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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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主要特点

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尽管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特征是大同小异的。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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