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一句话: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的思
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个朝代,它制定的法律被公认为中国
历史上最完整和成熟的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名为《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被公认为唐朝推
动司法进步的重要一环。
首先,《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
它增设了“必买刑”(财产地位不同的罪犯受到经济刑罚的具体规定)以及“分令刑”(分类判决,适用于不同犯罪行为)等。
此外,它改变了刑法的量度,重新考量了刑罚的重量和处罚范围,如推行“亏轻刑”,减轻处罚惩罚力度,体现了宽宥罪犯的思想。
《唐律疏议》还改
变了刑罚的目的。
在实施刑罚的同时,也强调“以戒处罚”,强调犯罪者在刑罚后必须积
极塑造改造,实现社会改进,达到社会安宁目的。
《唐律疏议》对中国司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以非常取得建立以时俱进的司法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此外,它注重犯罪的戒惩,推行从宽惩戒原则,强调刑罚
的改造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唐律疏议》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
的思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其重在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重新考量刑罚的
重量和处罚范围,强调以教育方式戒惩犯罪,努力实现宽宥罪犯、保障社会安宁等目的。
此一制度,充满了唐朝司法改革的智慧,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发展,今天仍然在司法工
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法律敎育网(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法原则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刑法体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具有特殊地位。
唐朝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价值观念以及法治理念。
本文将对唐朝的刑法原则进行全面详述,包括刑罚种类、司法程序以及应用原则等。
刑法种类唐朝的刑法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刑罚:1.杖刑:杖刑是唐朝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杖刑通常是用竹杖或棍棒对罪犯的背部进行体罚,目的是惩罚罪行并让罪犯感受身体痛苦。
杖刑通常分为轻重两种,轻者为五十杖,重者为一百杖。
2.宫刑:宫刑是特定适用于宫廷内的刑罚。
宫刑通常是使用特制的刑具对罪犯进行刑罚,如悬刑、挟形等。
宫刑类似于一种酷刑,旨在对罪犯实施更加严酷的刑罚。
3.徒刑:徒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进行劳动、监禁或贫困生活的一种刑罚。
徒刑可以被视为一种剥夺自由的形式,罪犯需要在固定地点进行劳动并接受监管。
徒刑的严重程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可长达数年。
4.死刑:唐朝的刑法允许死刑的使用,其中包括诛杀、斩首、碎尸等方式。
死刑主要适用于犯下重大罪行的罪犯,如谋反、杀人、叛乱等。
正式的实施死刑通常需要经过朝廷的正式审判,并得到皇帝的批准。
司法程序唐朝的司法程序相对完善,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唐朝司法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立案,由有司法权力的官员出具正式的立案文书。
立案程序是确保案件得到正式审理和处理的第一步。
2.侦查:立案后,有关部门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
侦查程序旨在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审判做好准备。
3.审判: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公开审理和非公开审理两种形式。
一般而言,重大刑事案件会以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让公众了解案情和判决结果;而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问题的案件则会以非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
4.判决:经过审判,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罪犯的有无罪。
判决结果通过文书形式公开宣布,作为最终的裁决。
5.上诉:在唐朝,被判有罪的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法制史考试笔记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笔记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明清时期唐律的量刑原则。
唐律是指唐朝朝廷所制定的律法,最早出现于唐朝。
其主要原则和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刑法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廉洁、公道、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等原则,并以统一的刑罚原则来指导判断量刑。
在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中,主要从八个方面来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关系、犯罪人责任、犯罪动机、被害人承受情况、总体情况和配合情况等。
针对不同犯罪,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合理加权来确定可以实施的刑罚范围,从而达到相对公平正义的效果。
主要内容第一,唐律疏议量刑原则采用了惩戒原则,即假定犯罪者有能力遵守法律,而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改正犯罪者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注重犯罪的性质,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不同的刑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刑罚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
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犯罪刑罚,而不单独以犯罪本身作为量刑依据。
它强调从惩罚措施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采取灵活可变的量刑方式,以确定犯罪刑罚的合理程度。
第三,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被害人关系作为量刑的依据,强调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充分考虑刑罚的伤害力。
若被害人的财产或道德上受损不轻,则相应的刑罚也应当比较重,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
第四,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总体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行为影响和范围,以此来确定犯罪人的刑罚。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更重视的是犯罪的总体情况,它更关注社会影响,而不仅仅考虑犯罪本身,也不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损失。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原则,它从犯罪者的责任、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被害人关系以及总体情况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以此来指导判断量刑,使犯罪者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惩罚,而不受地域、国籍、社会地位等影响。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不仅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为推行廉洁、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h
12
四、法制内容
可见,“体貌”、“言辞”、“书法”、“文理”四者是选任官吏的基 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德行、才干和能力。
武后时,还曾设立武举考试,由兵部主持并任用。此外还有门荫制度。
(2)官吏考核与奖惩
唐朝每年要由本部门或本州县考核所属官员政绩:每四年还要进行一大 考,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的标 准主要为“四善”、“二十七最”。其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凡是负责考核或“考校”官吏的主管人员,必须 依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渎职失职,否则将与上述违 法“课试”行为同样论处。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h
2
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 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考绩等事;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 钱粮等事;礼部掌管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事;兵部掌管武官的选 任、考核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管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重大狱讼案 件的会审等事;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等 事。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至二人,为正副主管官员。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sheng),乃惟 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 杀。”“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 终”为偶犯。这段话,讲明了司法官在量刑上应遵循的两条原则: 所犯即使是小罪,但如果是故意、惯常,则要严惩;所犯虽为重 罪,但如果是过失、偶发,仍应宽宥减刑。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确立了以犯罪主观动机 和客观危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 的,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 确定是否定罪。
《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 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 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 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 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秦朝:
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重刑轻罪 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 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④ 数罪并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⑥ 共犯加重 ⑦ 自首从轻原则 ⑧ 诬告反坐 ⑨ 犯罪连坐原则 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通过提供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机 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有利于及 时破案,减轻司法工作。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 司法实践中实施自首制度。
唐律中的徒刑
一、选题背景(含题目来源、应用性和先进性及发展前景等)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根据我国地下遗存的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以正式形成。
中国的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然而在我国徒刑这一法律制度却是到了商朝时期才出现,至西周时又将这一制度继承下来,并对其进行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
自西周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共经历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半殖民的半封建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五个阶段,在这些个阶段当中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对徒刑制度的不同规定。
