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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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知识产权质押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

质押知识产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权的流动。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质押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物。

债务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债务担保。

质押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其对知识产权的处置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进行质押。

质押著作权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著作权登记机关备案。

著作权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进行质押。

质押专利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专利局备案。

专利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专利产生的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商标进行质押。

质押商标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商标局备案。

商标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产生的财产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质押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行为合法合规。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质押涉及两方主体,即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债权人是提供融资的一方。

维护双方的权益,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债务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取融资并利用融资进行企业的经营发展。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理由如下: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抵押贷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

然而,为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对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成为必要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物定义及法律地位抵押物是指借款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向贷款机构提供的用于担保借贷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

在法律上,抵押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既是贷款机构获得债权保障的工具,也是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二、借款合同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权益的法定依据,对于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抵押物描述等重要条款,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严格的抵押物评估标准为确保抵押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相匹配,法律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抵押物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抵押物价值的参考。

评估标准应公平、公正,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评估报告,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权属证明和登记要求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需要确保其权属合法且清晰可查。

法律规定,贷款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前,应仔细检查抵押物产权证明,确保借款人具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

同时,涉及不动产的抵押物还应进行登记手续,确保在权属争议发生时被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到保护。

五、抵押物的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要求贷款机构妥善保管抵押物。

贷款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抵押物不受损害或灭失。

一般来说,贷款机构应将抵押物存放于安全的地方,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同时,贷款机构应明确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处置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六、处置抵押物的程序和要求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违约情况下,贷款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的处置程序和要求是抵押物监管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贷款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抵押物。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1 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1.3 股权质押的质押物与质押权利1.4 股权质押的质押期限1.5 股权质押的质押价值与评估1.6 股权质押的登记与公示1.7 股权质押的利息与费用1.8 股权质押的处分与实现1.9 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与防范1.10 股权质押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11 股权质押的合同变更与终止1.12 股权质押的保密条款1.13 股权质押的强制执行1.14 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适用与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2.1 甲方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乙方为股权质押的质权人。

2.2 甲方应保证其持有的乙方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股权质押的质押物与质押权利3.1 甲方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质押物,出质给乙方。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质押物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证书、股东名册等。

第四条股权质押的质押期限4.1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清偿完毕其所欠乙方的债务之日止。

4.2 若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经乙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质押。

第五条股权质押的质押价值与评估5.1 甲方质押的股权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2 质押价值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股权质押的登记与公示6.1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股权质押情况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质押信息公示于相关机构。

6.2 质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股权质押的利息与费用7.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质押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利率计算表执行。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保障风险防控能力,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动产质押为基础,通过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监管,加强质押物的风险防控。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应遵循“诚实、公平、守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包括贷款前、贷款授信后的动产质押监管。

第二章贷款前动产质押监管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动产质押贷款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质押物信息、抵押权证明等。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并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如果审核通过,监管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质押物的使用要求与用途。

第八条监管机构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应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九条质押物的价值应根据公正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监管机构应与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申请企业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的报告,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监管费用。

第三章贷款授信后动产质押监管第十一条在贷款授信后,贷款机构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向、贷款用途、贷款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等。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和质押物价值,并向贷款机构提供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责任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监管机构、贷款机构和申请企业三方,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贷款的风险控制。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

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金融行业中,股权抵押和监管是密切相关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之间的法律要求,并分析其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意义股权质押是一种金融业务,即抵押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获得资金。

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股东的融资能力,为其扩大投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便利。

同时,股权质押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担保方式,减轻了贷款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要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法律要求:1.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但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知公司董事会。

质押后,股东仍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包括股权收益分配、股东会议表决等。

2. 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质押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质押方和受押方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以及相关权益的变动和处置方式。

同时,受押方需将质押情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并在特定时间内公告披露。

3. 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与要求。

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监管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市场风险评估等。

三、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还能够减少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股权质押与金融监管的影响:1. 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监管要求披露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保护其合法权益。

2. 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能够加大对股权质押的监控力度,防范因抵押物质量下降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3. 规范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对股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促使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押品管理指引

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很 多 金 融 机 构 在 为 中 小 企 业 办 理 动 产 质 押 担 保 贷 款 时 ,在
析判定 ,物 流企业和质权 人之间 到底 适用 拾 同法》 关于 保管合 同还 是仓储合 同亦或是委托合 同的法律规定 来进行 责 任认定。 由于有偿保 管合 同关 系和 仓储 合 同关系项下物 流企业 的责任在某 些方面 有较 大的相似 性,本 文暂不讨 论。 仅就 一般保 管合 同和委托监 管合 同项 下物流企业 的的义务
人的广泛 青睐 ,也 为物流企业创造 了利润 。但在业务 快速
发 展 的 同 时 ,如 何 规 避 法 律 及 操 作 中 的风 险 ,成 为物 流 企 业和 债权 人 面 临 的 重 大 课题 。

