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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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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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各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会计分录过程

应付款项和预付款项都属于公共组织在结算中发生的负债,其中,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下面的文字来具体分析各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会计分录过程。

一、应付账款的会计分录过程:

购入材料尚未支付的,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科目。

企业偿还应付账款或开出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应付账款附有现金折扣的,应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应付款总额入账。因在折扣期限内付款而获得的现金折扣,应在应付账款时冲减财务费用。

实务中,企业外购动力、燃气等动力一般通过

二、应付票据的会计分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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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按其票面金额作为应付票据的入账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企业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利息的会计分录过程

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按应付符合同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过程

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按应付符合同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文献:http:///cjks/cjkjsw/201607/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处理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区别

——纳税人应掌握6要点区分两种销售方式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曹远战发布时间:2016-03-30查看:486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讲解两者的区别。

一、案例

某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客户比较固定,货物销售签订合同,客户趸交大额货款的给予一定优惠。收到货款后,该企业为客户制作IC电子提货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后可以随时提货。提货卡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基本内容,合同约定非产品质量一般不予退货。划卡提货,划完为止。该企业

账务处理共经历3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按固定比例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税务处理为,收到货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在此处理模式下,企业将销售方式定位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正确的,但其会计处理是错误的。该业务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采

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会计处理错误的原因是会计处理盲从税务处理,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时点标准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会计处理错误的后果是会计信息失真,产品未生产出来甚至还未投料生产,已被确认了会计收入,结转了销售成本。成本虚转,生产成本出现大额红字,导致账实不符。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该企业每年甚至每月不得不进行频繁的大额会计调整。

第二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每次提货时,就提货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按照规定方法计算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处理上,每次就提货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

会计处理相对应,申报提货部分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该企业长期困扰的虚增收入、虚转成本问题,避免了大量的会计调整,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正确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销售方式从形式上看符合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特征,但仍无法改变其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实质,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上,此模式人为地迟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第三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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