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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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

2000年11月28日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第一条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第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

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第五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50万

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主选择。

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以农牧民劳务投入为主,扶贫及以工代赈资金为补助性质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

有特殊要求的。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第七条

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第八条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在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招标第二章

2.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已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已经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

上述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第十条

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第十一条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

(四)采购规模小或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从事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国内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从事与项目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

(五)从事科研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第十三条

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也不得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的报刊、信息网络第十四条

3.

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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