , 替 自首 顶
二 、唐 律疏 议》 隐制 度的 法律规 定 《 容 《 唐律疏 议 》 容 隐 制 度 规定 得 相 当详 细 , 对 概
括起 来有 以下几 种规 定方 式 :
[ 收稿 日期 ]0 0— 2— 0 2 1 0 2
2 不 同居 的亲 属 也 可 容 隐 , 容 隐 范 围有 所 . 但
[ 作者简介 ] 玉杰 ( 94 ) 男 , 王 16 一 , 河南 郑县人 , 副教授 , 主要从 事刑法学 、 罪学研究 。 犯
第 3期
王 玉 杰 :唐 律 疏 议 》 隐 制 度 对 我 国刑 法 的 启 示 《 容
及 受刑 , 资助 犯 罪 人衣 食 住 行 等一 系列 妨 害 国家
司法行 为 中的 一项 或 多 项 , 以免 除或 减 轻 处 罚 予
( ) 定容 隐 的主体 范 围 一 规
( 的制度 一笔 者 注 ) 又称 为 “ 亲相 为 隐 ” “ , 亲 或 亲
属 相为 容 隐 ” 简称 “ 隐” 。” 这 一 思 想 的 ( 容 ) ¨从
由此 ,唐律 疏议 》 隐 亲属 的主体 范 围有 以 《 容
下 四种 :
1 同居 的 亲 属 可 以容 隐 。这 里 包 含 两 层 意 .
思 : 是诸 如 父母 子 女 、 妻 、 孙 及兄 弟 姐妹 等 一 夫 祖 直 系亲属 和配偶 这 些通 常在 一起 同居 的亲属 可 以
子为 父隐 , 直在 其 中矣 。 I J 西 汉 时 容 隐制 度 ” _( 开始 上 升 为法 律 , 宣 帝地 节 四年夏 五 月 , 日 : 汉 诏 “ 子 之 亲 , 妇 之 道 , 性 也 。 虽 有 患 祸 , 蒙 父 夫 天 犹 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心 , 厚 之 至也 , 仁 岂能 违 之 哉 ! 自今子 首 匿父 母 , 匿夫 , 匿 大 父母 , 妻 孙 皆勿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唐律疏议》是唐代制定的一部法律典籍,成书于唐肃宗时期,全书共分十五卷,共三千五百余条法律,涵盖了刑法、民法、官制等多个方面。

这部法典在古代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中的几个方面来探讨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刑法制度刑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

唐律疏议中刑法制度完善,刑具分明,卫法威严,反映了唐代法制的严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疏议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从死刑到罚金,从保俶到律外赎罪,每种刑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而且分得十分清楚。

此外,唐朝还特别重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明确规定了对于冤狱的处理程序和依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唐代,刑具也得到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刑具的使用必须在公堂上进行,刑具的制造、销毁、验收、保管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刑事司法保障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民法制度民法制度是指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唐律疏议中的民法部分主要包括土地制度、家庭制度、契约制度等。

唐代土地制度基本上是世袭制,但是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得到了保障,比如土地的安置和迁移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规。

唐代家庭制度实行六亲不认原则,即六亲之外,无论是敌是友,都可以婚配。

同时,婚姻契约也是十分重要的,婚姻双方必须自愿签订契约,并在合同期间遵守契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官制唐朝的官制是以科举制为核心的,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官制是唐律疏议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官员在唐代的地位十分重要,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

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的考试、晋升、任期、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唐朝官员晋升路线十分稳定,不像现代那样发生快速轮岗。

同时,唐朝还规定了官员的清官评定,以期促进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表述,它道出了唐代法制的核心、方针和基本原则。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律令制度的研究性著作,作者是唐代法学家孙炎。

这部著作系统地总结了唐代律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对于了解唐代法律制度、了解唐代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了《唐律疏议》之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首先,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唐代律令制度的严密和完善。

在唐代,律令制度是非常严格和规范化的,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制度的严密性和完善性,体现了唐代政府对于社会秩序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通过对唐代律令制度的了解,我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让我对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其次,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社会生活有了更多的了解。

唐代是中国古代的一个辉煌时期,社会生活非常丰富多彩,文化艺术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而律令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和特点。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对唐代社会的繁荣和发展有了更多的感慨和思考。

最后,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唐律疏议》作为对唐代律令制度的全面总结和研究,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价值有了更多的思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总之,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这部著作不仅让我对唐代社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希望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读和思考,能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传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

