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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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③应该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共建美丽中国。

《方案》确定2020-2020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20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

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

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

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八项试点内容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调研服务队的队员们沿河渠出发,对民生渠旁的环宇饭庄、航运锅炉有限公司、宏远精修公司、天丰精细化工厂等数十家工厂的排污口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了PH值并记录下数据,调查研究其排污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和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削弱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各国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将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和损失分担给破坏者,并通过赔偿措施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标志着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的提升,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谁污染,谁赔偿”。

即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责任者担责和追责的要求,能够起到惩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作用,对未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监管机构、赔偿机构和司法机构。

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处和处罚;赔偿机构主要负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同时协助受损方进行赔偿;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受损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相关法律和政策需要明确损害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的赔偿计算和赔偿标准,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和合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损害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评价,而这往往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赔偿金额的补偿方式和赔偿对象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政策中加以规定。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目录:一、引言二、背景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4.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六、结论七、参考文献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展以及个人观点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背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追究不到位、赔偿标准不合理、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绿色发展。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如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的未来。

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责任追究方面不到位。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很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难以追责。

赔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赔偿金额有时难以反映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未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司法救济难度大,民众参与度低也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作用的问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为了解决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我国于2019年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X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健全公益林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

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

积极争取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森林集中管护机制。

积极争取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管理试点。

(X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二)水流。

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库,认真落实中省生态补偿政策。

建立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治理。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三)耕地。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耕地质量检测体系,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偿制度。

对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和对长期耕种且对耕地生态保护较好的农民提高耕种补贴标准,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

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

整合相关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利用资金,提高耕地质量。

及时落实中省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及施用高效施药机械的补助政策。

(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四)湿地。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

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责任倒逼和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确保环境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溯源和估计技术的精确度。

确保环境损害的界定准确可靠。

3.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共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引导广大市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和行动。

4.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由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5. 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评估和溯源,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客观依据。

3.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捐赠,增加基金的规模。

4.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意识。

四、改革效果评估: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预防和纠正环境损害事件。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摘要:随着《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被正式写入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其中一些规定与2017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互动和留白。

实际上,这还是对《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回答。

根据2018年初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要求,“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在环境法典立法启动研究之际,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理路;引言随着《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被正式写入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其中一些规定与2017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互动和留白。

事实上,这也是对改革议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的回应,即努力在2020年之前在国家一级建立一个具有明确责任、开放通道和标准的有效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在环境法典立法启动研究之际,本文结合近年环境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以《改革方案》为蓝本,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思路。

1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进路首先,环境政策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出现了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加上环境法律体系的开放型习性,相当数量的环境法律制度都是通过政策先行先试,之后依据试点情况经立法程序把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遵循这样的立法路径发展而来的。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探索起点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于2015年发布,经《试点方案》探索后在2017年升级为《改革方案》。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4—(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关于索赔的启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

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现代社会普遍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约束和惩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激励人们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现了环境法治理念,树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环境保护不再仅仅停留在政府的口号和承诺上,而是具有了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使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环境。

2. 促进了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让破坏环境的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从而降低了环境破坏行为的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责任。

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环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加强环境改造和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法。

”这一条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责令停止污染和破坏,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处以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我国迫切需要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 背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赔偿标准不明确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无法客观、准确地衡量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金额。

2.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复杂、繁琐,导致赔偿事务处理缓慢,难以满足赔偿主体的合法权益。

2.3 赔偿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主体,导致生态环境赔偿的效果不佳。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3.1 确定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采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能真正体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程度。

3.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减少行政干预和冗余环节,提高赔偿效率。

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处理赔偿事务,简化申请、审批和支付等程序。

3.3 清晰赔偿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增强赔偿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4 强化惩罚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和执行。

3.5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确保赔偿款的可靠来源。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者或者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其建立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现状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实践效果和改进方向。

结合对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的讨论,提出了政策建议,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当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意义、现状、问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实践效果、改进方向、重要性、未来发展、政策建议1. 引言1.1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污染源,并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通过对污染行为进行赔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类福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____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社会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复杂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本文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改革目标1.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2.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

3.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4.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全面修复。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框架(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2) 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2.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1) 公司和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政府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1) 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2) 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考虑损害的程度、时间跨度、地域等因素,并依法追索赔偿。

4.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调解、审理等程序,确保赔偿程序的简便化。

(2) 推广使用在线申请和电子化审批等方式,提高赔偿效率。

5. 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 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不得轻易逃避责任。

(2) 建立环境违法者名单,对连续多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

6.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修复(1) 强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环境进行全面修复,确保恢复到原有状态。

上海市生态环境三项制度

上海市生态环境三项制度

上海市生态环境三项制度上海市生态环境三项制度是指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下面将针对这些制度进行深度的评估和探讨。

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重点强调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的目标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1. 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发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2. 目标: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全面提升,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优良。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行动计划,包括减少污染排放、提升水质和空气质量等。

3. 措施:上海市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包括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实施生态恢复工程等。

还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向受自然保护区影响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经济、政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补偿支持,以保护和提升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通过给予经济激励,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1. 政策支持:上海市政府采取了鼓励政策,通过提供财政资金、税收减免等方式,向受自然保护区影响的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政府还加大了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科技投入,提供技术支持。

2. 经济补偿:为了鼓励公众和企业参与生态修复工作,上海市实行了生态补偿机制。

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参与生态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提供奖励。

这些经济补偿手段有效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是指上海市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制定的方针和政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严峻形势,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性。

其次,提高赔偿标准是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无法真正起到修复生态环境和损失的作用。

因此,应适时提高赔偿标准,确保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完善赔偿机制也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赔偿机制尚不完善,赔偿过程繁琐且不透明,给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应建立起简化和规范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赔偿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最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也是改革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件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综上所述,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赔偿标准、赔偿机制以及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总结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总结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总结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3年,我国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2023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总结1. 立法政策方面2023年,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立法政策,其中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和程序,督促企业和个人更加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 制度机制方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我国加强了环境赔偿基金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和分配机制,确保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得以有效使用。

3. 监管执法方面在2023年,我国加大了对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了对环境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

4. 实践经验方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各地也积极探索和推进相关工作。

一些地方在环境赔偿立法、环境损害评估和环境赔偿机制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2023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来看,我认为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总结回顾2023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可以说是在不断前行的道路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立法政策的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的不断健全、监管执法的不断加强,都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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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上海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开发区以外的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4.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导致耕地、森林、绿地、滩涂、湿地、渔业水域及其他水资源等基本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索赔建议或者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及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

四、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一)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赔偿权利人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市、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

下列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1.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2.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滩保护区岛屿岸线、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市级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市政府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相关管委会等部门、机构受市政府指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具体工作。

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资源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市水务局负责涉及水资源、河道、湖泊、滩涂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涉及农用地、渔业水域等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涉及城市园林、森林、绿地、湿地等林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相关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

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五、工作内容(一)启动调查和评估赔偿权利人或相关部门、机构依职权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如有必要,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意见。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或相关部门、机构认为符合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启动调查评估,并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二)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磋商,第三方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磋商,提供专业意见。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三)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

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程度、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推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

对同一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不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予以支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的修复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组织后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推动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还应当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

(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以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的,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协议或判决结果实施货币赔偿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强化工作调度,建立典型案例报告制度,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改革试行过程中,要加强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自2019年起,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改革过程中的业务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可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及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市高级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牵头制定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指导意见。

市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各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诉讼及修复工作的专业人员。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为,提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技术指导,探索形成系统的技术体系。

(五)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六)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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