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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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这些规则和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

根据这些规则,债券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前,发行人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挂牌交易。

债券的交易价格、数量等交易细节由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议定。

这些规则和指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交易债券的监管要求。

交易所将对债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发行人和投资者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履行交易相关的义务。

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实施旨在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它们也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一、定义(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

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3)单笔交易量的限制和规范。

(4)交易方式和有效交易时间的变更。

2上述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组织分阶段进行债券数据自动处理试跑,验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可正常完成调整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活动的有效期1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即刻可以上市交易,包括按照其发行手续所设立的网络交易系统,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买卖服务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各国证券主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都制定有严格的债券⽂易规则,但因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各国及各证券交易所间没有都适⽤的债券交易规则.然⽽它们在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等⽅⾯都是签本相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1.交易对象。

上交所债券交易对象为全部上市债券。

2.定单的最低倾。

上交所债券交易定单应符合:①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彼券以100元票⾯顿为计价单位。

②债券每1的0元⾯额为⼀个交易单位,简称为“1⼿”。

委托⼈委托买卖债券的数倾.应是以⼀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其倍数的整数委托。

3.⼤倾交易界定。

上交所债券⼤撅交易界定为:①债券在100万元⾯值以上,为⼤倾交易。

②⼤宗交易于每⽇闭市前1个⼩时在本所指定的地点进⾏,如部分成交后所余⾦倾低于⼤宗交易的起点⾦倾数,则于次⽇转为⼀般交易。

4.交易时间。

上交所债券交易时间为:①每周⼀⾄周五。

每⽇前市上午9点半⾄11点半,后市1点⾄3点。

法定假⽇闭市。

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5.报价。

上交所债券报价规定为:①每个营业⽇开市后,某种位券的第⼀笔成交价为该债券的开盘价。

②委托买卖债券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③证券商申报的价格.债券以100元票⾯撅为计价单位。

6.交易合同签订⽅法。

上交所债券⽂易合同签订⽅法为:①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

即:较离买进申报优先满⾜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于较⾼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市价买卖优先满⾜于限价买卖。

②⼤宗债券交易双⽅之签约⽅式.该所另有规定。

③在交易所主机交易系统接受买卖申报并成⽂后,由⽂易席位上的终端机发出成交信号,有关各⽅须⽴即到中介经纪⼈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O7.交易类别。

上交所债券⽂易分为:①当⽇结算交易。

指交易当⽇即可结算的交易。

②普通交易。

指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顺延),成交各⽅进⾏清算⽂侧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以下统称“债券” , 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 手,,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四, 申报数量为1 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 万手,, 五, 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债券交易规则(“本规则”)是指在上交所上市的债券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适用于参与其上市债券交易的各方以及参与其交易的投资者。

本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规则》的附属规则之一。

二、债券类别1.国性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全国性债券,其交易适用本规则;2.方政府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地方政府债券,其交易亦适用本规则;3.他债券:除上述类别以外,其他债券在上交所挂牌的,其交易也适用本规则。

三、发行主体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中国政府;2.方政府: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3. 企业: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企业;4.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该金融机构。

四、报价、交易方式1.子报价:债券交易时,交易双方经由上交所提供的电子报价系统,向对方发布交易信息;2.时成交:电子报价确定后,交易双方可即时完成成交;3.价失效:报价超过5分钟,未遂完成成交即视为失效;4.价审核:发起报价的一方需及时登录交易系统,完成报价的审核操作;5. 交易中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完成,则需停止交易;6. 交易终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严重风险,影响交易完成,则需终止交易。

五、债券交易审核1. 交易申报:交易双方均须将证券数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成员报送;2. 交易审核:上交所将对交易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公正、及时、准确;3. 交易调节:如发现交易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上交所将采取调节措施处理。

六、债券交易及结算1. 交易结算:上交所按日结算交易,报价及成交的资金及证券于每日下午4点全部结算;2.金结算:上交所将按照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价格安排资金结算;3.券结算:上交所将按照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数量安排证券结算;4.券结算:在上交所市场实行统一结算,把证券分发给交易双方。

七、其他规定1. 交易中断:如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上交所可暂时中断其上市债券交易;2.险披露:上交所会向投资人公开披露有关债券风险,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3.利义务:交易双方受本规则,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4.管机构:本规则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管监管,上交所将依法对其保持有效管理;5.纷处理:法律对债券交易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情况,双方可依法行使自身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一、债券简介债券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作为债权人或承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发行的有固定到期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证券。

债券可以是国债、公司债、金融债等不同种类,广泛应用于企事业单位融资、国家债务管理、金融市场运作等方面。

二、债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债交所)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债券交易市场之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交所提供公开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供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

公开市场交易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从每个工作日的9:30开始,到下午3:00结束。

三、债券交易业务流程1.开户在进行债券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开立证券账户,并签订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开户需要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联系方式等资料。

2.交易委托投资者开户后,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渠道提交交易委托。

交易委托包括买入委托、卖出委托和撤单委托。

对于买入委托,投资者需要提供买入金额、债券代码等信息。

对于卖出委托,投资者需要提供卖出数量、债券代码等信息。

交易委托提交后,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撮合交易。

3.撮合交易交易委托提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交易。

撮合交易是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价格要求、数量等条件,优先匹配价格相符、数量相符的买卖方。

交易成功后,投资者可以查看交易确认信息。

4.资金清算交易成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将成交金额划转至卖方的证券账户,并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证券账户。

资金清算一般在T+1日完成。

5.利息和现金分红对于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到期时会按照预设的利率支付利息给投资者。

对于浮动利率债券,每一期利息支付日都会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给投资者。

同时,如果债券发行人有分红计划,也会将现金分红划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6.提货与兑付债券到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到证券账户提取实物债券,或者选择兑付,即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上证债券交易指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进行的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境内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同时也是中国中央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主要市场。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本部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章制度,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此类制度(以下简称“其他规则”),最初公布的为准。

所有参与者都应当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也应当遵守异地证券交易所及行业金融机构及市场发布的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易债券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否则可能被处以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2、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应当遵守本规则,以及其他规则、投资准则、异地证券交易所及行业金融机构及市场发布的相关规则。

3、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需要熟悉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交易市场、客户管理、投资者教育培训、价格信息等规则。

4、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需要熟知债券发行方披露的最新信息,如债券发行方披露的担保措施及偿还措施、债券结构性特征等。

5、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需要充分了解经纪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以便正确评测债券的价格、报价、报价趋势、质押率、交易折扣和客户关系等。

6、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应当在债券的交易中完全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买卖时间,报价和成交价格,报价质量,报价方式,权限管理,交易报价,价格本质等,并且根据当前市场行情灵活参与报价。

7、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系统,建立交易系统,以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

8、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的债券交易时,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补充、更新和归还交易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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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
,2,
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一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三条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3,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

第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一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
,4,
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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