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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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

1.目的:为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要求,严格规范处方审核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处方药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总部远程审方室及本公司下属药店需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3.职责:门店处方药销售人员、审方室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基本条件

4.1.1本连锁公司执行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服务,总部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符合远程审方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

4.1.2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质量管理(组织、人员、文件、控制);统一信息系统(同一信息平台、数据联网、资料共享);统一药品配送(门店所有药品完全由总部统一配送,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4.2总部与门店的设施配备:

4.2.1总部远程审方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设置独立的远程审方室,配置相应数量的远程审方设施设备:

(1)审方室与连锁门店应配置可支持远程审方的计算机系统;

(2)审方室应配置与审方系统相匹配的指纹确认设备系统。

4.2.2连锁门店的配置

4.2.2.1配置与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处方扫描、拍照设备和传输设备。

4.2.2.2连锁门店配置与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视频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

4.3数据连接

4.3.1连锁门店计算机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

4.3.2连锁总部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与门店联网,应保障信号连接顺畅,确保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能够满足门店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考勤、图像、数据上传以及在线咨询等。

4.4人员配备与管理

4.4.1处方审核人员为注册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4.4.2本公司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的门店目前有7家,并且在同一区域内。配备了四名已注册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其中执业中药师和执业药师各两名。

4.4.3每一连锁门店配备2名药师(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为中药师),负责处方复核。

4.4.4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4.4.5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熟悉《佳烨管理软件》、熟练计算机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4.6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下班实行指纹刷卡系统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4.7处方审核过程管理

4.7.1门店收到处方后,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通过公司远程审方系统将处方上传到总部审方室,并通知总部审方员。处方应当经过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审核,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经指纹确认后发送门店:

(1)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2)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或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后调配。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

4.7.2履行电子处方远程审核职责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凭唯一登录名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佳烨管理软件》处方远程审核系统,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4.7.3远程审方系统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注射剂、含特殊成分复方制剂、抗生素类等处方类药由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调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

制剂,系统应自动“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实名制管理的药品,“专册登记”,内容要增加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7.4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剂量,药品规格的书写是否合理正确,处方内的用药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或者药物相互作用,处方限量及用药途径是否恰当等。

4.7.5如果审方室注册执业药师发现处方单配药有禁忌或者超剂量等情况,执业药师预审未通过并在计算机软件中注明,及时提示门店禁止该处方单销售。

4.8门店处方的调配与管理

4.8.1连锁门店应实时接收远程审方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有指纹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1)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复核,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审核不予通过的处方,系统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由门店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4.8.2药品调配后需经过门店药师进行处方核对,方可将药品销售单上传回总部进行终审,终审通过方可收银销售药品。

4.8.3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4.8.4门店人员应收集、保留处方(或病历卡)、并做好登记销售台账。

4.9审方系统因停电或网络故障造成的远程审方系统临时瘫痪等情况发生,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远程审方,无论此类情况发生在总部远程审方室还是门店,双方都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解决,同时相互通过电话进行信息告之:处方药暂停销售,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实施远程审方的操作。

4.10远程审方系统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照片按规定保存2年,相关数据进行每日备份.

4.11门店药师协助审方员开展远程审方和在线药学咨询工作。

4.12审方员应对本职工作负责,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流程图以及岗位操作规程,确保远程审方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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