徨 依 据 鳞 最
动 产 质 押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出 质 给 债 权
的 物 即质 物 的 占有 。
物 流企业代理 监管质物 ,履 行监管责任 ,包括但 不限于对
质 物 数 量 、质 量 的 监 管 ,对 债 务 人 或 出质 人 出入 库 权 利 予 以 限 制 和 约 束 。 必 要 时 ,对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能 力 予 以监 管 ,发现 有害于 质权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及时通 知质权 人 , 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法》 就 此 明确 规定 ,“ 权人 负有妥 善保 管质 物的义 务 ” 质 。
如 果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 间未尽到善 良管理人 保管质 物的 注 意义务 ,致 使质 物遭 受损 失的 ,就 要承担赔偿 责任 。动 产 的流动性较 大 ,实践 中也多存在质 物流动等情 况 ,这就 对 质权人 的保 管能力提 出了较高 的要 求 ,而银行 等质权 人 自身的保管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 ,为了降低 金融风险 ,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为了规范和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概述《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权质押权人。

二、适用范围《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的各个环节和主要参与方。

其中,知识产权所有者是指法定所有权人或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单位,质押权人是指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其中包括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确保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明确质押范围与质押标的等要求。

质押人还需与质押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押物等资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归属和变更根据《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质权人对质押知识产权享有的质押权利包括取得质押权利物的优先受偿权等。

此外,质押财产权属发生变更时,依法变更担保的方式和程序也在办法中作了详细规定。

五、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还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债务人侵害质押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质押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益。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质押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方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办法最后对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解释和适用做了说明,并明确了部分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结语《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创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程序和权益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为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规范的操作指南。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依法、合理、规范地运行,防范经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出质人),经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动产移交给银行(质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在银行贷款的担保物。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是指XXXX接受银行委托作为第三方监管方,对动产质押物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XXXX与银行、出质人所签订的《三方协议》。

第五条经营管理部作为XXXX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归口部门,对该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进行总体控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交办各子(分)公司具体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内、库外、在途等业务监管模式。

第二章《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应明确的基本内容第七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应明确的基本内容1、出质人同意将其拥有的合格存货质押给银行,以保证偿还履行已经或随时可能到期的所有款项;2、银行、出质人双方特此同意并指定XXXX,为银行利益并以其名义管理并控制出质人合格存货进出相应的仓库;3、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应为未涉及《担保法》第37条所列财产范围的可用于质押的自有财产,并经银行认可;4、出质人对其交付于XXXX监管的全部合格存货享有所有权,且在交付之时存货上不存在或并未设置任何会导致出质人合法拥有的合格存货有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押权、物权负担、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担保权。

出质人特此保证补偿质权人因其违背上述规定而导致的全部索赔、损失及损害;5、动产质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不得转移、转让质押货物,不得用质押物向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抵、质押担保。

若发生上述事项导致货款损失的,责任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6、质押物应存放于质权人、出质人、XXXX均无异议的仓库。

任何时候,我公司对仓库质押物享有完全及绝对控制权;7、应该明确XXXX应向谁收取监管费、收取的标准和时间。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可以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然而,股权质押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他人。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有权进行股权质押的操作。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应注意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质押的相关事项。

按照这些指引,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包括质押方、质押股份数量、质押起始日及到期日等。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供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与质权人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自愿达成合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重要条款。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1. 合作意向确认股东与质权人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应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洽谈,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一旦达成一致,可以正式开始进行股权质押的流程。

2.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在达成合作意向后,股东与质权人应签订正式的股权质押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慎重考虑调整合同的条款,确保对双方都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生效前,质押人需要将质押的股权登记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只有在质权登记后才具备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

4. 监管披露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是必要的。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动产质押业务的发展,丰富本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指定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据此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出质人合法所有的,符合本行规定的在生产或流通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相对稳定、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货品。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等本外币信用业务品种。

第六条动产质押业务授信资金用于授信申请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权益性支出。

第七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模式第八条根据质物提取程序的不同,动产质押业务办理模式分为逐笔控制模式和总量控制模式两种。

第九条逐笔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出质人每次提取或置换质物均须经本行审核,本行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方放货的业务模式。

第十条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监管方根据本行书面通知的最低控货价值进行监管,如提取或置换后质物价值不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出质人每次提取和置换质物可不经本行审核,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审核办理;如提取后质物价值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审核。

最低控货价值=授信申请人风险敞口余额/质押率。

第三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申请人,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年度“主办行客户”及“主办行客户培育客户白名单”的,可直接准入。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取得贷款的行为。

在公司经营和投融资活动中,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针对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合同法要求:股权质押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共识。