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

第39卷第6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39No 62019年11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ov.2019收稿日期:2019-09-08作者简介:刘国强(1968 ㊀)ꎬ男ꎬ河南省汝阳县人ꎬ教授ꎬ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ꎮ①本文所言唐律ꎬ特指«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ꎮ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刘国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ꎬ河南南阳473061)㊀㊀摘要:唐律有着 东方罗马法 的美誉ꎬ它不仅最早将各种情形的经济类犯罪统一区分为 六赃 ꎬ还首开人类量刑规范化的先河ꎮ对于 六赃 之首的强盗罪ꎬ它用高度凝练的语言系统概括了该罪的罪状ꎬ并按照由轻至重的顺序依次规定了7个等次的法定刑幅度ꎮ这样的制度设计ꎬ使得唐律关于强盗罪的立法不仅颇具与当代罪刑相适应的韵味ꎬ而且ꎬ对于犯罪过程中持杖㊁杀人㊁伤人行为刑罚的陡然加重ꎬ也蕴含着尽可能使被害人免遭人身伤害的匠心和智慧ꎻ同时ꎬ还使自远古以来绵久悠长的用刑尚宽思想在制度和实施层面上都落到了实处ꎬ并对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本土文化资源ꎮ关键词:«唐律疏议»ꎻ强盗罪ꎻ立法ꎻ影响中图分类号:D929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6320(2019)06-0072-05㊀㊀唐律①是我国封建立法的巅峰之作ꎬ它 上集战国㊁秦汉㊁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ꎬ下开宋㊁元㊁明㊁清立法之风气ꎬ影响曾覆盖整个东亚 [1]ꎬ有着 东方罗马法 的美誉ꎮ«唐律»中包含的诸如首创六赃分类㊁对强盗赃依据是否持杖和伤人确定不同的法定刑等诸多立法成就ꎬ不仅彰显着古代东方智慧ꎬ而且ꎬ对于后世相关立法也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ꎮ㊀㊀一㊁唐律 六赃 的出现与强盗罪在我国传统社会中ꎬ尽管防范和惩治各类经济犯罪的立法早已有之ꎬ但在唐代以前一直不够系统和成熟ꎮ到了唐代ꎬ«唐律疏议»开始 将一切具有 赃 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ꎬ使以前纷繁杂呈的各色经济犯罪以及混乱不一的罪名概念顿时廓清 [2]ꎬ由此开启了由唐至清重惩 六赃 的先河ꎮ据«唐律疏议»第33条 正赃见在及会赦降之处置 下疏议的解释ꎬ 在律ꎬ 正赃 唯有六色:强盗㊁窃盗㊁枉法㊁不枉法㊁受所监临及坐赃ꎮ自外诸条ꎬ皆约此六赃为罪 [3]142ꎬ也就是说ꎬ根据唐律的规定ꎬ 正赃 只有六种ꎬ即强盗㊁窃盗㊁受财枉法㊁受财不枉法㊁受被监临者财物以及坐赃之赃ꎮ其他律条中的赃罪ꎬ都参照这 六赃 处置ꎮ在此ꎬ强盗罪被置于六赃之首的位置ꎬ予以重点惩治ꎬ也体现了自«法经»以来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的一贯立法宗旨ꎮ㊀㊀二㊁唐律强盗罪的罪状与法定量刑幅度㊀㊀(一)唐律强盗罪的罪状在唐律 六赃 中ꎬ各类赃罪之间都有着明晰的界限ꎮ也就是说ꎬ各类赃罪的罪状都是易于区别的ꎬ相对应的法定刑也是明确的ꎮ就其中的强盗罪而言ꎬ同样如此ꎮ«唐律疏议»第281条 强2019年第6期刘国强: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盗 中的注文就明确了该罪的罪状: 诸强盗ꎬ 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ꎮ先强后盗ꎬ先盗后强等ꎮ若与人药酒及食ꎬ使狂乱取财ꎬ亦是ꎮ既得阑遗之物ꎬ殴击财主而不还ꎬ及窃盗发觉ꎬ弃财逃走ꎬ财主追捕ꎬ因相拒捍ꎬ如此之类ꎬ事有因缘者ꎬ非强盗 ꎮ [3]616根据该注文及疏议的解释ꎬ唐律规定的强盗罪的罪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ꎮ1.先强后盗ꎮ谓 先加迫胁ꎬ然后取财 ꎬ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ꎬ当场劫取财物ꎮ2.先盗后强ꎮ谓 先窃其财ꎬ事觉之后ꎬ始加威力 ꎬ即先盗窃财物ꎬ被发觉之后ꎬ为占有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ꎮ3.迷谬取财ꎮ谓 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ꎬ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 ꎬ即通过诱人饮服药酒或在饭食下药等手段ꎬ使人陷于意志迷失无从反抗而取其财物ꎮ(二)唐律强盗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关于唐律强盗罪的法定刑ꎬ«唐律疏议»第281条 强盗 律文规定: 不得财徒二年ꎬ一尺徒三年ꎬ二匹加一等ꎻ十匹及伤人者ꎬ绞ꎻ杀人者ꎬ斩ꎮ其持杖者ꎬ虽不得财ꎬ流三千里ꎻ五匹ꎬ绞ꎻ伤人者ꎬ斩ꎮ [3]617综合该条律文规定和注㊁疏的解释ꎬ本罪的法定刑可以区分为7个等次ꎬ即徒二年㊁徒三年㊁流二千里㊁流二千五百里㊁流三千里㊁绞和斩ꎬ具体的量刑情节和刑罚幅度如下ꎮ1.未持有凶器ꎬ也未伤人㊁杀人情况下ꎬ强盗未遂者ꎬ即未抢得财物ꎬ处徒刑二年ꎮ2.未持有凶器ꎬ也未伤人㊁杀人情况下ꎬ强盗既遂者ꎬ即已抢得财物的ꎬ据赃物价值量刑ꎬ最轻的刑罚通常是徒刑三年ꎬ最重刑罚为绞刑ꎮ这相当于当代刑法中规定的数额犯ꎬ具体量刑标准是:赃值一尺ꎬ即处徒刑三年ꎻ之后ꎬ每满二匹加重一等ꎬ即二匹至六匹依次分别加至流二千里㊁二千五百里㊁三千里ꎻ赃值满十匹(含)以上者ꎬ处绞刑ꎮ3.仅持有凶器情况下的加重处罚ꎬ即只要持有凶器ꎬ即便未抢得财物ꎬ也没有伤人㊁杀人ꎬ也要处流三千里的刑罚ꎻ如果赃值达五匹(含)以上ꎬ虽未伤人㊁杀人ꎬ但仅因持有凶器ꎬ也要处绞刑ꎮ4.只要伤人㊁杀人即加重处罚ꎮ在没有持有和使用凶器的情况下ꎬ强盗以肢体蛮力伤人者处绞刑ꎬ杀人者处斩刑ꎮ而持有凶器强盗ꎬ处罚更重ꎬ即便未得财ꎬ只要以凶器伤人即处斩刑ꎮ如果是共同强盗ꎬ无论是否得财ꎬ只要以凶器伤人ꎬ则不分首犯从犯ꎬ皆处斩刑ꎮ㊀㊀三㊁唐律强盗罪的多维度审视(一)唐律强盗罪刑罚轻重之辨强盗罪是我国刑法史上最古老的罪名之一ꎬ对其重典惩处是一个一贯的传统并延续至今ꎮ据说ꎬ早在舜帝时期ꎬ其司法官皋陶(被后世奉为狱神和法官鼻祖)即创立监狱㊁制定刑罚ꎬ惩治各种犯罪行为ꎮ其中就有 昏㊁墨㊁贼ꎬ杀 的规定ꎬ这里的 昏 即强盗罪[4]27ꎮ这一规定为夏朝所沿袭ꎮ自西周至隋朝ꎬ对于强盗罪的处罚一直以严酷闻著于世ꎮ如西周时规定 杀越人于货 要 踣诸市ꎬ肆之三日 ꎬ 寇贼㊁劫掠㊁夺攘者ꎬ其刑死 ꎬ而 奸宄盗攘伤人者 也要施以膑刑[5]ꎮ西汉初年规定: 群盗及亡从群盗 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 皆磔ꎮ 东晋成帝时规定: 占山护泽ꎬ强盗律论ꎬ赃一丈以上ꎬ皆弃市ꎮ [6]北朝及隋甚至还规定犯强盗罪者要株连家属ꎮ唐朝初年ꎬ在经历了自«武德律»至«永徽律»的不断删修后ꎬ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曾一度明显宽缓ꎬ但自唐后期以后ꎬ就又不断加重ꎮ到了宋朝ꎬ尽管«宋刑统»对于强盗罪的规定与唐律完全相同ꎬ但其所附的敕文则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ꎬ至于北宋中晚期的«贼盗重法»处刑更重[7]ꎮ及至明清时期ꎬ作为代表性法典的«大明律»规定: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ꎬ皆杖一百㊁流三千里ꎮ但得财者ꎬ不分首从皆斩ꎮ若以药迷人图财者ꎬ罪同ꎮ若窃盗临时有拘捕及杀伤人者皆斩ꎮ因盗而奸者ꎬ罪亦如之ꎮ [8]以上述系列规定为基础ꎬ我们不妨就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轻重问题加以检视ꎮ一方面ꎬ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是重的ꎮ这一判断主要是和我国现当代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而言的ꎮ唐律对于强盗犯罪的处罚ꎬ伤人即绞㊁杀人即斩ꎮ另外ꎬ只要持杖ꎬ即便不得财㊁不伤人杀人ꎬ也要流三千里ꎮ这样的处罚力度在近当代刑法中都是没有的ꎮ另一方面ꎬ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又是轻的ꎮ这一判断则主要是和我国传统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而言的ꎬ即便是和我国近当代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ꎬ也不乏偏轻之处ꎮ和传统刑法相比ꎬ唐律对于强盗罪处罚之轻ꎬ前已述及ꎬ不再赘述ꎮ倒是37南都学坛2019年第6期和近当代刑法相比ꎬ需要适度详及ꎮ如«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强盗罪的起刑点是 处三等有期徒刑 ꎬ即处3年(含)以上有期徒刑ꎮ另外ꎬ«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346条㊁«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第328条和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起刑点也均为3年(含)以上有期徒刑ꎮ而唐律对于强盗罪的起刑点为2年ꎬ即 不得财ꎬ徒二年 