唐代是中国封建文明发展的顶峰时期,唐代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这便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此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登上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中关于徒刑制度的规定也是极其详细具体的。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这里所说的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气劳役的一种刑罚。
在唐代,被判处徒刑的男犯人通常从事户外的诸如修庙,修仓库等重体力劳动。
女犯人的劳动强度则相对减轻,从事缝纫、舂米等。
被判处徒刑的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枷等刑具。
唐代的徒刑可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
自该法实施以后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于是从1981年就开始对刑法的修订,补充和晚上工作,直至1997年产生了97新刑法。
新刑法比起旧刑法,在立法上更加科学,更加系统完备,操作性更强,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推移,也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不适应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古代中国的刑罚必须依法判决和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和滥用。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刑罚决定,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随意自行决定刑罚。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应该公正平等,不分贵贱、贫富。
在古代中国,贵族和平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法律在判决和执行刑罚时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文明原则。
文明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应该充分体现人性和尊重人的权利。
古代中国尽管刑罚比较严厉,但是也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不允许虐待和非人道的刑罚。
例如,虽然在古代中国可以斩首对待犯人,但被斩首的人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心愿和请求。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矫正原则。
矫正原则要求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人进行惩罚和教育,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最终回归社会。
矫正原则的核心是刑罚应该具有教育作用,通过刑罚使犯人改过自新,最终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中。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应该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监督刑罚的执行。
公开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对滥用刑罚的监督,同时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
从这些基本原则来看,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与现代刑罚体系有些相似之处。
尽管古代中国的刑罚可能相对更加严厉,但它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教育性和有效性。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中国古代法制史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灵感和参考。
然而,也需要承认的是,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权力滥用和乱判的现象并不少见。
此外,古代中国的刑罚思想也存在一些保守和僵化的问题,对于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刑罚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文明原则、矫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是指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以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这一原则在唐律中被广泛运用,在刑事诉讼和量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完整刑法典,在修订和编纂过程中,吸收了前代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并加入了大量的创新和。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的确立,使刑罚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轻重相举原则要求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品级,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唐律将犯罪划分为八个品级,从轻到重分别是:輕微、微、中下、中等、中上、重、特重和有死罪。
这一划分方式能够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将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从而更好地进行量刑。
其次,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刑期长度。
唐律明确规定了每个品级的刑期范围,以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根据唐律的规定,同一品级的犯罪,情节轻的可以减轻刑罚,情节重的可以加重刑罚,从而实现刑罚的差别性。
此外,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还要求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程度。
具体而言,唐律规定,对于犯罪主观恶性较轻或者犯罪后悔自新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对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犯罪者心理状态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考量,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还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听取被告人的申辩意见,并进行充分的证据审查。
唐律规定,审理刑事案件时,要正式立案,进行办案和审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总而言之,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在刑罚的决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将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同时,它还要求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危害程度,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为后代刑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唐代的立法原则
唐代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礼刑并用的原则:唐朝在立法上继承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既注重教化,以礼为行为准则,又注重刑罚的惩治作用。
以刑止刑原则:通过制定严酷的刑罚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强调预防和惩罚相结合。
类推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和类推,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疑罪从轻原则:在审理疑罪时,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针,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共同犯罪区别对待原则: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进行区别对待,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官吏犯罪从严处罚原则:对于官吏犯罪,如贪污、受贿等,采取从严处罚的原则,以维护官场清廉和国家利益。
这些立法原则在唐代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唐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唐朝法律的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法律适用原则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法律的适用原则,以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有所启示。
二、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贫富、男女,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依法治国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依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根本。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3. 法不阿贵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不因权贵而改变,即使是皇帝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以德治国与法律并行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治国之本。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5. 法律适用原则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溯及力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溯及既往,但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原则。
(2)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唐朝法律规定,同一事项有不同法律规定的,以最新法律为准。
(3)类推适用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比照相近的法律适用。
(4)解释法律原则:唐朝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条文有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为准。
三、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唐朝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凡律,皆须律文,勿得任意出入。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2. 依法治国原则唐朝法律强调依法治国,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国家者,天下之大器也。
非法律不可为也。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是治国之根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3. 法不阿贵原则唐朝法律规定,法律不因权贵而改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唐律中的刑罚
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因为公
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
公事无关,如盗窃、****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
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
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能够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
“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
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
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
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
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
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