合同中应明确质押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标的以及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2. 依法登记: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权的转让、质押等行为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人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确保质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 公示公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需要在股权登记机关、交易所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以保障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与保护措施1. 公司章程约定:为避免潜在风险,公司应在章程中设定股权质押的条件、权责利益分配等规定,并限制股权质押的比例和期限,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2. 报备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及股东需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报备,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3. 风险告知:质押人需对质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向其说明股权质押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

4. 变更登记:若质押权益发生变更,质押人需及时通知股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确保权益的有效性和及时生效。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如股权质押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质押人可以行使救济权利,如解除合同、行使处分质押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等。

2. 争议解决:股权质押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五、结论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机制。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当事人应明确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减少潜在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一、前言。

动产质押监管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并由监管机构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管,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动产质押监管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进行探讨和总结,以期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的内容。

1. 法律法规依据。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2. 监管对象范围。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动产质押的种类、范围和监管的有效期限等内容。

3. 监管程序和要求。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管流程、监管要求、监管标准等内容,确保动产质押监管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4. 监管责任和义务。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主体的履约义务等内容,以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管措施和技术支持。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措施和技术支持,包括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监管技术的应用等内容,以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6. 监管风险防范。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风险防范措施,包括监管机构对监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内容,以确保监管工作的稳健进行。

7. 监管效果评估。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监管效果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监管机构对监管效果的评估指标、评估周期和评估结果的运用等内容,以完善监管工作的闭环管理。

三、结语。

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是监管机构和相关主体开展动产质押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各监管机构和相关主体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水平,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出质抵押合规文案范本

出质抵押合规文案范本

出质抵押合规文案范本出质抵押合规文案范本是指针对出质抵押业务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和流程等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的一份合规文档,旨在确保公司在开展出质抵押业务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规,规避风险,提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引言出质抵押合规文案范本旨在为公司出质抵押业务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和操作规范,规范公司出质抵押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合规合法进行。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合同法》2. 《担保法》3. 《公司法》4. 《金融机构管理条例》5. 《货物运输合同》6. 《保险法》三、合规要求1. 出质抵押文件的合法性要求:- 出质抵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出质抵押合同应明确标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文件应保存完整。

2. 抵押物的合法性要求:- 受质押的财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抵押非法或违禁物品。

- 对抵押物的估值应合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能够覆盖借款金额。

3. 出质抵押登记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质抵押合同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

- 合规文案应详细记录登记要求,确保每一笔出质抵押业务都能符合登记要求。

四、操作流程1. 出质抵押业务操作流程:- 客户咨询与需求确认。

- 出质物核实与估价,确保合规合法性。

- 出质抵押合同签订,明确权益和义务。

-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设立。

- 监督和管理抵押物的状态和价值变动。

- 借款本息支付和押品赎回。

2. 申请资料和文件准备:-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 出质物权属证明文件。

- 出质物估价报告。

- 出质抵押合同。

五、风险防控1. 客户风险评估:- 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 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业务决策的依据。

2. 抵押物风险评估:- 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和可变现性。

- 定期监督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和状态。

3. 借款合同合规性:- 出质抵押合同应明确标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股票质押监管合同

2024年股票质押监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票质押监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票质押1.2 监管合同1.3 质押人1.4 质权人1.5 质押物1.6 质押率1.7 质押期限1.8 质押价值1.9 违约行为1.10 解除质押第二条股票质押的具体条款2.1 质押股票的种类与数量2.2 质押股票的所有权转移2.3 质押股票的保管2.4 质押股票的处置权第三条监管的具体条款3.1 监管主体3.2 监管责任3.3 监管方式3.4 监管信息的披露第四条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质押人的权利4.2 质押人的义务第五条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质权人的权利5.2 质权人的义务第六条质押期限的变更6.1 延长质押期限的条件6.2 缩短质押期限的条件第七条质押价值的评估与调整7.1 质押价值的评估7.2 质押价值的调整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质押人的违约行为8.2 质权人的违约行为8.3 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9.1 解除质押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修改11.3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义务的期限12.3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修订历史14.3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票质押为本合同所述的股票质押,是指质押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作为债务担保,将其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以取得贷款或履行其他金融义务的行为。

1.2 监管合同为本合同所述的监管合同,是指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就质押股票的保管、监管、处置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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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参见]
《民法通则》第72条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135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动产质权成立的要件是:(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参见]
《担保法》第63条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交付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参见]
《担保法》第64条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
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质物保全的规定。

当质物可能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受损害,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为质权人的替代担保请求权。

“相应的担保”是指与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当的担保。

当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也可以将处分质物的价款提存。

此时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

[参见]
《担保法》第70条
第七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含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注释]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是:(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
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82、84条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1)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也就是说,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

(2)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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