ꎮ如此看来ꎬ轻重立判ꎮ(二)唐律强盗罪刑罚基准之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同一类型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或刑罚幅度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ꎬ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甚至是奴隶制时期的刑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一点ꎮ但是ꎬ在我国刑法史上ꎬ从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整体布局出发ꎬ对于各种类型的犯罪以及同一类型犯罪的不同情节制定出一整套精确严谨并富于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则开始于唐«永徽律»ꎮ这也是唐律对中华法系的最大贡献之一ꎬ被有的学者赞誉为 首开人类量刑规范化先河 [9]的创举ꎮ下面ꎬ就以唐律强盗罪为例ꎬ针对其量刑基准的精确㊁严谨和可操作性问题做进一步说明ꎮ诚如前文所言ꎬ唐律针对强盗罪的不同犯罪形态 未遂㊁既遂以及既遂情况下的赃值数额㊁是否持杖㊁是否伤人杀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ꎮ这里就以赃值额和持杖㊁伤人杀人两大类情节下的法定刑设计为例ꎬ来感受唐律惩治强盗罪的匠心和智慧ꎮ首先ꎬ关于赃值额的计量和换算ꎮ唐律强盗罪赃值以 尺 匹 作为计量单位ꎮ一尺约相当于现今30.3厘米ꎻ一匹就是10丈㊁100尺ꎬ也就是将所获赃物的价值换算成相当于多少 尺 匹 绢的价值ꎬ进而予以量刑ꎮ由于赃物和绢的价格都不是稳定不变的ꎬ为了准确计赃和换算ꎬ«唐律疏议»第34条还规定了 犯处 当时 上绢估 的 平赃 原则ꎬ即赃值的核定ꎬ都根据犯罪地㊁犯罪当时的物价折合成上等绢的单价来计算[3]146ꎮ其次ꎬ关于持杖和伤人杀人情况下刑罚陡然加重所释放的立法用意ꎮ强盗罪虽然是侵财犯罪ꎬ但其间时常伴随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一面是不言自明的ꎮ尽管对其重典严处ꎬ但该类犯罪古往今来一直是延绵不绝ꎮ在此背景下ꎬ如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得该类犯罪发生之时尽可能减少或降低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ꎬ就成了统治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无奈而又不失为理性和智慧的选择ꎮ纵览我国古代社会ꎬ唐朝对此无疑是做得比较早而又比较好的ꎬ唐律对于持杖和伤人杀人的强盗在刑罚处遇上的陡然加重ꎬ除了表达立法者对于该类犯罪鲜明的严惩立场外ꎬ也 提醒 着每一个 聪明 的强盗者ꎬ在追求取财目的的同时ꎬ如何尽可能降低自己的犯罪成本和风险ꎬ而这种犯罪成本和风险的降低在客观上对于社会和被害人来说又是有利的ꎮ(三)唐律强盗罪刑罚尚宽之义用刑宽仁矜恤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ꎮ据«尚书 大禹谟»载ꎬ早在舜帝时期ꎬ其司法官皋陶就曾讲道: 帝德罔愆ꎬ临下以简ꎬ御众以宽ꎬ罚弗及嗣ꎬ赏延于世ꎮ宥过无大ꎬ刑故无小ꎮ罪疑惟轻ꎬ功疑惟重ꎮ与其杀不辜ꎬ宁失不经ꎮ好生之德ꎬ恰于民心ꎬ兹用不犯于有司ꎮ [4]19在经历了夏商 天讨 天罚 的神权法律观及其实践之后ꎬ西周明确提出了 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ꎬ要求审慎立法㊁宽缓用刑ꎮ到了西汉ꎬ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ꎬ 德主刑辅 开始成为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ꎬ并对后世影响深远ꎮ尽管在这些思想中都蕴含着用刑宽仁矜恤的精神要义ꎬ但如何将其落到实处ꎬ体现和贯穿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ꎬ可以说ꎬ一直是做得不够好的ꎬ最起码在对待强盗犯罪方面ꎬ是这样的ꎮ对此ꎬ前已述及的由舜帝到魏晋南北朝一味严惩强盗的立法就说明了这一点ꎮ可以说ꎬ真正将宽仁矜恤思想落到实处ꎬ贯穿于包括强盗罪在内的立法用刑全过程的是唐律ꎮ唐律之所以能够实现我国传统社会中对于包括强盗罪在内的普通刑事犯罪较为宽缓的处罚ꎬ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缘由ꎮ首先ꎬ是为政经验的成熟化ꎮ在经历了魏晋以降的持续动荡特别是隋朝短命而亡的惨痛教训后ꎬ唐统治者愈发深谙 为君之道 ꎬ即 必须先存百姓 ꎮ强调德礼和刑罚不可或缺ꎬ而尤以前者为政教之本ꎮ这是唐朝能够实现刑罚宽缓化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因ꎮ其次ꎬ是严谨精细的立法切实可行ꎮ唐律虽然只有500条ꎬ但经历了武德㊁贞观和永徽年间不断的 削烦去蠹 和 变重为轻 ꎬ立法成就很高ꎬ加之以注㊁疏㊁问答等系统化的解释以及 一准乎礼 的总则统领和分则协同ꎬ使得其 得古今之平 ꎬ在应对和惩治强盗罪等诸色犯罪方面ꎬ精当完备ꎬ472019年第6期刘国强: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ꎮ最后ꎬ是对唐律的严格执行ꎮ在执行唐律方面ꎬ不仅统治者高层率先垂范ꎬ还从立法上对具体的执法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ꎮ诚如«贞观政要»所言ꎬ 贞观之初ꎬ志存公道ꎬ人有所犯ꎬ一一于法 [10]ꎮ正可谓良法必施ꎬ始得善治ꎮ㊀㊀四㊁唐律强盗罪对于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完善的启示㊀㊀(一)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历史演进我国当代关于抢劫罪的立法源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相关立法ꎮ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唯一的一部刑法典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18章中ꎬ窃盗及强盗罪用了6个条文对强盗罪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ꎮ«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第2条规定了12种盗匪行为ꎬ并于第3条规定对这些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或死刑ꎮ«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2年)第2条列举了10种盗匪行为并规定处以死刑ꎮ另外ꎬ解放战争时期的«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和«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等也都涉及对抢劫犯罪的定罪和处罚问题ꎮ综合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关于抢劫犯罪的立法ꎬ不难看出当时普遍存在着法律效力仅适用于局部区域㊁罪状的规定不够明晰甚至与他罪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缺乏必要的弹性幅度等问题和不足ꎮ新中国成立后ꎬ我国一直持续推动刑法法典化建设ꎮ早在1950年7月ꎬ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ꎮ1954年9月ꎬ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ꎮ到1957年6月ꎬ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草拟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次稿ꎮ到1963年10月ꎬ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完成了刑法草案的第33次稿ꎮ 文革 结束后ꎬ我国以第33次稿为基础ꎬ又经数次删修ꎬ于1979年5月完成了刑法草案的第37次稿ꎮ1979年7月1日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该稿草案ꎬ由此迎来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刑法典ꎮ1997年3月14日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修订通过了我国新的刑法典ꎮ在此过程中ꎬ抢劫罪作为社会危害性大㊁发案频次高的常见犯罪ꎬ一直受到了充分的关注ꎬ对于该罪的立法也不断趋于完善ꎮ如ꎬ«刑法大纲草案»区分犯罪对象是以国有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来分别设计抢劫罪条文ꎬ到«刑法草案»第22次稿时已经实现了对公私财产不做区分的一体化保护并奠定了抢劫罪立法的基本轮廓ꎻ1979年«刑法典»对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笼统规定为 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㊁死亡 ꎬ而1997年«刑法典»已明确区分为八种情形等ꎮ(二)以唐律强盗罪为鉴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构想1997年«刑法典»是我国的现行刑法典ꎬ它对于抢劫罪的规定无疑代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间抢劫犯罪立法的最高水平ꎮ但这部法典的制定迄今已经过去了22年的时间ꎬ尽管其间国家以«刑法修正案»等多种形式不断推动法典的完善ꎬ可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一直未曾作出改变ꎬ显得有点滞后了ꎮ该法第263条规定ꎬ 以暴力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ꎬ并处罚金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ꎬ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ꎻ(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ꎻ(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ꎻ(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ꎻ(五)抢劫致人重伤㊁死亡的ꎻ(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ꎻ(七)持枪抢劫的ꎻ(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㊁救灾㊁救济物资的 ꎮ今天看来ꎬ这样的规定存在明显问题ꎮ第一ꎬ罪状方面ꎮ 其他方法 意指什么?有点语焉不详ꎮ同时ꎬ加重处罚的八种情节被放在一个平台上ꎬ等量齐观ꎬ过于扁平化ꎬ没有区分出层次ꎮ难道它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危害性真的难分高下吗?第二ꎬ法定刑方面ꎮ主刑只分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ꎬ10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个等次ꎮ如此简陋和弹性过大的规定ꎬ难以适应与形形色色的抢劫犯罪作斗争的需要ꎬ难以使罪刑相适应原则落到实处ꎬ也容易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ꎮ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㊁新问题和指导审判工作ꎬ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㊁«关于审理抢劫㊁抢夺刑事57南都学坛2019年第6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等司法解释ꎮ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抢劫犯罪立法的不足ꎬ但解释毕竟是补充性的规定ꎬ很难突破立法的既有框架ꎮ因此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ꎬ就有必要对刑法典关于抢劫罪的现有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ꎮ这是新时代贯彻科学立法的需要ꎬ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ꎮ那么ꎬ该如何完善我国抢劫罪的现有规定呢?笔者认为ꎬ除了将上述司法解释中一些适宜的内容吸收进法条外ꎬ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为当代服务的角度来看ꎬ唐律关于强盗罪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近代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不乏可资借鉴之处ꎮ具体而言ꎬ完善我国抢劫罪的现有立法ꎬ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ꎮ第一ꎬ关于罪状的修改完善ꎮ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罪状的 其他方法 ꎬ从学理上讲ꎬ应该是指以非暴力㊁非胁迫但事先有预谋地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㊁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ꎮ对此ꎬ唐律的规定是 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ꎬ令其迷谬 ꎮ我国近代刑法典的通行规定是 以药剂㊁催眠术或他法 ꎮ我们应当以这些规定为借鉴ꎬ把笼统的 其他方法 尽可能予以细化ꎬ克服其模糊性ꎬ增强立法的明确指向性ꎮ同时ꎬ对于法定加重处罚的八种情节ꎬ应该根据整体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ꎬ进行必要的区分和分层ꎬ尤其是应当将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从八种情节中专门区分出来ꎮ另外ꎬ还应增加规定危害性较轻㊁轻微的抢劫情节ꎬ如非暴力㊁非胁迫又不造成被害人死㊁伤的抢劫行为ꎮ第二ꎬ关于法定刑的修改完善ꎮ如前所述ꎬ唐律关于强盗罪的法定刑分为7个等次ꎮ我国近代的主要刑法典对于抢劫罪法定刑的规定也都分为多个层次ꎮ如« 中华民国 刑法»(1935年)用了5个条文(即第328条至第332条)对抢劫罪做了规定ꎬ各种情节相应的法定刑包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死刑或无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㊁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㊁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㊁7年以上有期徒刑共6个等次ꎮ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ꎬ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应该随着罪状的丰富和优化ꎬ使法定刑也能够形成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立体化㊁多层次㊁轻重有序㊁梯次配备的刑罚体系ꎮ除了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维持不变外ꎬ对于上述原本属于同一刑罚等次的八种情节进行区别对待: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㊁持枪抢劫的ꎬ可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ꎻ入户抢劫的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㊁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㊁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㊁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㊁救灾㊁救济物资的ꎬ可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ꎮ而对于抢劫过失致人死亡㊁重伤的ꎬ应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ꎻ抢劫故意杀害被害人的ꎬ应规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ꎬ以突出强调对于抢劫犯罪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ꎮ与此同时ꎬ对于初犯且情节较轻㊁轻微或者确有宽悯情节的ꎬ可以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ꎮ[参㊀考㊀文㊀献][1]李杰.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的特点[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ꎬ2010(3):124.[2]程天权.从唐六赃到明六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1984(6):93.[3]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ꎬ2007.[4]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17.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09:38.[6]石冬梅.略论汉唐时期强盗罪的演变[J].兰台世界ꎬ2009(9下):52.[7]张晋藩ꎬ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5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503-504.[8]张晋藩ꎬ怀效锋.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453.[9]姜涛.«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及其历史贡献[J].法学家ꎬ2014(3):118.[10]曾宪义ꎬ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13:110.[责任编辑:岳㊀岭]67。

从古代法律实施获的启示

从古代法律实施获的启示

从古代法律实施获的启示中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许多优良的法制观念在如今仍然值得继承与发扬,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一笔巨大的财富。

在我国古代法制活动中,从立法,执法再到司法方面都蕴含着深刻的智慧,增加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厚度。

一,立法方面从西周的《九刑》与《吕刑》,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再到唐朝的《唐律疏议》等,我国古代立法活动逐渐成熟,立法内容也不断完善进步。

最早,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为主,同时包含刑起于兵,西周时期建立礼乐制度,明德慎罚将伦理道德同法律结合,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占据重要地位,严刑峻法,走向了极端,让后世吸取教训,自汉代以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德主刑辅的观念日趋成熟,法律的刑罚不再严苛,更注重法律对社会教化威慑的作用,同时在重民思想的影响下,立法内容更符合民意,讲究情理。

如今德主刑辅的思想仍然值得吸收借鉴,除了以公平正义为准的基本立法原则,也应当重视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在立法内容上符合道德观念,使得法律更具说服力,民众在认同下自觉遵守法律。

二,执法方面我国古代秉公执法的理念对现代也颇为受益,它强调要不避权贵,去私意私曲,兼顾情与法。

战国时期的商鞅则从关乎国家存亡的角度,论述秉公执法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重器,即“法者,国之权衡也。

”它事关国家的存亡,“公私之交,存亡之本”。

国君只有秉公去私,才能使国家无恙。

“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这就要求国君“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韩非子》引用孔子的观点,说明公平执法是官吏的责任。

“吏者,平法者也。

治国者,不可失平也。

”总之,先秦时期已有一些思想家关注秉公执法的重要性,并从“治人”“存亡”“治国”等视角进行论述,凸显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秉公执法,也应当是如今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去私利去私心,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价值,维护社会秩序。

三,司法方面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保障司法公正的方式和机制至关重要。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法制史中,唐律以其形式的完备性、语言的精确性、技术的高超性占据重要地位,堪称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的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本文中,本人根据唐律并结合现行刑法从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适用的原则两方面对二者加以简单比较。

一、法制指导思想唐朝法制指导思想:(一)“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强调法律宽简、稳定、划一,以利于执行和遵守。

(三)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来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综观唐初的律典来看,它强调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法律作为一个阶级的上层建筑,但在其当时的社会中,刑罚仅仅作为辅助手段。

同时,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其以封建礼教为内容,法律仅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也是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

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样的规定看似笼统,但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讲,其分则已对侵犯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论述。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

该政策和封建社会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指导思想相比,具有其阶级优越性和社会进步性。

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惩治罪犯的观点的立场是很明确的,同时惩办与宽大的结合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现代社会统治阶级的仁道主义精神。

封建社会的礼教,更多地是强调对统治阶级的忠和对封建尊长的孝,而作为现行法律,也同样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即对社会公共意志的遵守和在家庭中的尊老爱友美德的弘扬,但它在强调对社会和集体尽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权利,个体和社会、义务和权利二者之间是和谐一致、相辅相承的。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代,君王的统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法律作为维护君王统治的国家机器在《唐律疏议》中也体现出其特点。

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达到规范作用。

在我国唐代封建社会的环境下,君王统治权具有至高权威。

《唐律疏议》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同样将封建王权置于最高地位。

儒家思想尊崇“君王至上”,“三纲五常”强调“君为臣纲”,足见封建君权的重要性。

在唐代,君王乃天子,天子的旨意就是上天的意愿,违抗天子之令即为违背上天之意。

封建社会信封上天,古语有“替天行道”、“天理难容”、“逆天者亡”等等,天者乃王道,天子之意在封建社会具有最高权威。

《唐律疏议》立法中“十恶”之首即是“谋反”。

谋反是对君权的挑战,想要对抗君王推翻王权在封建社会是无法被容忍的,将被处以最严重的刑罚。

《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制度也反映其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八议”为封建官员设置了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被作以限制尤其特权不能威胁到王权,同样处于统治集团,仍显示出封建王权的最高权威。

“君是君,臣是臣”,“君为臣纲”始终强调君臣的尊卑,臣虽处统治集团,仍应尊崇君权,充分体现了君王的中央集权统治特点。

通过《唐律疏议》的立法可知,在唐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权利高度集中在君王之手。

君臣不平等,官民也不平等,实行封建等级制度,尊卑有别。

臣民绝对服从王权,在君主的绝对统治之下。

君尊臣卑,官尊民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在等级制度下,一级统治一级,形成了封建社会的统治制度。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社会的统治立法,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及价值取向下显示出其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2 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唐王朝建立在隋朝覆灭之后,唐初建立者见证了隋王朝的暴政,认识到君王重刑残虐,废礼毁法,是导致王朝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因而唐朝尊崇儒礼,刑罚宽严适当,起到了恢复生息、稳定发展的作用。

《唐律疏议》在立法中体现出德主刑辅的特点,也反映了其德治与刑治想结合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唐代大儒韩愈所著的一部法律评论著作,对唐代的刑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

这部著作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对后世的法律学习和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读完唐律疏议之后,我深有感触,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和思想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唐律疏议中对于刑法的解释和评论非常细致和深入。

韩愈对于刑法中的各种规定和条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进行了批评和指正。

他认为刑法应该以公平和正义为准则,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来执行,而应该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背景。

这种对于法律的深入思考和批判精神,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习和研究也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其次,唐律疏议中对于宽恕和仁爱的主张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韩愈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报复和惩罚。

他主张在执行刑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动机,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来执行。

他还提出了对于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重新回归社会。

这种以仁爱和宽恕为核心的刑法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实践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最后,唐律疏议中对于法律学习和研究的态度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韩愈在书中提出了对于法律学习的方法和态度,认为法律学习应该以实践和思考为主,不能简单地依据书本知识来进行学习。

他还提出了对于法律学习者的要求和标准,认为法律学习者应该具有宽广的知识和深刻的思考能力,才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

这种对于法律学习和研究的态度,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也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总之,唐律疏议是一部具有深刻思想和丰富内涵的法律评论著作,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习和研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得到了一些新的启发和提高。

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继续深入研究和学习,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法律的评论和解释的书籍,由唐代法学家陆德明所著。

这部书对唐代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了解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在阅读完唐律疏议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表示由衷的敬佩。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相当完备和严密的。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相当立体和具体的唐代社会。

书中对于刑法、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陆德明对唐代刑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分类和说明。

他还对刑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我们对唐代刑法的运行机制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同时,陆德明还对唐代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陆德明对唐代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知识。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解释和评论,不仅仅是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内涵。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述,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思考和反思。

陆德明的学识渊博,见解独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唐代是一个法治严明、社会秩序井然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丰富多彩、立体丰满的唐代社会。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法律规范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在阅读唐律疏议的过程中,我深受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所感染。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摘要:唐代是中国发展的鼎盛时期之一,其法律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之典范,其内容详尽,体系完备,是我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代在深刻的总结了历代政权灭亡的教训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官吏犯罪的预防和惩罚机制法律,以实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很多条款对于历朝历代乃至今日都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将唐律疏议中关于官员贪污犯罪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中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对比,阐述唐律中的规定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实现古为今用。

关键词:唐律疏议;贪污罪;立法;预防和惩罚;现代法律正文:一、《唐律疏议》中关于贪污罪的概述整饬吏治是历朝历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唐代的繁荣鼎盛离不开其关于惩治和预防官吏职务性犯罪的一系列立法以及其“治吏不治民”的先进思想。

在唐代不仅仅对官吏实施职务性犯罪积极预防,对于违反法律的官吏也进行严厉的惩治,以此来实现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唐律疏议》共有 12 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政府官员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涵盖其中。

因此,唐代惩治职务犯罪以唐律为主要依据。

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唐律中贪污罪进行分类,其中主流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普通领域的职务犯罪和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普通领域的贪污罪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二、唐律中普通领域的贪污罪犯罪内容现行《刑法》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在唐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贪污罪的概念,只是将其纳入了“盗”的范畴,“取其非物为之盗”官吏利用职权去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被视为盗。

可见,唐律中规定的贪污行为与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方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务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唐律对于贪污的规定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为宽泛,如:1.监临主首自盗。

唐律疏议 读后感

唐律疏议 读后感

《唐律疏议》是一部介绍唐代法律的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详细地记录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实施情况,揭示了唐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读完《唐律疏议》,我深深地感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严谨和权威性。

唐律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同时,唐律也充分考虑了社会的特殊情况和人性的弱点,对于那些因无心之过犯罪的人也有从轻处罚的规定。

此外,《唐律疏议》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文化、道德和风俗习惯。

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和婚姻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尊重女性和重视家庭的传统观念。

总之,《唐律疏议》是一部有深度、有思想、有价值的著作。

通过阅读本书,不仅能够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更能够感受到唐代社会的风貌和文化底蕴。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 ——唐律给我们的启示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 ——唐律给我们的启示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唐律给我们的启示唐朝统治者在吏治方而实施“安人宁国”的治吏方针,并承袭了法家以律治吏的思想,运用唐律作为整伤吏治的有力工具,通过强化对有职权者的法律监督,建立对官吏罪责追究的严密网络,并通过倡导吏治廉洁,严防司法腐败等方而来对官吏进行全而的管理。

立法者根据宽猛相济、明主治吏小治民的立法思想,制定的系列从严治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对我国在职官管理和廉政建设方而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唐律维护优良的吏治风气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止常运转。

唐统治者非常注重巩固君臣间乐于纳谏和勇于进谏的风气,唐代贞观君臣就以善于纳谏和敢于进谏而著称于史。

贞观九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总结经验说:“每思臣下有说言直谏,叫以施于政教者,当拭目以师友之。

如此,庶几于时康道泰尔。

”(《贞观政要·官道》) 这种吏治上的优良作风的思想基础,是唐朝统治者把臣下诚心匡止君主的失误看作臣子最重要的优良品质形成的。

《占律疏议·职制律》在规定对皇帝的制书小叫擅自改动的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制书及官文中“有误”,小上奏及请示就执行的,也要分别处“杖十八”和“笞四十”刑罚。

贞观年间鼓励臣下犯颜直谏是唐初吏治的好风气,而唐律中关于对制书及官文“知误,小奏请而行者”要处罚的规定,则是贯穿这种好风气的强制保证。

二、法律监督官吏在政务上要依法“公止”、“均平”。

执政公平是关乎民心的大事,也是唐代吏治的项重要内容。

尽管唐代在官僚地主与农民之间小叫能有真止公平,但是就在事实不公平的前提下,法律还是提出了“公平”的问题,。

其所以这样做,是监督官吏在不公平的前提下,注意执行法律的“公正”、“均平”,以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

就赋役征收来说,规定在“富贫、强弱、先后、闲要”等方而,官吏要“均平”。

掌握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否则便是小“均平”。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官吏如果“差科赋役违法及均平”,要处“杖六十’’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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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它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它以儒家的封建论常道德观念作为思想基础,把“礼”、“法”紧紧揉合到一起,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使封建的家族主义与专制主义融合于一体以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虽然唐律中的刑罚普遍带有很大的残酷性,是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和暴力压迫所广泛实行的镇压手段,但唐律中对犯罪行为的规范可以说较为全面,至今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监督吏治以保证行政效率唐代依法监督吏治,对法制的有效确立起很大作用,官吏一方面被要求或谨政务,同时也被要求把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唐律中对吏治的监督可谓全方位的,官吏从科举选拔开始刑律就严密地对吏治进行全过程监督。

《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这是唐律中惩治贡举非其人,及应举不举犯罪的行为。

从唐律规定这一犯罪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是非常重视官吏的选拔任用的,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用刑法加以规范能够使选吏过程慎之又慎,按照唐律推举一位官吏,如果这位官吏的品德、行为不象荐举人反映的那样好,对荐举人的荐举行为要以犯罪论处,同时,唐代对有德有才的人本应荐举提拔的,但如果你隐满不举,则也构成犯罪。

按当时的刑罚可以判三年徒刑。

笔者认为唐律中这一规范犯罪行为的举措很值得现代借鉴。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418条规定把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生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没有把推荐、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

选拔领导干部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以致我国现实中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较为混乱,靠金钱买官的、靠裙带关系提升的、靠色象重用的比比皆是,这些人一般说来没什么真才实学,即使有些有点才能,但品德又太低下,这也是我国目前腐败成风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因无刑法上的强制规范,一些德才兼备的往往受到排挤、打击而无法得到提升、任用。

近几年我国在这方面有所改进,搞一些公开选拔、公开招录,用人透明度虽比以前有所增强,但因目前体制的限制,对选拔人才的透明度还不够强,笔者曾闻一县里公开选拔一职位,一位参考者笔试、面试均系第一但最终未被录用,其原因是录用程序中有县委常委讨论决定这一项。

不知县委常委们在讨论时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的,又是如何面对笔试、面试两项第一的应试者的。

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不依靠法律行事,无论你怎样表白,你的行为都很难讲是公正的。

唐律对在任官吏的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功过,决定升降,考核不实亦为有罪,而我国刑法对此亦无规定,因而现实中的考核基本上是走过场,实者甚少。

胡长青、成克杰这些品德低下的腐败分子之所以能攀居高位是与我国没有选拔官吏方面的刑法规范,荐举者只要能满足其欲望而不管你这人是德行好的还是坏的,我想要是我国现行刑律中有象唐律在选拔官吏方面的规定,那些荐举胡长青、成克杰者便会不得不思考一下蹲狱三年的滋味。

法制改革确有必要,对西方一些好的法律制度直接借鉴是可以的,对老祖宗的法律制度也不能因其“封建”的而一棒子打死,象唐律中有关规范选拔任用官吏的刑事法律规范就很有借鉴之处。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选拔任用官吏方面的规范只有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公务员、与招生中的行为规范,而这一条规范的范围狭窄,特别是对我国吏政建设影响较大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没有作出重点规定。

基于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作出修改,可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招收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该录用者不录用,该提拔任用者不提拔,该录取者不录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建议对录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招录学生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此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选拔、招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

[!--empirenews.page--] 二、监督商业依法经营唐代经济空前繁荣,商业相当发达,这与当时商事十分周密的立法不无关系,从惩治买卖大商品不及时立契约,惩治垄断市场,监督商品质量,惩治度量衡校正及使用违制等方面制定了严密的刑事规范,有力地维护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唐律中关于监督商品质量的刑事规范,对稳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起了重大作用。

《杂律》(总第418条)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

”,“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

”同时还规定因商品质量低劣而“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贩卖者,亦如之。

市及州、县官知情者各与其罪,不觉者,减二等。

”行政官吏不用说知情故纵,就是过误失察也要受到处罚。

从唐律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监督商品质量是很重视的,首先唐律不仅规定对造假者要论罪,而且对卖假者也要处罚,其对处罚的范围较大,对限制造假、卖假有一定的作用。

其次唐律中对劣质产品出售得利以盗论而盗窃罪在唐律中处罚较为严重。

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加重”。

可见唐律对造假者惩罚的严厉。

第三也是唐律中加强监督商品质量规范中具有特色的一点,即地方官吏对辖区内的造假行为负监管责任,失职即为犯罪,也就是在一地方如果有伪劣产品出现,地方官吏知道的要与造假者同罪,不知道的也要受到刑罚处罚,相当于现代的无过错责任,也就促使官吏主动地监督地方商品的生产销售。

对唐律中关于监督商品质量的刑事规范是否合理我们暂且不论,就其监督产品质量的严肃性(唐律对造假者的处罚没有数量上的要求)以及对行政官吏的严格要求这两项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刑法第140条至第150条用了1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这一规范实施了近七年,社会效果如何?众人都应清楚,现在随时随地都可能买到假贷,无论从街头地铺还是从高档商场都免不了伪劣产品充斥其间,有毒有害食品导致的恶性事件屡屡见报,什么原因呢?一是处罚太轻,二是监管不力。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昌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0000元是多大的数字,这可相当于一位公薪阶层几年的收入,一位农民近10年的生活费用。

要达到这个数字才能处罚,不知有何依据。

难道低于这个数字的就不是犯罪吗?就不需要处罚吗?再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要知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是故意犯,对这种故意生产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食品,为什么还要有量的限制才能治罪呢?其生产即意味着他要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就应受到刑法处罚难道不对吗?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说一个人造成100个人健康受到严重危害,那么一个人3至7年徒刑能弥补100个人生命健康吗?再看我国刑法对商品质量监管方面的规定,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这条规定的表述上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主体是不明确的,对犯罪行[!--empirenews.page--][1][2]下一页为负有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什么?是行使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的公诉机关;再说行使监管职责的机关不能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又怎么去追究责任。

(2)、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给人感觉是监管机关只要徇私舞弊才是失职,要知道监管应是积极的行政行为只要不监不管就应是失职,何需徇私舞弊行为。

(3)、情节严重难以把握。

基于此,为了有力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笔者建议对刑法第140条至第15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规范以及第414条规范监管行为的刑事规范进行修改,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1)、取消数额上的限制或规定较低的数额限制,如对销售金额50000元可以改为500元;对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的伪劣商品不能规定起点额,只要生产、销售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2)、提高量刑幅度,对第414条可修改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辖区内发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有效运作的廉政机制唐律在实施廉政上富于创造性的运作特色是把官吏中握有行政权力的那一层次列为从严监督的对象,专门设置一系列以其身份为特殊主体的罪名,在经济犯罪上抓住利用职权犯罪的要害从严惩处,在较广泛的领域里监督其利用职权进行的经济犯罪,以严密的罪责追究制度监督其勤谨从政。

唐代把“监临”官作为从严监督的对象,只需实际上对有关事物的管理握有职权,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上就具有“监临主守”的特殊身份,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有职司的掌权者,《名例律》(总第54条)规定“统摄案验为监临”,疏文解释说统摄是有统辖监督下属职权之官员;案验是官署各部门有实际处断政事权力的官员;第二类是有官职或无官职但是却握有具体管理权力的所谓“主守”。

第三类是在身份上与“监临”官同样对待的“势要”官吏,也就是指非监临官,但主司官员却一定听其指使的那种官吏,从唐代对监临官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唐代从严监督的对象包括一切把握一定权力的官员,对象非常广泛,相当于现代刑法中贪污、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1、唐代监临官在辖区内受收财物构成“所监临财物罪”,按唐律疏义,构成该罪“不因公事受监临内财物”,即监临官只要接受其辖区内民人吏员之财物廉洁构成犯罪而不管是否利用处置公务中的职权;构成该罪的处罚,《职制律》(总第140条)规定“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

”从唐律受所监临财物罪中可以看出唐律禁止监临官收受辖区内任何财物,如此规定可以避免以礼尚往来为借口收受财物。

2、唐代为惩治非法食用官费置办的酒食,《杂律》(总第441条)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即持去者,准盗论。

”:“非应食官酒而食之者,亦准止。

”这是唐代将公款吃喝用刑罚加以规范的制度。

官吏凭官位随便吃拿官有或私有田园的瓜果以及不应食用官费置办之酒食而食的行为实际上是官吏贪污财物的起始情节。

[!--empirenews.page--] 3、唐律在惩治监临官吏在辖区内借贷举债也加以规定《职制律》(总第142条)规定“诸贷所监临财物,坐赃论。

”,“若百日未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即禁止官吏向下属及民众借债是防止官吏利用职权借而不还;只要借即按“坐赃”论罪如一百天内不还,则以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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